u3000洛克的法律思想
u3000u3000英国革命后期资产阶级思想家、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先驱、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政府论》《论宽容异教的通信》《人类理解论》。
u3000u3000一、自然法u3000发挥了人的自然权利的理论。洛克的自然状态,首先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其次这是一种平等的状态。自然法的本质是理性。自然法的具体内容:人们都有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1,平等权。2,自由权。3,生存权。4,财产权。这些就是天赋人权。洛克所说的战争状态和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是有区别的。首先,洛克认为战争状态是自然状态中的一种反常状态,而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就是战争状态。其次,两人对战争状态的含义在理解上有很大的不同。洛克认为自然状态的缺陷有:1,缺少一种明文规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2,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公正的裁判者。3,缺乏一种权力来保证判决的执行。这是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的基础上,摆脱自然状态,而进入政治社会成立国家。
u3000u3000二、法治原则 洛克是近代资产阶级法治原则的主要倡导者之一。1,国家必须以已正式的法律来统治。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行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2,执行已经公布的法律。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法治不排除个别场合的执法的灵活性。资产阶级法治原则早期的创始人。
u3000u3000三、分权理论 洛克把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立法权高于其它两种权利,处于支配地位。立法权不是专断的,仍要受到限制和约束。他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必须加以保护。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立法机关不能用临时专断的命令来进行统治。行政权由国王行使,立法权由议会行使。对外权也由国王行使。实际是两权分立。
u3000u3000四、自由思想u3000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自然的自由”。人们通过订立契约进入政治社会,则享有“社会自由”。就使除经人们同意这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和任何法律的约束。洛克是第一个(也是唯一的)将自由提到“其余一切的基础”这样的高度来认识的思想家。洛克指出,人的社会自由不受另一人的反复无常的、事前不知道的和武断意志支配的自由,它不受绝对的、任意权力的约束。自由的意识自立和自主。人的自由离不开理性。自由固然要受法律的约束,法律的目的却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 ,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那里没有
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资产阶级法制主义的奠基人,也是资产阶级分权学说的倡导者。影响了杰弗逊和法国大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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