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史研夯
论法家的法律思想
王珊原迎利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河南郑州450046)
摘要:法家是古代先秦诸子百家中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法家很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对法学也最有研究,深入到了法理
学的领域,并提出了一整套推行法治的理论和方法,为建立统一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国家提供了理论依据。
关键词:法家法治
法家的代表人物多系当时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或军事家。
春秋时期的管仲是法家的先驱。战国初期的李悝、吴起,战国中
期的商鞅、慎到、申不害,战国末期的韩非、李斯,是法家的主
要代表。学术界一般称战国中期以前的法家为前期法家,战国末
期的法家为后期法家。法家的主要代表都有本人或其后学所写的
著作,但多已失传。保存下来比较完整的有《商君书》、《韩非
(或“明分”)“止争”(或“止暴”),需要“立禁”、
“立官”、“立君”,才产生国家与法律。在法家的法律起源
论中,法律的产生既然在于“立禁”和“止争”,其本身也
就具有强制性。他们甚至公开承认国家和法律(指刑法)就是
“内行刀锯、外用甲兵”的暴力。但最后却把国家和法律的产
生归功于“贤者”、“智者”,不可能认识也不可能承认国家
与法律的阶级性。
三、法律的作用
子》。此外,还有经后人编辑的《慎子》、《申子》等残篇和佚
文。战国中、后期管仲的《管子》一书中也有齐国法家写的不少
篇章,其价值不亚于《商君书》与《韩非子》,都是研究法家的
基本著作。
法律的本质
法家是先秦最重视法律作用的一个学派。他们认为法律的
首要作用即“定分止争”。慎到曾形象地说:“一兔走,百人追
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商
君书・定分》也指出,如果“名分未定”。尧、舜、禹、汤等
“圣人”都会像快马一样去追逐;如果“名分已定”,则“贫盗
不取”。这种观点正是当时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财产私有观念
进~步发展的反映。法律的另一重要作用是“兴功惧暴”。“兴
功”主要指“富国强兵”,是法家为了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实
现全中国统一的迫切要求。 “惧暴”主要指压迫被统治者,使其
一
、
法家所讲的“法”在多数场合有其特定的含义,不同于一
般所说的法律或法制。法家认为“法”既是国家制订的人人都
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就应该是客观的、公平的。因此,他们
往往把“法”比作度量衡,并从这一角度给“法”下过许多定
义。如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
量也,谓之法”, “法者,国之权衡也”。这些定义都是强调
“法”的客观性和平等性,实质上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要求在
法律面前和贵族平等的思想。所以西汉的司马谈在《论六家要
旨》中,把法家思想的特点概括为“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
断于法”,因而和维护礼治、主张别亲疏、殊贵贱的儒家形成
了鲜明的对照。
不敢反抗。此外,法律还有“令人知事”即发布行政命令的作
用。对于君主来说,法律又是“上之所以一民使下”的重要工
具。《管子・七臣七主》曾将以上作用概括为“法者,所以兴功
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
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四、法家推行法治的理论 法家认为,当时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政治利
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能授官予爵等主张是
公平的,而维护贵族世袭特权的“礼”则是不公平的。因此,应
当按照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来立法,也只有这样立的法才能称
“法”。由此可见,法家所讲的“法”,不是指一般的法律,而
“以法治国”的“法治”是法家法律思想的核心,也是与儒
家进行论争的焦点。法家是继墨家之后反对儒家最有力的一个学
派。法家与儒家在政治法律思想上的对立主要就表现为“法治”
与“礼治”、“德治”、“人治”的对立。法家的“法治”要
是指体现新兴地主阶级意志的法律。法家把体现新兴地主阶级意
志的法看成是“公法”的观点,在法理学上显然已朝解决法律的
本质问题前进了一步。但他们将本阶级的利益说成是全社会的整
体利益,这叉远远背离了法律的真正本质。
二、法律的起源
求“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同维护贵族世袭特权
的“礼治”是对立的。法家主张“不务德而务法”,认为只能
“以力服人”,强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同“以德
服人”的“德治”是对立的。法家强调治国的关键是“法”而不
是“人”,把“人治”说成是统治者随心所欲的“心治”或“身
治”。《慎子・君人》说: “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则诛赏夺与
从君心出矣。然则受赏者虽当,望多无穷;受罚者虽当,望轻无
已。君舍法而以心裁轻重,则是同功而殊赏,同罪而殊罚也,怨
法家认为法律同国家一样,都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
物。人类社会在“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的时候并没有国家和
法律。后来由于人与人、族与族之间互相争夺,为了“定分”
之所由生也。”《韩非子・用人》也说:“释法术而任心治,尧
106 现代企业教育MODERN ENTERPRISE EDUCATION
2011年・o87J・下期 学术・理论现代衾案
宋代河北路地域文化探究
田虎
(广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广西桂林541 004)
摘要:宋代是河北地区社会文化高度发达的时期。对宋朝的开国以及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河北作为当时的边疆重地寇准曾说
“国之存亡在河北。”战略地位及其重要,因此,形成了独特的河北路地域文化。
关键词:宋代河北路地域文化
一
、地方民风探究 运使,询乃部属。初迎见文忠于郊外,虽负恐惕,犹敛板操北音
本文的民风,主要指的是人的精神风貌和体性格,不仅包 日: ‘龙图久别安乐,诸事且望・恶扬善。’文忠知其朴野,亦
括广大普通民众的个性,作为社会精英阶层,同样具有代表性。
笑之而已。”作为地方官员的张询尚且如此,普通百姓的直率可
河北路民风大体有以下几个特点: 见一斑。
(一)淳朴厚直 (二)勤劳简朴
像大多数北方地区的居民一样,淳朴、厚直是河北路人民的
广袤的河北平原,自然资源相对单调,而村落分布稠密,
一个重要特点,《宋史.地理志》记载——“人性质厚少文,多 人口众多,生存的压力造就民风勤劳节俭。且由于两宋时期成
专经术,大率气勇尚义,号为强伎。”基本延续了燕赵地区传统 为黄河的新人海口,自然灾害频发,如“至九年,大早,河北
的民间个性。
尤甚,民死者十八、九”,“治平问,河北凶荒,继以地震,
不仅是普通民众,就连世人阶层,也同样秉承了淳朴厚直
民无粒食,往往贱卖耕牛,以苟延岁月。”“会河北大饥,流
的本。东轩笔录记载: “知军张询,河北人,不能知文忠,待 民转徙东下者六七十万人”。除了天灾,地处边境的河北路
以常礼。后二年,询移知清德军,文忠自龙图阁学士为河北都转 人祸也连绵不断,尤其是在宋辽议和之前, “契丹数侵深”长
不能正一国。”这些都是同“人治”对立的。 者,言最贵者也;法者,事最适者也;言无二贵,法不两适。故
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法令不但高于一般臣民,而且高于
五、法家推行法治的方法 君主本人。
法家推行法治的方法其要点如下: 3、善于运用赏罚。法家从其“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出发,
1、“以法为本”,实行法治首先必须有“法”,而且必须 认为行赏施罚是贯彻法令的唯一有效手段,不过赏罚必须善于运
“以法为本”。但立法者绝不可随意立法,而应遵循以下原则: 用。法家的“以刑去刑”,是建立在抽象的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基
(1)必须“当时而立法”。即必须适应时代要求制订奖励耕 础上的,完全撇开了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阶级斗争的实际来谈
战、富国强兵的法令; 法律问题。
(2)必须“因人情”,使“令顺民心”。实质是指必须合乎 4、法、势、术结合在前期法家中,商鞅、慎到、申不害分
好利恶害的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 别以重法、重势、重术著称,各成一派。齐国法家在《管子》
(3)必须考虑“人力之所能为”,“毋强不能”。否则“令 书中已初步提出三者必须结合的意见,韩非发展了这种思想,
于人之所不能为”则“其令废”, “使于人之所不能为”则“其 强调必须“以法为本”,使法、势、术三者紧密结合,才能实
事败”。因此,统治者不能贪得无厌,立禁太多。
现“法治”。
2、使法令成为人们言行的唯一标准。法令制订以后,要想法
令得以贯彻并为人人所遵守,就得使法令成为判断是非功过、行 六、结论
赏施罚的唯一标准。为此,法家要求:
先秦法家的法律思想,虽然为繁荣古代法学做出了贡献,但
(1)立法之后,必须以成文的形式布之于百姓,使“万民皆 其中也有不少糟粕。而且他们的“法治”是封建君主专制政体下
知所避就”,使“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