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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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4日发
(作者:济南律师)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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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摘要:亚里士多德为法治下了定义,认为其应包含两重含义,即

良法和普遍服从,存有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普遍服从”是法治所要

达到的状态。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

又应该是制定的良好法律。他用简洁的语句将良法与普遍服从相联

系,却为我们指出了法治的基本标识。到现在,良法和法律的权威,

仍然是法治的重要标识。所谓法治,即良法与守法的结合。他进一步

指出了法治优越于人治。在法治的具体实行方面,他认为要从立法、

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做出努力,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对于当代中国

的法治建设也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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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前384-前322年)是古希腊继柏拉图

之后又一位对西方文明产生久远影响的人物,马恩称其为古代最伟大

的思想家、最博学的人、掌握着百科全书式的科学。其代表著作是《政

治学》和《雅典政制》。他继承并发扬了柏拉图法律思想中关于良法,

法与正义等最有优秀的部分,从而也形成了他自己的思想体系,对后

世有深远影响。

一、法治的含义

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位系统论述法治的思想家。他关于法治的含义

的论述影响深远。他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必

须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

好的法律。”综观《政治学》全书,法治是这样的统治:(1)为了公

众的或城邦的普遍利益而实行的统治,区别于为了某一个人或某一团

体的利益而实行的宗派统治;(2)依靠普遍的法律而实行的守法的统

治,区别于专断的统治;(3)对自愿的臣民的统治,区别于依靠武力

的专横的统治。

“良法”和“普遍服从”是其基本内核:

(一)存有“良法”是前提。

良法即“制定得优良”并维护中产阶级利益的法。亚里

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公正或理性)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乎正

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

的权衡。法律是衡量是非曲直的“权衡”,遵从法律便是遵从

正义,所以,衡量法律的良恶与否,其标准为是否合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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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人们可以遵从良法,亦可以遵从恶法,而遵从恶法不符合

正义,也有违法治,遵从良法才符合法治。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同时,他还认为法律的良恶与政体有关,“法律的好与坏,公

正与不公正,必然要与各种政体的情况相对应。有一点很明确,

法律的制订必定会根据政体的需要。……正确的政体必然就会

有公正的法律,蜕变了的政体必然有不公正的法律。”[2]正

确的政体制定的法律就是合乎正义的良法,人们应该遵从;蜕

变了的政体制订的法律是不公正的恶法,恶法非法。这样,良

法正是通过正确的政体制订出来,以“使人们能够有最善良的

行为和最快乐的生活。”

(二)“普遍服从”是法治所要达到的状态。

“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执政人员和公

民团体只应在法律(通则)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抉择,两者

都不该侵犯法律”,“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

能实现法治”。亚里士多德充分肯定了“法律至上”的重要性,公民

恪守法律,法律至上,才能实行法治,“法律至上”也是我们目前

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良法原则与法律至上原则是构成法治的基

本要素。

二、法治优于人治的思想

亚里士多德很明确地提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并对这一论断

作了全面深刻的论证。

1、法律不会感情用事,而任何人都不免有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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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不会在统治中加入偏向。“谁说应该由法律遂行其统治,

这就有如说,惟独神祗和理智可以行使统治;至于谁说应该让一个个

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虽最好的人们(贤良)

也未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法律恰恰正是免除

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

3、集体的智慧胜过一人的智慧。

人类的认知能力是无限的,而一个人的认知能力则是有限的,众

人的智慧总会优于一个人的智慧,“许多人出资举办的宴会可以胜过

一人独办的宴席;相似地,在许多事例上,众比任何一人又可能作

较好的裁断。”因此,将众人的智慧成果转化为法律规则,用以治理

国家、社会,能够较少发生错误。

4、法治不易于腐败,一人之治易于腐败。

大泽水多而不朽,小池水少则易朽;多数众也比少数人为不易

腐败在邦国(国家)之中,自然而平等的人,人人具有同等的价值,应

当配给同等权利。在平等的基础上“轮番为治”就是主张以法为治。

5、实行一人之治管理国家也实属困难.如果实行一个之治,必然

造成独理万机的局面,因为人的精力和能力是有限的,不可能全面管

理国家事务,而应由多数人执政。

亚里士多德主张法治,并不否定人的智虑的作用。并不否认现实

中有些人的才智较为杰出,也不否认才智杰出者更有资格执掌公共权

力。但是,这并等于说才智杰出者不会犯错误。“即便有时国政仍须

依仗某些人的智虑(人治),这总得限制这些人们只能在应用法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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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其智虑,让这种高级权力(即“运用其智虑”的权力)成为法律

监护官的权力。”

三、法治的实现

亚里士多德认为,要走向法治,就必须抓住立法和守法这两个基

本的环节。立法的好坏决定法律是否优良及其优良的程度,是法律能

被普遍遵从的先决条件;而守法则直接决定法治的成败。“邦国虽有

良法,要是人们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如果立法和守

治均达成法治的要求,法治就将因内在于国家政治与社会生活而成为

人们普遍的价值准则和行为方式,法治社会也就由理想转变为现实。

在立法上,亚里士多德认为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条件之一。立法者

应当制定良法。制定良法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良法必须是以城

邦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这与他的政体观是相呼应的。第二,良法

应适合于不同的政体。第三,良法必须是能够久远维护合理政体的法

律。立法应当考虑国境大小和人口多少的因素。立法者还应当注意法

律的修改,“法律也允许人们根据积累的经验,修订或补充现行各种

规章,以求日臻完善。”

在司法方面,指出应健全司法机构。加强执法以维护各方利益。

亚里士多德认为应该“以法为据”。具体体现为:第一,法律有明确

规定的时候,必须以法为据;第二,法律规定不明确或不周详的时候,

执法者应该根据“法意”(法的本来精神)来公正的处理;第三,审

议和裁断不应依靠个人的智慧,而应该依靠民众,通过公民大会的形

式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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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守法方面,他认为守法是法治的关键。亚里士多德认为在一般

意义上讲,正义等同于守法。守法是法治的含义之一。他既强调统治

者守法的重要性,也强调公民守法的重要性,他认为这是维护法律权

威的必要条件。守法是法治的含义之一。法律要有实效,全靠民众服

从。他对法律与自由的关系的论述十分深刻,他说:“法律不应被看

作和自由相对立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这种自由就是在法律允

许的范围内行动的思想是近代自由主义的思想渊源。笔者评论:法律

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是法治要件之一。亚里士多德明确指出以正当方

式制定的法律应当具有终极性的最高权威。法律与自由的关系也是法

律哲学的一个基本问题。洛克、孟德斯鸠等继承了亚里士多德关于法

律与自由并不对立的思想。不过亚里士多德主要指出的是法律为自由

确定范围。自由不是无限的,自由只是在法律范围内任意行动。后来

的思想家们在此基础上做了更大的扩展。西塞罗指出了自由是法律的

目的,他说:“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洛克说:“法

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马克思也说:

“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法律以确立和保障人的基本人身、

政治自由(权利)为目的,已经被认为是法治国家的一条基本的原则。

四、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意义

首先,立良法是法治的前提.良好的法律本身具有正义性,稳定性

和明确性。因此,在中国法制建设的过程中,要不断完善我们的政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之成为中国最优良的政体,制定和认可有

利于建设法治国家的法律法规。其次,“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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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管理活动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权力应在法律之

下,中国历来有法律而无法治的一个根本原因是法律在权力之下,这

是我们建设法治中国的最大障碍。这就需要我们做到使人民知法、懂

法,并且正确引导他们凡事以法律为行动准则,在“有法可依”的条

件下做到“有法必依”。再次,司法独立才能实现司法公正,才能实

现法治。中国从古到今一直没有摆脱专制和人治的束缚,“特权”现

象存在,严重阻碍着“法治国家”建设的步伐,法制建设受到挑战。

最后,倡导在全社会的守法,法律应成为人们的普遍信仰。这便需要

培养公民的言行,提高公民的守法思想意识和守法的主动性。

亚里士多德在两千多年前就影响世界的法治思想,对中国也是影

响巨大的。“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立法、法制教育等思想都对中国

的法制建设有很大启示。在这些启示的指导下,中国在立法、守法,

法学教育等诸多方面加强完善机制,促进中国的法制建设,早日实现

中国特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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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8月,第2卷第3期。

[2]姜丽,许仲举:《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探析》,榆林学院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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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200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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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

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5]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6]徐爱国、李桂林:《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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