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仲舒法律思想
董仲舒法律思想
董仲舒(公元前179年~前104年),广川(今
河北衡水市景县广川镇)人。西汉中期最重要的
儒学大师,是继孔子、孟子、荀子之后和宋代朱
熹之前儒家学派最有影响的代表人物。从法律思
想方面来看,他倡导的君权至上、三纲五常、德
主刑辅、春秋决狱等,反映出地主阶级的法律思
想已初步完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已经形成。
一、君权神授,皇权至上
西汉中期,汉武帝为了巩固大一统局面,加
强对人民的思想统治,迫切需要一种为专制皇权
服务的新的政治法律理论。董仲舒秉承汉武帝的
旨意在《天人三策》、《春秋繁露》等著述中,把
封建皇权和封建统治的基本原则神圣化、永恒
化、合理化了。董仲舒新儒学的基础是天人感应
学说,即认为天是宇宙间最高的主宰,自然界的
变化规律、国家的治国之道以及个人的道德、情
感、思想、行为都要与天道相符,整个宇宙是一
个大一统的秩序体。董仲舒对天的神化,是为了
对地上统治者的神化,是为了给君权神授制造理
论根据。他说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王
者承天意以从事。君权不仅是神授的,而且君主
又是代表上天来统治人世的,这样他就把天和人
沟通起来,建立起君权神授说。至于君主的思想
言论,即用以表达天意的名,董仲舒认为它是区
分是非的标准。他说:欲审曲直,莫如引绳;欲审
是非,莫如引名。名之审于是非也,犹绳之审如曲
直也。既然君主的言论是区分是非的标准,当然
就具有法律效力了。在封建制度下,君主的言论
是金科玉律,神圣不可侵犯,决不允许阳奉阴违,
抗拒不从。君主的诏令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它
可以取消法律,更改法律,代替法律。为了维护皇
权,确保君主的权力及其人身的绝对安全,历代
封建王朝都从立法方面作了严格规定。所谓谋
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等罪名,都是为了维
护皇权而制定的。
二、维护封建等级制的“三纲五常”论
董仲舒根据人间君臣、父子的伦理纲常、仁
义道德思想,以及“阳尊阴卑”的神学理论,提出
了一套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三纲五常”论,并
被董仲舒及后世经学大师立为德礼教化和立法
的根本原则。董仲舒说:“君臣、父子、夫妇之
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
三、大德小刑与德主刑辅的立法思想
德刑关系问题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上一
直争论不休的问题,也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一
个核心理论。先秦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继承了西
周明德慎罚思想,提倡/为政以德的德治和以德
服人的仁政,重视道德感化作用,轻视法律及其
强制作用。董仲舒继承儒家这一观点,并对其进
行了充分的论证,使之系统化和理论化,使大德
小刑德主刑辅说成为中国正统法律思想的重要
组成部分。汉初统治者鉴于秦朝专任刑罚二世而
亡的教训,在统治方法上特别强调德的一面。董
仲舒把天塑造成一个具有人格的神,并认为上天
好仁恶戾,贵阳贱阴,也就是天大德小刑。董仲舒
从天道在于阴阳互生,推导出治国之道在于德刑
并用。首先,他认为,上天有好生之德,天道之大
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天
是任阳不任阴,任德不任刑的。其次,从德与刑的
数量关系来看是大德小刑,董仲舒主张德主刑辅
德先刑后,并以天的阳多阴少、阳先阴后来论证
之。天出阳为暖以生之,地出阴为清以成之。不
暖不生,不清不成。然而计其多少之分,则暖暑居
百而清寒居一,德教之与刑罚,犹此也。故圣人多
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以此配天。再次,
董仲舒从阳主阴辅的阴阳关系推导出德与刑的
主从关系,并主张统治者应任德不任刑,他说:刑
者,德之辅也,天之任德不任刑。天使阳出布施于
上而主岁功,使入伏下而时出佐阳。阳不得阴之
助,亦不能独成岁。终阳以成岁为名,此天意也。
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而不任刑。刑者不可
任以治世,尤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为政而任刑,
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为也。这里需要指出的
是,董仲舒希望统治者/厚其德而简其刑,并不是
不要刑罚,而是要求统治者在适当减轻刑罚的基
础上向人民灌输封建伦理道德观念。如果人民不
从德教,还是要用刑罚严厉制裁的。
综上所述,董仲舒的法律思想,完全适应了
封建统治阶级的需要,因而成为官方的统治思想,
在封建社会长期居于统治地位。在汉代,中国封
建社会还处于上升时期,地主阶级生气勃勃,积
极进取,因此董仲舒为之创造的维护和巩固封建
大一统的政治法律思想体系,曾起了一定的进步
作用。然而,随着封建制度的日益腐朽,它的消
极、反动的一面就日益显露出来,成为封建统治
阶级镇压人民的思想武器。因此,清除董仲舒法
律思想中的封建遗毒,仍是我们的一项重要任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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