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少数民族文艺保有人的集体权利的法律保护

更新时间:2024-11-08 05:28:2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4日发
(作者:煤炭经营许可证)

作者:姚艳

作者机构: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页码:122-126页

年卷期:2013年第6期

主题词:少数民族文艺;法律权利主体;集体权利;习惯法;专有权

摘要:少数民族文艺保有人法律主体地位的缺失和集体权利的不明确是导致这种"活态"文

化活力不足的制度性障碍。文章通过文化自决权理论和国际法律文件和外国国内立法实践论证

了少数民族文艺保有人应当成为法律主体的合理性,并提出保有体可以形成自己的自治机构来

行使权利,在行使权利的能力不足的初期,国家可以提供类似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等方式来弥补其

不足,慢慢提高其能力,而不是人代之,增强其依附性。在论述少数民族文艺保有人的集体权利部

分,文章分析了运用民族习惯法实现内部限制意义上的集体权利的可行性以及习惯法入国家法的

途径,阐述了通过设立少数民族文艺专有权来实现外部保护意义上的集体权利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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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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