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权初探
[内容摘要]期待权,作为与既得权相对
应的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有着自身独特的
经济和诚信价值。然而由于期待权问题本身
的复杂性,加之学者各自不同法律、文化背
景的影响,且由于立法对这一问题迟迟未予
规定,使得名国学者在形成若干共同的基本
认识的基础上,仍对许多具体问题存在较大
分歧。笔者在对期待权有关问题详细论述的
基础上,认为有必要将其纳入民法的范畴,
使其真正受到法律的保护与规范。
[关键词]期待期待权既得权类型
化
期待权一语系德国学者所创设,系德文
Anuastdchaftsrocht一词的意译,19世纪
以来,期待权的发展一直伴随着激烈的争论。
德国普通法于19世纪曾对附条件和附期限
的法律行为进行过精密的研究,但却未能建
立起完整的期待权概念,而德国民法典第一
草案曾于第132条明文规定“附条件权利”,
力图在立法上体现期待权的努力因之后制
定德国民法典第二次委员会的删除规定付
之东流。这种立法的欠缺,无疑为期待权的
争议注入了新的动力,使有关期待权的宏篇
巨着次第问世[1].然而由于期待权问题本
身的复杂性,加之学者各自不同法律、文化
背景的影响,且由于立法对这一问题迟迟未
予规定,使得各国学者在形成若干共同的基
本认识的基础上,仍对许多具体问题存在较
大分歧。作为法律继受的结果和我国实践发
展的需要,期待权问题逐渐引起了人们的重
视,开始成为学界的兴奋点。可以预见到,
在不久的将来,期待权仍将是一个见仁见智、
百家争鸣的问题。因此,本文试从以下几个
方面对期待权问题略加论述,以期对完善我
国的民事交易秩序,促进民事法律制度建设
能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
一、期待权的概念
围绕期待权的争论可谓众说纷纭,然而
其中最根本性,也是最突出的一个问题,应
数期待权的概念界定。由于学者研究期待权
思维座标的差异,使得几乎每一个研究者对
期待权的概念都有自己的理解。笔者认为所
谓期待权,是与既得权相对应的一种独立的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在依法取得特定权利
的部分构成要件之后,受到法律保护的具有
权利性质的法律地位,当法律规定或当事人
约定的其它要件成就时即能取得该完整权
利的权利,其具体内容可以分成两个层次:
一是基于占有而存在的现实利益关系。如所
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买主的期待权;二是对
那些尚未成熟的权利的期待的权利,也表现
为一种对未来条件完全具备的利益关系的
企盼的权利。如附条件民事权利和附期限民
事权利,而后者也许只是我们对这一类权利
命名的最直接原因,也正是后者才是所谓期
待权的共性的内容。
期待权作为我国民事立法必须积极确
认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其具有以下特点
期待权是一发展过程中的权利。
其是向既得权逐步发展的权利,并最终
发展成为该既得权.其可以从两个方面观察,
在消极方面,要求取得权利的过程尚未完成,
权利尚未发生。从积极方面而言,权利的取
得虽未完成,但已进入完成的过程,当事人
已有所期待。从其所包含的经济价值来看,
期待权也是一项不断发展的权利,而从期待
权的形成来看,也只有当民事主体在取得权
利的部分构成要件,并足受法律保护的,才
能形成期待权,且随着条件的进一步满足的
过程,就是其转化为既得权的发展过程。伴
随着条件的逐步成就,期待权人所拥有的经
济价值在标的物的比重中越来越大,而相应
的其对于标的物的法律地位也越来越高。
期待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
关于实证的独立权利要素,从法理上分
析应包括3个构成要素:“法律的保护、主
体的自由选择以及可获得的利益。”澳大利
亚学者佩顿也认为:“一个适当的法律权利”
应包括以下三个要素“权利是法定的,因为
它受到法律制度的保护,至少是获得法律制
度承认的,”“权利的占有者认定的方式行
使的意志,而其意志是实现某种利益。”做
为权利的期待权,自然也应对被认可自身的
法律地位,提出相同的要素要求,具体将在
下文论述。德国在期待权研究领域卓有贡献
的学者赖扎教授明确指出:“期待者,乃是
机能上独立的权利状态,而且受法律之保障
者也。”“其在法律上之采用可能性,乃在
于法规之是否承认其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以
断之。”期待权的构成要素尤其是利益和法
律保护具有其自身的独特内涵,并且其独立
的法律地位这也是期待权所以构成一个独
立权利的依据所在。
期待权是一现实的权利。
期待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它并不是
将来的不确定的权利,而是一项现实的,且
受法律保护的权利。相对人法律地位的存在
价值绝不仅仅限于将来获得的完全所有权,
而人们之所以对其法律地位加以研究的根
源也在于现实中期待权的独立存在价值。作
为一种权利,人们可以把它拿来交易,拿来
融资,它可能被第三人侵犯,从而可以独立
地获得法律救济。在德国,它具有可转让性、
可继承性,可以善意取得,可以出质,可以
成立法定质权,也可以设定用益物权。而当
期待权受到侵害时,期待权人则可以享有占
有返还请求权、侵犯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
不当得利请求权,因此期待权作为完整权利
取得的长期阶段,由于其所内涵的经济价值
和当事人的信赖利益,使得其成为期待权人
的一项实实在在的权利。
二、期待权的性质分析。
民事主体依法取得了权利的部分构成
要件,受法律保护,其就取得了期待权的法
律地位,因而期待权可以形成于众多领域,
从而拥有众多的类型。而由于期待权类型的
多样性,再加上其内容的复杂性,各国导致
了对期待权本质的认识,呈现出扑溯迷离的
情景。德国民法学界从期待权物权学说,类
似物权说,其兼具物权与债权两领域要素的
特殊权利说,再到否定期待权独立价值的极
端学说,可以说是观点倍出,纷争不断,以
至于赖扎教授幽默地说,德国司法界在将期
待权归类中所出现的两种观点,与德国学术
界对此问题所呈现的不确定性相比,还算是
比较容易理解的。而在我国学者们对期待权
性质的认识亦谓是观点明显,如有王泽鉴的
兼具物权和债权两种因素之中特殊权利说,
王轶的物权化的债权或效力扩大的全权说,
申卫星的不完全所有权。戴孟勇的准物权说,
也有学者另辟蹊径地指出由于研究方法的
不当导致了认识的错误,从而指出期待权是
与物权、债权、形成权分属不同分类标准下
的权利范畴,最后指出其性质为所有权的期
待权。正如AndreasvorTunr所指出的“期
待权概念是一个空壳的制度概念,它包含了
统领在权利取得的”先期阶段“标志下的
权利内容迥异的形形的法律现象,我们
对于一般期待权很难精确的予以定性,而必
须具体到某一项期待权,才能讲清其性质,
同时按照期待权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操作,以
利益衡量或收益作为分析的工具,具体情况
具体分析,适当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因
此本人认为基于期待权种类的多样化。比如
基于物权的期待权和基于债权的期待权应
该有所不同,对物有占有关系的期待权同没
有任何占有关系的期待权也应有所不同。取
得债权之期待权可类推适用债权的规则,取
得物权之期待权则适用物权的规则,且可以
使用类似的规则,而没有必要一刀切,必须
到一个非此即彼的观点。因为世间万物本
本文发布于:2022-08-24 17:44: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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