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诉权(一)
诉权一直是学者探讨的重要基础理论问题,其理论对指导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民事诉讼法基
本原则设立及发展有着深远的重要作用。
宪法在赋予人民主权的同时也赋予以自由权,财产权及生存权等项基本权利,为保障和现实
上述基本权利,宪法又赋予人民以诉讼权,并设立司法机关尤其是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
使其依法确保人民以权利和主体的资格获取精神性和物质性利益的愿望牧师以实现。为发挥
此项司法作用,依照宪法规定精神,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并授权人民法院负责实施和动
作。
一、诉权、民事诉讼法学的重要理论基石
诉权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向国家请求司法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其实质是司法保护的请求权,
是当事人对起争议的民事纠纷,能够提起或参加诉讼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予以解
决的权利。诉权理论贯穿整个诉讼始终,并起着不可替代的指导作用,具有很重要的理论意
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诉权作为法律实施的组成部分,与审判权一起构成了诉讼
诉权可视为公民基本权利在现代法治国家诉讼制度中的体现。①审判权是国家权利的重要
组成部分,代表国家权力在发生纠纷领域发挥作用,要求一般的权益争端均需由当事人依法
提请司法机关解决,这是国家职能发达的表现,要求排斥私力救济,其功能在于保护实体权
利及实体法的实施。但审判权的行使必须在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的基础上,以民事诉讼程序
为开始条件,于是诉权作为桥梁和纽带将民事争议与获得国家司法保护、审判权之间连接起
来。当事人要求国家按照法律的预设最终实现自身权益的请求权利,即是诉权。②诉权是
法律实施制度的基本条件和组成部分。正是诉权使得审判权得经启动、行使,两者一起构成
了诉讼,而诉讼则使用权得司法权由静态转为动态,成为法律实施的最终保障。审判权与诉
权的关系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审判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具有决
定性作用。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纠纷解决的途径可以是自行和解,或经中立者(如第三者、
商业行业、工商部门、仲裁机构)解决,向法院起诉则是解决纠纷的一种途径。诉权的具体
表现形式如起诉权、反诉权、申请权、质证权、辩论权、处分权、上诉权、请求执行权等等
均受到审判权的直接影响,并且这种影响常常是决定性的,决定着诉权的行使是否能达到实
现当事人权益的结果。另一方面,诉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当事人权利,对于审判权的启动和诉
讼程序的运行有重大影响。所谓“不告不理”,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只能依赖于当事人行使诉
权,审判权特有的属性是被动性,不能主动审理、解决民事纠纷。审判权不仅指民法院具有
保障诉权行使的资格或能力,而且意味着必须提供这种保障,审判人,员无权任意取舍。当
事人行使诉权可以对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产生的约束力,只要这种权利的行使不带瑕疵而
符合法定条件,均应产生诉讼法上的法律效果。裁判者负有保证此效果发生的责任,不得谋
求任何个人利益。从此意义上来说,诉权的行使能监督和制约审判权的依法行使,保证民事
程序的公正性,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诉权理论的基本精神
诉权理论指导,调节着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并体现在民事诉
讼法基本原则之中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形成的,以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
法律关系为主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相互之间以诉讼权利义
务为内容,并受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种社会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以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与当事人行使诉权相结合而产生,是以法院与当
事人之间法律关系为主导的多面法律关系。它以权利义务为研究内容,诉权理论必然对民事
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影响。不同的诉权理论,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相应地也会不同。由于诉权
不仅是一项阶段性权利,而且贯彻整个诉讼活动始终;不仅由原告享有,而且由原告、被告
双方享有;其广泛性和贯彻始终性必然会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中。民事诉讼法的基
本原则反映了民事诉讼法的本质特征和精神实质,其中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诉讼权利对
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等体现了诉权理论精
神。
(三)诉权理论与民事诉讼法目的有着天然联系
民事诉讼法目的从程序设置者(即国家)方面来说,其诉讼目的为解决纠纷、维护法的秩序、
维护社会秩序;而从程序利用者(即当事人)角度来说,其诉讼目的是民事权益发生争议时
请求法院以诉讼方式保障自身权益。无论程序设置者的诉讼目的是什么,其目的的实现只能
通过实现程序利用者的目的来达成,因此法律明文规定了不同诉讼阶段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这些诉讼权利作为诉权的具体表现形式监督制约诉讼活动的进行,保证程序的公正性,从现
时保障了当事人权益。
(四)诉权是从法的价值这一母体中孕育而生的
价值是指某一事物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可理解为有用性和积极意义,它具有精神追求,崇
高信仰的意义。法的价值,从其目的价值来说,指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
和增加哪些价值,这些价值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法的信仰或精神指导,对于法
的制定、实施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对于诉权来说,法的价值中的人权、民主、正义、平等
观念于诉权的产生、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人权是一定时代作为人所应当具有的,以人的自然
属性为基础,社会属性为本质的人的权利⑤。人权具有应然性,它是现实社会生活条件包
括物质生活条件和精神生活条件基础上的应然权利。人权具有平等性,是一种普遍的平等权。
人权既是政治概念、道德概念、还是法律概念。人权的法律化既包括立法的上法律化,也包
括实施上的法律化,即指不仅交人权表现为法律权利,还应交人权作为法律权利予以实现。
诉权作为公民基本人权如人身权、财产权等的保障和实现的一种程序性权利而产生,服务于
人权,并随着人权保护在深度和广度上的加大而不断发展扩大,表现为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明
确和扩大。
区分民主与非民主的一个关键性尺度,就是民众的参与权制度化和程序化,公民资格和公民
权利有着精确严格的法律界定和法律程序保障。这种法律程序保障的前提就是诉权,诉权使
得各种权利得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历史发展的趋向表明,随
着人类经济和技术尤其是信息技术不可阻遏的进步,随着社会交往的扩大和教育水平的提高
社会变得越来越平等,人们的独立自主和精神和自治能力在不断提升,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
日益增强,这一切都是推动着民主。⑥民主作为社会进步的结果,促进著作为权利保障和
程序保障实现的前提的诉权的不断发展扩大。正义含义之一即对于受害者的保障或救济。在
权利义务已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仍会有违法行为的发生,因此需要修复正义,保障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违法行为在法律的权利、义务上,或者体现为法律权利的滥用,或者体现
为法律义务的不履行。法律权利的滥用必然导致对他人权利的侵犯,导致不正义的产生;法
律义务的履行,也必然导致他人权利的无法实现,也同样会导致不正义的产生。⑦惩罚违
法行为以保障法律正义可以表现为终止违法行为对正义的继续损害,补偿受害损失以恢复正
义。国家以强制力为后盾,诉讼为基本形式,给予受害者恢复正义的权利,即为诉权。同样,
法律是平等的重要保障,在存在着无视法定规则去谋求法外特权或侵犯他人利益、平等受到
威胁和损害的情况下,诉权赋予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诉讼保障平等的权利。
本文发布于:2022-08-24 17:25:3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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