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规考试复习要点精简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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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4日发
(作者:商标异议)

二级建造师法规考试

复习要点精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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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复习要点

1010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起源于1834年的英国,发展于美,国际建造师协会有17个成员。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必须取得建造师资格并注册,方

能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项目施工负责人。

1011建造师制度框架体系(1道题)

建造师管理体制遵循“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全国注册建

造师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各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监督

管理。各省建设厅和同级的各专业部门负责本省和本专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遵循“分级别、分专业”的原则。建造师划分为两个级别。其中,一级

设置10个专业,二级设置6个专业。

注册建造师制度体系由“1+6”个文件构成:“1”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6”为《一级建

造师注册实施办法》、《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

目录》、《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和《注册建造师

信用档案管理办法》。执业制度体系由“1+3”个文件构成:“1”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3”为《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和《注册建造师施

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体系由六大标准作为支撑,即职业实践标准(含职业道德标准)、教

育和评估标准、考试标准、注册标准、执业标准、继续教育标准。

1012掌握考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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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级建造师考试实行“三加一”考试制度,即三门综合科目: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

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另一门专业管理与实务考试科目由考生根据工作需要

选择10个专业的其中一个专业参加考试。

2、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命题考试的制

度,考生也可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命题和考试。

二级建造师实行“二加一”考试制度,即两门综合科目: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

及相关知识。另一门专业管理与实务考试科目由考生根据工作需要选择6个专业的其中一个

专业参加考试。

1013掌握注册管理

1、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经过

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及从事施工管理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2、建造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四类。注册证书和执业

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初始注册有效期为3年。延续注册也为3年,变更注册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多专业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其中一个专业注册期满仍需以该专业继续执业和以其他专业执

业的,应当及时办理续期注册。

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

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1014掌握执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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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

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以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

建造师名义执业。

①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

章。②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注册建造师签章完

整的工程的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

2、不同的计量单位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工程。大中型→→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大型

→→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

1015掌握继续教育管理

注册建造师在3年接受120学时。必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选

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除接受公共课

的继续教育外,每年应接相应注册专业的专业课各20学时的继续教育。

1016掌握信用档案管理

1、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

造师信用档案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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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

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

入其信用档案。档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1017掌握监督管理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

检查。

2、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注册信息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

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1020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1021掌握法律休系

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

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律体系通常包括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

与环境保护法、刑法与诉讼法。

1、、重点掌握一些容易混淆的法的归属:《合同法》属于民法,《建筑法》属于经济法,公司法属于商

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属于社会保障法,《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属于环境保护法。

1)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主要表现形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部门还包括主要国家机关

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等附属的低层次的法律。

2)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关系的法律,主要由《民法通则》和单行民事法律组成。单行民事法律主要包括合同法、担

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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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劵法、

保险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等。

4)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

5)行政法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6)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主要是《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是调整有关社会保

障、社会福利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

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是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自

然资源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法等;环境保护法的法律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环境

影响评价法、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8)刑法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9)诉讼法从程序上保证法的正确实施。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

法、仲裁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

1022熟悉法的形式

1、根据《宪法》和《立法法》,我国法的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

1)宪法是最根本的法的渊源,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是由我国的最高权利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相抵触。

2)法律广义上泛指《立法法》,狭义上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

件。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法。

3)行政法规关键词:国务院(……条例)

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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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地方性法规(XX省……条例)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

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5)行政规章(XX年XX月XX日……号令发布)

行政规章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攻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

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

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

院裁决。

6)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关于……问题的意见)

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7)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

定性质的文件,如《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等。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等,也属于我国法的形式。

1030宪法(新增)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1031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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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基本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

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注解:一、平等权

“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种平等表现为三方面:

1、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平等地受到保护,对任何违法行为一律予以追究。

3、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

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但是,平等权也是具有相对性,并不排斥合理的差别。例如,我国法律对于老人、妇女、

儿童的特殊保护就属于这种合理的差别。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包括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

既要注意符合法规规定的要件,又要注意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

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表现为:

信不信教的自由,何宗教,何教派、过去与现在信否的自由。但是,从事宗教活

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服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

四、人身自由

包括狭义和广义两方面。狭义主要是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包括生命

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权利和自由。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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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

体。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主要包括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五、社会经济权利

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

即享有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有休息的权利。

劳动法细法的规定:

1、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2、保证每周至少休息一次。

3、国家节假日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1)元旦(2)春节(3)国际劳动节(4)国庆节(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

假节日

六、文化教育权利

1、受教育的权利2、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监督权是指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活动的权利,其内容包括批评建

议权、检举控告权和申诉权。

获得赔偿权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

受到侵害的,公民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1032掌握公民的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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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交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

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国家、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方面的基本义务,例如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1040民法(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之一)

《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三部主要法律。

1041掌握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

产关系。

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一不

可。

(一)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取决于其

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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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

为能力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

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

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

意。(智障)

无民事行为能力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白痴)

2、法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不是人,是组织单位)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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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法人的行为能力始于法人的成立而止于法人的撤销。

3、其他组织

法人以外的组织称为非法人组织。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种类包括: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注解:1、财一般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劵、建设资金、合同的标的,即一定数量的货

币。

2、物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例如各种建筑材料、施工机械。

3、行为义务人能满足权利人要求的结果。表现为两种:物化的结果与非物化的结果。

物化的结果是凝结于一定的物体,产生一定的物化产品。例如房屋、道路等建设工程项

目。

非物化的结果仅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过程,最终产生权利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例如:企业

对员工的培训行为。

4、智力成果(非物质财富,也称精神产品)

记载下来的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例如:文学作品。

(三)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这种法律权利和法律义

务的来源可以分为法定的权利、义务和约定的权利、义务。

二、民事法律关系变更

分为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注解:(一)主体变更两种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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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数目发生变化表现为主体的数目增加或减少。

2、主体的改变也称为合同转让。另一主体代替原主体。

(二)客体变更

1、客体范围的变更表现为客体的规模、数量发生了变化。

2、客体性质的变更表现为客体由新的客体代替了原来的客体。例如设计变更,小桥变涵

洞。

(三)内容变更

1、权利增加2、权利减少

三、民事法律关系终止

权利义务不复存在,丧失约束力。可以分为自然终止、协议终止、违约终止。

注解:(一)自然终止(顺利履行)

(二)协议终止(主体之间协商)两种表现形式:

1、即时协商,达成一致。

2、约定终止条件

这种协议终止批的是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就约定了终止的条件,当具备这个条件

时,不需要与另一方当事人协商,一方当事人即可终止其法律关系。

(三)违约终止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民事法律关系规范的

权利不能实现。

1042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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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式法律行为(采用特定形式,采用书面形式)

不要式法律行为(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

自然之间的借款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有没有书面形式的合同均可,而非自然之间

的借款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

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形式合法

注解:(1)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

力是指通过自己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就是说行为人内心的效果表示与表示意思一致。因意思不真实的原因,可能会

发生无效或被撤销。

的法律后果。

(3)行为内容合法

表现为不违反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4)行为形式合法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也就是行为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凡属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

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则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选择口

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皆为合法。

1043掌握代理(必考)

(1)代理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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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

该意思表示直接对

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被在代理关系中,通常涉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注意判

别。

(2)代理的种类

代理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形式。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如张某委托律师代理侵权诉讼即属于委

托代理。

委托代理可采用口头形式委托,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

式委托的,则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代签投标文件、工程建设合同就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2、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

3、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如父母作为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进行民事

活动就是属于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合法权

益而设立的一种代理形式。原则上应代理被代理人的有关财产方面的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和其

他允许代理的行为。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也属于法定代理,需要有

指定的过程。这种代理也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而设立的。如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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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指定一名律师作为离婚诉讼中丧失行为能力而又无其他法定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的代理

人,就属于指定代理。

(3)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一)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

委托书授权不明确,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向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二)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

承担民事责任;未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实施而不作否认的,视为同

意。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

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三)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

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四)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

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五)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

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

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

人代理的除外。

四、代理的终止(多项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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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二)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的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1044掌握债权、知识产权

财产权体系包括三个部分,即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有体财产制度,以知识产权为主体的无体财

产权制度,以债权、继承权等为内容的其他财产权制度。

财产权体系包括有体、无体和其他财产权制度。

一、债权

(1)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人、

债务人。

(2)债的发生根据(引起发生的法律事实)

主要有: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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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1)合同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

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致人损害之债”。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

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

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

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

为。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

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债的发生根据除前述几种外,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等,也是债的发生根据。

(3)债的消灭

债因以下事实而消灭:

包括:履行、抵销、提存、混同、免除、当事人死亡而消灭。

注解:1)债因履行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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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实现,当事人间设立债的目的已达到,债的关系也

就自然消灭了。

2)债因抵消而消灭

抵消,是指同类已到履行期限的对等债务,因当事人相互抵充其债务而同时消灭。用抵消方

法消灭债务应符合下列的条件:必须是对等债务;必须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之债;同类的对等

之债都已到履行期限。

3)债因提存而消灭;

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者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

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决,债务人

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

4)债因混同而消灭

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如两个相互订有合同的企业合并,则

产生混同的法律效果。

5)债因免除而消灭

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免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债务人的债务一经债权人解

除,债的关系自行解除。

6)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

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仅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因为人身关系是不可继承和转让

的,所以,凡属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出版合同的约稿人等死亡时,其所签订的合同也随之终

止。

二、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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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四大基本特征

1)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作者的署名权即是人身权,获得稿费权的权利即是

财产权。)

2)专有性;(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他人不可侵犯。)

3)地域性;

4)时间性。(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限)

(二)著作权(版权)

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1、注意判别著作权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内容。

1)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2)著作权的内容

3)著作权的侵权与保护

注解:保护对象是作品,即具有独创性并能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工程建设领域常见除

文学作品外、还有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

2、著作的内容

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1)人身权包括: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

(2)财产权包括:1)使用权2)许可使用权3)转让权5)获得报酬权

3、著作权的侵权及保护

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是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违法使用专有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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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于损害

公共利益或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追究其行事责任;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专利权

1、专利权的主体包括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受让人。(注意判别)

注解:1)发明人或设计人(实质性特别创造性贡献的人)

2)发明人或设计人单位(职务发明创造)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

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对于订有合同的,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2、受让人是指依法通过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

3、专利权的客体(依法应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

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终止。

专利权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

(2)假冒他人专利

(3)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

(4)侵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其他相关合法权益。

发生专利权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就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四)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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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1)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2)销售商标商品3)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4)更换商标且

投入市场5)造成其他伤害

1045掌握诉讼时效(必考)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

(一)胜诉权消灭(受到民事权利得到保护消失)

(二)实体权利不消灭(自愿履行,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履行后,不得要求返还)

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依照特别法规定的,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

实效期间为1年。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

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1、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

效中止。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050物权法(新增必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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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

担保物权。

立法目的: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

注解:1)所有权是自己的2)用益物体是他人的3)担保物权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

权利。

1051掌握抵押权

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人就是抵

押权人。

1、可以在建工程为抵押物,抵押权自抵押登记时设立。

2、抵押财产的确定。(动产优行受偿权)

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3、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1)买受人的效力(银行不及买受人)

2)承租人的效力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

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己登记的抵押权。

4、抵押权的放弃与顺位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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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

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

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

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

担保的除外。

5、抵押权的实现与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

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

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

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

抵押财产。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

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的价

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1052掌握质权(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

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拍卖、变卖

价款优先受偿。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1、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放弃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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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不得擅自转质

2、出质人的权利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

任。

1053掌握留置权(动产)保管、运输等合同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

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

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

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也适用留置的法律规定。

留置担保的当事人包括:留置权人、留置人。其中,留置权人就是债权人,留置人就是

动产被留置的债务人。

1、留置财产(不履行到期债物,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权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

受偿。)

2、留置人的权利

(1)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2)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3、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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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

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1054熟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登记生效(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不登记)

2、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合同大于物权登记)

3、预告登记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

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

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

失效。

二、动产交付

(一)动产自交付生效,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人。

(二)动产物权生效的特殊情况

1)依法占有2)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3)约定生效

三、关于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生效的其他规定

1、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政府征收决定)

2、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遗产)

3、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合法建造、拆除房屋)

1055熟悉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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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

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1、设立范围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

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2、设立方式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对建设用地上的物享有所有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资、赠与、抵押权

3)获得补偿的权利(退还出让金)

4)住宅用地期满续期的权利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

照法律规定办理。

2、义务(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1)履约2)支付出让金3)不得改变土地用途4)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的义务)

1056了解物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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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受到伤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物权的保护采取方

式:

l)请求确认权利(归属内容)

2)请求返还原物(无权占有不动产和不动产)

2)请求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妨碍物权)

3)请求恢复原状(不动产和动产毁损)

5)请求损失赔偿(侵权,造成权利人损害)

注意判别各种情形。

1060建筑法(重点)

《建筑法》分别从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

筑工程质量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1061掌握施工许可制度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除外。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必须满足的条件涉及建设用地管理、城市规划管理、施工场地、施

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施工技术文件、质量安全措施、建设资金落实等方面。对未取得施

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都将被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工,可以处

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文物保护工程、抢险救灾工

程、临时性建筑和军用房屋建筑等工程不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当开工条件出现某些变化

时,要依据法定条件废止或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或者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一、申请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条件(八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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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注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的区别)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哦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实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为

30%)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公安机关的消防审核)

注解:(一)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国有建

设用地应当向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其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1、划拨方式:在城市、镇规划区以划拨提供国有土地,经批准、核准,备案后,建

设单位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该部门依据控

制性详细规划核准建设用地位置、面积、允许建设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申请用地,审批

后,向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2、出让方式: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

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

总结: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拟建的工程属于违章建筑。

(三)只要拆迁进度能够满足后续施工的要求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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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只有确定了建筑施工企业,才具有了开工的可能。

(五)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除了应当“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

料”,还应满足“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进一步

规定了“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七)这是预防拖欠工程款,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的基本经济保障。1、建设工期不足一年

的,落实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为30%。2、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到位资金证

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涵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八)建设单位应当将其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

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二、未取得建筑工程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

都将被责令改正,也就是申请施工许可证;不符合开工条件的,都要停工,可以予以处罚;

符合开工条件的,就不需要停工和也不可以处罚。

三、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六类)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

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作为文物保护的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

4)临时性建筑(由于生命周期短)

5)军用房屋建筑

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前提是已经有经批准的开工报

告,而不是施工许可证。不需要审请施工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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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施工许可证的管理

1)废止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

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

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共9个月)

2)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条件: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

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

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

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

续。

1062掌握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单位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

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一、建设工程企业的必备条件

建筑工程从业的经济组织包括: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注意:无建设

单资质条件:

(1)注册资本;

(2)专业技术人员;

(3)技术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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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已完成的建筑工程的业绩

二、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管理

(一)管理机关(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各行业部门配合管理;工商部门营业

执照管理)新设立的企业,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到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申请。

(二)企业资质分类管理: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

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

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

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

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

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2、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

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

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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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只能接受分

包)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

项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

项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可以设丙级,

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

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

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

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

一体化资质除外);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

计业务。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

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

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应许可的业务范围如下:

1)综合资质

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2)专业资质

专业甲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专业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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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3)事务所资质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

理的工程除外。

1063掌握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人员,要通过国家资格考试、考核,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

后在资格许可的范围内执业。

程序:参加统一考试或认定→→取得资格证书→→注册→→取得注册执业证书→→接受继续教

育。建筑工程的执业人员主要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

工程造价师、注册建造师等(注意无注册资产评估师)

共同点:1)均需要参加统一考试2)均需注册3)均有各自的执业范围4)均须接受继

续教育

1064掌握工程发包制度

建设工程发包方式主要有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我国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

设工程肢解发包和违法采购。按规定不必招标的小规模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采

购主要有建设单位负责采购、承包商负责采购,双方约定的供应商供应三种形式。按合同约

定,由承包商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1、发包方式: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

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2、禁止肢解工程发包的有关规定: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

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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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

承包单位。

肢解发包弊端:1)可能导致发包人变相规避招标2)不利于投资和进度目标控制3)会增加

发包的成本4)增加发包人管理的成本。

3、禁止违法采购

1、不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小规模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有三种形式:

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由承包商负责采购;由双方约定的供应商供应。

2、大规模材料设备的采购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贷物供供应单位。招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

责。

1065掌握工程承包制度

1、资质管理

(1)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

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

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

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纠纷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属于无效合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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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

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

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2、联合承包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

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

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责任承担

内部:各成员单位必须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连同投标文

件一并交提招标人。未附共同投标议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外部: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

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3、转包(禁止)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

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

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

民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扣除成本后的获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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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责任

(1)超越资质:

承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

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

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转让、出借资质: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

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

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发承包中索贿、受贿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

分别处以,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

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066掌握工程分包制度

1、两种情况: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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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

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二)专业承包企业的分包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

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2、对分包单位的认可

“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这条规定实际上赋予了建设单位对分包商的否决权。即没有经过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商是违

法的分包商。但是,认可分包单位与指定分包单位是不同的。认可是在总承包单位已经做出

选择的基础上进行确认,而指定则是首先由建设单位作出选择。指定分包商在国内是违法

的。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也规定:“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

包人。”

3、禁止违法分包

《建筑法》禁止违法实施分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违法分包的情形界定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

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4、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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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

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既可以依合同约定产生,也可以依法律规定产生。当分包工程发生质量、安全、进

度等方面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时,建设单位既可以根据总承包合同向总承包单位追究违

约责任,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要求分包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分包单位不得拒绝。总

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应当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或者各自过错大小确定;一

方向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5、法律责任

1、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吊销资质证书)

2、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影响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67掌握工程监理制度

一、概念:

1、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是委托代理关系。

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业务。

二、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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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

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

定。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能源项目、交通运输项目、水利项目、污水项目、生态项目)

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并没有规定限额)

三、监理的依据、内容和权限

(一)工程监理的依据

工程监理的依据包括:

1.法律、法规

2.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各参建单位都

必须执行的标准,推荐性标准,应当与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3.设计文件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二)工程监理的内容

“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进度、质量、成本控制;安全、合同、信息管事、沟通协调。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

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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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监理人员的权限

(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

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

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四、监理任务的承接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五、履行监理合同

独立监理(与被监理工程各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公正监理

六、法律责任

1、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

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

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070掌握招标投标法(5分)

1071掌握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及适用范围

一、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注解:(一)公开原则,首先要求招标信息公开,其次还要求招标投标过程公开。

(二)公平原则,要求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同等的权利,不能以任何理由排拆或

者歧视任何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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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正原则,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衡量每一个投标优劣。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二、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

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如果建设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则可以招标也可以不招标。但是,即使符合必须招标项

目的条件但是属于某些特殊情形的,也是可以不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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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法律责任

1、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

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对全

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影响公平竞争的法律责任(1万元以上五万无以下)公平竞争

(1)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

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

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72掌握投标的要求

一、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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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

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

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

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二)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的概念

所谓投标保证金,是为防止投标人不审慎投标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定的一种担保形

式。招标人通常不希望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回标书或中标后不能提交履约保证金和

签署合同。因此,为了约束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保护招标人的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

常秩序,招标人通常会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2.投标保证金的额度和有效期限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

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

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

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

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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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标文件的提交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在截止

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

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三)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

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

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

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073掌握联合体投标

一、联合体招标的含义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投标具有以下特点:

1.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投标人组成;

2.招标人与中标后的联合体只签订一个承包合同,而不是与各成员单位签订合同。

二、联合体各方资质条件

(一)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二)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

的相应资格条件;

(三)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三、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及其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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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

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一)履行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责任

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责任承担也是各成员单位最终的责任承担方式。

(二)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三)不得重复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

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

(四)不得随意改变联合体的构成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五)必须有代表联合体的牵头人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

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中草药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保证金。以联合体中

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

任。

1074掌握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下列行为均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降低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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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

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下列行为均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

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

偿;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三、以向招标人或者评委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是严重违背招标投标法基本原则的违法行为,对其他投标人是

不公平的。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法律后果是中标无效,有关责任人和单位应当承担

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在这里,所谓“成本”,应指投

标人的个别成本,该成本一般应根据投标人的企业定额测定。

五、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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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

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

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等行为。

二、法律责任(中标无效)

1、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

投标人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单位直接的主管人员处单位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

之十以下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参加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并公告。

2、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

投标人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单位直接的主管人员处单位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

之十以下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参加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并公告。

1075掌握开标程序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开标应当遵守如下程序: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

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

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

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的其他主要内容。开

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1076掌握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方法

一、评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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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

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

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

保密。

(二)评标专家的选取

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

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

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

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

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二、评标

(一)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

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

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二)按废标处理的情形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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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

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进一步补充了应当作为废标的情形:

1、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2、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3、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评标委员会可以全部否决全部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所有投标都被否决,招标人应

当依法重新招标。

(三)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

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

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

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四)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

1.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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