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4-11-07 21:04:2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4日发
(作者:摆摊证)

保险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防

范机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良好商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诉讼案件,统指当事人的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案件,

包括公司作为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案件。保险合同诉讼案件实行“业务

归属地处理”的原则,由涉案保单业务归属地负责处理诉讼案件。客户向

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后,通过诉调对接机制转至保险行

业协会保险合同纠纷裁决机构处理的案件,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涉案机构诉讼案件的报告、处理、监督及其他管理活动均应遵

守本办法。

第四条诉讼案件分为保险合同诉讼案件和非保险合同诉讼案件。保险

合同诉讼案件,是指公司与客户在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因理赔、给付或

其他纠纷而发生的诉讼案件。非保险合同诉讼案件,是指除保险合同诉

讼案件之外的其他诉讼案件。

第五条重大诉讼案件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案件:

(一)诉讼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

(二)50名以上投保人或利益相关人集体起诉公司的;

(三)存在重大声誉风险或对公司经营管理影响重大的;

(四)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诉讼案件。

第六条管理原则

(一)公司统一管理与分级授权管理相结合;

(二)合规审计部归口管理,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履职;

(三)依法维护公司权益和公司声誉,保障公司资产安全;

(四)防治结合,讲求效益。

第二章诉讼案件管理职责

第七条分公司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全辖的诉讼案件管理工作。涉案

机构的诉讼案件,实施分级管理原则。

(一)诉讼标的不超过10万元的保险诉讼案件,授权涉案机构管理,分

公司不定期对涉案机构的诉讼案件管理活动进行检查;

(二)诉讼标的超过10万元的的保险诉讼案件和非保险诉讼案件,由分

公司统一管理。

第八条分公司职责

(一)负责根据总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基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分公

司实施细则和管理流程;

(二)统筹辖内诉讼案件的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负责诉讼标

的超过10万元的保险诉讼案件和非保险诉讼案件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协调、指定辖内法务、内审、外聘律师处理分公司或涉案机

构为当事人的保险合同诉讼纠纷;

(四)负责协调、指定辖内法务、内审、外聘律师处理分公司或涉案机

构为当事人的非保险合同诉讼纠纷。

第九条涉案机构职责

(一)负责辖内诉讼案件的报告、系统录入、协调、信息统计、档案立

卷等工作;

(二)负责授权范围内(诉讼标的不超过10万元的保险诉讼案件)诉讼

案件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协调、指定授权范围内处理分公司或涉案机构为当事人的保

险合同诉讼纠纷。本办法所指诉讼案件管理,指诉讼案件报告、系统录

入、合议、审批、信息统计、档案立卷等全流程管理工作;诉讼案件处

理指,参与处臵,主要指参与诉讼案件的庭审、调解工作。

第十条合规内审部门职责

(一)合规内审部门是诉讼案件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诉讼案

件的管理;

(二)处理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管控问题和缺陷的,合规内审

部应及时提出法律合规管控意见和建议;

(三)公司合规审计部负责编制法律费用预算,涉案机构据生效判决、

裁定、发票据实报销相关诉讼及其他法律费用。

第十一条其他部门职责

(一)保险合同诉讼案件

1.营运部门负责及时提供处理保险合同诉讼案件所需的保单资料、理赔

资料、退保资料、保险事故资料、回访录音等证据材料,参与案件合议、

发表处理意见、参与调解或和解,履行生效判决与裁定中的给付保险金

等法律义务。其中对于诉讼案件需调查,但营运调查系统未下达调查任

务的,案件承办人员在收到传票后向三级机构营运部服务部发送《诉

讼案件调查申请表》发起调查任务。

2.业务部门负责依据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的要求,提供销售人员信息、保

险代理合同、销售展业经过、销售纪录、佣金发放情况等相关证据。

3.财务部门负责依据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或其他部门的报销申请,及时履

行生效判决与裁定确定的公司给付诉讼费、鉴定费等法律义务。

4.其他部门应在各自职能范围内,积极配合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处理诉讼

案件,及时提供掌握的相关证据。

(二)非保险合同类诉讼案件,由纠纷事项当事部门负责相关证据材料

准备和搜集,参与案件合议、发表处理意见、参与调解或和解,及时履

行生效判决与裁定。

(三)遇需起诉其他机构或个人的,由纠纷事项当事部门报本级机构负

责人同意,并负责诉讼的发起及后续跟进。

第三章诉讼案件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案件承办人

涉案机构应指定法务岗或合规岗人员担任为案件的承办人(若有其他人

员能够胜任的,经涉案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也可作为承办人),负责在诉

讼案件管理系统中录入案件信息、跟踪案件的进展情况、结案情况及费

用支出情况。案件承办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做好诉讼案件资料的交接工

作,交接过程应当由其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分支机构收到法院或

仲裁机构相关法律文书的,应在登记后一个工作日内转所在三级机构合

规部处理,应当在相关文书的右上角注明签收日期,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案件录入

涉案机构应当做好案件信息的系统录入和维护工作。涉案机构应当在收

到法院传票或提起诉讼后1个工作日内,由案件承办人将案件信息录入

诉讼案件管理系统,并上传相关诉讼材料。

第十四条案件承办人职责

案件录入系统后,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处理案件,提交处理意见。包括:

(一)承办人应当协调涉案机构营运部门、业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提

供保单资料、理赔资料、退保资料、保险事故资料、回访录音、宣传资

料、相关合同、收付款凭证等材料,整理案件证据,编制证据目录。

(二)承办人应当查阅法院诉讼材料及各方证据,结合法律法规和司法

实践,对案情进行分析研究。

(三)符合合议条件的诉讼案件,承办人应当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案

件合议,形成合议意见。

(四)承办人应当在首次开庭前在系统中提交或上传案件处理意见、合

议意见或再保公司意见,同时上传搜集到的证据材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案件处理

参与诉讼案件处理的人员,包括分公司和涉案机构法务岗人员、合规岗

人员、外聘律师。本办法所指的兼职法务是指经涉案机构聘任,独立处

臵诉讼案件且为非专职合规的人员。涉案机构需增加兼职法务人员的,

需向所在机构总经理室决定,应及时填报《兼职法务申请审批单》,并

向分公司合规部报备。

诉讼案件处理采取分级模式:

(一)诉讼标的不超过10万元的保险诉讼案件,由涉案机构负责协调、

指定辖内法务岗人员、合规岗人员、兼职法务、外聘律师处理;

(二)诉讼标的超过10万元的保险诉讼案件和非保险诉讼案件,由分公

司负责协调、指定全辖法务岗人员、合规岗人员、兼职法务、外聘律师

处理。

第十六条案件合议

公司建立部门间案件合议机制。诉讼标的金额30万元及以上的诉讼案

件,分公司可自行或授权涉案机构开展合议,但属于重大案件的分公司

应当开展合议。如遇疑难诉讼案件,可提请公司法律顾问出具专业意见,

或邀请公司法律顾问参与案件合议。

(一)符合合议条件的诉讼案件,对起诉、应诉、反诉、撤诉、变更诉

讼请求、承认对方诉讼请求、调解、自行和解、执行和解、上诉、申请

再审等关键事项,涉案机构应组织开展合议。

(二)合议由分公司法务岗或被授权的涉案机构案件承办人发起,由相

关职能部门参加,保险合同诉讼案件的合议部门中应当包含营运部门。

案件合议应当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分公司合规分

管总决定。

(三)依据再保协议由再保险公司分摊、需要征求再保险公司意见的诉

讼案件,可不开展合议,以再保公司意见为准。

(四)案件合议可以通过现场会议、电话会议、书面会签、邮件会签、

系统会签等方式开展,案件承办人应当记录合议经过,准确记载合议各

方发表意见,以及最终形成的合议意见。

第十七条再保报送

涉及险种达到以下标准的诉讼案件,应诉、上诉、调解、结案等情况均

须报送再保公司。其中,应诉方案、律师选聘及费用、是否上诉、调解

额度等情况须事先征求再保公司意见。

第十八条系统审核

三级机构及以下机构发生的诉讼案件,涉案机构在系统内提交处理意见

后,除分公司授权涉案机构负责管理的案件外,应上送至分公司合规

与风险管理部审核。如为重大诉讼案件的,分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审

核后应继续上送总公司法律合规部。

第十九条一审处理

涉案机构收文部门应当在收到一审裁判文书后及时转案件承办人并在

一个工作日内将裁判信息录入系统,并扫描上传裁判文书。涉案机构在

录入一审案件处理结果时,可以提出上诉或不予上诉的建议,分公司法

务岗、涉案机构案件承办人在授权范围内,做出是否上诉决定;如决定

不上诉的,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做结案处理。

第二十条二审处理

涉案机构收文部门收到二审裁判文书后,应当及时登记后转案件承办

人。案件承办人将裁判信息录入系统,并扫描上传裁判文书,及时做结

案处理。

第二十一条再审处理

分公司法务岗有权做出或根据涉案机构建议做出再审决定。在收到再审

传票后,涉案机构应发起再审程序,并及时录入案件信息。

第二十二条生效裁判文书的履行

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涉案机构涉案部门应当及

时、全面履行,避免公司被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应

建立月度追踪机制。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他人向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案

件承办人应及时通知义务人按时履行;如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或拒不履行

的,案件承办人应加强追踪,及时向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维护公司

权益。

第二十三条跨地区案件

涉案机构在处理跨地市的诉讼案件时,为节约诉讼成本,分公司法务岗

可协调诉讼所在地三级机构提供协助,包括代为出庭应诉、与司法机关

沟通协调、调查取证、配合司法鉴定等协助工作。各级机构之间应互相

帮助,互相提供支持和便利。

第二十四条保密义务

在案件管理和处理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及相关知情人应当对案件处理方

案、当事人相关信息、案件证据材料以及其他公司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

务。

第四章诉讼案件咨询

第二十五条咨询提交

涉案机构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可以向分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及外部律

师咨询。公司内部咨询,涉案部门应当提交相关事实材料及询问事项,

填写《法律合规咨询表》。

第二十六条咨询回复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收到咨询事项后,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咨询事项涉及

产品、单证、精算、营运、财务等专业内容时,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应征

询相关专业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七条线上作业

线上审核流程开通后,不再填写《法律合规咨询审核表》,相关内容线

上提交和回复,并归档备查。

第五章案件报告

第二十八条年度报告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对上一年度辖内诉讼情

况进行分析总结,报送总公司法律合规部。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辖内诉讼案件概况;

(二)重大诉讼案件情况;

(三)案件特点与发展趋势;

(四)主要争议类型分析;

(五)案件暴露的公司管控问题缺陷;

(六)提出管控意见建议。

第二十九条专案报告

诉讼标的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诉讼案件,以及总公司要求报送的

其他案件,分公司应当在案发后3个工作日内向总公司上报专案报告,

并根据案件进展的时间节点及时更新报告。专案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

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争议焦点分析及相关支持证据;

(三)已采取的处理措施;

(四)后续处理计划;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档案管理

公司建立诉讼案件档案管理制度。档案材料应当客观、真实、完整地反

映案件处理的全貌。

第三十一条档案资料

诉讼案件档案包括以下文件资料:

(一)涉案机构参加诉讼活动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书面证据、诉状、

立案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答辩书、合议记录、开庭前的通知、传票、

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等。如原件已提交至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涉

案机构应当留存书面情况说明,并留存上述资料的影印件及资料清单;

(二)相关领导或外部律师意见;

(三)其他需要归档的诉讼案件资料。

第三十二条案件资料归档

(一)收集、整理。诉讼档案由涉案机构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进行收集、

整理。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应当妥善保存与案件有关的各项资料,按照当

事人建立档案清单,依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的时间顺序进行

排列。如案件再审,相关档案应与原审案件档案合并。

(二)移交。每年6月30日前,分公司(非保险合同纠纷)或涉案机构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应将诉讼案件结案满1年的档案材料移交归档;移交

手续分为系统申请及纸质移交: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须将诉讼档案整理完

整后,通过公司档案系统提交移交申请,经同级档案管理部门核准后,

打印纸质移交清单,随纸质档案一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按照案件发生

年份分类保管。

(三)借阅。借阅诉讼案件档案,必须办理借阅审批手续。借阅由需求

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档案管理部门

负责人批准同意、履行借阅登记手续后方可借阅,必要时须经涉案机构

负责人批准。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人员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借阅诉讼

案件档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借阅、复印、摘抄、泄

露诉讼案件档案。

第三十三条保管期限

诉讼案件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长期。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案件档案应永久保管:

1.重大诉讼案件;

2.涉外案件;

3.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案件;

4.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案件。

(二)其他诉讼案件档案应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20年。对保管期限届

满,经鉴定仍有保存价值的诉讼档案,应当继续保管;经鉴定确定销毁

的诉讼档案,应当对案卷进行数字化扫描备份,同时将判决书、裁定书、

调解书或者其他结论性材料取出,按照年度、类别、案号的顺序整理立

卷,永久保存。

第七章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四条监督

分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对辖内机构的诉讼案件管理活动进行监

督。

第三十五条质询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认为有关部门或涉案机构案件处理不当的,可以向其

提出书面质询,有关部门或涉案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反馈。

第三十六条自查与检查

分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及涉案机构应定期对辖内诉讼案件发生和处

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分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可以采

取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涉案机构的诉讼案件管理活动进行

检查。

第三十七条合规考核

诉讼案件管理工作应纳入分公司合规考核体系。扣分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

1.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诉讼案件处理不当导致公司重大损失的;

2.未及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或因其他情形,导致总公司被司法机关强制

执行、或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或出现其他严重后果的;

3.未及时将诉讼案件及进展情况录入系统,或系统数据录入存在严重错

误的;

4.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责任追究

发生违规行为,如依据公司相关制度需进行责任追究的,应对违规行为

责任人予以追责。其他部门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职责范围内拒不

配合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处理诉讼案件的,参照上述规定进行考核与追

责。

第三十九条民事追偿

因保险代理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因公司合作方或其他第三方过错导

致公司遭受损失的,涉案机构应当向过错方发起民事追偿,挽回公司损

失。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解释与修订

本办法由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四十一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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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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