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的特征及主要内容

更新时间:2025-02-26 13:15:4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4日发
(作者:经济类型)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_保险法的特征及主要内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集中体现保险法本质和精神的基本原则,

它既是保险立法的依据,又是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准则,对保险

立法和司法都有指导意义。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有:保险与防灾相结

合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害赔偿原则;公平互利、自

愿协商原则;近因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等。

一、保险与防灾相结合原则

保险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危险管理制度,目的是通过危险管理来

防止和减少危险事故,把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缩小到最低程度,由

此产生此一原则。

1.保险与防灾相结合

主要适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前的事先防范,要求保险方对承保的危

险责任进行管理,具体内容包括:

②向投保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支援,共同完善防范措施和设

备;

③与社会各方互相配合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和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

④必要时,经被保险人同意,由保险方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⑤对不同的投保方采取差别费率制,以促使投保方加强对危险事

故的管理。

2.保险与减损相结合

适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事后减损,据此原则,如发生保险事故,

投保方应尽最大努力积极抢救,避免事故蔓延、损失扩大;而保险方

则通过承担施救及其他合理费用,承担投保方因施救产生的损失。

二、最大诚信原则

我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

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对于投保人而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要应承担两项义务:

②履行义务,即向保险方作出承诺,保证在保险期内遵守作为或

者不作为的某些规则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对于保险人而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也应承担两项义务:

①履行说明义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

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的条款,应当明确说明,未

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不生效力。

②保险人应有足够的能力履行约定的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也有学

者将这一条表述为“弃权和禁止抗辩”,指一方当事人如果在合同

中放弃了某项权利,将来就不得反悔而向对方再申请这项权利。这

主要适用于保险人和保险代理人。如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明知不能

承保或者因收取高额保险费而冒险签发保险单,就属于弃权行为。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赔偿或给付。

三、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投保人投保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

和人身保险中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相关利益,其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

对保险标的的经济利益。应具备三个条件:

①必须是法律承认的合法利益;

②必须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③必须是能够确定的利益。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其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

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往往由

保险法规定,主要包括: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投保人具有赡

养和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和近亲属;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被保

险的人。此外,劳动关系、合伙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

也可能产生保险利益。

四、损害赔偿原则

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害,保险人应当及时、

准确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用于弥补被保险财产或被保险人

遭受的经济损失。损害赔偿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被保险人只有在保险合同的约定期限内,遭受约定的保险事故

所造成的损害时,才能得到赔付;

②赔付依据是被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或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害,按

照赔付和损失等量的原则进行;

③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方有施救义务,

而保险方承担施救及其他合理费用,数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④索赔要求提出后,保险人应及时、准确地核定损失额,与索赔

人达成赔付协议,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义务。

五、公平互利、自愿协商原则

保险合同具有双务有偿的特点,必须最大限度地遵守这一原则。

其主要内容为:合同订立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和协商一致;合同

内容应当公平,双方权利义务应当对等;保险价格应当合理。

六、近因原则

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前提是损害结果必须与危险事故的

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可能由单因或多因造成。单因

较简单,如果是保险事故保险人就应当赔偿给付;多因较复杂,主要

有:

1.多因同时发生

如同时发生的都是事故,则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如其中既有保

险事故,也有责任免除的事故,保险人只承担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

如此时两种责任造成的损失无法计算,则双方协商决定赔付额。

2.多因连续发生

3.多因间断发生

造成损失的灾害事故先后发生,多因之间不关联,彼此独立。保

险人视各个独立的危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事故,进而决定赔付与否。

七、公平竞争原则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最普遍的规律,保险公司在保险市场中标也面

临着与其他保险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是指在同等的市场条件下,市场主体通过采用符合法律

和商业道德规范的措施和方法,以实现其产品价值的一种市场机制;

而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共

道德,以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利为自己获得非法利益,扰乱社

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8

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规定,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遵循

公平竞争的原则。这包括:

①投保人可以自愿选择保险公司投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②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代理人为其服务;

③保险公司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非正常降低保险费或扩

大保险责任范围开展保险业务,进行恶性价格竞争;

④保险公司不得伪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其他保险公司的

信誉、声誉;保险公司不得利用中国保监会、其他政府部门或者法院

的判决、处罚决定,攻击竞争对手,牟取商业利益;

⑤保险公司不得强占市场为目的,劝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解除与

其他保险人的保险合同;

⑥保险公司不得利用政府部门、其他国家权力机关、垄断性行业、

部门或企业,非法排挤、阻碍其他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活动;

⑦保险公司及其职员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保险

费回扣或违法、违规的其他利益;也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向保险代理

人支付佣金和手续费;

⑧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宣传资料应当全面、客观、完整、真实。

保险公司不得利用广告宣传或其他方式,对其保险条款内容、服务

质量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保险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按照保险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

可以根据不同的情节予以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技术性

保险业应收保险费总额与应付保险金总额不是保险公司人为的主

观决策,而是根据大数法则对进行保险的危险进行概率测算,并最

终实现收支总体平衡的科学决策。保险制度就是以此数理计算为基

础构筑起来的一种技术结构。如保险法中的补偿原则、保险费不可

分原则等,均体现了不可忽视的技术性。

2、社会性

3、强制性。

保险法有广狭两义,广义保险法:包括专门的保险立法和其他法

律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狭义保险法:指保险法典或在民法商法中

专门的保险立法,通常包括保险企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

等内容,另外国家将标准保险条款也视为保险法的一部分内容。我

们通常说的保险法指狭义的定义,它一方面通过保险企业法调整政

府与保险人、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通过保险合同法调整

各保险主体之间的关系。

在中国,保险法还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形式意义:指以

保险法命名的法律法规,即专指保险的法律和法规;实质意义:指一

切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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