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办法》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单位和
评估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质量,根据《价
格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
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就其遭受地质灾害的
可能性,以及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和规划实施中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
性做出评价,提出预防治理措施等活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为建
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容
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第三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是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下
简称“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按照相应的技术规程和规范要求,收
集相关资料,进行现场调查和技术分析,以及编制评估报告和组织报
告评审等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
公正、公平和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通过公开
招标方式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可自主
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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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办法,并
负责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第六条评估机构提供服务,应当符合相应规程规范的规定,遵
守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七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以下简称“地质灾害评估收
费”)基准价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浮动幅度为上下20%,具体收费
标准由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八条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由评估基本收费、工程规模调
整系数、工程类别调整系数和地区调整系数综合确定。其中,地质灾
害评估基本收费根据建设项目重要性、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工程类别
和评估级别等确定。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包括开展资料搜集、现场调查、
图件绘制、技术分析,以及评估报告的编制和评审、税金等全部费用。
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1±20%);
地质灾害评估收费基准价=地质灾害评估基本收费×工程规模
调整系数×工程类别调整系数×地区调整系数;
工程规模调整系数、工程类别调整系数按照本办法附件确定;地
区调整系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
在规定范围内确定。
第九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质量标准及评估级别、项目重要
性、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划分标准,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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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国土资发[2004]69号)的相关
规定或者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执行。
第十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用,由委托人与评估机构依据本
办法的规定,在委托合同中以专门条款确定费用及支付方式。
第十一条评估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供符合国家规
定的质量标准的评估成果;评估成果达不到合同约定和国家质量标准
的,应负责完善,委托方不另行支付费用。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依据合同约定,为评估机构提供履约所必须
的工作条件和资料。因委托人原因造成评估延期或业务量增加的,评
估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因评估机构原因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的,应依据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实施收费行为,由价
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及其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收费办法自2006年×月×日起执行。
附件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基本收费表
附件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的工程规模和工程类别调整系
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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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基本收费
基本
费用(万元)工程类别
地质环境
评估复杂程度
级别
15
13
11
9
8
6
5
13
11
9
8
7
6
5
20
16
14
10
8
6
5
线
性
工
程
矿
山
工
程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工
业
与
民
用
建
筑
工
程
11
9
8
7
6
5
5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复杂
中等
简单
复杂
中等
中等
简单
注释:
1.基本费用包括进行地质灾害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图件绘制、技术分析,
以及评估报告的编制和评审、备案、税金等全部费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中确需进行勘察工作,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中通
用勘察收费规定另行计取勘察实物工作费用。
2.沿海、沿江地区港口、码头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的基本收费参照
水利水电工程的基本收费,收费基价计算公式相同。
3.机场工程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参照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基本收
费,收费基价计算公式相同,由委托方和评估单位协商定价。
4.城镇规划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基本收费为10-15万元,县级市规划的地
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基本收费为15-20万元,市及以上规划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基本收费为20-25万元。根据地质环境复杂程度,较为复杂的取高值,较为简单
的取低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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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程规模和工程类别调整系数
调整系数
工程类别
铁路(地铁)、高等级公路
工程类别调整
系数K1
1.0
0.8L≤30,K=1.0
L>30;K=1+(L-30)/40
0.7
光缆、输电线路
工程规模调整系数K2
线性工程
一般公路、输水渠道
(评估长度L,
输油、输水、输气管线、
单位:km)
矿山工程
(评估面积S,
单位:km2)
地下采矿工程
露天转地下采矿工程
露天采矿工程
地下电厂水利水电工程
地表电厂水利水电工程
水利工程
工业厂房、民用住宅工程
1.0
S≤4,K=1.0
0.9
S>4;K=1+(S-4)/8
0.8
1.0
S≤15,K=1.0
0.9
0.8
1.0
S≤1,K=1.0
S>15;K=1+(S-15)/30
水利水电工
程
(评估面积
S,单位:km2)
工业与民用
建筑工程
(评估面积S,
单位:km2)
其它场地及单跨场馆工程
0.8
S>1,K=1+(S-1)/2
注:
1.火电工程按照厂房、引水管线、水库及堆灰场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以上
四类工程的收费办法计取,但总费用不应超过25万元。
2.地区调整系数范围为0.8-1.5,地区调整系数的具体数值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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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规模调整系数是指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工程规模而非总体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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