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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尽职调查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委托人):灌云县人民政府侍庄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卓长勇:
地址:东路1号
乙方(受托人):法哲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律师::
委托代理律师::
地址:灌云县溢彩大厦702
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律师法》、《中华人
民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
方委托乙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其相关诉讼或非诉业务,现双方
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委托代理
1.1委托事项
甲方因有关人员信访事宜,拟对王祖霞、吴成桃、左宣生3
名人员进行尽职调查和提供有关后续服务(如需打官司,费用另
谈),特委托乙方提供相应的尽职调查和有关后续服务的法律服
务。
1.2承办律师
乙方承受甲方委托,指派本所有经验的3名律师为甲方
案件的承办律师。
1.3尽职调查围
乙方尽职调查的围和有关服务见附件1和附件2。
1.4尽职调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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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调查现场核查时间: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立即
启动尽职调查的现场核查工作,期限14天。提交工作成果时间:
乙方应在尽职调查有关事项核查完毕后7日向甲方提交《尽职
调查法律分析报告》。如因甲方或目标单位提供材料延误时间的,
乙方提交《尽职调查法律分析报告》的时间将根据情况而适当顺
延,但如不是甲方造成的,则不超过7日提交。
第二条甲方权利义务
2.1甲方应如实述有关情况,与时、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
托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证据与必要的背景资料,保证上述文
件、资料、证据的真实、完整;若因甲方虚假述或者提供虚假材
料,导致乙方判断错误或者错误运用法律的,因此产生的一切法
律后果均由甲方负责,乙方对此不承当任何责任。
2.2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事项,必须合法真实,不得存有利
用乙方律师身份职权,从事犯罪活动或达到非法目的。否则,乙
方有单方解除本次合同与委托的权利。
2.3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事项,乙方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发
现与政府、国土、规划、拆迁等其他行政部门相关的,甲方必须
提供便利条件或帮助协调解决,否则因之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甲方
承当。
2.4如有必要,甲方应与时为乙方承办律师出具授权文书,
与时审核、确认、签署、传送乙方承办律师制作的法律文件,积
极、主动地配合乙方承办律师工作;
2.5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
费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要求
退回部分或者全部律师尽职调查服务费:
(1)单方解除委托或者单方终止本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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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事项完成后,以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回律师代
理费用的;
(3)其他非因乙方律师原因,甲方无故终止解除本合同的。
2.6甲方后续费用的支付,必须是乙方按时保质的完成甲方
的委托事项才能足额给付。
第三条乙方权利义务
3.1乙方律师应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充分运用自身法律知
识为甲方提供准确、全面、与时地法律服务,依法履行律师职责,
充分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2乙方律师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乙方应与时另行指派律
师代替其职,但不能影响甲方案件的正常进行。
3.3乙方律师不得滥用代理权,也不得超越代理权行事;
3.4乙方律师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不得从事违反法律
法规和律师执业纪律的活动;
3.5乙方律师应对涉与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材料应当。
3.6乙方不得无故终止本委托合同,否则,应全部退还所收
取甲方支付的律师费用。
3.7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在其所收取
甲方律师费用限额,对甲方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律师尽职调查和有关后续服务服务费用与其他费用
的约定与支付
4.1根据律师业务收费标准,经协商,甲方同意向乙方交纳
尽职调查服务费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合同签订时
先支付调查服务费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余款
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在乙方提交《尽职调查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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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时给付。
4.2甲方应当根据上述约定,按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律师
服务费用,否则乙方可不提供法律服务,因此造成的后果,均由
甲方承当。
第五条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产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时,由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依法管辖。
第六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捺印/盖章时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
乙双方各持一份,该两份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年月日
乙方(受托人):法哲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律师::
委托代理律师::
地址:灌云县溢彩大厦702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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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陆金显、吴成桃信访案
需重点核查工作容:
一、陆金显、吴成桃户与陆加德户之间土地纠纷之发生原因;
二、吴成桃节育手术后遗症发生原因;
三、因土地征用引起的邵民奇伤人事件真伪;
四、2003年,代耕费冲抵三款合法与否?
五、2006年12月1日,乡政府处理意见;
六、2007年,2月7日,县政府复查意见书;
七、2009年4月18日,乡政府答复意见;
八、2009年7月10日,县政府复查意见书;
九、2009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复核意见;
十、2010年8月16日,侍庄乡信访办《调查报告》;
十一、2011年8月15日,省联席会议审核认定意见;
十二、2013年4月7日,《综合报告》
王祖霞信访案
需重点核查工作容:
一、房屋建筑拆迁事实
(一)、灌拆许(2010)第一号许可证。
1、法律依据;2、文本归属;3、拆迁补偿标准;
需配合部门:国土、拆迁单位;
(二)、房屋搬迁安置协议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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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订时间:2011年4月20日,法定代表人:乃鸿;
2、签订时参与人;
需配合人员:政府相关人员;
(三)、被拆迁房屋原房产证、宅基证、土地使用权证或登
记信息。
需配合部门:国土部门;
(四)、被拆迁房屋相邻与周边土地登记信息。
需配合部分:国土、村委会部门;
二、温棚拆迁事实
(一)、温棚性质
(二)、拆迁协议原件
(三)、拆迁依据
三、王祖霞或亲属领取款凭证
1、本人签收据原件;2、亲属签收据原件;3、一卡通收支
原始凭证。
以上需走访。
四、不予补偿面积差事实
1、不予补偿面积房屋或土地性质;
2、不予不予补偿房屋或土地面积的来源与适用的法律依
据?或理由?违章建筑还是他人利益?
3、前宅1190.25?后宅169?属于什么性质?自留地?承包
地?自己复垦土地?相邻他人土地?
以上需走访。
五、走访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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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宣生信访案
需重点核查工作容:
一、81年、98年左宣生户人口、所得地亩与所得土地
所在村组;
二、2007年,左宣生户通榆河拆迁协议与适用补偿标准;
三、2010年,与左宣生户有关的安置小区、养猪场具体
位置;
四、信访件
1、2000年2月21日,农村工作部(20)号文件[县信
访转字(2000)第20号]。2000年省农村工作部信访件;
2、2011年12月15日,侍信访签字[2011]第二十八号,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1)、2000年3月15日,信访办、村委会处理意见。
(2)、2006年1月11日,村干部、村委会处理意见;
《处理意见书》2006年1月11日,左宣生、封桂兰签字。
(3)、生活补助22000元;左宣生、封桂兰签字。《协
议书》2000年3月15日,回复农委调查报告。
(4)、村委会承诺800元;
(5)、猪场影响小区环境;
(6)、解决的老年生活保障问题;足额补偿并
无偿划分四户宅基地。低保解决。
3、2013年4月8日,信访要求事项。
(1)、拆迁协议书;(2)、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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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对侍庄街道提供的服务:
1、对以上3人核查中要固定好证据,且做好日后的相
关代理工作。
2、指导好侍庄街道对信访人上访采取有关措施的具体
行政行为。
3、对于上访人的非正常上访,要固定好刑事犯罪证据,
且做好日后的相关代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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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4 14:58: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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