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委会工作汇报(共3篇)
检委会办公室工作总结
检委会办公室作为检委会的办事机构,承担着检委会的会议准备、
会议记录、会议决定的上传下达等日常事务性工作。自我院检察委
员会办公室2011年3月成立以来,在检察长的领导、检察委员会专
职委员的带领下,检委会办公室与各业务科室密切配合,完成了一
些工作,现将主要完成的任务以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一、主要完成的任务
(一)健全机构、完善机制。为进一步促进检察委员会工作的
开展,在院领导的帮助下我院成立了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由检委会
专职委员任办公室主任,检委会办公室配备了办公桌、电脑、打印
机、档案柜等相关办公用品,并设2名具有相关的法律业务知识和
一定的办事能力的工作人员,负责检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开展。按
照市检察院的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院具体情况,检委会办
公室制定完善了我院的《检委会议事规则》、《工作细则》、《例
会制度》等有关制度,通过建立有效机制,落实岗位责任制,使检
委会工作有章可循。
(二)严格审查把关,当好参谋助手。在开展检委会的工作中,
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事和工作规则》
要求,做好上会内容审查、会前准备、会序
安排、督办落实等工作。对拟上检委会研究的案件,由承办部门
提交《提请检委会讨论案件报告》,并附相关案件材料,由检委会
办公室人员审核后,向检委会专职委员汇报并由检察长决定开会时
间地点,会前按规定时间将有关材料发放到各委员手中并发送各位
委员内网邮箱,使各位委员有充分时间对案件进行了解,会中案件
承办部门通过投影仪向各位委员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并提交承办人
意见,由检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做好记录,准确、全面地反映各位
委员的发言情况,会后由各位委员审核案件讨论记录,并在案件讨
论记录上签字,检委会办公室及时向承办部门发放反馈表,并督促
承办部门按期填写完毕并交回备案,会议材料装订存档。会议严格
每半月组织召开一次检察委员会议,会议由检察长主持,检委会委
员过半数出席,检委会的每个成员都明确的表态,按次序发表意见,
到会委员过半数意见一致的作出决定;有分歧意见的采取少数服从
多数原则去执行,充分发挥每个委员的见解和意见。会后及时写出
会议纪要,并将会议纪要报上报市院备案。坚持实行检委会例会制,
组织委员学习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提升委员们法律业务水平,
保证检委会工作质量和效率。今年共召开检委会23次,讨论疑难案
件5次,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18次。
(三)工作中坚持向检察长请示汇报,每月月底收集各部门本
月工作进度情况汇报,及时编排、打印后交与领导审
阅,并备案存档。同时,积极完成检委会或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各
项任务。
(四)协同业务部门办案。今年以来检委会办公室协助反贪局
办案4件5人,在办案中调取证据60多份,做笔录10余份,看守
涉案人员10余次。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强化助手职能。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成立时间不长,新增
工作人员对业务知识还不够熟练,需要更一步加强自身的理论和业
务学习,特别是增强法学理论和知识,提高其对案件实体审查能力,
为检委会研究的疑难案件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有效的
为提高检察会的议事质量服务。
(二)加强检委会办公室与业务部门的联系沟通。积极共同开
展案例的讨论研究工作,增强检察人员尤其是检委会办公室人员的
业务素质与协调能力,为检察业务和检察实践服务。
(三)加强检委办的基础建设,要尽可能改善工作条件,充分
利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化办公设备,实现办公自动化,院里还要提
供足够的装备保障,提高其工作效率,促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
公正高效地运行。
检委会议事规则
一、检委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委会委员组成,检委会的
日常办事机构是法律政策研究室。
二、检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
制的原则。
四、检委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
名副检察长主持。
五、检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六、检委
会会议的议题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起。有关部门需要提起的议题
应当符合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范围,需填写《检委会审议议题申请
表》,并拟写出议题草案和审查报告向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汇报,
由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决定提起。
七、政策研究室具体承办下列事项:(一)对提交检委会讨论
的案件和事项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并对是否符合要求提出意见,必
要时可以进行阅卷审查;(二)对提交的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提出法
律咨询意见;对本院内部或者公安、法院之间有较大分歧意见的重
大疑难案件进行必要的阅卷审查;(三)对提交讨论的有关检查工
作规定、规则、意见、办法就提出审核论证意见;(四)承担会议
通知、记录和归路工作、有必要时负责编写会议纪要;(五)对检
委会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六)根据检委会决定,起草并印制向
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适用法律的报告;(七)选编检委会讨论决定
的由指导意义的重大疑难案件;(八)检察长或检委会交办的其他
事项。
八、检委会会议议程确定后,法律政策研究是应当将会议议题、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在会前1至3日内通知检委会委员、会议列席
人员和有关承办部门,并将会议材料分送检委会委员。
九、检委会委员在接到会议通知有关材料后,应当认真做好准
备,准时出席会议。不能出席的,应当报经会议主持人批准。所持
材料会后应该交回法律政策研究室统一保存或销毁。
十、检委会讨论的事项和案件,应当全面听取承办部门的汇报
和法律政策研究室对议题的审核情况及意见。十一、出席会议的检
委会委员,对讨论事项和案件应充分发表意见,意见要明确、具体、
有条有理。列席会议的人员可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发表意见,供检
委会参考。十二、检委会召开会议时,专职检委会委员应当认真做
好记录。检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要有会议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
委员审阅后,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归档备查。
十三、检委会讨论和决定的内容,除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以外,
均须保密,不得泄露。
十四、检委会会议讨论记录、决议、决定和有关文件,应严格
保管。如需要借阅、摘抄、复制。须经检察长批准。十五、本制度
由院检委会负责解释。
检委会议事规则
(2005年12月16日第九次检察委会员通过)
为了使我院检察委员会各项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最高人
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结合我院检察工
作实践,经我院检察委员会2005年12月16日第九次会议研究,特
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工作原则
第一条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主持下,讨论和决定有关案件及其它
重要事项。
第二条检察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由检察长决定并主持。检察长因
故不能主持时,由检察长委派的副检察长主持。
第三条检察委员会会议需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四条检察委员会召开时,根据议题需要,由检察长
1决定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第五条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检察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意见一致,由主持人归纳后,即为本院
检察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委员的意见,可报请县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同时,抄报郴州市人民检察院。
受检察长委派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如不同意多数人意见的,应在
会后向检察长报告,由检察长决定。
检察委员会委员可以保留个人意见。
第六条检察委员会委员独立发表个人意见,并对其意见负责。
第七条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以本院或以检察长名义发布执行。
第八条遵守保密制度,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内容,均应保密,
不得泄露。
第二章议事范围及工作规程
第九条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下列案件和事项:
(一)重、特大和有影响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不批准逮捕。
(二)不起诉案件、本院自侦科室的撤销案件;
(三)刑事抗诉、撤销(不)批准逮捕、撤回起诉的案件;
(四)通知(商请)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撤回提请逮捕和
提请起诉的疑难、复杂案件。
(五)公安机关提请复议的案件;
(六)刑事赔偿、刑事申诉案件;
(七)民事、行政抗诉案件;
(八)意见分歧较大,不能形成统一意见的案件;
(九)需提请上一级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案件;
(十)依法需要由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有关人员的回避;
(十一)有关检察业务工作的制度和措施;
(十二)检察长决定交付检察委员会讨论和研究的案件或事项;
第十条提请报告内容:
(一)有关案件:
1、案件来源及诉讼过程;
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提请认定的
犯罪事实;
3、证据及本院对鉴定结论的审核意见;
4、法律依据;
5、承办人意见、分歧意见、本部门意见。
(二)有关事项
1、事项缘由;
2、事项内容;
3、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书写提请报告,应使用书面法律用语。提请报告应如实
全面地反映出卷宗全貌或事项全貌。概括引用证据时,应符合证据
原意。引用法律应正确,各种意见应表达明确。
第十二条检察委员会委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后,要认真准备,准时
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向检察长请假。
第十三条检察委员会应认真听取提请部门承办人的汇报。认为有
疑问的,可向汇报人提问;认为有必要让汇报人出示有关证据或资
料时,可要求汇报人出示。
第十四条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所提请案件或事项没有疑问后,应表
态发言。
发言时,应依据事实和法律,针对所汇报的案件或事项表明态度。
做到语言简练,引用法律准确,态度明确。
第十五条检察委员会会议内容、过程的记录,采取书面记录,书
面记录实行委员阅后签字制度。每次会议结束后,各委员应仔细阅
读记录,确认无误后,签名予以认可,然后由会议记录人形成会议
纪要。
第三章记录人职责
第十六条记录人由检察长指派负责记录。
第十七条记录人应如实记录会议内容和过程,遵守本规则有关规
定。经检察长同意,可以在会议上发表个人意见,
4仅供委员们参考。
第十八条记录人员应做好有关提请报告、书面记录的归档工作。
每年度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应将上述资料整理好,交院档案室归档。
第四章附项
第十九条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业务科室应在
决定下达之日起二日内将执行情况报告检察长。
因故不能执行或在执行中发现新情况时,应立即书面报告检察长。
第二十条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凡发现有关业务科室
有推诿、扯皮、拒不执行等情况的,由本院政工科、纪检部门,对
有关责任人,根据其情节或造成影响的程度,依照《检察官法》第
十一章有关规定,报请院党组研究,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检察委员会委员、记录人应自觉遵守本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检察委员会负责解释。规则若与有关法律、
法规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发布于:2022-08-24 14:51:3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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