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与华油新海公司等9家公司交易问题的法律意见书0725定稿

更新时间:2024-11-07 21:15:2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4日发
(作者:2018年平均工资)

关于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与华油新海公司

等9家公司交易问题的法律审查报告暨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塔西南

勘探开发公司:

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贵司的委托,

就贵司与华油新海公司、喀什聚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库尔

勒浩德石油服务有限公司、喀什德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喀

什鸿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泽普恒泽实业有限公司、泽普县

新生科技有限公司、泽普县宏盛科技有限公司、泽普县兴业

油田服务有限公司共9家公司交易问题,指派本所律师进行

法律审查。现出具以下报告及法律意见,供贵司参考使用。

本所律师声明的事项:

一、本法律审查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系根据本律师所作法律

审查以及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所披露、提供的书面资料并假

定其真实性作出;对于任何因虚假资料、虚假陈述所导致的

错误判断,本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本律师仅根据自己对前述有关事实的了解和我国现行

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并基于塔西南勘探

开发公司与华油新海公司等9家公司不具有关联性的前提下,

1

就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与华油新海公司等9家公司交易问题

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上述交易的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三、本法律审查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司决策时参考使

用,未经本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第一部分法律审查报告

一、《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促进员工子女创业就业扶持

办法》中有关“市场扶持政策”的法律审查

基于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所处区域的特殊性,其作为相

对独立的社区,当地政府由于岗位、财力和政策、体制等多

方面原因,未将塔西南社区无业人员就业纳入政府统筹管

理。再加上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职工子女的就业观念,决定

了解决好职工子女的就业问题,事关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的

和谐稳定。因此,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代行促进就业职能,

填补政府管理职能缺失,显得非常必要。塔西南勘探开发公

司2011年7月15日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塔西南勘探

开发公司促进员工子女创业就业扶持办法》总体上是符合国

家有关促进就业的政策要求,但是,因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

属于国有企业,因此,按照《招投标法》第3条关于“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

2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

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

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

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

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塔西

南勘探开发公司促进员工子女创业就业扶持办法》中关于市

场扶持政策“法人公司资质达标的,在其产品或服务质量、

价格与市场基本相当的情况下,塔西南公司根据业务需要,

按市场统一价格标准优先购买。对于原由塔西南公司外单位

经营的市场化业务,在总费用不增加的基础上,优先考虑转

由法人公司承揽”的规定,其中涉及到必须招标的,应当按

照《招投标法》以及《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

二、《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招投标管理细则》中有关“招

标范围”的法律审查

根据《招投标法》第66条关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

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

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规定,以及《招投标法实施条

例》第9条关于“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

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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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

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

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

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

殊情形”的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8条关于“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

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

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规定,可以判断:《塔西南

勘探开发公司招投标管理细则》第17条规定的关于必须招

标的项目可不进行招标的情形过于宽泛,如“塔西南公司战

略合作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商框架协议对工程、物资或服

务采购有明确约定的”、“塔西南公司有特殊要求不宜招标

的”等可不进行招标的规定,有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嫌

疑。此外,《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招投标管理细则》第17条

规定的可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如“塔西南公司扶持子女就业、

维护稳定、企业改制、特殊合作采购的项目”,如果项目属

于招标投标法所规范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则该规

定也有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嫌疑。

三、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与华油新海公司等9家公司之

间交易合同的法律审查

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条关于“招标投标法第

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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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

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

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

监理等服务”的规定,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

标准规定》第4条关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

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

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

的项目”的规定和第7条关于“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

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

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

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

(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

元人民币以上的”的规定,可以判断:

第一,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向喀什德瑞酒店管理有限公

司购买的塔西南前线及基地、本部公寓生活后勤服务,向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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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鸿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购买的石化厂油品化验以及牙哈、

塔中等油气水化验服务,向泽普县恒泽实业有限公司购买的

塔西南饮用纯净水加工、劳保服装制作服务等,向泽普县恒

泽实业有限公司、泽普县新生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的计算机、

网络及外挂设备的维护服务,以及向泽普县兴业油田服务有

限公司购买的成品包装、编织袋生产、保洁、物业、劳保超

市服务等,不属于招标投标法所规范的“工程建设项目”,

对于向员工子女公司购买的这些服务可以不进行招标,而且

依据《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促进员工子女创业就业扶持办

法》的相关规定,在符合市场价格要求的条件下,塔西南勘

探开发公司可以优先向员工子女公司购买。当然,塔西南勘

探开发公司对外购买员工子女公司的服务时,如果高于市场

价格,将涉嫌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

第二,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发包给华油新海公司的装臵

检修、机械加工、工程建设等项目,发包给喀什聚力工程服

务有限公司的管道运行维护、管网输配气、油气处理运行维

护等项目,属于招标投标法所规范的“工程建设项目”,依

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4条、第7

条的规定,在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并

且项目总投资额也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可以不进行

招标,依据《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促进员工子女创业就业扶

持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符合市场价格要求的条件下,塔西

6

南勘探开发公司可以由员工子女公司优先承揽。当然,塔西

南勘探开发公司对外发包工程建设项目给员工子女公司时,

如果高于市场价格,将涉嫌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

第三,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发包给华油新海公司的装臵

检修、机械加工、工程建设等项目,发包给喀什聚力工程服

务有限公司的管道运行维护、管网输配气、油气处理运行维

护等项目,属于招标投标法所规范的“工程建设项目”,依

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4条、第7

条的规定,在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200万元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则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如果没有

进行招标,则涉嫌违法。依据《招标法》第49条关于“违

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

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

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

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规定,塔西南勘探开发公

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可能要

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当然,如果相关主体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时,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7

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

中标无效的。”合同将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当然,依据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

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对于已经履行完毕的相关工

程建设项目,如果验收合格,即便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塔西

南勘探开发公司也得依据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第二部分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述法律审查报告,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以及秉承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贵司与华油新

海公司等9家公司交易问题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1、我国现行《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工

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规

范性法律文件。

2、贵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相关书面资料。

一、结论

本律师认为,根据《招投标法》第3条、《招投标法实

施条例》第2条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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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第4、7条的规定,可以得出,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对

外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材料等的采购以及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属于必须招标的,应进行招标,否则涉嫌违法。其他不属于

必须招标的项目,包括向员工子女公司购买的各种服务,可

以依据《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促进员工子女创业就业扶持办

法》的相关规定,在符合市场价格要求的条件下,塔西南勘

探开发公司可以优先向员工子女公司购买或由员工子女公

司优先承揽。

二、建议

为最大程度降低和减少贵司对外发包项目的违法风险,

本所律师特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为避免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可能被

认定为无效的风险,为避免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对外签订合

同涉嫌违法的风险,对于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对外发包的工

程建设项目,包括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

购以及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在符合《工

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7条的规定时,必

须进行招标。即便是为了扶持员工子女的就业创业,也必须

招标,否则对外签订的合同涉及无效的风险和违法的风险。

因此,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包括:第一,工程建设项目,施

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二,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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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

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三,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

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

币以上的;第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

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二,对于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对外发包的工程建设项

目,包括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以及工

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不符合《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7条的规定时,虽然不是

必须招标的项目。但对外签订合同时,必须符合市场的价格

要求,如果高于市场价格,将涉嫌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对

于上述以外的货物、服务等购买,也必须符合市场的价格要

求,如果高于市场价,也将涉嫌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第三,根据《招投标法》第6条的规定:“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

标投标活动。”由此可知:首先,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

部门限制。其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

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再次,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因此,对于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对外发包的工程建设项

10

目,包括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以及工

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在符合《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7条的规定,必须招标时,

如果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为了扶持员工子女的就业创业,限

制塔西南地区以外的企业来投标,必须是招标的项目受自然

区域和地理环境限制等只适合塔西南地区的企业,才能对招

标企业的区域性做出限制,否则将涉嫌违法。

第四,由于塔西南基地作为相对独立的社区,当地政府

由于岗位、财力和政策、体制等多方面原因,未将塔西南社

区无业人员就业纳入政府统筹管理,就业缺少依托,塔西南

公司代行促进就业职能,填补政府管理职能缺失,是非常必

要的。因此,对于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对外发包的工程建设

项目,包括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以及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符合《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7条的规定,必须招标时,

能否对投标公司附有要求其吸纳塔西南地区待业人员就业

应达到一定人数的条件。基于上述的分析可知,对于投标公

司,附有要求其吸纳塔西南地区待业人员就业应达到一定人

数的条件,并不违反《招投标法》第6条的规定。而且,根

据《就业促进法》第12条的规定:“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

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

就业岗位。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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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国家鼓励、支持、

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附有

的此种条件,恰好符合该条规定的精神。

由此可见,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对于必须招标的项目,

对投标公司附有要求其吸纳塔西南地区待业人员就业达到

一定人数的条件,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符合当前

促进就业的政策。

以上法律审查报告暨法律意见供贵司决策时参考。

(以下无正文)

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

胡志翔律师

江钦辉律师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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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资质证书;

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提供的以下部分相关文件:

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塔

西南勘探开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子女公司基本情况表。

4、9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关于《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招投标管理细则》的通

知(正文略)

6、关于印发《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促进员工子女创业

就业扶持办法的通知(正文略)

7、关于印发《塔里木石油公司合同管理规定》和《塔

里木油田公司招标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略)

8、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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