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文库-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婚姻财产关系的思考与论述
翟吉河
目录
一、婚姻诉讼中夫妻财产的分割
(一)房产的分割
(二)投资经营性财产的分割
二、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确定
(一)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财产的区别
(二)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别
三、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理权
四、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一)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概念
(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生效的要件
五、《婚姻法解释(三)》中明确的婚姻财产关系
(一)婚姻不动产财产关系的明确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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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财产关系的思考与论述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和发展、改革开放后与
世界经济接轨的加快,个人拥有的财富种类和数量也随之不断增
加,人们对婚姻财产关系认识的思想观念也在不断更新和丰富。
时代的发展迫切的要求法律在婚姻财产关系调整上给予充分的
规定和定义,以便于指导和调整各类婚姻财产关系。
本篇论文对“婚姻诉讼中夫妻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范围的确定”、“《婚姻法解释(三)》中明确的婚姻财产关系”等
涉及婚姻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定义和规定进行了研究和论述;对
如何避免夫妻之间离婚时的财产纠纷?夫妻双方不离婚,共同财
产能分割吗?等问题进行了思考和深入细致的探讨。
【关键词】约定协议;共同财产;处理权;财产关系;共同共有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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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财产关系的思考与论述
一、婚姻诉讼中夫妻财产的分割
(一)房产的分割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
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
且同意竞价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
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
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对于离婚时
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根据
《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
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使用、承租的
公房,双方均无所有权,只有使用权,离婚时,如果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人民
法院也应在离婚案件中一并予以解决。为此,1996年2月5日发
布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对相关问题作出
了规定。
1、离婚时,双方对共同居住的公房享有承租权的条件
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
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
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婚前
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夫妻双方单位投
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
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
并调换房屋的;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2、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离婚时人民法院的处理原则
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
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此外,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
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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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3、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时的处理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
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暂住期间,暂住方
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
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
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4、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房屋的处理
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解答,
予以妥善处理。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
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
偿。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
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二)投资经营性财产的分割
1、对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分
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5条的规定,对此应先行协商,如协商不成的,
可以按市价分配;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应注意的是,
对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票或者股份,人民法院不宜进行分割处理。如我国《公
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离职半年内,上述人员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果夫妻共
同财产中的股份属于法律规定的上述情形,必须按照有关法律办理,待转让条件
成就后,参照《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对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的分割。《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
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
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
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
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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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
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
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
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
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对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导致有限公司的股权发生转让,还应遵守《公司法》
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并不得突破有限公司股东人数的法定上限(即50人)
的规定。
3、对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
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根据《婚
姻法解释二》第17条的规定,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2)其他合伙人不
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
退还部分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确定
离婚诉讼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应首先明确财产权属,区分家庭共同财
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那么,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同财产及
夫妻个人财产而言,如何来区别认定呢?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收人和财
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但个人特有的财产或双方约定分别所有的财产除外。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包括下列范围:1、劳动所
得的报酬:劳动报酬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以劳动报酬购
置的财产,亦属此例;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指夫妻双方或一方
在婚后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劳动收入和资本性收入,如承包经营、购买股票和
债券、投资公司和企业所得红利、兴办公司和企业所得收益等;3、知识产权的
收益: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
性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仅归夫或妻
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1)一方以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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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
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6、有争议财产的认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
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
财产处理。
对于有争议的财产的性质,应当以法律构成要件为基础,结合经验法则,通
过对当事人举证和法院依法调查取证的结果综合分析、作出认定。对财产属于夫
妻共同所有还是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存在争议,经查证仍然真伪不明的,可推定
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财产的区别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和各自所有的财产的总和。包括:1、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2、夫妻共同财产;3、子女财产;4、其他家庭成员的财
产;5、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家庭财产涵盖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
首先从家庭财产中分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后再行分割。对其他家庭成员的
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属于本人所有,由离
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代为管理。
(二)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别
1、概念和范围不同。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婚后在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法
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的财产。其范围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该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2)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3)遗嘱或赠与合同
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但婚后购置的贵
重饰品,摩托车、小汽车等生活资料,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5)其他应当归
一方所有的财产,如一方获得的奖章、奖品,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
医药生活补助等。当然,夫妻双方也可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此为
约定先于法定原则。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仍适用法定财产制的规定。
2、权利义务不同。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即不分份额、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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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
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如一方擅自处分重要的
共有财产,另一方有权否认该处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
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给另一方配偶造成损失的,应
由擅自处分的一方予以赔偿。此外,夫妻双方应平等地承担家庭财产上的义务。
家庭共同生活费用,应以夫妻共同财产负担,不足部分则由夫妻双方以个人财产
分担。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至于夫
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或妻可依自己的意愿独立行使所有权,无须征得对方同意;
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及个人财产所生债务,均应由夫妻个人
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
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而在无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约定无效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所得除了个
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共同财产包含:
1、约定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夫妻财产权属自由的进行约定。
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一般应包含以下要素:(1)缔约主体应为具有合法婚姻关系
的婚姻当事人本人;(2)缔约时,夫妻双方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3)缔约行
为或内容,须为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4)缔约内容应合法,并不超过夫妻财
产的范围,更不得规避法律效力;(5)缔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此外,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法律未禁止婚姻当事人对财产约定进行变更或撤销。
2、法定夫妻共同财产
在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工资、奖金主要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报酬所得。工资、
奖金是我国普遍实行的劳动报酬形式,同时参照1993年9月23日劳动部印发的
《<中华人民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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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劳动报酬性质的津贴、补贴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2)生产、经营的收益。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主要包括劳动收入和资本收益。具体形式除设立公司、
企业、投资办厂以外,还有承包、租赁、投资、个体经济等多种方式,从事上述
活动的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是指排他性支配受保护智慧产品商事标记及商誉
等并享受其利益的一组权利。知识产权的范围相当广泛,包括著作权、商标权、
专利权,与竞争有关的权利如商誉权、竞争者地位权等。《婚姻法解释二》第12
条对此作了规定,即“婚姻法第17条第3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知识产权
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而其中具有人身权性质的
权利,如作品的署名权、发表权、保持作品完整权,因与人身密不可分,专属于
著作权人一方所有。如果作者的作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尚未能出版或被采用,
其即仅属于一方的精神财富,尚不具备物质财富的内容,故不能请求分割。但如
作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然出版或被采用,由此取得的收益,则属于夫妻共同
财产,不论该受益实际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以后。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赠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或赠与获得了他人的财产,只要被继承人
和赠与人没有特别指明遗产或赠与的财产只归夫妻一方,那么所继承和受赠与的
全部财产都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其他
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
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其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是指婚前
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问题。就此,应根据收益的具体情形进行分析认定:一是一
方婚前个人财产的自然孳息,根据天然孳息应归所有人或其他合法权利人的基本
原理,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二是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在婚后购买有形财产的,
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三是用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增
值的部分,属于《婚姻法》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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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四是一方用婚前个人的财产投资人股在婚后取得的红利,属于投资经营性
收益,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理权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依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若没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做特
别约定,应为共同共有,所谓共同共有是指几个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就不能划分各有
多少份额,或者哪个部分属于哪个共有人所有。各共有人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
地享有、承担义务。
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并非指对共有财产双方各有一半的所有权或者哪方贡献
大哪方权利就大,而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事先应当协商,
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行处分,当然这并不是说对方共有的每一件财物都必须夫妻双
方共同处理,主要对价值较大的财物或家庭生活中的重要财物才必须在夫妻双方
协商一致后进行处分。否则一方的处分行为无效。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
般来说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不能主张分割,而只有在婚姻关系解除即共同
共有的基础不存在时才可以要求分割。
如前所述,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因此夫妻对全
部共同财产,应当不分份额地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不能根据夫妻
双方经济收人的多少来确定其享有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多少。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
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使用、处分,
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取得对方的同意之后进行。尤其是重大财产问题,未经对
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夫妻一方在处分共同财产时,另一方明知其行
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事后不得以自己未参加处分为由否认处分的法
律效力。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对方有权请求宣告该处分
行为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也无从知道夫妻一方的
行为属于擅自处分行为的,该处分行为有效,以保护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因为在多数情况下礪子夫妻在日常生活中互有代理权,第三人很难知道夫妻一方
的行为是否经过对方同意,也不必知道。此时,一方因擅自处分行为给配偶造成
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因一方擅自处分行为所负的债务,应由该方以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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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
1993年11月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
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
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
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
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四、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如何避免夫妻之间离婚时的财产纠纷?如果估计未来婚姻一旦出现裂痕,而
财产方面的纠纷无法避免,或者你根本不想在离婚时与对方就财产的问题纠缠不
清,简单的方法只有一个,进行夫妻财产约定。但提醒大家的是,一定要作明确
的约定,约定不清,同样会有麻烦。婚姻法采纳了约定财产制,婚姻法第十九条
规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
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归所有。夫妻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
(一)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概念
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指夫妻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
得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
事项,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它不仅是调节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依据,
同时也涉及交易的安全问题。夫妻财产约定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任
何一个离婚案件,在认定财产性质时首先考虑夫妻对财产是否有约定,凡是有合
法约定的应以约定,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无效的,才考虑按照法定夫妻财产制的
规定处理。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形式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协议采用书面形式,能够明
确约定财产的内容,可以减少和防止争议和纠纷,有利于减少家庭矛盾。规定书
面形式的主要目的为了避免争议,当事人采用口头形式约定,内容明确,且无争
议的,也应认定有效。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内容,我国《婚姻法》采用自由式的约定财产制。夫妻
可以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约定为全部归共同或者各自所有,亦可约定其中部
分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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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生效的要件
夫妻或者拟结为夫妻的当事人,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产生的法律效力,
必须具备婚姻及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
1、约定双方必须是要建立或者已经建立合法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必须
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协议必须由婚姻当事人亲自订立,不能由他人代理。
2、夫妻双方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对婚前财产或者婚姻存
续期间的所得财产进行约定。协议的内容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约定的内容限于夫妻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范围,必须符合法律原则和社会
公共道德。
4、约定要明确,明确具体的财产内容、财产处所、财产归属等。
5、虽订立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但未缔结婚姻或者婚姻被宣布无效的或者被
撤销的,当事人的夫妻身份未得到法律的认可,该协议未生效或者无效。
当事人可以在婚前、结婚时或者婚姻存续期间订立、变更或者废止约定财产
制。
五、《婚姻法解释(三)》中明确的婚姻财产关系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已于2011年7月4日由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
年8月13日起施行。《婚姻法解释(三)》中明确了婚姻不动产财产关系和婚姻
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对现实婚姻财产纠纷具有及时准确的指导意义。
(一)婚姻不动产财产关系的明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这也是此
次司法解释中最受关注的的新规定。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
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
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
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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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
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作为出
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所以,房屋
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
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
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
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婚姻
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
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
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婚姻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
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
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
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
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
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
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
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
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
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
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
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
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
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
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
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
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房产升值、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照顾子女和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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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姻解释(三)》第十条的第
二款恰恰证明了老婆和老公一样,都可以是房东。这对于没有购房却又帮配偶长
年还贷的女方,实现了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公平。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一方能否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主张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审判实
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共有关系是最典型的共同
共有关系,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只要
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就无法划分各自的份额,无法确定哪个部分属
于哪个共有人所有。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共有财产分割以后,才能确定各共有
人的份额。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
院不应受理。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某些情形下,法律应当提供夫妻一方在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保护自己财产权利的救济途径。如持有或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一
方,私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转移、变卖,为了赌博、而单独处分共同财产
等,而另一方因种种复杂的因素不想离婚,或者在起诉离婚后被法院判决不准离
婚。如果绝对不允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能眼睁睁看着对方
随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无可奈何,弱者的利益被肆意侵害而得不到有效的保
障,其结果有悖法律公平原则。
现行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也突破了传统民法的共有理论,即允许共同共
有人在特殊情况下请求分割共有物,同时还要保持共有关系。但是,在不解除婚
姻关系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只能是一种例外,必须具有“重大理
由”,否则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另外,在夫妻一方需要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比
如一方父母患重病住院急需医疗费),而另一方不同意给付时,在不解除婚姻关
系的情况下,为保障一方有能力履行其法定义务,应准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不离婚前提下对夫妻共有财产请求分割只能是一种例外,必须具有“重
大理由”。《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
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
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
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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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是涉及婚姻财产问题的重大突破,它确立
了婚内分割财产制度,会对夫妻双方弱势一方起到保护作用。在符合一定条件的
情况下,弱势方不用以婚姻破裂为代价,在婚内直接起诉要求进行财产分割,从
而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失。
虽然,随着我国婚姻法新解释不断的更新和出台,让更多在婚姻中处于更加
弱势地位的一方利益得到了进一步有效的保障。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遗漏之处,尤
其占我国人口近80%的广大农村,现在基本上都是在宅基地上盖的自建房,女方
嫁到男方后对男方自建房毫无权益可言。
目前,德国、法国、荷兰、比利时等国家,法律上明确女方是弱者,在分割
财产时应给予充分的考虑;在荷兰,夫妻离异后并不等于财政上相互扶持的责任
结束,如果其中一方缺乏足够的基本生活资源,另外一方就有责任支付赡养费。
处置离婚的房产时,英国法律并不仅以房产在谁名下来确定其归属,法官会考虑
子女的福利、夫妻双方的收入能力及双方各自在抚养子女、照看家庭方面的贡献
等,即便是只有一方提供购买房产的全部费用,法律仍然认可另一方对房产的非
财物贡献,并支持其在分割房产时获得一定的权益。我国法律在定义、调整和规
定婚姻财产关系方面,必将随着时代的发展在内容上还会有所创新和突破,使其
变得更加丰富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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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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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同财产及夫妻个人财产的区别》.上海白杨离婚律师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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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4 13:22: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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