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国法考点之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更新时间:2024-11-08 03:25:5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4日发
(作者:中顾法律网)

司法三国法考点之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1)国家主权。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

理其内外事务的统治权力。主权具有不可分割、不从属于外来意志

和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主权不是国际法赋予国家的,而是国家固

有的。国际法中的主权原则只是对国家这种最基本属性的一种宣示

和确认。

司法三国法考点之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主权首先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对内最高权。国家在国内

行使最高统治权,包括立法、行政、司法各个方面,也包括国家的

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第二,对外独立权。国家在对他国的交

往和国际关系中,不受任何外国意志的左右,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

的内外事务,包括选择社会制度、确定国家形式和法律、制定对外

政策等。第三,自保权。包括国家在遭受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时进

行单独或集体反击的自卫权,以及为防止侵略和武装攻击而建设国

防的权利。

当今世界,国家之间的相互依赖日益加深,全球化成为一种趋势,

国际社会的合作成为必需。这种合作是建立在主权国家之间的,而

不是对主权或主权原则的根本否定。另外,主权者对内拥有最高权

的同时,也意味着义务和职责;对外享有独立权的同时,也须接受公

认的国际法的制约。换句话说,主权从来就不是极端、绝对、为所

欲为的,而是要受到公认的国际法制约。

(2)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任何国家都拥有主权,各国都有义务相

互尊重主权。在国际社会和国际关系中,各国都有平等的国际人格,

在国际法面前地位平等。

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方面。一方面,维护和捍卫国家的领

土完整是一国主权的重要体现;另一方面,尊重别国主权首先要尊重

别国的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侵占肢解别国领土构成对该国主权的

严重侵犯。

2.不干涉内政原则。

(2)不干涉内政原则。第一,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在国际关系

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本质上属于任何

国家国内管辖的事件,即一国内政;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

自己的意志,维持或改变被干涉国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第二,国

际法允许国家在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义务,

对他国进行援助;也承认各国对他国违背国际法义务的行为有权采取

相应的单独或集体的行动;但这些行动必须具有公认的法律根据并且

应严格在国际法律框架中进行。

3.不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该原则指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

得以武力或武力威胁,侵害任何国家的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

任何与联合国宪章或其他国际法原则所不符的方式使用武力。

(1)不得使用武力原则首先禁止侵略行为。虽然关于侵略的定义

和范围目前还存在一些争论。但侵略行为已被当代国际法确立为国

际罪行之一。它首先导致严重的国家责任;同时,侵略行为的责任人,

还须承担个人刑事责任。(2)不得使用威胁和武力不仅包括禁止非法

进行武装攻击,还包括禁止从事武力威胁和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

(3)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并不是禁止一切武力的使用,凡是

符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规则的武力使用是被允许的,包括国

家对侵略行为进行的自卫行动和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间在

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争端的当事国及

其他国家应避免任何使争端或情势恶化的措施或行动。禁止将武力

或武力威胁的方式付诸于任何争端的解决过程。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与废除战争作为国家政策的工具相联系

的。“诉诸战争权”曾是传统国际法中国家的一项合法的权利,

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和1945年《联合国宪章》后,其已被完

全废止。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有多种,有关国家可以根据主权

平等原则自由选择。

《联合国宪章》和国际人权条约中,对于所有民族都有平等的权

利作出了相关规定,包括各民族具有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决定

自己的命运,平等参与和从事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务的权利,

也规定了各国均有义务尊重和促进这种平等权利的实现。必须注意,

对于国内各民族的平等与自由的权利,各国须通过其国内法及各项

措施来增进和实现。

民族自决原则中殖民地民族的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

地民族的独立。对于一国国内民族的分离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

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根据。这个问题在国际法和国际实践中被认为

是一国的内部事务,是一国国内法的事项,应该尊重国家主权及其

该国全体人民的选择和该国法律制度的规定。国际法明确禁止任何

国家假借民族自决名义,制造、煽动或支持民族分裂,破坏他国国

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任何行动。

6.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是指国家对于由

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义务,既包括对于其作为缔约国参

加的条约而产生的义务,也包括对于习惯国际法产生的义务。这种

履行应真诚、善意、全面,即所谓“约定必守”。

事实上,国家对相关义务履行,也是对国际法的规则遵守和执行

的核心。国际法是国家间通过平等的协议制定的。善意履行义务是

国际法有效性和国际法律关系稳定性的根本基础。因此,“约定必

守”是国际法的最基础的规范之一。对于联合国的成员国,《联合

国宪章》特别规定了宪章中的义务优先于其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中

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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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

关于国际法的渊源的权威论述见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之

规定。

一,法院对于陈述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一)不论普遍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

者。

(二)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三)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四)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家学

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

判案件之权。

据此,国际法的渊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条约;(2)国际习惯

法;(3)一般法律原则;(4)司法判例及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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