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合同法的基本
原则?-
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
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遵守法律,遵守公共秩序,
遵守社会公德是的重要基本原则。
一般来讲,合同的订立和旅行,属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主要涉及当事人的利益,只要当事人的意思不与强制性规范、社会公共利益和社
会公德相抵触,就承认合同的法律效力,国家及法律尽可能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
一般不予干预,由当事人自主约定,采取自愿的原则。但是,合同绝不仅仅是当事人
之间的问题,有时可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涉及维护经济秩序,合同
当事人的意思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表示,不是想怎么样就怎么样。为了维护
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
济秩序的行为,国家应当予以干预。至于哪些要干预,怎么干预,都要依法进行,
由法律、行政法规作为规定。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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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遵守法律的原则与自愿原则是不是矛盾呢?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这两
个原则的关系呢?一方面,自愿原则鼓励交易,促进交易的开展,发挥当事人的主动
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一活跃市场经济;另一方面必须遵守法律的原则保证交易
在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前提下进行,使市场经济由一个健康、正常的道德
秩序和法律秩序。所以说,遵守法律原则.自愿原则是不矛盾的,自愿是以遵守法
律、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同时,只有遵守合同法,依法订立合同、履行
合同,才能更好地体现和保护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地自愿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同依法禁止滥用民事权利是统一的。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合同条文的
规定,有不同的情况:有强制性的规定,有非强制性的规定。对强制性规定当事
人在合同活动中必须执行的。例如,禁止非法借贷,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
或者第三人利益等。对非强制性规定,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例如,合同法规定,合
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
容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确的,首先是由当事人协议补充。正确认识以上两种不同的
规定,有助于指导当事人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自主、自愿地从事订立
合同、履行合同等合同活动。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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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2 00:37:5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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