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先息后本”原则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内容摘要:
民间借贷案司法实践中通常按“先息后本”原则计算尚欠本金及利息。还款顺序直接影响后期
利息计算的结果。本文通过利息计算的基本理论证明“先息后本”方式计算出的利息带有复利
性质,实际利息负担等同复利,甚至高于复利,最低也大于单利。我国法律原则.支持单利
不支持复利(对复利有很严格的限制条件)。为了保证利息的单利性质,应该适用“先本后息”
原则。
一、案例模型
某年初甲方向乙方借款100万元,年利率20%,借款期限1年。甲方没有按借款合同还清全
部本息。前4年每年末还款20万元,合计还款80万元。第5年末乙方起诉至法院。
二、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及计算
《合同法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
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
主债务”处理。”
司法实践中适用该规定按照“先息后本”原则计算。
计算如下:本金100万元,前4年每年利息20万元,每年付清。第5年末应还款:120万
元(其中:利息20万元,本金100万元)。全部还款:200万元(其中:利息100万元,本
年100万元)。
三、利息计算方式基本理论
1、单利方式
借款合同期限内不付息,期满还本付息。计算公式:利息=本金×利率×年数;本息之和=本
金+利息。以上案例(假设期间无还款)全部还款:200万元(其中:利息=100×0.2×5=100
万元)。
2、复利方式
借款合同期限内不付息,但息转本重新计息,期满还本付息。计算公式:本息之和=本金×
(1+利率)^年数;利息=本息之和-本金。这是我国法律所采用的复利概念。以上案例(假
设期间无还款)全部还款:本息之和=100×(1+0.3)^5=248.83万元(其中:利息=248.83-
100=148.83万元)。
3、“先息后本”方式
借款合同期限内每期付息,期满还本。公式同单利,还款金额亦同单利,但还款时间结构不
同。“先息后本”不是一种独立的利息计算方式。那么它到底属于什么利息性质呢?与单利比
较,利息相同,但比单利提前支付利息,不符合单利的概念,不属于单利。与复利比较,其
利息比复利利息小,但比复利提前支付利息,资金有时间价值,比复利利息小的那部分利息
(148.83-100=48.83万元),正是提前支付的利息所产生的新利息。可以这样理解:“先息后
本”是复利最原始的概念。“息转本重新计息”(复利),是在先付利息达不到要求的情况下退
而求其次的一种选择。直接支付利息比利息转本挂账的效力更高,至少是等同的。理论上“先
息后本”等同复利。
四、理论证明“先息后本”等同复利
换一种思路,绕开还款顺序,但严格按复利公式计算。复利公式意味着“息转本重新计息”,
期间还款时也就无所谓还款顺序问题了,都是从最新本息之和中扣减,余额也继续按复利公
式计算利息。现在看看结果如何?
案例可以拆分为5部分,其中:(1)借款20万元1年后还款;(2)借款20万元2年后还
款;(3)借款20万元3年后还款;(4)借款20万元4年后还款;(5)借款20万元期间无
还款,5年后诉讼至法院时还款。以上5部分的最后欠款本息之和均按5年时间分两个时间
段(还款前后)按照复利公式逐一计算,5年后还款金额是多少?
具体计算如下:
(1)借款20万元,复利计息1年,本息之和=20×(1+0.2)^1=24万元,还款20万元,
余额=24-20=4万元;复利计息4年,本息之和=4×(1+0.2)^4=8.29万元。
(2)借款20万元,复利计息2年,本息之和=20×(1+0.2)^2=28.8万元,还款20万元,
余额=28.8-20=8.8万元;复利计息3年,本息之和=8.8×(1+0.2)^3=15.21万元。
(3)借款20万元,复利计息3年,本息之和=20×(1+0.2)^3=34.56万元,还款20万
元,余额=34.56-20=14.56万元;复利计息2年,本息之和=14.56×(1+0.2)^2=20.97万
元。
(4)借款20万元,复利计息4年,本息之和=20×(1+0.2)^4=41.47万元,还款20万
元,余额=41.47-20=21.47万元;复利计息1年,本息之和=21.47×(1+0.2)^1=25.77万
元。
(5)借款20万元,期间无还款,直接复利计息5年,本息之和=20×(1+0.2)^5=49.77万
元。
合计:8.29+15.21+20.97+25.77+49.77=120万元。
与司法实践中“先息后本”计算结果完全一致。这不是巧合。证明“先息后本”等同于复利。利
息实际负担等同于复利效果。
以上计算为什么要做拆分处理?
复利公式中“^年数”(年数次方)是为了体现“息转本重新计息”(复利)的计算,但年数必须
大于1年才能体现出复利效果(理论上小于1年也可以)。正好1年时体现不出复利效果。
如果借款100万元不做拆分处理直接作为一个整体,将5年时间按期间4次还款分为5个
时间段,每个时间段正好为1年,按复利公式计算的利息与按单利公式计算的利息一致。复
利:本息之和=本金×(1+利率)^年数=100×(1+0.2)^1=120万元,利息=本息之和-本
金=120-100=20万元;单利:利息=本金×利率×年数=100×0.2×1=20万元。都是20万元。
这样造成一种混淆,“先息后本”中的利息,既符合复利公式,也符合单利公式,无法判断是
复利还是单利。以上拆分成几部分就是为了形成大于1年的时间段。比如拆分中的第二部
分:借款20万元2年后还款,5年时间就分为还款前2年,还款后3年的时间段,还款前
后都严格按复利公式计算利息,就能体现出“息转本重新计息”的复利性质。这种拆分只是一
种“数学代数拆分”处理,不影响最后的结果,但可以更直观的看出其利息的复利性质。
以上是用拆分的方法证明。还可以用投资模型的方法加以证明。案例模型可以理解为一种投
资模型:投资100万元(现金流出),1年后收回20万元(现金流入),2年后收回20万元
(现金流入),3年后收回20万元(现金流入),4年后收回20万元(现金流入),5年后收
回120万元(现金流入)。用现金流量净现值理论计算该投资模型的内含报酬率为20%。这
里的内含报酬率是复利的概念。
两种方法殊途同归。进一步证明“先息后本”等同于复利。
五、“标准先息后本”与“随机先息后本”
案例模型中“先息后本”,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复利周期)规定金额(应付利息)付息,定义
为“标准先息后本”。现实中由于债务人资金困难等原因,通常不定时间不定金额随机还款(付
息),定义为“随机先息后本”。至此,“先息后本”等同复利的论断,应该重新更严谨地表述为
“标准先息后本”等同复利。
那么,“随机先息后本”的情况如何呢?
将案例中“标准先息后本”还款时间结构改成两种典型的“随机先息后本”还款时间结构,计算
结果与其对应的复利方式计算(拆分成几部分严格按复利公式计算)结果对比如下:
第一种情况:按复利周期提前付息
每半年还款10万元,期间还款90万元,按“先息后本”方式第5年末还款110万元。合计还
款200万元。对应的复利计算方式,拆分为10部分逐一计算(思路同上,具体计算过程略),
第5年末还款102.90万元。“先息后本”方式比复利方式多还款:110-102.90=7.1万元。原
因是其中5个10万元利息提前半年付款,或者理解为原来复利周期1年,现在复利周期半
年。改变了借款合同要素,对债务人不利所以多付利息。实际利息负担大于复利。
第二种情况:按复利周期推后付息
前4年每两年还款40万,期间还款80万元,按“先息后本”方式第5年末还款120万,合计
还款200万。对应的复利计算方式,拆分为3部分逐一计算(具体计算过程略),第5年末
还款131.71万元。“先息后本”方式比复利方式少还款:131.71-120=11.71万元。原因是其
中2个20万元利息推后1年付款,或者理解为原来复利周期为1年,现在前4年阶段复利
周期为2年。改变了借款合同要素,对债务人有利所以少付利息。实际利息负担小于复利但
大于单利。
以上是改变还款时间结构的两种情形:提前和推后付息。还有改变还款金额结构的两种情形:
超额和欠额付息。其实不存在超额付息,因为按照“先息后本”原则付息后还有剩余就付本;
欠额付息可以理解为“其中一部分利息推后付息”。所以所有改变还款结构的情形都可以归纳
为提前和推后付息两种情形,都存在“先息后本”方式比对应复利方式多付息或者少付息的问
题。
六、“先息后本”原则对利息负担影响总结
加重债务人实际利息负担,并且加重程度不确定:(1)严格按规定时间(复利周期)规定金
额(应付利息)付息时,利息负担等同复利;(2)比复利周期提前付息时,利息负担大于复
利;(3)比复利周期推后付息时,利息负担小于复利但仍然大于单利;(4)一种极端情况,
期间不付息最后付息时,利息负担等同单利。
七、我国法律对复利的限制
1、《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
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
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
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
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
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
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款是对“息转本重新计息”(复利)的限制条款。总结为三个限制条件:(1)利率不超过
24%;(2)重新出具息转本债权凭证;(3)本息之和总额限制。
2、《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
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案例模型中没有重新出具息转本债权凭证,所以不能按照复利计算。以上已证明“先息后本”
等同复利,所以《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已被《审理民间借贷案的规定》第二十八
条所废止。以此为依据确定的“先息后本”原则自然也不再适用。
八、民间借贷案的正确法律适用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条: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
已到期的债务。”
案例模型中本金已到期是一定的。利息表面看已到期,但其实没有到期。按照单利概念,最
后一次付清所有债务时支付利息才符合单利的概念,以上也证明期间先支付利息带有复利性
质,故单利利息到期时间永远是最后一次付清所有债务的时候。所以民间借贷案本金及利息
(单利)的计算应该适用《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按照“先本后息”原则计算。
如果现实中案件达成了“重新出具息转本债权凭证”条件,允许复利计算利息,怎么办?也不
能按“先息后本”原则,因为虽然“标准先息后本”等同复利,但现实中随机还款的可能性更大。
所以必须还按“先本后息”原则,但计算利息时严格按照复利公式计算。
九、改按“先本后息”原则计算及差异影响
案例模型改按照“先本后息”原则计算如下:
第1年本金100万元,利息20万元;还款后第2年本金80万元,利息16万元;还款后第
3年本金60万元,利息12万元;还款后第4年本金40万元,利息8万元,还款后第5年
本金20万元,利息4万元。第5五年末应还80万元(其中:本金20万元,利息累计
=20+16+12+8+4=60万元)。
“先本后息”与“先息后本”比较,差异=120-80=40万元,全部为利息差异。本金100万元,
利息差异就高达40万元,可见影响非常大。
十、其他及建议
本人为一宗民间借贷执行案债务人作咨询服务,本金11620万元,利率按银行同期四倍(接
近24%),迟延履行跨期5年多,期间很多次随机还款。法院也按照司法实践中普遍适用的
“先息后本”原则计算利息。造成利息差异3756.94万元(其中:一般债务利息2840.52万元,
加倍利息916.42万元)。严重加大债务人实际利息负担。触动本人撰写此文。
由于利息(即资金时间价值)理论专业性强,建议有关部门组织有权威的财务专家参与法条
讨论,本人也希望能有幸参与讨论。以达成“先本后息”适用原则,避免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本人作为一名注册会计师,财务功底比较扎实,对本文内容的严谨性正确性很有信心。
本文发布于:2022-08-22 00:22: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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