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原则与中国民法近代化
朱 勇Ξ
内容提要:中国民法近代化以西方近代民法所体现的人格平等、私权神圣、契约自由、过错责
任等私法原则为模范,同时也根据西方近代民法适应技术进步、社会发展在私法原则方面的
变化,调整自身内容。中国近代民法的演进,基于西方近代民法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变
化,确定了一条从传统的家庭本位走捷径过渡到社会本位的路线,对于中国近代民法和中国
近代社会,均产生重要影响。
关键词:私法原则 中国近代民法 法
20世纪初期发端的中国民法近代化经历了艰难的过程。作为民法近代化的阶段性成果,先后产
〔1〕民国初年民律草案(以下简称民初)〔2〕以及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生《大清民律草案》、《民律草案》
〔3〕中国民法近代化,以移植西方近代民法为主旋律,从法律(以下简称)。的《中华民国民法》《民法》
理念、法律原则.到法典结构、法律概念等,均直接吸收西方近代民法的基本框架。而西方近代民法自
身的发展、演进,也在中国民法近代化过程中体现。
1804年法国公布、实施《拿破仑法典》。作为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第一部民法典《拿破仑法典》,从
民事法律关系方面,使得1789年《人权宣言》所宣示的重要原则得以体现,并开创了近代资本主义国
家民事立法的先河。根据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的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理论,基于资本主
义政治发展与经济进步的要求,同时也是针对中世纪社会身份性等级制度《拿破仑法典》,明确提出
“人格平等”的基本法律理念,并确立了私权神圣、契约自由、过错责任的三大私法原则。在整个19世
Ξ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中心主任。
〔1〕
根据清末法制改革方案,修订法律馆于光绪三十三年(
1907
)开始组织起草《大清民律草案》。草案起草,参照德国、瑞士、
日本等国民法典,并参考各省民俗调查结果。宣统三年(
1911
)九月,草案完成,进呈朝廷。但很快辛亥革命爆发,清王朝
灭亡,该草案未及公布实施。《大清民律草案》共分五编: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其中,前三编由修订法律馆在日本
法学家协助下起草,后三编则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关于《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过程及基本内容,可参见张生:
《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
1915年至1925年,北洋政府时期由法律起草部门起草《民律草案》,于1925年完成。一般称为民初《民律草案》。该草案
共五编: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该草案起草,参考《大清民律草案》、各国立法资料,以及各省民事习惯调查结果。
该草案未正式公布实施,但曾由北洋政府司法部通令各级法院在审判中作为法理适用。关于民初《民律草案》的详细情
(
1912-1928
)》况,可参阅黄源盛《民初法律变迁与裁判:,台湾政治大学法学丛书2000年版。
〔3〕
《民法》的起草始于1928年夏天。1928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成立,全面开展民法起草工作。《民法》的起草、公布,
实行分编进行的方式。从1929年5月到1931年5月,先后公布、实施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详细情况可参
阅史尚宽《民法总论》:,198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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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2005年第6期
纪资本主义国家民事立法活动中《拿破仑法典》,所提出的“人格平等”理念以及三大私法原则,均起到
〔4〕但从19世纪后半期开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分化,抽象意义上的人格平等经常重要作用。
性地导致具体人在实际身份以及实际利益上的不平等。而体现权利中心、个人本位的所有权绝对、
契约自由、过错责任私法三原则也经常性地从形式正义滑向实质非正义。根据近代民法在发展过程
中存在的问题,西方各国开始关注近代民法精神,尤其是私法三原则的合理性,开始关注实质意义上
的人格平等。1900年《德国民法典》作为资本主义国家民事立法新的经典,针对国家与社会发展的新
〔5〕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私法三原则进行了调整、修正。
近代中国的演变,从政治体制的更新,经济结构的调整,到法律制度的变革,在其起始阶段,均是
一个被动的过程。外国力量入侵,民族利益受损,为救亡图存,为富国强兵,中国社会被推上近代化轨
道。而就法律变革而言,中国法律近代化,既有社会演进导致法律自身发展的逻辑动因,也有列强基
于自身利益考虑而实施的外部推动。这一推动转变为以西方各国的法律价值、法律原则、法律体系为
〔6〕起点的被动性,目的的功利性,对于中国模范,通过法律重构,实现收回领事裁判权的功利目的。
法律近代化,对于中国民法近代化产生重大影响。另外,以法律移植为主要手段的中国民法近代化,
在被移植对象处于变动、调整的情况下,其近代化步伐产生了一定的混乱、不协调。而西方近代民法
在价值观上的变化趋势与中国社会价值取向上的特殊关系,也直接影响了中国民法近代化的基本进
程。
一、从社会到家庭:近代中国民法中的人格平等
人格平等是人类社会对于自身构成的理想描述,也是人类作为整体所追求的目标。社会的存在,
需要保持一定的结构形式楷保持一定的层次体系,从这种意义上说,绝对、全面意义上的人格平等永
远只能是一种理想状态的描述。但随着人类文明的深入发展,人类社会必将更加接近真正意义上的
人格平等。
人格平等的实现首先是一个由政治到经济的过程。人类文明史告诉我们,人格平等首先是政治
变革,或者是政治革命的产物。在处于不平等的社会状态下,如果需要朝着平等的目标移动,需要以
变革的手段,改变与既定的不平等社会状态相适应的社会政治结构。实现了何种程度的政治平等,方
才能够通过法律的方式,实现何种程度的经济平等。
人格平等的实现也是一个从社会到家庭的过程。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要以两性婚姻为基础、
以父母子女共同生活为形式的家庭的存在,家庭就会以不同的方式,作为社会的细胞而存在。一般而
言,现代文明之中,任何人脱离不了两大共同体而独立生活:国家和家庭。现代人可以不参加其他任
何社会共同体,但他至少具有两种角:国家公民和家庭成员。公民之间以共同的利益追求、共同的
文化追求为联结的纽带,而家庭成员之间的联结,则在普通公民的利益、文化纽带之外,有一种深刻的
情感纽带。情感纽带的存在,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人格平等显得格外复杂、特殊,也使得家庭成员之
间的人格平等追求更加艰难。可以说,衡量一个社会人格平等实现的程度,最重要的依据是家庭成员
之间达到了何种意义上的平等。
西方近代民法主张的人格平等,是通过资产阶级革命实现的政治平等而进一步追求的经济平等,
也是由社会结构意义上的国家公民之间的人格平等向家庭成员之间的人格平等的延伸。这种从政治
到经济、从社会到家庭的人格平等实现途径,在中国近代社会演变过程中通过民法近代化,表现出复
〔4〕
参见余能斌主编《民法典专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
参见何勤华主编《德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6〕
参见李贵连《近代中国法制与法学》:卷一“,清季法律改革与领事裁判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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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原则与中国民法近代化
杂、曲折的过程。
中国传统社会重伦理纲常,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家长家属之间,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等级关
系。1840年开始的近代变革是一场以救亡图存为主要目的的政治变革,思想观念和社会关系的变化
只是政治变革的副产品。道德伦理、纲常名教、宗法关系不是变革的主要对象。与清末社会这种特殊
性相适应,在法制变革中,民事立法活动产生一种奇怪的现象:在财产关系方面,全方位引进西方近代
〔7〕法律理念、法律原则;而在涉及家庭伦理关系的身份方面,则基本保留传统中国的习惯。
人的身份包括社会身份和伦理身份。伦理身份专指存在婚姻、血缘以及相关法律拟制关系中的
人的相互地位,主要限于亲属关系;而广泛存在于社会之中的非亲属关系的相互地位,则为社会身份。
传统社会的身份等级关系既包括政治社会等级,也包括亲属伦理等级。清末法制变革引进西方理念,
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政治社会等级观念,在法律上初步确立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原则。但在家庭关系
方面,在亲属伦理身份方面,则一如其旧,基本保持了传统社会的亲属身份等级原则,在《大清民律草
〔8〕案》中有明显体现。
清末立法者编订《大清民律草案》,对于家庭制度也有着深入、细致的考虑。对于欧美各国盛行个
人主义,以个人自由、个人独立排除家庭本位的民事立法,清末立法者有较为清醒的认识。在《大清民
律草案》亲属编说明中,立法者在比较民事立法家属主义与个人主义的特点、历史之后,详细说明了保
持家庭本位、采用家族主义立法原则的诸多理由。
“两大主义究孰优绌?从理论上言之,家属主义长处固多,短处亦不能免;个人主义短处固有,长
处亦非全无。其短长得失实难概论。惟编纂一国法典者,须实际与理论兼顾,不得专以理论上之长短
为长短。夫法律上发生此个人与家属两种主义,必先于社会实际上先显存此两种情形。社会实有此
情形,法律始生此主义。所谓法律,只能规律社会,不能产生社会者此也。以个人制度之社会,采用个
人主义之法律,则两合;以家属制度之社会,采用个人主义之法律,则可谓两背。欧美各国《亲属律》,
多采个人主义,以欧美各国近日社会盛行个人主义,于家属主义已经绝迹故也。泰西古时亦行家属制
度,至罗马末叶已渐变。近今则全行个人制度,其家属制度衰废之原因虽多,举其要者,崇拜祖先之念
衰,独立自由之念盛而已。至日本《亲属律》则采家属主义,以日本今日社会盛行家属制度故也。中国
编纂《亲属律》应取何主义?中国今日社会实际之情形,一身以外,人人皆有家之观念存。同住一家者
为家属,其统摄家政者为家长。现行于社会者既全然是家属制度,不是个人制度,而家长、家属等称谓
散见于律例中颇多。又,历代皆有调查户口、编查户籍之举,凡所谓户者,即指家而言,是于法律上又
认明所谓家矣。以十八行省皆盛行家属制度之社会,数千年来惯行家属制度之习尚,是征诸实际,观
诸历史,中国编纂《亲属法》,其应取家属主义已可深信,再无疑义之留矣。……此次编纂《亲属法》,其
根本主义应取家属主义,不取个人主义,于婚姻、亲子之前,先冠以家制一章。但虽取家属主义,须宗
〔9〕自为宗,家自为家。方与中国家属制度相合。”
家属主义立法原则的确定,传统家庭本位思想的影响,使得《大清民律草案》在确定人的伦理身份
方面,保持传统法律中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家庭等级身份原则。在家庭事务、日常生活中,父母子女
〔7〕
《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依其内容,分步起草。首三编,即总则、债权、物权由修订法律馆在日本法学家协助下起草,并于
宣统三年(
1911
)九月五日完成上奏。后二编,即亲属、继承编,由于其内容多涉及伦常礼教,与习惯传统息息相关,为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