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资料推
荐………………………………………
民法典编纂背景下的基本原则立法
(一)民法总则草案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信原则
5.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原则
6.公序良俗原则
7.合法权益受保护原则
(二)
1.确立不同的民法基本原则的标准是什么?
2.确立不同的民法基本原则有何实质差异?
法学的核心任务即是解决本土的纠纷
(三)要不要基本原则
说服力来源之一:历史
说服力来源之二:体系
(四)从历史看要不要基本原则(基本原则的立法渊源)
1/6
………………………………………………最新资料推
荐………………………………………
1.1922年《苏俄民法典》实际上规定的是操作性问题,而非基
本原则
2.1964年《苏俄民法典》丰富了技术性规定,体现的是社会主
义性质的表述
3.各个社会主义民法典首先是社会主义民事法律调整任务和原
则单独分开规定。
4.195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1980年民法通则都是模仿
苏俄民法典。
5.1985年民法通则草案精简了社会主义表述,传统民法理念大
大增加,技术性规定增加。
6.1986年民法通则包含了平等、合法权益受保护、公序良俗、
公平原则,社会主义式表述仍存在但大大减少。
7.中国民法通则曾创造性地包含着三大部分:技术性规定、传统
民法理念、社会主义式表述。(两大阵营的融合与折中)
(五)从体系看要不要基本原则
1.德国民法理论语境中基本原则的含义:最高层的原则根本尚不
区分构成要件及法效果,其毋宁只是以作为进一步具体化工作指
标的一般法律思想。此类原则有:法治国原则、社会国原则、尊
重人性尊严的原则、自主决定与个人负责的原则。(拉伦茨)
2/6
………………………………………………最新资料推
荐………………………………………
2.卡纳里斯“一般法律原则.包括:自我决定原则、自我负责原
则、交往及信赖保护原则、尊重他人人格及自由原则。
3.拉伦茨认为一般法律思想(基本原则)不是规则,不具有裁判
功能,故无需规定于民法典中。
4.在德国,诚实信用并非最高层原则,而是一个“下位原则”,
其性质为“概括条款”(一种法律规范),公序良俗原则同样也是
概括条款。
5.A→B(A代表使用条件具备,B代表规范得到适用,符号代表
蕴含词“如果,则”)
6.全有或全无的适用方法:规则在适用时,是以完全有效或无效
的方式。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则是
有效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方
法,该规则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
7.概括条款属于规则,原则与之不同(eg:“权益受保护原则”,
“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利”,帕尔默案)
8.原则是在A推出B的过程中进行权衡,如过程不符合原则则B
不可推出。
9.概括条款是权衡A是否合理。
10.最佳化命令和确定性命令:原则是最佳化命令,它们能以不
3/6
………………………………………………最新资料推
荐………………………………………
同的程度被实现(存在原则之间的互相权衡),规则是一种仅能
以被遵守或不被遵守的方式来实现的规范,是确定性命令。原则
可以被部分实现,原则的适用有无穷种可能,规则在事实上和法
律上可能的范围内构成一种决断。(香烟强制标示体现了两种基
本权利原则的冲突与部分实现)
11.规则是A满足后确定地发生B,在符号上不可权衡,原则是
在A满足后未必发生B,而是一个开启一个权衡的过程。
(六)我国民通两类“基本原则”及其成因
1.第一部分是民通第4条的“诚实信用”以及第七条“公序良俗”,
以上是有裁判功能的概括条款。
2.第二部分是民通第一章中其他所谓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自
愿原则、公平原则、合法权益受保护原则,以上是没有裁判功能
的一般法律思想。
3.对我国民法基本原则基础理论的反思:
A.基本原则的“效力贯彻始终性”
概括条款的效力不可能贯彻民法始终;
任何条款都有其确切的适用领域,不可能适用于民法全体;
贯彻民法始终性的真正所指,是指向并解说那些不具有裁判功能
的法律理念。
4/6
………………………………………………最新资料推
荐………………………………………
B.“效力贯彻始终性”理论带来的实践危害
第一,将本不具有裁判功能的民法理念作为裁判依据在全民法范
围内适用
如侵权法中的公平原则(会导致法官随意创设形式平等的例外)
第二,将本只能在特定领域中适用的概括条款在全民法领域中适
用
如以诚信原则否定自由磋商的合同的效力(应以公序良俗原则否
定自由磋商合同效力)
4.基本原则的立法准则、司法准则、行为准则功能
行为规范在规范逻辑上当同时为裁判规范,裁判规范并不必然是
行为规范。(黄茂荣)不是裁判规范的也不属于行为规范。
立法准则和行为准则功能都不可行,唯司法准则可行。
(七)民通基本原则立法模式的成因
1.大陆法系国家具有绵亘久远的私法传统
2.中国没有私法传统,我国民通制定时,社会中尚不存在这些前
提性因素,当然也就无法向民法供给。我们的经历恰恰相反,我
们是希望通过法律的规定来向社会输出这些因素。
(八)我国民法典总则对基本原则的立法安排
5/6
………………………………………………最新资料推
荐………………………………………
在民法典总则制定之时,我们还有无必要继续民通上的混淆?
1.基本原则作为民法首章的立法体例,来自前苏联及社会主义国
家民法典,而这一点不应再成为我们选择的决定性因素。
2.技术性规定必须要有
3.传统民法理念中的一般法律思想不需要明文化
4.一般法律思想与概括条款的混淆不仅无益而且有害
5.诚实信用(应放置于法律权利行使之下)、公序良俗(应放置在
法律行为无效分类之下)两个概括性条款各归其位、各得其所
6.即使明确了一般法律思想不用于裁判,也不宜将其立法化,因
为这会造成民法“内在体系”的固化
6/6
本文发布于:2022-08-22 00:03:5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8431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