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行业规范管理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2024-11-09 00:08:2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1日发
(作者:上海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恭祝所有努力者

事业有成,步步高升!

司法鉴定行业规范管理实施意见

汇报人: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

编号: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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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根据省厅《关于印发<关于2021年在全省司法鉴定行业开展

“规范化管理年”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

实《省司法鉴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全市司法鉴定管理

工作,不断推进司法鉴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市局决

定今年在全市司法鉴定行业开展“规范化管理年”活动。现提出如下实

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中国特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

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条例》的贯彻

实施,以实现司法鉴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和提高鉴定质量

为总目标,以“工作制度化、鉴定程序化、档案模本化”建设(以下简

称“三化”建设,活动方案另文印发)为重点,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通过广泛、深入地开展“规范化管理年”活动,推动全行业切实转变管

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有效解决管理和执业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

面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为构建“平安、法治”做出新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规范化管理年”活动,努力做到“三

个规范”:规范管理工作、规范执业资质、规范执业活动;达到“三化”:

工作制度化、鉴定程序化、档案模本化;实现六个目标:一是管理体

系进一步健全,二是管理制度、机制进一步完善并得到有效实施,三

是管理干部和鉴定人队伍职业素质进一步增强,四是管理工作和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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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进一步规范,存在的突出问题、薄弱环节得到有效整改,五是违

规违纪行为和信访投诉案件进一步减少,六是鉴定质量和社会公信力

进一步提高。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管理工作。司法行政机关要着力改进和规范司法鉴

定管理工作,切实履行《条例》赋予的监管职责。一是加强管理工作

基础建设。要进一步健全管理机构,明确各级行政管理机构的具体职

责,加快建立“两结合”管理机制,积极筹建我市司法鉴定协会;各市、

区司法局要明确专人负责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和

措施,确保资质管理、执业监管、业务指导、队伍建设和统计信息、

组织协调、工作运转、监督控制、评价激励等各方面工作都有章可循,

并着力抓好制度落实,不断提高执行力,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进一

步加强和改进对管理干部和鉴定人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素质。

二是规范管理行为。进一步完善工作规程,严格依法依规办理鉴定机

构和鉴定人申请登记、变更、延续的受理、审查等资质管理工作,加

强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管和年度考核,规范投诉处

理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惩戒工作,完善鉴定协会自律管理机制。

三是加强执法监督。按照《省行政程序规定》和《省司法行政系统执

法执业考评办法(试行)》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严

格执法责任,加强对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监督考核,切实提高管理工

作公信力。

各鉴定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自律管理机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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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建立执业公开制度,严格落实“八个公开”,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

二是健全完善受案登记、鉴定实施、检材保管、三级审核、文书出具、

出庭作证、回避、保密等运作规程,确保鉴定实施依法、独立、客观、

公正;三是健全完善仪器设备管理、技术论证咨询、质量跟踪反馈、

自我纠错等内部质量控制制度,不断提高鉴定质量;四是健全完善工

作考核、激励约束、投诉处理、责任追究等内部监督评价制度,切实

加强自律管理;五是健全完善人员管理、教育培训、收费、分配、财

务管理等制度,努力增强事业发展的内在活力;六是规范和强化法定

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切实加

强党组织建设,以确保对鉴定机构的有效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鉴定

机构在整个管理体系中的基础作用。

(二)规范执业资质。鉴定机构、鉴定人应当依法保持和不断

完善、提高自身资质条件,确保执业资质的合法性。一是规范业务范

围。根据省厅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细化、明确鉴定机构和鉴

定人的业务范围,对不具备资质条件的执业类别和鉴定事项应限期整

改,整改不合格予以注销或者调整。二是规范资金、执业场所、仪器

设备的配置、管理和使用。鉴定机构应当具有规定数额的资金,依法

设立银行账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禁止抽逃和挪作他用;

执业场所应当满足鉴定业务需要,按照规定设立独立的接待室、检查

室、鉴定室、档案室等功能区,未经登记不得在住所地以外设立或者

变相设立分支机构和其他执业场所;仪器设备的品种、数量、性能应

当符合配置标准,并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保持其适用性。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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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人员资质。鉴定机构应当具有符合法定数量的鉴定人,鉴定人和

机构负责人应当符合法定资质条件。四是规范其他资质条件。鉴定机

构和鉴定人所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分别按照规定通过认证认可

或者能力验证(评价);相关行业有特殊资质要求的,应当具备相应

资质。

(三)规范执业活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按照《决定》、《条

例》、部颁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业,做到“八个统一”、“十

个禁止”。“八个统一”:一是统一接受委托。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

程序受理委托,做到有鉴定委托书、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鉴定事项、

鉴定材料符合受理要求。二是统一指派鉴定人。对同一鉴定事项,应

当指派本机构两名以上具有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

定,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三是统一鉴定材料管理。依照有关规定严

格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对鉴定材料的提取、接收、传递、检验、保

存、处置等进行记录和控制。四是统一鉴定实施。对鉴定的过程进行

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的内容应当客观、准确、完整、清晰,确保鉴

定结果的可追溯性,鉴定事项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有关要求。五是

统一鉴定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鉴定标准,自行采用技术方法的

应当统一和规范,具有有效的正式文本,并能够正确适用。六是统一

鉴定复核。建立三级审核制度,有专人对鉴定的实施程序、技术操作、

结果、文书规范等进行复核,发现违规和错误情形,及时予以纠正。

七是统一文书格式。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符合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

规范》的规定。八是统一档案管理。严格落实一案一卷、分类立卷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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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鉴定档案的归档、管理和使用符合规定要求。“十个禁止”:禁止

未经登记私自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禁止鉴定人同时在两个以

上鉴定机构执业,禁止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违反回避规定执业,

禁止以诋毁其他鉴定机构、鉴定人或者支付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

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禁止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或者当事人

财物,禁止做虚假鉴定或者违反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实施

鉴定,禁止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禁止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禁

止拒绝履行鉴定援助义务,禁止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

者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弄虚作假。

三、实施步骤和措施

“规范化管理年”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学习动员阶段(4月)

各市、区司法局和各鉴定机构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

全面、深入的动员部署,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学习计划,组织全体

管理干部和鉴定人员认真学习本实施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充分认识开展“规范化管理年”活动的重要意义,明确“规

范化管理年”活动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内容,为扎实开展好

这项活动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为确保整个活动不走过场,各市、区

司法局和各鉴定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活动方案或者工作计

划,切实做到人员、时间、内容“三落实”。各市、区司法局司法鉴定

管理机构要在抓好自身学习的基础上,加强对整个学习情况的调度和

指导,学习动员阶段结束后10日内写出书面总结材料,与本市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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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活动的实施意见或工作计划一并报市司法局;市局学习动员阶段结

束后15日内将书面总结材料与开展活动的实施意见报省厅。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6月)

各市、区司法局和各鉴定机构、鉴定人要按照“三个规范”的内

容要求,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全面查本单位

和本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司法行政机关要重点查

是否存在管理理念和方式不适应、管理机构和队伍不健全、管理职责

不明确、管理制度不完善,以及在资质管理、执业监管、业务指导、

队伍建设等各方面和组织协调、工作运转、监督控制、评价激励、统

计信息等各个工作环节上存在的措施不得力、行为不规范、效率不高

等问题;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要重点查在机构内部管理和鉴定受

理、实施、文书出具、出庭作证等执业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查摆和整改台帐,逐个剖析

问题产生的原因,研究制订整改措施,明确整改的责任人、时限和要

求,解决一件销号一件。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要写出书面自查自纠

报告,逐项说明查处的问题、整改的措施和情况,按下列要求上报: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报告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各市、区司法局的报

告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的报告报省厅。

(三)建章立制阶段(7月-9月)

各市、区司法局和各鉴定机构,要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

和不足,认真总结整改经验,本着“边查边改、改建结合”的原则,努

力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章立制要注意从鉴定管理工作和鉴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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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最基础的环节和最基本的要求做起,从看得见、摸得着的事情入手,

对鉴定管理和执业活动中的各项制度机制进行全面的归纳梳理、健全

完善,确保鉴定管理和执业活动的每一个方面、每一个环节、每一道

程序、每一项行为都有章可循。原有制度规范不明确的,要明确起来;

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抓紧修改;执行不好的,要出原因,改进措施;

还没有明确规定的,要尽快研究制定。要坚持边查边改边建,努力形

成科学、规范、有效的管理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要健全规章制度监

督执行机制,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各鉴定机构新制定、修改的制度规范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各市、区司法局新制定、修改的制度规范报市司法局备案;市司法局

新制定、修改的制度规范报省厅和省鉴定协会备案。

(四)检查验收阶段(10月―11月)

十月份,市司法局根据“三个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各市、区司法局和各鉴定机构的管理工作、执

业活动和自查自纠、建章立制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准备迎接省

厅十一月上旬的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未自查自纠或者自查自纠

未能有效整改的问题,要记录在案并提出整改建议,督促责任单位和

责任人限期整改。对不按规定要求组织开展活动、故意隐瞒问题或者

经检查督促不认真整改的,要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鉴定机构

和鉴定人在管理和执业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凡在活动中主动

自查自纠的,视问题的性质、情节、后果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

罚;经检查发现后有效整改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意隐瞒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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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经检查督促仍不认真整改的,从重处罚。

十一月中下旬,各市、区司法局和鉴定机构对“规范化管理年”

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鉴定机构的书面总结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各市、区司法局的书面总结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的书面总结11月

底前报省厅和省鉴定协会。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区司法局要高度重视,把规范化

管理年活动作为今年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

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实施意见,做

好组织实施工作。同时,要积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采取得力措施抓

好自身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二)突出重点。开展规范化管理年活动重点是建立工作长效

机制。各市、区司法局和各鉴定机构要以“三化”建设为重要载体和主

要目标,切实抓好制度建设,着力健全制度体系,形成覆盖行政管理、

行业管理和鉴定机构自律管理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制度机制。要在

抓好建章立制的同时,重点解决好执行责任制问题,保障各项制度有

效落实,巩固规范化管理年活动的成果。

(三)加强督导。市和各市、区司法局要将活动开展情况纳入

对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年度考核内容。市司法局成立督查组,实施分

类指导,加强对每个阶段活动开展情况的检查指导,确保活动不走过

场。要坚持开门整改,采取走访、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公开监督

电话和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以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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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和改进工作。要注意发现、培育、推广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通过

典型示范、经验交流促进活动的深入开展。

(四)积极宣传。要充分利用网站、信息简报、媒体等形式大

力宣传开展“规范化管理年”活动的意义、内容、进展情况和活动中涌

现出的先进典型,宣传司法鉴定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

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成就和作用,宣传《条例》和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关于鉴定委托、受理、实施、采信、投诉处理等方面的制

度规定。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为扩大司法鉴定行

业的社会影响、推动司法鉴定工作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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