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司法所开展工作存在主要问题及对策

更新时间:2024-11-15 00:01:3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1日发
(作者:站有)

基层司法所开展工作存在主要

问题及对策

基层司法所开展工作存在主要问题及对策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最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民调解、

法制宣传、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等多方面工作,担

负着代表县司法局向广大众开展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和法制

保障的重要职能,是司法行政机关服务中心、服务大局、服务

众、服务社会的基层平台和最前沿阵地,是党和政府联系人

民众的重要渠道和纽带。司法所是基层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

部分,在创新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司法所建设取

得了长足发展,但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比,仍存在不

少困难和问题。下面结合工作实际,基层司法所在开展工作中

主要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司法所基础建设存在问题

1、人员问题。因基层司法所编制问题,司法所存在着人

少事多的普遍情况,从全省来看,“一人所”还有很大比例,工

作完成难度较大。且司法所人员结构复杂,公务员、事业人员、

大理、昆明的基层司法所存在1人编制所管理近50多名

社区矫正人员情况,光光档案材料、电话记录等就基本只能保

证,而走访根本不现实。

1、经费保障落实不足,信息管理方式落后

因为社区矫正人员是非监禁性刑罚执行,司法所平时只能

通过电话等方式来掌握大概行踪,虽然有的地方发放有定位手

机,但因为手机的流动性和自由性,无法保证人机没有分离。

而效果更好的定位手环缺因为价格昂贵,在很大地区都无法落

实。

2、社区矫正相关部门自上而下协调不足,

司法行政部门承担着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

的一线工作,却没有法律所赋予的相应司法奖惩权,实施

减刑或撤销假释等司法奖惩措施。必须经过公安、检察、

法院等部门,操作程序复杂、条件高、适用比例较低。由

于工作手段少,管理措施有限,导致部分矫正人员不配合

教育管理,从而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通过涉及

到缓刑部分,法院一般都是直接判决,没有充分听取当地

意见,导致缓刑社区矫正人员对法律的轻视。而部分特殊

矫正人员(高危病、艾滋病)等因监狱不接收导致期对法

律及政法机关无惧无畏,甚至重新犯罪。

二、相关对策建议。

(一)基础建设方面

无论是基层司法所的人员问题,还是经费、职能等方

面,都是需要司法行政系统自上而下的政策来明确解决

的。只靠基层向党委政府争取支持,往往只能治标不治本。

特别是专职专干方面,需要上级部门沟通协调,以政策方

式防止司法所因为过多参与政府工作导致的本职工作失

职渎职。

(二)人民调解方面

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充分发挥村社干部及

周边众,形成人民调解共参与的工作格局。进一

步加大对村级调解员的补助,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

齐抓共管,使纠纷调查取证和调解处理形成统一调

度,统一指挥,统一研究对策,统一处理方案的综

合调处工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了司法行政部门参

与“三大纠纷”“配角变主角”的问题,真正做到

依法行政。

(三)社区矫正方面

建议上级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具有强制力的《社

区矫正法》,对《刑法》中五种矫正人员的监管措施

进一步细化,明确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适用条件、

适用程序、执行方式、经费保障以及执行机关的权

利分工;赋予司法所工作人员必要的强制执行权,

在矫正人员抗拒矫正时,能行使有效的强制管理手

段,让其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以维护社区矫正执

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从上级层面确定合作机制,

如把社区矫正人员纳入公安重点监管人预警系

统,可以杜绝社区矫正人员私自外出导致重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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