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社区调解工作制度

更新时间:2024-11-15 09:52:3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1日发
(作者: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

附件3:

村(社区)人民调委会日常管理制度

及调解室公示制度

上墙制度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终止调解。

二、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三、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图,提出合理要求。

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五、若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诉讼。

纠纷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规则。

三、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四、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受理范围

一、人民调解受理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和

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

二、人民调解不得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

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纠

纷,以及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

解决的纠纷。

三、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

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

书面调解协议。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期限。在纠纷调解结案后,专职调

解员须在一周内整理好卷宗,并归档。

五、专职调解员对矛盾纠纷的调查、调解、达成协议、

督促履行、回访等笔录材料须保持整洁、清楚,不得有纸张

污损。

六、人民调解委员会无偿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不收取任

何费用。

调解工作原则

一、依法原则

人民调解组织管理和调解的矛盾纠纷的范围要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调解矛盾纠纷要以法律、法规、规

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作为辨别是非的标准;达成调

解协议的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二、自愿平等原则

人民调解组织在受理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人

民调解组织,在调解纠纷时,必须坚持自愿平等原则;调解

协议书的签定必须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书要由当事人

自觉履行。

三、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

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得因未经调

解而拒绝受理。

调解工作纪律

一、不准以任何形式进行有偿调解服务。

二、不准在接待和调处过程中对待当事人态度生硬、冷

漠、推诿。

三、不准徇私枉法,违法调解,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不准在调处纠纷过程中接受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吃

请、礼品或提供的其它利益。

五、不准超时限调解或久调不决。

六、不准泄漏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损害当事人名誉。

七、不准在调处过程中和调处结束后压制、打击报复当

事人。

八、不准与法律服务人员相串通,以介绍案源牟取私利。

调解须知

一、当事人、代理人经确认后参加调解,其他人不得任意参

与。中途更换当事人、代理人须经调解主持人认可。

二、调解主持人提问或讲话,其他人员不得干扰;当事人或

代理人要发言、申辩时须经调解主持人同意。一方发言时,另一

方不得插话。

三、要文明用语、礼貌待人,不得争吵、打闹或发生其他不

文明行为。

四、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必须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

达不成协议,当事人不得吵闹;待调处服务中心研究后,另行通

知进行第二次调解。再次调解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原则上调解

终止。任何一方当事人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本矛盾纠纷。

调解回避制度

调解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一、调解员在调处矛盾纠纷案件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

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以及与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申请其回避:

1、是案件的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3、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

的。

二、当事人提出回避,应说明理由。回避申请可在调解前提

出,也可在调解时提出;被申请回避人员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的申

请后,应暂停纠纷的调处工作。

三、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作

出决定。

组织网络

主任:XXXXX村(社区)分管领导

副主任:XXXXX村(社区)部门负责人

委员:XXXXX村(社区)(职务)

XXXXX村(社区)(职务)

XXXXX村(社区)(职务)

XXXXX村(社区)(职务)

日常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一、档案做到一案一档,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二、对各类档案都要编制检索目录,装订规范,保持档

案整洁完好。

三、有关部门要求查询档案的,出示单位介绍信,须经

调委会主任批准。

四、查阅档案,限于在档案室内进行,不得将档案带走、

拆卷、污损、涂改,阅后及时交还。

五、档案管理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泄露档案内

容。

六、矛盾纠纷资料在调处结束后一周内归档,每年3月

底前完成上年度立卷归档工作。

督查回访制度

一、对已调处的纠纷,特别是较复杂的或有可能出现突

发情况的纠纷要在协议履行期间或调结后的合理期间内回

访。

二、回访中,通过走访当事人,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

听取众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结果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解

决办法。对有激化苗头的,要采取果断措施,重大隐患要及

时上报。

会议制度

一、调委会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贯彻上级机关有

关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相关部门的指

示、决议,部署本地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开展,协调处

理排查调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根据工作需要或遇重大事项,可及时召开调解工作

联席会议或专题会议。联席会议必要时可安排调委会成员以

外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或列席会议,共同商讨解决社会

矛盾纠纷的办法和对策。

三、工作例会应形成完整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图片、

会议出席人员签到、重要问题协商的纪要及领导讲话等书面

资料。

重大疑难纠纷快报制度

一、在来信来电来访过程中,对下列情形之一的矛盾纠

纷,要以专报形式向镇(街)调处服务中心报告。

1、影响社会稳定,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矛盾纠纷;

2、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激化为刑事案件的重大纠纷;

3、涉及人数较多,易引发众上访的重大纠纷;

4、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矛盾纠纷;

5、可能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纠纷线索或苗头;

6、自杀事件。

二、快报内容包括:纠纷发生的性质、原因、涉及的人

数、落实的调处措施及请求帮助的事项等。纠纷快报实行一

事一报,尽量采用书面形式。情况紧急的,可电话报告,但

事后应提交书面报告。

三、村(社区)调委会工作人员接访受理的重大疑难纠

纷,要及时向村(社区)的领导汇报,并及时向镇(街)调

处服务中心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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