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之九
村(社区)法律顾问选派工作指引(试行)
(xx年9月12日发布)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做好派驻
村(社区)法律顾问人员的配置和选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
公厅《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律师和申请律师执业人
员以及跨地区支援律师的统筹协调工作,按照所辖各县(市、区)的
基本情况做好资源配置工作。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的安排,负责做好
辖区各村(社区)法律顾问的配置和选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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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受指派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恪守律师职业道
德和执业纪律行为规范;
(二)在我省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或申请律师执业人
员;
(三)近三年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的行业处
分;
(四)公道正派,热心公益事业;
(五)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坚持延续历史、方便村(社
区)法律顾问的原则。对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前已与律师事
务所签订了有偿法律顾问合同服务关系的村(社区),可尊重双方已
有的合同关系,根据双方意愿维持继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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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与村(社区)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后,应当指派
符合条件的律师或者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对
于村(社区)的指名聘请,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应当满足。
律师非经律师事务所指派,不得自行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
第六条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镇街司法所对本地区村(社区)
情况进行摸底,对法律服务需求大小以及难易程度等做基本判断,并
将相关情况通报给律师事务所。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村(社区)辖区大小和法律事务的多
少以及难易程度等,指派1名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
第八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因故暂时不能按照要求履行法律服务
职责时,需提前至少3天向律师事务所主任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律
师事务所主任同意后,应提前至少两天与村(社区)进行联系沟通,
指派符合要求的其他律师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完成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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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原指派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在合同履行期内
因身体健康或者转所等原因,导致不能履行法律顾问合同时,律师事
务所应当与村(社区)充分协商,另行指派其他符合条件的律师或者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继续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
第十条村(社区)法律顾问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县级司法行政部
门有权向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反映,律师事务所应当跟村(社区)协商
及时作出处理并指派其他符合条件的律师或者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担
任:
(一)不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二)合同期限内,累计无故不按时到村(社区)委值班3次(含)
以上,也未另行指派其他人员值班的;
(三)在处理矛盾纠纷时,由于处置不当,导致矛盾纠纷激化扩大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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