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康有为的法律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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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1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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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康有为的法律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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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末期康有为领导的维新变法运动尽管没

有取得成功,但是维新变法作为我国近代法治探索的

一个重要历程,康有为的法律思想主张带来的进步意

义和积极作用是无法抹却的,因为自康有为倡导君主

立宪制度直到清朝末期,中国社会虽然反复历经共和、

民主及专制政体,但是历任政府均以宪制作为一国政

治的基本原则,这都应归功于包括康有为在内的第一

代倡导依宪治国者。从今天的视角来看,康有为的法

律主张主旨上同西方主流的法律思想相比无论从主旨

还是志趣都有很大差异,因为康有为的法律理论体系

聚焦于强国与尊人主的,并没有就树立人民主权、限

制君主权威提出更加丰富并具体的内容,但正是康有

为将自龚自珍、冯桂芬以来绵延了数十年的改革思想

和理论精髓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形成那个时代大众

能够实际接受的思想范式。因此,研究康有为的法律

思想,不仅会使我们对近代中国法律建设的历史困境

和艰难历程有更深刻的体认,也将有助于总结康有为

法律思想的经验教训,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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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康有为的生平及思想背景

康有为(1858—1927),又名祖诒,字广厦,号长

素,广东省广州府南海县人,清光绪年间进士,官授

工部主事。出身于士宦家庭,乃广东望族,世代为儒,

以理学传家。近代著名政治家、思想家、社会改革家、

书法家和学者,致力于将儒家学说改造为可以适应现

代社会的国教。康有为的启蒙导师是祖父康赞修,在

他18岁那年又拜南海九江著名的学者朱次琦为师。

康赞修、朱次琦都深谙宋明理学,因此康有为在宋明

理学的熏陶下,鄙弃传统汉学家的烦琐考据,试图开

辟新的治学道路。在深入钻研理学之后,康有为对理

学开始有了质疑。因为理学“仅言孔子修己之学,不

明孔子救世之学”。于是康有为在22岁那年离开了师

傅朱次琦,独身来到位于西樵山的白云书院读书,在

那里他接触到并钻研了更为经世致用的书籍,比如顾

炎武的《天下郡国利病书》、顾祖禹的《读史方舆纪要》

等。此后康有为又游历香港,香港之行大大开拓了他

的眼界。以后他又阅读《海国图志》、《瀛环志略》等

先进书籍,“购地球图,渐收西学之书,为讲西学之

基矣”。这一年是康有为思想认识的重心从中学转为西

学的重要转折。1882年,康有为参加北京的会试顺道

经过上海,有机会接触到更丰富的资本主义事物,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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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泛收集了介绍西方资本主义列国政治制度和自然科

学的书刊。经过学习认识,康有为将资本主义制度与

中国的封建制度做了比较,逐渐认识到西学为用更有

效,中学很多虚化的东西。帝国主义野蛮粗暴的侵略以

及清王朝的腐败没落更加点燃起了血气方刚的康有为

心中的救国之火。见识到西方资本列国的强盛,使他

立志要向西方学习,学以致用并以此来挽救处于水深

火热的祖国。1888年,康有为参加在北京举行的顺天

乡试,再次名落孙山。当年9月,康有为上书光绪帝,

在书中痛陈祖国危亡,批判封建守旧,建议变法维新,

提出了“变成法,通下情,慎左右”三条提纲掣领的主

张。1891年,康有为返到广东,开创万木草堂并聚徒

授课,谋求为维新变法运动创造并奠定理论基础。康

有为的改革精神强烈地震动了当时的知识界并引起了

强烈的反响,从而威胁到了当时的封建主义者,因而

康有为的言论被封建顽固守旧者视为异端邪说。康有

为从容不迫地为变法维新奠定理论根基的同时,也开

始积极地实践变法主张。1895年4月,听说丧权辱

国的清政府准备同日本国签订《马关条约》,燃起了在

北京参加会试的各省举人胸中的怒火。康有为藉此连

夜起草一份近两万字的上皇帝书,同时召集各省举人

1300多人集会上递这份万言书。这便是历史上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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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书”事件。

二、康有为的法律主张

1.理论渊源。康有为是维新派的领袖和近代思想

启蒙大师,他的继任者梁启超用“不中不西、亦中亦

西”概括了康有为思想体系的特点。康有为将西方进化

论作为其思想的方法论,同时密切联系中国国情,采

用通俗语言,相继发表《新学伪经考》、《孔子改制考》

等著作,从而建立了维新派的变法思想体系。

一方面,康有为融合古代变异观与进化论,创立

基于公羊“三世说”框架上的历史进化论,奠定了实行

变法改制和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来源于殷周时期《易

经》中“变易”是中国古代哲学的精髓,变化发展是

“变易”的基本含义,因此成为康有为变法改制思想的

重要理论渊源。康有为在《变则通通则久论》中极力

鼓吹《易经》,认为孔子的六经是因为有了《易》,才

得以完备“天人之道”,“孔子之道至此而极”。因为

在康有为看来,“变易之义”,是人类社会发展和自然

进化的规律,是无法抗拒的。基于这一普遍规律,他

提出“圣人之为治法也,随时而立义,时移而法亦移

矣”。康有为将近代社会历史的内容融入古代传统语言

当中,重新阐释了古老的《周易》,“穷则变,变则通,

通则久”的变易思想被提炼、演绎和升华,成为维新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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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哲学依据。近代以来,西方进化论能够在中国迅

速传播并为社会大众接受,也是受益于中国古代以来

就被国人广泛接受的变易思想。康有为崇尚西方自然

科学的进化思想,十分强调“变”,认为运动变化是世

界的本质,提出“地以善变而能久,人自童幼而壮老,

形体颜气貌,无一不变,无刻不变”。

另一方面,康有为试图让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理论

披上孔子学说的外衣,将孔子塑造为变法改制的前路

先驱。康有为在广州讲学期间先后写了《新学伪经考》

和《孔子改制考》两部著作,比较相似的是这两部书

都基于尊孔的前提下完成的。前一部著作宣布封建主

义者奉为神圣的封建经典文献是伪造的;后一部著作

则进一步将原本偏于守旧的孔子装扮为满怀创新进取

精神,民主、平等的思想观念的倡导者。康有为在《孔

子改制考》将孔子塑造成一个“托古改制”者,孔子为

对其身处的社会政治状况进行改变,从自己的政治理

想出发,假托尧舜的言论和经历写出“六经”,作为他

践行社会改革的蓝本。康有为将孔子树为中国古代史

上变法维新的鼻祖,从而证明其变法维新的主张符合

“圣人之道”。与此同时,那些崇信“祖宗之法不可变”

的守旧派则成为违背“圣人之道”的叛徒。康有为意识

到维新变法的前途将会是艰难的,“人情多安旧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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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与图始,骤与更改,鲜不警疑”。所以,“非托之以

古,无以说人在”“,故一切制度托之三代先王以行

之”。康有为试图给一切新制度、新思想穿上一层神秘

的中国传统面纱,说明它们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并

将孔子塑造为西方近代兴起的资本主义主流的民权、

民主、平等等思想观念创造者。如“世卿之制为孔子

所削,而选举之制为孔子所创”,“吏道是周、秦以来

任官之旧,仕学中人也。儒是以教任职,如外国教士

之入议院者”。“选举制,孔子之制也。”康有为的目

的是要让人民大众相信变法维新并不违背“圣人之

道”,而是发扬光大中国固有的传统文化,从而企图以

此减弱变法可能遇到的阻力。

2.法律主张。康有为认为清王朝迫切需要对现行

法律进行彻头彻尾的修改,提出“今之法例,虽云承

列圣之旧,实皆六朝、唐、宋、元、明之弊政也,……

故当今世而主守旧法者,不独不通古今之治法,亦失

列圣治世之意也”。又说:“肉刑之制,汉文不能不变

为杖笞,隋文不能不变为徒流,此百年之变也。若夫

时有不宜,地有不合,则累朝律例典礼,未有数十年

不修改者,此十年之变也。若泥守不变,非独久而生

弊,亦且滞而难行。”康有为指出中国不仅要参照西方

国家开始着手建立宪法、民法、商法、诉讼法、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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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等法律条文,还要参酌西方合人道的近代刑法对我

国传统的缺乏人性、残忍严酷的刑法进行改定。他还

强烈要求仿行发达帝国主义国家的近代法律体系,并

以此为蓝本全面改革中国封建落后的传统旧法,重构

符合世界潮流和新时代要求的法律体系。

康有为对于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总体构想是:可

以借鉴日本明治维新后建立起来的带有明显资产阶级

特性的“法治章程”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体系,宪

法是这个崭新的法律体系的主导,他提出“变法全在

定典章宪法”。康有为主张的是制定一部效仿英、日式

的资本主义世界主流宪法,上至君臣、下至百姓都能

同受其治。康有为还认为这个新的法律体系不仅应该

包括宪法,还要包括各种部门法。康有为在《上清帝

第六书》进一步提出由清朝制度局下属法律局牵头修

订新法,他认为“然既无律法,吏民无所率从,必致

更滋百弊。且各种新法,皆我所夙无,而事势所宜,

可补我所未备。故宜有专司,采定各律以定率从”。同

时在诸部门法中康有为特别重视建立商律从而抵御列

强的经济侵略,加强对我国商业的保护与发展。在《公

车上书》中康有为就设想在中央设通商院,在各省份

设商业分会,旨在振兴我国商务。百日维新中康有为

又连续两次上书,希望能尽快草拟并确定商务局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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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商官商律”的施行庇护商人。可见,康有为对于

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总体构想,本质上是以西方大陆

法系为蓝本,取代我国千年以来一直采用的诸法一体

的中华法系,进而建设符合世界主流和时代要求的

“六法”体系。康有为的这种主张符合中国传统法律转

而向近代法律演进的历史潮流,这种变革不仅意味着

在分类立法、技术立法领域的变革,还意味着思想观

念、价值原则等方面的根本转变,因而成为清朝末期

皇帝新政中清王朝制宪修律、开启法律近代化历程的

重要思想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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