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更新时间:2024-12-16 20:35:3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1日发
(作者:汽车下乡补贴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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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最重要的著作。它以

法律为中心,同时涉及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多个领域,内容极为丰富。特别是

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成

为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依孟德斯鸠所言,“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

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而本书的

核心内容,便是探寻并阐释法的精神。

此书出自孟德斯鸠时代,也就是法国十七世纪末和十八世纪前半期,此时政治法国的封

建主义和君主制发展到最高峰正急剧转向没落的时代,也就是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

风暴席卷法国的前几年。当时的法国统治阶级是封建地主阶级,它包括贵族和高级僧侣两大

社会集团,专职的国王政府就是这个阶级的专政机关。其余则是“第三等级”,包括各阶层

的居民,其中除了资产阶级和农民之外,还有手工业者和尚未形成为独立阶级的手工工厂工

人。这是法国的封建地主阶级和专制政府对广大人民的压迫是无所不用其极。加上长期的战

争、饥饿,疫病,真是民不聊生。农民的起义,此起彼伏,说明政治、经济危机已非常尖锐。

孟德斯鸠是资产阶级法的理论的奠基人之一,他认为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立法、行政、

司法三权分立是理想的政治制度。孟德斯鸠是法国启蒙运动的最重要代表人,他在英国启蒙

思想家洛克的分权学说下进一步提出三权分立。、探寻和阐释法律的精神,是本书的中心内

容,也是本书对法理学的最主要贡献。孟德斯鸠主张从法律占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

律的精神实质。他认为法律与国家政体、自由、气候、土壤、民族精神、风俗习惯、贸易、

货币、人口、宗教都有关系;法律与法律、与它们的渊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

的基础各种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主要阐述以下几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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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法律与政体的联系:首先政体有无与如何与法治直接相关。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

专横和暴力;君主政体虽由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定了的法律;共和政体,是全

体人民紧紧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其次,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在共

和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在专制政体下,则无所谓立法权。

第二,法律与自由的统一。在法治国中行政权没有专横垄断的余地,只有在法治国家才

有自由,一个人只有受法律支配才有自由,我们自由式因为我们生活在法律之下。自由不是

胡作非为二十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

做的事情,而不是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

第三,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这是《论法的精神》在法理学上独树一帜的一个重

要标志。孟德斯鸠非常强调自然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作用,甚至认为这种作用具有决

定性。他认为,在拥有广阔平原的亚洲不能不实行专制,“因为如果奴役的统治不是极端严

酷的话,便要迅速形成一种割据局面,这和地理的性质是不能相容的。”“欧洲,天然的区域

划分形成了许多大大小小不相等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里和保国不是格格不相入的。”炎热的

气候和肥沃的土壤使人们懦弱而不能维持自己的自由;相反,贫瘠的土壤和寒冷的气候能磨

练人的意志和性格,使人勇敢坚强而一心捍卫自由。所以,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首先要考虑

这些因素。

第四,法律与其它事物现象的联系。孟德斯鸠在分析法律与居民谋生方式的关系时说,

一个从事商业与航海的民族比一个只满足于耕种土地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范围要广得多。

从事农业的民族比那些以牧畜为生的民族需要的法典,内容要多得多。从事牧畜的民族比以

狩猎为主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内容就要多了。

阅读了《论法的精神》,令我印象十分深刻的,是孟德斯鸠所说的三种政体:共和政体、

君主政体、专制政体,以及它们若干方面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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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种政体的定义如下: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君

主政体是由一人以固定和确立的法单独执政的政体;专制政体也是一人单独执政的政体,但

无法规,全由他的个人意愿和喜怒无常的心情处置一切。当然,孟德斯鸠并不只是从人数的

多寡和法治的有无来裁判和分析政体,对于各种政体所对应的政治文化特征也做出了详细的

描述,供读者加以比较分析。第一,鉴于它们不同的政体性质,它们有不同的直接源自政

体性质的法,或者是是基本法。共和政体可分为民主政体——全体人民掌握最高权力,和贵

族政体——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民主政体里,基本法有①确立选举权的法②赋予选举

权的方式为以抽签进行选举③唯有人民才可立法④规定投票方式的法律,即人民在参与选

举时,应该公开投票。这些与民主制的基本准则——由人民任命执行人即官吏相关。规定如

何投票、谁投票、投给谁、就什么事情投票,这些事情都很重要。在贵族政体中,应以挑选

进行选举,并设置一个元老院负责处理贵族集团无法决断的事务,强势官职的任期都应该较

短,并且极少数的穷人不受压迫、不享有选举权。君主政体中,君主便是人民权利的来源,

因此法律作为必然需要的中间管道,保障人民的权力得以顺畅行使。僧侣的管辖权应被固定

下来,遏制君主政体变为专制主义;同时,还需要一个只存在于政治集团之中的法律的监护

机构,法律制订出来时由它来发布,法律被人遗忘时由它来提醒。在专制政体国家中,设置

宰相是一条基本法。专制国家的统治者往往懒惰、无知、耽于逸乐,撒手不管任何政务,最

简便可行的办法就是将权力交付给一个宰相来行使。不同的政体有不同的法与之相对应,由

此便可以理解孟德斯鸠所说的法是人类的理性,有特殊性,必须符合本国国情,同时应该与

业已建立或想要建立的政体性质相吻合。

第二,不同政体有不同的原则。政体性质是政体的特殊结构,而政体原则是推动政体的

人的情感。让我们先从共和政体的民主政体开始,支撑支持民主政体的动力,是美德。在平

民政体中,下令执法的人明白,自己不但同平民一样受法律的约束,而且还要对此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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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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