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的罪与罚——法律分析及
对策
近年来,因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水电费而导致捆绑收费,强制业
主缴纳物业费、停车费;收费后不向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缴纳,
致使断水断电;在政府定价基础上上浮收取水电费等损害业主权利
的事情层出不穷;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造成的纠纷已经成为政府投
诉最多的问题之一。
笔者自己就层因物业公司捆绑收费而被强制收取路面停车场停
车费,其中的维权路有多艰难,也只有作为律师的业主们心里最清
楚。对于物业捆绑式地收取物业费与水电费,笔者曾致电自来水公
司与供电公司以及12315热线、价格等,但得到的答复:
“小区属于“二次供水”与“二次供电”的情况。小区内的供水与
供电设备以及管道线路都由开发商投资建设,产权归属开发商或者
物业,其所有的管理也由物业负责,所以收费也由他们收取。”供
电公司的甚至告诉笔者:“我们电力公司的用户是物业公
司,不是业主,因此我们只对物业公司收费,不针对业主收费”。
也就是说,每一位业主并不是供水或者供电公司的直接客户,他们
只是将水或者电送到小区的总线路表之前,进入小区后则由物业来
负责了。所以,业主也就不能直接将水电费交给水电供应单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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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可以明确的告诉各位业主,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物业
公司的做法统统都是违法的。拿供电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
则》均有明确规定,电力供应企业只能向电力使用者(用户)直接
提供电力。例如:《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供电企
业一般不采用趸售方式供电,以减少中间环节。特殊情况需开放趸
售供电时,应由省级电网经营企业报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批准。趸
购转售电单位应服从电网的统一调度,按国家规定的电价向用户售
电,不得再向乡、村层层趸售。电网经营企业与趸购转售电单位应
就趸购转售事宜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和义务。趸购转售
电单位需新装或增加趸购容量时,应按本规则的规定办理新装增容
手续。”
“第十四条用户不得自行转供电。在公用供电设施尚未到达的
地区,供电企业征得该地区有供电能力的直供用户同意,可采用委
托方式向其附近的用户转供电力,但不得委托重要的国防军工用户
转供电。”
所谓趸售根据百度百科的解释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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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法》第二十五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
供电。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
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也就是说,电力公司只能向用户直供电。如果按照电力公司与
物业公司的理解,物业公司系电力公司的用户,那么业主即系向物
业公司购电,物业公司将电力转售给业主。依据2005年12月1日
起施行的《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监会9号令)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电力
业务许可证。除电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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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电力业务。本规定所称电力业务,是
指发电、输电、供电业务。其中,供电业务包括配电业务和售电业
务。”所以物业公司若向社区业主收取电费,就应当具备相应的资
质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鉴于此转供电受到严格限制,且供电企
业必须具有售电资质。在此行为中,物业公司超经营范围经营,应
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电力公司明知物业公司转售行为而将电力
供应给物业公司同样具有不当的行为,违反相关电力管理法律法
规,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同时,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物业
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
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根据上述条例规定,物业公司若向业主收取电费、水费,必须
是经过供水、供电企业的委托。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向业主提示如下解决方案,供业主在受到
权利侵害时使用:
1、向电力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根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十条未依法取得电力
业务许可证非法从事电力业务的,应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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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
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
务的;
(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2、向电力企业申请开办居民用电户。
电力部门公示的申办程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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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起诉物业公司、供电公司,要求向业主直接供电,并直接向
业主收取费用。
(学习的目的是增长知识,提高能力,相信一分耕耘一分
收获,努力就一定可以获得应有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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