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价函
致: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1.经研究询价文件(采购编号:GZJTZXXJ-2020-96900),我们
作为报价单位,愿按照询价文件所有要求,以报价¥元(人民币)承
担广州市交通运输局2020年度热线工作服务项目监理服务项目。
2.在制定并签署正式项目合同以前,本报价函将作为我们双方之
间的约束合同的组成部分。
3.我们保证在此次询价期间,不以任何方式行贿及搞不正之风,
如有发现,愿被取消报价资格及接受有关部门的查处。
4.其它附注:
报价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联系人姓名:
联系地址:
:
电话:
手机:
传真:
报价日期:
附件2
关于报价人资格的声明函
:
关于贵方年月日报价邀请,本签字人愿意参加报价,并证明提交的资格文件
和所要求的说明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本报价人对可能要求的进一步的资格资料表示理解和同意,并同意按贵方的要求提
供任何有关资料。
报价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
报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传真:
邮编:
电话:
附件3
报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询价单位(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现附上由(签发机关名称)签发的我方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该执照业经年检,真实有效。
报价单位:(全称并加盖公章)
报价单位代表(签字):
日期:
附件4
报价单位应按如下格式或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格式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
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
现任我单位职务,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特此证明。
有效期限:
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码:
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盖章)
年月日
授权委托证明书
兹授权为我方委托代理人,其权限是:
有效期限:
附:代理人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码:企业类型:
()第号
()第号
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授权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5
询价项目报价响应表
(报价响应表要求加盖报价供应商单位公章)
项目编号及名称
采购单位
报价供应商
供应商承诺
我司承诺同所响应产品(服务)真实有效且能满足询价需求,如经业主单位在成交结果公告前核实所
响应产品(服务)不满足询价要求,视为虚假响应,我司自愿承担相关责任。
序号采购需求响应内容
备注:
1.参数必须逐一列出,
内容必须对应、完整、
明确、无歧义。
响应偏离情况
备注:
1.响应完全一致的,请在下面
对应框中标明“完全响应”。2.
出现负偏离的,该报价文件视
为无效处理。3.存在正偏离的,
请在下面对应框中具体列出正
偏离的内容。
1
2
3
8.1监理工作内容
详见询价文件正文。
8.2监理主要职责
详见询价文件正文。
8.3对监理单位的要求
详见询价文件正文。
4
9.1报价供应商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
格,并提供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
9.2如报价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
人的,报价供应商必须提供法定代表
人对报价供应商代表的授权书原件,
及报价供应商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注:在成交结果公告前,业主单位和第三方机构将对候选供应商的承接能力进行核查,对供应商在询价项
目报价响应表报价文件中所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如果发现实际情况与报价文件无法对应的,即
为虚假响应,业主单位将终止此次询价。
附件6
合同登记编号:GZJTJL96900-2020-01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2020年度热线工作服
务项目监理服务合同书
委托方(甲方):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监理方(乙方):(需填写)
签订地点:广州市(需填写)
签订日期:2020年月日(需填写)
第一章项目监理合同
委托方广州市交通运输局与监理方(乙方)(需填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方委托监理方实施监理的项目(以下统称“本项目”)概况如下:
项目名称:2020年度热线工作服务项目(合同编号:GZJTJL96900-2020-01)
项目投资:不超过万元
项目实施地点:广州
监理范围:为委托方对2020年度热线工作服务项目的全过程进行监理服务。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一)本监理服务项目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发布的采购需求;
(二)合同标准条件;
(三)合同专用条件;
(四)合同附加合同条款;
(五)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方向委托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币种,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方的报酬:广州市
交通运输局2020年度热线工作服务项目监理服务合同总额为人民币(需填写),即按以下方式支
付:
在财政资金安排到位的情况下,监理合同款按以下步骤支付:
(一)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由委托方向监理方支付合同款人民币(需填写);
(二)监理服务期满,监理方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并将合同签署以来的服务情况以书面
正式报告提交给委托方,并通过委托方的审核,委托方向监理方支付服务费人民币(需填写)。
监理方须在委托方办理付款手续之前10个工作日内,提供等额的正式发票给委托方,以便
委托方及时办理支付手续。
六、监理工作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实施,至广州市交通运输局2020年度热线工作
服务项目服务期满,监理方组织完成项目文档交付给委托方,并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相关工作为
止。
七、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各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监理方:(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开户银行:
账号:
行号:
电话:
签订日期:年月
开户银行:
账号:
行号:
电话:
签订日期:年月日日
第二章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方委托实施监理的广州市交通运输局2020年度热线工作服务项目(合同编号:
GZJTJL96900-2020-01)。
2.“委托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本项目委托方是广
州市交通运输局。
3.“监理方”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在本项目中指(需填写)。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方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本项目的现场监理工程师是:(需
填写)。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方同意,监理方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本工
程总监理项目师为(需填写)。
6.“承接方”是指除监理方以外,委托方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方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1)委托方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
作内容;(2)由于委托方承接方或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
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本合同规定监理方必须完成的工
作,或非监理方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项目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
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
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方义务
第四条监理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报送监理工作需要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
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当在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前向委托方报告监理工作
情况及项目实施月报。
第五条监理方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管理、质量监管、安全监管,应定期组织项目工作会议,检查
项目工作进度。
第六条监理方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为委托方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监理意见,公正维护
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监理方使用委托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方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
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方。
第八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有关的
保密资料。
第九条工程最终验收结束后一周内,完成对承接方提交给委托方项目最终版源代码的审核工作。
第十条工程最终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整理与监理有关资料并移交通运输局托方。
第十一条对业主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及对主要的项目活动提出规范性建议,执行项目管理的
规章制度,采用计划、评审、监督、审核等方法对主要的项目活动进行把关与优化。
1.协助审核项目的建设方案,协助审定项目的招投标采购文件和项目建设合同;
2.制定全面、科学、详实的总体项目管理计划,协助委托方开展项目管理各项工作;
3.定期对承担单位实施审查、审核、监督和评价;
4.定期向委托方报告项目实施和管理状态,协助委托方开展管理;
5.负责组织项目实施中的阶段性评估;
6.根据委托方要求,组织、参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会议和活动;
7.为委托方的项目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辅助支持。
8.按照委托方要求,对2020年度热线工作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编制并提交绩效评估报告。
9.为委托方提供项目新年度采购建议与采购文件审查服务。按照业主单位要求,对新年度项
目采购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对采购文件进行规范化、可操作性等方面审查。
10.根据广州市交通运输局2020年、2021年热线工作服务项目内容和标准变更情况,研究编
写广州市交通运输局2021年度热线工作服务项目的工作量评估建议报告,并对新年度项目采购提出
合理化建议。
11、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服务项目承接方的工作任务发生变化,监理方应根据委托方要求,对
工作变化情况,研究测算因工作量变化导致项目费用变化情况,并提交项目最终价格情况建议报告。
委托方义务
第十二条委托方应当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十三条委托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免费向监理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
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包括:项目需求等)。
第十四条委托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
理方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方。
第十五条委托方应当将授予监理方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方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
时书面通知项目承接方,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须由委托方安排人员协助监理方的,在监理合同专用
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方权利
第十七条监理方在委托方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对工程项目实施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工程实施方案和使用功能要
求,向委托方的建议权。
2.用于项目实施的工作方案(包括由集成承建单位提供的设计)的核查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方
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作方案才成为有效的项目实施依据;对项目筹备实施中的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
的原则,向委托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项目实施费用,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
征得委托方的同意。当发现项目筹备实施工作存在问题时,监理方应当书面报告委托方建议组织更正。
3.审批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接方提出
建议,并向委托方提出书面报告。
4.主持工程实施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征得委托方同意,协调结果
向委托方提交书面报告。
5.征得委托方同意,监理方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
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方作出书面报告。
6.项目实施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项目实施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
的签认权。主持项目验收及出具验收报告的监理证明文件的权利。
7.在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价格范围内,项目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项目结算的复核确认
权。
第十八条监理方在委托方授权内,行使项目变更审核权,确认其必要性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发
布变更指令方能生效予以实施。如果行使项目变更审核权可能严重影响了实施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
这种变更须事先经委托方书面批准。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项目承包方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方可要求项
目承包方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在所委托的项目范围内,委托方或承包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
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方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方和承接方发生争
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委托方权利
第二十条委托方有选定工程总承接方、工程设计单位和系统集成商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委托方有对项目实施相关方案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监理方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方同意。
第二十三条委托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当委托方发现监理方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接方串通给委托方或工
程造成损失的,委托方有权要求更换监理方人员或者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
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方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为监理方没有妥善履行合同约定
的义务而造成了委托方的损失,应当向委托方赔偿。
第二十六条监理方有责任对承包方违反合同规定的工作质量及工作时限向委托方提交证明报告,
但不因承包方的违规操作、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而承担责任。因不可
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监理方向委托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
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第二十八条监理方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项目上使用的硬件、软件及系统集成、材料
和工作质量进行检验。对于不符合项目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
通知项目承包方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应
当通知项目承包方停工整改、返工。项目承包方得到监理方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委托方责任
第二十九条委托方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监理方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的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项目实施进度的推
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项目验收日期,双方承诺相应延长本合同期。
第三十一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
业务时,监理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委托方。当执行监理业务条件具备时,监理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
恢复执行监理业务。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终止条件:
1.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实施工作和监理工作不能按合同规定履行,经监理方与委托方、承包方协
商后,双方同意终止合同,双方签署终止合同文件,本合同即终止。
2.按本合同规定项目正常完成,承包方与委托方完成最终验收和工程移交手续后,监理方按本
合同规定移交完所有监理文件并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20个工作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
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
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四条当委托方认为监理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方发出指明其未
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方发出通知后15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0日内发出
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方承担违约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五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
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如无约定的,由双方另行协议明确。
第三十六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三十七条如果委托方对监理方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
支付通知书72小时内向监理方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方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监理方服务考核办法
第三十八条委托方对监理方开展相关工作实行严格的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对其工作质量进行评
价考核监督。双方约定,合同签署后应在本考核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考核细则经双方
项目负责人签署后执行。评价所用表格样式、内容由双方在执行过程中制定。合同支付与考核挂钩。
1.考核评分办法
委托方对监理方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总分100分。得分分为五级:优(100—90分)、良(80—
90分)、中(70—80)、可(60—70分)、差(0—60分),主要对以下8个评分项进行考核,阶段
考核得分由基本分和附加分组成,基本分是监理方当期在该评分项上的服务评价得分,附加分是监理
方当期在该评分项上的奖励分数。
(1)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应用能力-准确掌握广州市交通运输局2020年度热线工作服务项
目的实施现状,结合业主资源,运用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制定设备采购验收
标准、设备安装验收标准以及相关软件开发标准,建立有效的测试环境和测试方法测试或验
证采购设备的技术参数、质量、安全、可靠性等指标。(基本分满分为15,附加分满分为
5)
(2)计划管理能力-准确、科学、详实地编制广州市交通运输局2020年度热线工作服务项
目整体监理计划、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等方案,有很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基本分满
分为15,附加分满分为5)
(3)监督控制能力-在项目监理工作中建立操作性强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和监理服
务支持性文档。应规范、完整、系统地管理项目文档。独立监督、控制广州市交通运输局2020
年度热线工作服务项目的质量、投资与进度,维护委托方及各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能够按时
参加委托方召开的或受委托方委托定期召开项目例会,形成项目阶段性监理报告(含进展、
存在问题、有关建议等)(基本分满分为20,附加分满分为5)
(4)沟通协调能力-建立畅顺高效的沟通平台或沟通机制,开展与各相关人或单位的沟通
工作,保障各类信息、问题的及时转达或解决。能与委托方不同层面的管理或经办人员进行
恰如其分的沟通,保障信息及时、完整地传达到相关人或单位。能够主动跟进项目进展分析
存在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基本分满分为20,无附加分)
(5)问题响应能力-根据合同约定积极有效地响应委托方提出的问题(以通知信函等方式),
娴熟正确地解决问题,并按约定时效进行如实反馈和报告。(基本分满分为10,无附加分)
(6)技术能力-项目组成人员具备本项目要求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并且在工作中
能灵活运用相关知识,文档中充分体现技术含量。能够对项目质量、项目变更进行严格审核
把关。(基本分满分为15,附加分满分5)
(7)保密能力-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能忠诚地为委托方利益服务,对项目实施方案编写
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和信息能高度保密。不向任何个人或团体透漏本次服务任何内容和任
何信息。(基本分满分为5,无附加分)
(8)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扣除5至10分:
A.监理人员不参加项目例会两次以上或不能够定期形成监理报告的;
B.现场监理工作量不足的;
C.项目质量控制、变更审核把关不严导致项目出现质量问题;
D.项目文档材料审核把关不严导致项目终验不通过的;
E.监理人员缺乏应有技术经验、工作责任心而影响项目质量、进度、成本控制的其它行为。
2.考评程序
(1)在项目监理过程中,若监理方未按合同要求妥善履行监理职责,委托方有权发出《整改
通知书》要求整改,整改完成后监理方提交《整改报告》给委托方。在《整改通知书》发
出当期,扣减当期监理方的综合考核评分5分。
(2)委托方在第二、三期监理款支付开始前的5个工作日内将监理期监理考核评分及依据
书面告知监理方,监理方需在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监理方对
考核评分或依据有异议时,应在约定时限内向委托方申请重新评分或确认依据,并提供必
要证据,委托方根据重新评分申请及其证据材料进行最终评定。
(3)委托方将根据监理方综合考核评分,形成当期支付系数。
监理方当期考核评分≥90(考核评分超过100时按100计),当期支付系数=1;
90>监理方当期考核评分≥80,当期支付系数=0.90;
80>监理方当期考核评分≥70,当期支付系数=0.70;
70>监理方当期考核评分≥60,当期支付系数=0.50;
监理方当期考核评分<60,当期支付系数=0。
(4)委托方按照广州市运输局2020年度热线工作服务项目的进度以及监理款支付系数,支付
监理款项:当期监理款项=项目费用总额×当期支付比例×当期支付系数。
当期支付系数不足1的时候,其未予支付的监理款项予以扣留,不再支付。
其他
第三十九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委托方聘用的,相关费用由监理
方承担。
第四十条监理方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接方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
利益。监理方不得参与可能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方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一条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方申明的秘密,监理方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
接方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二条监理方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方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
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
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合同专用条件
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国家信息产业部、建设部的有关规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3.工程有关设计文件;
4.委托方的招标文件;
本合同生效后,若本项目所适用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双方应及时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变化对合同作相应调整,并对合同的变更达成书面协议,所形成的书面协议与本
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理方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委托方:
1.工程监理方人员辞职或解聘;
2.其他原因已不适合在本项目中做监理工作的。
委托方有权书面要求监理方撤换任何不称职的监理方人员,更换人员必须具有与原人员
相当或更高的资质和能力。
第三条委托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7日内向监理方提供以下资料:
1.设计文档、招标文件、施工方投标文件、工程合同、现场资料(包括原始资料)复
印件1份;监理方代表签收文件并列出文件清单,确认签收日期与份数;
2.委托方提供文件目录、文件号、文件正本,保密资料注明密级;监理方代表签收文
件,确认签收日期;工程完工后监理方交还以上资料,委托方代表签收并确认交还日期。
监理方须保证委托方所提供的资料仅限于在本项目中使用,若因监理方原因而使资料被
不当使用、复制或其他类似的不当行为,监理方要赔偿委托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委托方保留
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
第四条委托方应在回复期限内(一般文件5个工作日,紧急事项报告文件3个工作日)
对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答复。
书面答复在送达监理方时生效。收受方应用书面回执确认。
第五条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照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
金额不超过该工程监理服务合同款的总额。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额×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直接经济的损失额需须经双方核实确认。
第六条工作地点在项目所在地,需要在项目所在地以外完成的监理工作,经委托方同
意,可以在项目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
第七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
第八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本着互相谅解、平等互利的原
则友好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在本合同争议的协商、调
解或仲裁过程中,双方仍应保证工程实施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附加条款
第一条一般情况下,监理方是代表委托方的现场实施管理者,委托方对有关项目实施
的意见和决策,通过监理方下达实施。
第二条在监理方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方应保障监理方免受因履行本
监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
第三条监理方承诺依据监理单位服务规范,保证监理单位服务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
任。
第四条监理方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
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方不
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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