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商法总论
第一章商法概论
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商事的含义
经济学意义上的“商”或“商事”是指沟通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即产品由生产者流转到消费者的渠
道和中介,是社会大生产的一个重要阶段。
商法学上“商”或“商事”使之盈利性主题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二、商事的范围
商事是泛指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三、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商事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营利性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特点:1、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关系
2、商事关系是基于营利性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营利性是商事关系的本质属性。所谓营利,就是通过经营获取利润,以较少的经营投入获取较大的收益。
从内容上分析,商事关系可分为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行为关系。
商事组织关系是围绕商事主体形成的商事关系,是基于商事主体的设立、组织、管理、变更、解散、破
产、清算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商事组织关系包括商事主体的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包括公司法律关系和破产
法律关系等。
商事行为关系是基于各种上市行为的实施而形成的商事关系,
险法和海商法。
四、商法的概念
商法即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五、商法体系
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证券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
包括票据法、证券法、保
第二节商法的性质与特点
一、商法的性质
1、商法是私法
公法是调整国家与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关于公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维护的是公共秩序和
社会的宏观利益,其调整的原则为国家干预原则。私法是调整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以及相互间关于私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私法维护的是社会个体的微观利益,其调整的原则唯爱意思自治原则。
2、商法是实体法
实体法一般是规定法律主体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程序法一般是规定保证法律主体权利和义务得以实
现的法律。商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商事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3、商法是商品经济的法
二、商法的特点
1、私法与公法规范的融合
私法公法化,即商法立法中越来越多地体现政府的经济职权和国家意志的干预,越来越多地规定了调
整个人与政府和社会间经济关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
强制性规范是指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范。任意性规范则允许
主体变更、选择或者排除该规范的适用。商法以私法规范为主体,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商事活动要求简
便、快捷,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更为合理,因此在商事行为法方面更多地存在任意性规范。
然而,由于商事组织在经济生活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商事组织的设立及其成立后的运行机制是否
健全,会涉及交易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的利益,会直接对交易安全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影响。
因此,关于商事组织的法律规范不宜完全由当事人意思自治,而应由国家给予适当的干预,这些干预的规
范在赏罚中就体现为强制性规范。
3、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
商法首先由组织法性质的规范构成。商法中更多的内容是行为法规范。商事关系具有营利性,从事商
事交易时设立商事组织的目的。因此,商法必须要对商人的商事活动进行规范。
4、商法规范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技术性
商法规范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它对商事行为中的行为方式、环节、规则都作乐具体、确定的规定,从
而使其得以适应商人在商事活动中实际操作的要求。同时,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都涉及大量技
术性问题。
5、国际性
许多商业活动都是跨越国界的。
第四节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商事主体法定原则
1、商事主体类型法定
商事主体类型法定,是指商法对于商事主体的类型作出明文规定,当事人只能在法定类型的范围内
选择,而不能任意创设法律中未规定的类型。
商事主体的类型按照不同的标准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依组织形式,可分为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
伙企业和公司等;依所有制,可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
2、商事主体内容法定
商事主体内容法定,是指商法对各类主体的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
擅自或者变更其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
3、商事主体程序法定
商事主体程序法定,是指设立、变更和终止商事主体,必须遵守山是法律规定的程序。
二、确认和保护营利原则作为规范商事主体及其商事活动的商法始终贯彻确认和保护营利的原则和价值取
向。
三、促进交易简便快捷原则
1、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集中体现在商事契约自由。由商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决定有关事项。
2、交易规则的定型化包括交易方式的定型化和交易客体的定型化。交易方式定型化指商事法律中预先规
定若干类型的典型交易方式,从而使商事交易的方式定型化。
交易客体定型化,是指商事法律对交易客体的商品化与证券化。
3、短期时效主义指商法对各类商事请求权规定的时效期间较一般民事请求权为短,从而可以推动上市交
易纠纷迅速解决,促进交易迅捷。
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商事主体应从公平的观念出发从事交易行为,以均衡交易主体之间的利益。
五、保护交易安全原则
1、公示主义商法要求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客观事实必须向公众显示,以便利害关系人了
解。
2、强制主义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商事关系予以强制性规定。
3、外观主义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来认定上市交易行为的效果。
4、严格责任主义不论债务人有无过错都应该对债权人负责。
第二章商事主体与商事行为
第一节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商事主体,也称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商主体,是指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
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二、商事主体的特征
1、商事主体法定
2、商事主体依法具有商事能力
3、商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经商业登记而取得
4、商事主体以营利性活动为其常业
第二节商事主体的类型和分配
一、商个人、商法人和商合伙
1、商个人
(1)又称“商个体”、“商自然人”、“个体上任”、“个人商号”,是指依法定程序取得上市
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公民。
(2)突出法律特征是个人对其经营债务需承担无限责任
(3)具体表现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独资企业
2、商法人
依照法定要件和程序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进行商事经营活动,并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
商事义务的各种商事企业。
3、商合伙
(1)是介于商个人和商法人之间的一种商人形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
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2)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节商事能力
一、商事能力的概念
是指商事主体独立从事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二、关于商事能力的特别限制
1、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我国尚无关于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明确规定,但有关企业立法涉及自然人设立企业的能力。未成年人
不得设立独资企业从事营业活动,也不得成为合伙人。
2、国家公务人员商事能力的限制
我国对党政机关(包括党委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
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及其干部从事上市经营活动进行了严格限制,严谨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
业。
3、外国人商事能力的限制外国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我国从事商业活动,需经过我国有关部门
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节商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商事行为的概念
商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旨在设立、更变或者消灭商事法律关系的经营性行为
、商事行为的特征
1、商事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2、商事行为是经营性行为
3、商事行为是商主体所为的行为。
第三章商事登记
第一节商事登记概述
一、商事登记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是申请人的申请登记行为与主管机关的审核登记注册行为相结合的一种综合性行为。
2、特征:
(1)创设性
(2)要式性
(3)公法性
二、商事登记的意义1、确认商事主体的商事活动资格,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营业活动2、确认登记事项的效
力,向社会公开经营性主题的信用、能力和责任
3、有利于国家的监督管理,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
三、商事登记的种类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分公司的设立登记等
第二节商事登记原则
、强制登记原则
1、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必须进行登记
2、商事登记应就法律规定的商事主体的全部必须事项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法
律效力。
、全面审查原则
采取形式审查和注册备案制度
三、登记公开原则
向社会公众公开商事登记的内容。包括:
(1)登记申请公开、真实
(2)登记程序公开
(3)公告
(4)登记事项查阅公开
第三节商事登记管理机关
1、我国采取行政登记主义。
2、我国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独立行使登记管理权,并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原则
第四章营业
第一节营业的概念
1、主观意义上:指营业活动,即以营利为目的而进行的连续的、有计划的、同种类的活动(行为)
2、客观意义上:
指营业财产,即供进行营业活动之用的有组织的一切财产以及在营业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有价值的事实
关系的总体。
第二节营业活动
一、营业自由与限制
(一)营业自由:是指商事主体自由从事营利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受限制。
(二)限制:
1、对营业活动本身的限制:
(1)行业限制
处于财政收入的原因及其他种种原因,某些行业由国家独占经营,完全不准私人经营。
(2)营业许可限制
对于有些营业,法律并未完全禁止,但应当事先报告或登记,取得许可后才能进行营业活动。例如
银行业、保险业。
(3)身份限制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公务员)、法官、检察官从事任何营业。
2、营业方式的限制: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
(1)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交易的行为
(2)强制交易行为
(3)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
(5)虚假宣传行为
(6)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7)压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
(8)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
(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0)诋毁商誉行为
(11)传统勾结投标行为
第三节营业转让
、营业转让的概念
保持客观意义上的营业其整体性,
全部转让,可以部分转让。
二、营业转让与企业合并
从一个主体转到另一个主体。可以
营业转让
适用的法
律不同
属于买卖行为,适用合同法范围
企业合并
属于组织法行为,适用公司法、
企业法以及其他组织法
被合并的企业的股东当然被合并公司接
受,同时被合并企业作为一个独立营业
组织也宣告终止
被合并企业与其员工之间的劳动
关系当然延续
其权利和义务发生转移,不得个
别转让。
作为组织化的营业财产的转让,不存在股东的结婚
后果不冋
搜或者股权的受让问题,冋时不影响
人员变动
不同
现有组织的存续。
营业组织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当然延
续,除非规定不发生变动
转让合同中可约定个别权利和债务是否转移,可将
某些财产排除在转让的范围之外。
效力不同
三、营业转让的法律效力
1、营业转让对当事人的效力
(1)作为组织的营业财产的移转
营业转让人应当依照转让合同的约定将构成营业的财产转移给受让人,
理相关转移手续。
(2)营业转让人的竞业禁止义务
并协助受让人办
为了保护受让人的利益,营业转让后,转让人就相同影业在一定区域和期限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其
中的一定区域和期限可由当事人在转让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适用法律规定。
2、营业转让对第三人的效力
(1)对营业上债权人的效力如果转让合同没有特别约定,营业上的债务也移转给受让人,但应当依照
民法的规定办理债务承担的变更手续。否则,受让人并不是必然的债务人,转让人仍有义务履行债务。
(2)对营业上债务人的效力
发生营业转让时,如果受让人继续使用原商号,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营业转让人的营业债券原则
上转让至受让人。即使当事人有特别约定,营业债券未移转至受让人,只要债权人善意、无过失而清偿了
该债务,该清偿有效。
第二编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
第一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概述
1、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由单独一人出资设立,由一人拥有和控制,并由一人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以格自然人
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投资主体具有单一性
(2)不具有法人地位
(3)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
(4)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只能是一个中国公民。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港澳台同胞在我国内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三节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权利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除了享受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权外,行转让和继
承。
还允许对其有关权力依法进
第五节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责任
1、投资人的责任
(1)投资人的无限责任
无限责任,是指当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企业债务时,
产予以清偿。
依《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规定,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
人出资的,还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债权人行使权力的除斥期间
依《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
务仍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3)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2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
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3条规定: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
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投资人应当以个人其他财
2、分支机构民事责任的承担
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3、管理企业事务人员的民事责任(P39)
(1)违反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
(2)侵犯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任
【本章前沿问题】关于“双重优先原则”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
他财产予以清偿。“该条规定了企业债务的清偿,而忽视了企业债务和个人债务并存时如何清偿的问题。
“双重优先原则“是指,当合伙企业和合伙人均资不抵债时,合伙企业债权人优先从合伙企业中受
偿,合伙人的单独债权人优先从合伙人的单独财产中受偿,即两类债权人同时分别优先受偿。而且,合
伙企业财产还债后的剩余部分应当按比例分配给合伙人,并视为单独财产的一部分,用来清偿单独债权
人。反过来,单独财产还债后的剩余额也应用来清偿合伙债务。
第二章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合伙企业概述
1、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是由参与人(合伙人)为实现共同目的而互相约定,实行共同经营的一种联合体。
合伙企业,是两个以上的人联合起来从事共同事业可以以一种团队或者组织的形式出现。
2、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优先合伙企业
(1)以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基础
(2)以共同出资为前提
(3)合伙人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4)合伙事务可授权部分合伙人执行
(5)合伙企业具有延续性
3、合伙企业成为民事主体具有以下根据和理由(
(1)合伙企业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
P43)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
(2)合伙企业经营具有相对独立性
一般情况下,涉及合伙企业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的处分、
合伙企业的名称等事务,都须有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意思表示。
(3)合伙企业责任承担具有相对独立性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普通合伙人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不足以清偿时,普通合伙人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清偿。
当合伙企业财产
经营范围的改变以及改变
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主体条件
1、合伙人数必须2人以上
2、合伙人的组成结构和责任承担方式英语合伙企业的性质相符
3、合伙人的资格应不违反法律的限制性规定
(二)须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1、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应当依法办理。
2、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劳务出资
3、作为合伙出资的必须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4、合伙协议中记载的合伙人的出资数额应当包括:全体合伙人缴纳或者实际缴纳的出资总额,以及各
个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纳的出资数额。
(四)由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的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节有限合伙企业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主体要件
1、合伙人的著组成:有限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且至少一人是有限合伙人
2、人数限制:2-50
(二)合伙协议要件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的程序
(三)出资要件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四)名称要件必须标明“有限合伙”字眼。
二、事务执行仅由普通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
企业。
三、有限合伙人权利和承担责任
(一)权利
1、如果合伙协议有约定,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还可以自营
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向竞争的业务
3、出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或者出质,不必经过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4、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
其退伙。
5、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依法被宣布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
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人企业中的资格。
(二)义务
1、有限合伙人的表见代理问题。有限合伙人无权代表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第三任有理由相信
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
伙人并与其交易。
2、有限合伙人的无权代理问题有限合伙人没有获得有限合伙企业对于事务执行的任何授权,却以有
限合伙企业或者普通合伙人的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
3、责任形式的转变问题相互转变时,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节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
1、合伙企业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主要产生于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侵权或财产不足以偿付合同债务时,应对第三人承担
的责任。
(1)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人员以及合伙企业一般从业人员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均视为合伙企业
的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失时由合伙企业承担
(2)合伙企业首先应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全体普通合伙人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合伙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合伙人的对外责任合伙人对外应就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
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企业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合伙人之间的内部责任
①出资违约责任
②普通合伙人拒绝承担无限责任的违约责任
③普通合伙人擅自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赔偿责任
④擅自退伙的赔偿责任
⑤普通合伙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及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义务的赔偿责任
⑥擅自处理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执行的合伙事务的赔偿责任
⑦不具有事物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赔偿责任
3、《合伙企业法》关于行政责任的规定
(1)对行政责任的规定主要是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2)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作出“责令改正”、“处以”、“撤销企业登记”、“责令限期
改正”、“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责令限期登记”、“责令退还”等七种行政处罚。这些责任方式分别
涉及合伙企业登记、经营、清算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4、《合伙企业法》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
(1)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
有或采取其他手段(如与第三人通谋)侵占合伙企业财产构成犯罪的
(2)清算人在执行清算事务时,牟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构成犯罪的
(3)清算人违反法律规定,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
未清偿债务前分配企业财产构成犯罪的
(4)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构成
犯罪的
5、不同责任形式的效力冲突解决
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等行政、刑事责任,而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民事赔
偿责任的支付优先。
【本章前沿问题】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顺序
1、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时,该合伙人可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区的收益用于清偿。
2、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偿还。
3、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与合伙企业的债务同时存在,可以借鉴双重优先权原则
4、双重优先原则强调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立足于企业财产,个人的债权人立足于个人在
铲,公平合理地维护了合伙企业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双方的利益。
第三编公司法
第一章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
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特征
1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
2、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1)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
①规定了公司的最低资本额制度
②公司财产主要由股东出资构成,公司的盈利积累或其他途径也是形成公司财产的来
源
③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公司设有独立的组织机构
(3)公司独立承担财产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①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的独立
公司只能以自己拥有的财产清偿债务,股东除缴纳出资外,对公司债务不再负责。
②公司责任与其工作人员责任的独立
公司的民事活动虽由其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实施,但不能由此要求公司的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债务负
责。
③公司责任与其他公司或法人组织责任的独立。
公司与其他法人之间虽然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关系等,但在民事法
律地位上他们都是独立的法人,其财产责任也只能各自独立承担。
3、公司是以股东出资为基础组成的社团法人
法人一般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公司是社团法人,是由两个人以上的股东组成,单独一人一半不能组成公司,
独资企业。
但我国公司法尊重实际上的一人公司的客观存在的现实,完全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只是公司形式的例外。
4、公司是以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
而只能是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概述
是指组织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与
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
特征:
(1)公司必须具有独立法人人格
(2)只对特定个案中公司独立人格予以否认,
永久的否认
(3)该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它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责任追究的一种特殊规则。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要件
而不是对该公司法人人格的全面、彻底、
1、主体要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对象必须是具体的双方当事人:一是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二是
因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而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诉讼的债权人。
2、行为要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使用的基本条件是存在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事实和行为,如滥用公司人
格回避合同义务、滥用公司人格造成公司形骸化等。我国公司法在滥用行为的规定上宜采用列举与概括相结
合的立法形式。
3、结果要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一个中药药检是必须有损害事实存在,即滥用行为造成了逃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结果。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情形
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公司成立时所确定的注册资本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判断
依据是经营的需求。
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
(1)为逃避契约上的特定不作为义务二设立新公司从事相关活动,如竞业禁止义务、商业保密义务、不
得制造特定商品的义务等
(2)通过成立心的公司逃避债务,主要是将公司资产转移到新公司而逃避原公司的债
务
(3)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
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如为了逃税、等非法目的而成立公司。
4、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
(1)股东对公司的不正当控制,使公司丧失了独立的意志和利益。
(2)财产混同,指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该公司的股东或其他公司的财产作清晰的区分。
(3)业务混同。公司与股东业务活动不加区分,交易主体与实际主题不符或无法辨认。
(4)组织机构混同。指公司与股东在组织机构上存在严重的交叉、重叠。
(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后果
1、对公司适用的后果。追究滥用法人人格的股东的责任,实现利益补偿。但不意味着彻底、永久地
否认公司的人格。
2、对股东的适用后果。限于事实滥用行为的股东,不扩及其他所有股东。当股东有滥用行为,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与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独资企业是由担任一人出资设立、由一人拥有和控制并由一人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四、独资企业与公司的区别
序号区别独资企业
自然人
公司
自然人或法人均可
除“一人公司”夕卜,均有多数人共同出资共同
经营。
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和法人地位。
1
2
设立主体
1人投资设立,一切风险利益
成员人数
均由投资者承担
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不具有
3法律地位
法人人格
由独资企业住所有,企业本身
不归股东所有,归公司本身所有。公司是财产的
所有者。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等法定组
织机构实施,对外由法定代表人
4财产关系
不享有所有权
5经营管理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二为一
6责任承担
如不发生资不抵债,企业主承担无以其拥有的资产独立承担责任,其股东只承担出
限清偿责任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
合伙企业
基于合同
非法人企业,无独立法人人格,不
具有法人地位
归全体合伙人共有
公司
基于章程。章程是公司组织的自治规则
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和法人地位
五、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
序号区别
成立基础
1
2法律地位
3财产关系
不归股东所有,归公司本身所有。公司是财产的
所有者
典型的人合企业,合伙人之间存在
密切的人身信赖关系,合伙人的入
公司股东之间的人身联系较为松散,股东
的入股、退股通常只需多数股东的同意,同时,
公司的存续不受个别股东变动的影响
4人身关系
伙、退伙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
意,个别合伙人的死亡或者退出甚
至会导致
整个合伙的解散
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其议
由法定公司组织机构统一行使,每个股东
个人并不享有对公司事务的直接管理权
5管理权利
决方式由合伙协议加以规定。全体
合伙人都想有法定的业务执行权
既可以按出资比例分配盈亏,也可
按股东出资比例或按股东持有的股份分配
6盈亏分配
以不安处在比例分配,甚至盈利的
分配可以与亏损的
分担比例不一致
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徐承
责任承担
担无限连带责任
承担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
第二节公司的沿革和作用
一、西方国家公司立法的特点
1、立法体系上,各国公司法逐渐脱离商法典而独立成为单行法,其内容由简到繁,日趋具体、完备。
2、内容日趋统一。
3、公法日益渗入公司法。由于公司实行社会管理、政府干预和控制需要,公司法中公法行之规定增
多。
4、加强对公司的扶植和保护。
5、不断改革和创新公司法的制度和规则。
6、加强对第三人和社会利益的保护。最突出的就是实行公示主义原则,即要求将公司的主要业务事
项,特别是将商业账簿、财务状况呈报和公布。
2、公司的作用
(1)获得投资收益。
(2)限制投资风险。
(3)募集经营资金。
(4)实行科学管理。
第三节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以及其他对内外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性质:公司法属于私法、商事法和商事主体法。
二、公司法的特点
1、主体法和行为法的结合
不仅规定了公司的设立、变更、组织结构等内部关系,也规定了公司的某些直接的商业经营或交易活动。
2、强制性和任意性的结合
3、公司法一般表现为成文法
4、公司法具有一定的国际法
三、公司法的基本原理
(一)鼓励投资原则鼓励民商事主体的投资创业行为,推动公司设立,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繁荣。
大幅度降低公司最低资本额、放宽股东出资形式、立审
批等重大修改。
(二)公司自治原则允许公司在法律规范内自主决定公司
的一切事项,强制干预,法律中的任意性条款供当事人
选择适用,定排除任意性条款的适用。
法律只对某些涉及他人和社会利益的事项
公司章程或决议可以以另外的规定或约
允许资本分期缴纳、取消股份有限公司设
(三)对公司及利益相关者保护原则公司法的立法宗旨在于: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1、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2、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护中小股东,股东的权利。
3、保障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例如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非货币出资的限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4、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1)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2)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题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
由公司职工代表。
(4)公司监事会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
(四)股东平等原则
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1、股东在给予股东资格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中,原则上按其持有的股份性质或数额享受平等待遇,同种性质的
股份应该享有同样的权力,承担同样的义务,不能有其实和实行差别待遇。
2、建立对中小股东特别保护的法律规范,已实现股东事实上的平等。如少数股东的股东大会召集权和主持
权、股东表决权的限制、累积投票券、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等。
(五)权力制衡原则
公司的内部治理应当注重权利之间的相互制衡与协调。规定公司设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种公司机
构,并详细界定三中机构的权力配置与职责分工。上市公司可以设置独立董事制度。
(六)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股东金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圈闭财产对公司债务
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
份为限对公司对公司承担责任。
(七)公司社会责任原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接受政府
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章公司的类型
第一节公司的分类
1、有限公司
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
人合公司:以股东个人条件作为公司信用基础而组成的公司。人合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无
限责任,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应一个人的全部财产清偿公司。无限公司就是典型的人合公司。
资合公司:公司资本和资产条件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只负出资额范围内的有
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典型的资合公司。
4、母公司与子公司
母公司: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个公司的经营实行实际控制
的公司。
子公司: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占有或通过协议收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5、本公司与分公司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
1股东人数由法定限制
有限公司由50人一下股东出资,取消股东人数的低限,允许一个投资者单独设立一人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只以其认购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对超出其出资额范围的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公
司债权人亦不得直接向股东主张债权或请求清偿。
3、公司设立程序简便,组织机构简单
只有发起设立,没有募集设立,公司的资本总额,由各个股东一次全部认足,不可分期认购或招募。
股东人数较小、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
行董事和1-2名监事即可。
1名执
4、公司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
人合性特点表现:
(1)股东人数有一定限制
(2)公司的资本只能由全体股东认缴,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
(3)股东的出资证明书不得自由流通转让
(4)股东的出资转让需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5)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事项和财务账目无需向社会公开
资合性体现:
(1)股东对公司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
(2)在资本制度上,实行资本确立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及资本不变原则,公司设立有最低资本额的
要求
(3)股东出资形式受法律限制,只能是货币、事物、工业产权等价值稳定的和具有可转让性的财
产,信用及劳务不能用于出资。
(4)公司分配实行无盈不分原则,其盈余须首先弥补亏损和提留公积金后才能用于股东分配。
二、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评价
它兼采了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同时克服他们的不足。
一方面有限公司具有无限公司人合性的特点,
无限公司股东那样承担无限责任。
股东相互了解信任,而这些股东又不必像
另一方面,有限公司又具有股份有限公司资合性的特点,股东既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
任,又不需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那样以放弃公司业务的管理权为代价。
亦无需对外公开。
有限公司人合性和闭合的特点,一般难以成长为大型企业。因此,有限公司更符合中小企业需要的公
司形式。
有限公司的财务情况
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厂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
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1股东具有广泛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应当在2人以上,无上限。任何投资者只要认购股票和支付股
款,都可以成为股份公司的股东。
2、股东的出资具有股份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份是构成公司资本的最小单位。这
种资本股份化的采用,是为了适应股份有限公司独特地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方式中便利性的需求,同时也便
于股东股权的圈定和形式。
3、股东责任具有有限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
接向公司股东提出请偿债要求。
公司的债权人不得直
4、股份发行和转让具有公开性、自由性
股份有限公司通常都以发行股票的方式公开募集资本,使得股东人数众多,分散广泛。
同时,以提高股东融资能力和吸引投资者,
自由转让和交易。
股份必须具有较高程度的流通性,股票必须能够
5、公司经营状况具有公开性
6、公司信用基础具有资合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基础在预期公司资本和资产,
的基本条件,也是公司承担债务的基本担保。
工资资本和资产不仅是公司进行经营
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维
持和不变的法律原则。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一般都要求公司设立必须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股东只能
以货币、实物等出资,而不能以信用或劳务出资。
实行无应部分的法律原则。
公司的盈余分配更是严格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优越性
1、利于集资
2、分散风险。多数股东个人所拥有的股份只占公司总则本很少一部分。
3、公众性强。公开向社会募集资金,人人都可以成为股东。
4、股份变现及股东变更便利。股票可以自由转让,股东有继续或认为公司经营不善、面临亏损或
破绽时可以随时将股份转让变现,从而变更公司股东。
5、管理科学
第六节上市公司
一、上市公司的概念与特征股份有限公司,依其发行的股票是否公开上市交易,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
市公司。上市公司,是指发行的股票经批准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特征:
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
2、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有关机关批准。
3、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上市公司的目的与作用
(1)增强公司融资功能。股票上市交易,将股票具有极强的流通性和变现性。
(2)提高股东的投资回报。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不仅是为了获取公司盈余分配的收益,也包
括获取股票在商场上进行交易的增值收益。
(3)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商誉
(4)规范公司行为,提高管理水平
三、公司上市的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
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五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第三章公司的设立
第一节公司设立概述
、公司设立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公司设立是指设立人以《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之前为组建公司进行的目的在于取得
公司主体资格的活动。
公司设立
发生与营业执照颁发之前
公司成立
被依法核准登记、签发营业执
照之时
发生时间
2、特征
(1)被设的主题是发起人。发起人包括先行出资、筹建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国家
等。发起人队内执行设立业务,对外代表正在设立中的公司
(2)设立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并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3)设立行为的目的在于成立公司,取得法律主体资格
(4)公司的种类不同,设立行为的内容也不尽相同
二、公司设立的原则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原则是严格准则设立主义和核准设立主义的结合
严格准则设立主义:法律严格规定公司设立的要件并加重发起人的责任,同时规定公司
设立必须经过国家主管机关登记才得成立及取得独立主体资格。
核准设立主义:公司设立除了必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外,核准,
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机关
否则不得成立。
第三节公司设立的程序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1、发起人发起
2、订立公司章程
3、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4、报经有关部门审批
5、缴纳出资并进行验资
6、申请设立登记
7、登记发照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签订发起人协议
2、报经有关部门审批
3、制定公司章程
4、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5、认购股份
(1)发起设立方式下股份的认购程序发起人认购应发行的全部股份——发起人缴纳股款
(2)募集设立方式下股份的认购形式发起人认购法定数额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公开募集股份
股款
缴纳
6、监理公司组织机构和申请设立登记
7、公告
三、公司的设立登记
一)设立登记含义
公司在设立时,由申请人依法向公司注册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批准并
主管机关审查无误后予以
办理登记的行为。
(二)设立登记程序
1、提出申请
(1)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为申请人
(2)国有独资企业: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
(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审查核准
3、公告
第五节公司章程
一、公司章程的概念
公司章程是由公司的股东指定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的的自
治规则。
二、公司章程的特点
1、法定性
法定性是指公司章程的制定、内容、效力和修改均由公司法明确规定。包括:
(1)制定的法定性。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2)内容的法定性。各国公司法对公司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均有明确的规定,而且,绝对必要记载事
项的欠缺可能会导致章程无效。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出修
改。
(3)效力的法定性
(4)修改权限和程序的法定性
(5)公司章程须经登记。
2、自治性
每个公司章程都可以在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针对公司特点,确定本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具体规则。
3、公开性
公司章程须经登记本事即是章程公开性的一种表现在公司日常经营中,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公司应
当将公司章程置备于本公司公司章程是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
三、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公司章程是要式文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制定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2)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
2、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设立条件之一是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
过。(1)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包括公司章程在内
的系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2)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过创立大会通过的章程。
(二)公司章程的内容
1、公司章程内容的分类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若不记载则章程无效,
导致公司设立无效。
(2)相对必要记录事项公司法中规定的可以记载也可以不记载于公司章程的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是指在公司法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及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之外,在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经由章程制定者同意自愿记载于公司章程的事项。
2、公司章程的记录事项
(1)《公司法》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载明的事项:
①公司名称和住所
②公司经营范围
③公司注册资本
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⑤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⑥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⑦公司法定代表人
⑧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份有限公司应载明的事项:
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
②公司的设立方式、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③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④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⑤公司法定代表人
⑥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⑦公司利润分配方法
⑧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⑨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⑩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1、修改公司章程权限专属于公司的权力机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
职权范围。
2、修改公司章程须以特别决议为之。
四、公司章程的效力
(一)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
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属于股东大会
(二)公司章程对人的效力
1、章程对公司的效力公司章程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对内约束力,集中体现为章程对公司内部的组织和活
动的约束力。
对外约束力,表现为章程对公司自身行为的约束力,具体表现为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影响,尤
其是公司的经营范围方面。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
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2、章程对股东的效力
股东如何行使权力,防止控股股东权利的滥用。将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权利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并使其更
加具有可操作性,使股东在其权利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可以依据章程获得救济。
3、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而且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此外,公司章程有关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
职权、议事规则的规定,也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权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公司资本制度
第一节公司资本的概念和意义
一、公司资本的概念
公司资本,又称股本或股份资本,是公司成立时规章规定的,额。
特点:
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
1、资本是公司自有的独立财产。
2、资本是一个抽象的财产的价值金额。
3、资本来源与股东的出资
4、资本是在公司成立时由章程予以规定
5、资本是一个确定不变的财产数额。
二、公司资本的法律意义
1、资本是公司成立的基本条件
公司成立条件中,有实体条件、程序条件、财产条件和组织条件。资本属于实体条件和财产条件。
2、资本是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基本物质条件
3、资本是公司承担财产责任的基本保障
公司作为法人组织,是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独立负责。资产范围和多少直接决定公司债务清偿能力
和对债权人保护程度,而资本是公司资产行使的基础和来源,资本的规模和多少对公司资产的规范和多少
有直接的影响。
4、资本是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界限
对于公司债务负责,公司的资本额,就是全体股东债务责任的最大限度。
第二节公司资本原则与资本形成制度
一、公司资本原则
(一)资本确定原则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并须全部认足或募足,
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公司成立后若发行股份,必须履行增资程序,经股东会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
(二)资本维持原则
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体现
1、股东退股禁止。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2、不的折价发行股份。公司股份可以按面额平价发行或溢价发行,但不允许折价发行
3、限制非货币出资。通过限制工业产权等无形财产的出资比例,禁止劳务、信用等经营要素的出资。
4、发起人和股东对出资承担连带认缴责任。
5、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公积金。公司公积金作用除了扩大再生产外,主要用于充实公司资本和弥补公司
经营亏损。
6、没有盈利,不得分配。
7、禁止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公司收购本公司自己的股份,等于股东退股,收回的股份等于未能发行,
从而导致资本虚假。
8、不得接受以本公司股份提供的担保。
(三)资本不变原则
公司资本已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减,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必须经股东会议决议通过,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资本形成制度
(一)法定资本制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全部认足或募足,否
则公司不得成立的资本制度。内容:
1、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资本总额
2、公司设立时,必须将资本或股份一次性全部发行并募足,由发起人或股东全部认足
3、资本或股份经认足或募足后,各认股人应根据发行的规定缴纳股款。分为一次性缴纳和分期缴纳。
每次分期缴纳不得少于应交股款的一定比例。
4、公司成立后,因经营或财务上的需要而增加资本,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的新股发行
程序。
法定资本制的主要特点是资本或股份一次发行,而不是一次缴纳股款。我国采用分期缴纳制。规定:全
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0%,也不得低于
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子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
缴足。
(二)授权资本制
公司设立时,虽然应在章程汇总载明公司资本总额,但公司不必发行资本的全部,只要认足或缴足
资本总额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内容:
1、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此做法与法定资本制相同。但同时章程亦应载明公司首
次发行资本的数额。
2、公司章程所定的资本总额不必在公司设立时全部发行,而只需认足或缴足一部分。
3、公司成立后,如因经营或财务上的需要向增加直奔,仅需在授权资本数额内,由董事会决议发行新
股,而无须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
(三)折中资本制
在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基础上衍生和演变而成的资本制度,具体分为许可资本制和这种授权资本
制
1、许可资本制
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全部认足或募足。同时,公司章程
可以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一定期限内,在公司资本一定比例的范围内,发行新股,增加资本,而无须股
东会的特别决议。
2、折中授权资本制
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并只需发行和认足部分资金或股份,公司即可成立,未
发行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发行,但授权发行的部分不得超过公司资本的一定比例。
第三节公司资本募集与股份发行
一、股份发行原则
(一)公开原则发行公司必须依照法定要求将与其发行股份相关的一切重要的信息和情况公之于众。防止
欺诈行为,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公平原则股份发行时所有投资者应给予平等的对待,一视同仁,不得歧视。1、投资者获得平等投资
机会
2、同次发行的同类股份,发行的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3、公司发行的同类股份应具有相同的权力或利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三)公正原则股份发行活动的监管和对股份发行争议或纠纷的处理应正确使用法律,对当事人公正对
待,处理结果客观公正。是执法和司法机关监管当事人行为和处理权益争议时适用的法律原则。
二、股份公开发行的条件
(一)设立发行的条件
1、股份的设立发行首先应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2、募集设立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
公司股份总数35%
3、股份发行价格遵守同股同价、不得折价发行
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3000万元,另有规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
定除外
(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
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
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比例,但最低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
的10%
(6)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7)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新股发行的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备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五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挂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节股东出资概述
一、股东出资与公司资本
出资是股东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的章程的规定
向公司支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
股东必须一次出资到位的规则保证了公司资本的确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则体现了资本维持的要
求。
二、股东出资与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的股东只要履行了出资义务,就不再对公司承担财产责任,承担的责任后果不过是已经缴纳
的出资不能回收而已。股东出资成为其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条件,而全体股东的出资总额达到法定公司最
低资本额,又是公司取得福利法人人格并承担独立自认的必要条件。
三、股东出资与股权
股东既享有股权,就应当承担出资的义务,出资是指上市股权的对价,任何人想得到公司股东的身
份和资格,必须对公司的出资承诺为前提,而要获得实际的股东权益,则应以出资义务的的实际履行为前
提。
股东享有股权的大小取决于其出资的比例或数额
四、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及违约形式
1、完全不履行
股东根本未出资,具体又可分为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1)拒绝出资:股东在设立协议或认股协议成立且生效后拒绝按出资
(2)不能出资:因股东客观条件的变化而不能履行出资义务,如出资的房产在办理财产权益转手续前
毁损或灭失
(3)虚假出资:宣称其已经出资而事实上并未出资,性质为欺诈行为
(4)抽逃出资:公司成立或资本验资后,将缴纳的出资抽回。性质也是欺诈
2、未完全履行
股东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未按规定数额足额缴付,包括货币出资不足,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
等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出资文件所确定的价额
3、不适当履行
出资的时间、形式或手续不符合规定,包括迟延出资、瑕疵出资
(1)迟延出资:股东不按规定的期限缴付出资或者办理实物等财产权的转移手续(2)瑕疵出资:股
东交付的非货币出资的财产存在权利或物的瑕疵。
五、股东出资责任
1、货币出资的缴纳责任
有限公司股东未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股份公司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交足出资的,应当补缴。
2、非货币出资的差额补足责任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交付
该出资的股东或发起人补足其差额。
3、违约赔偿责任有限公司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份公司的
发起人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4、出资连带责任
对未缴纳的货币出资或者价值不足的非货币出资,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
承担连带缴纳或不足的责任。
第六节股东出资的形式
、非货币财产出资形式的要件
(一)可以用货币估价
(二)可以依法转让
、我国股东出资的法定形式
(一)货币出资
(二)实物出资
(三)知识产权出资
(四)土地使用权出资
第六章股东与股权
第一节股东
、股东的含义与构成
一)含义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因在公司成立时向公司投入资金或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继受取得出资而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2、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活在公式成立后合法取得公司股份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二)构成
1、参与公司设立或者认购公司首次发行股份或出资的原始股东
2、公司成立后因依法转让、继承、赠与或法律强制执行等原因取得股东地位的继受股
东
3、公司成立后因公司增资而加入的新股东二、股东资格的取得与限制(一)股东资格的取得
方式
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二)股东资格的限制
1、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2、发起人应是法律上不受限制的法人
3、原则上公司不得自为股东
4、公司章程约定不得成为股东的人不得为公司的股东
5、对发起人的国籍和住所的限制。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住所的限制。
(三)股东资格的认定
三、股东的法律地位
(一)股东享有股权
1、股东将自己的财产交由公司经营,按其投资份额对公司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这种权力义
务成为股权。
2、股权既是股东法律地位的具体化,又是对股东具体权利义务的抽象概括(二)股东平等原则
各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或拥有出资额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和
投票的按比例的平等。
四、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1)股东行使表决权的原则有股权平等原则和多数决原则
(2)一股一表决权,有限责任公司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4)当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这时该股东
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表决
(5)相互持股的情况下,法律将表决权的行使限定在一定比例范围内。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实行累积投票制
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权利
法律禁止股东在向公司出资获得股权后抽逃出资,但允许股东为了转移投资的风险或者收回本金而转
让其出资或股份
4、知情权(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还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3)要求查阅的股东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请求,说明目的。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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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议和质询权
6、股利分配请求权
7、公司发行新股时新股认购优先权
8、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权
(1)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2)股份有限公司中,单独或合计持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9、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权
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1/10以上表决权的董事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10、临时提案权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的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1、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当股东大会做出对股东利害关系产生实质影响的决定时,对该决定持有
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回购他们手中的股份,哦槽那个人退出该公司的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的价格
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公司
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张恒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
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5年连续盈利,并符合《公司法》规
12、特殊情况下申请法律解散公司的权力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里有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推精不能
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3、公司终止后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
1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1)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2)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3)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对股东会的某些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
份。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权会议决议
通过之日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损害股东利益,股东可提起诉讼。
(二)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向公司缴纳股款
3、对公司所附债务承担责任
4、不得抽逃出资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支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
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否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5、填补出资差额
(三)控股股东义务与中小股东保护
1、控股股东概念
股权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
上的股东
50%以上或者持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总额50%以
2、义务
注意义务:控股股东对公司行使管理和决策权时应怀有善意,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参与公司管理和决
策,以应有的谨慎去履行义务。
忠实义务:不得为欺诈行为、限制关联交易以及竞业禁止。
四)股东权利的限制与解除
1、股份有限公司认股人未按期缴纳股款,经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可以对股权另
行募集,以保证公司资本的形成。同时,公司还有向逾期缴纳股款的人追究违约赔偿责任的权利。
2、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有权对其
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作出相应的合理的限制。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
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有权以股东决议接触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第二节股权
一、股权的类型
股权法律关系实质上是股东基于其地位而与公司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1、自益权和共益权
自益权: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行使的权利共益权:股东以自己的利益并兼公司利益为目的行使权利
2、固有权和非固有权固有权: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的权利非
固有权:依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可剥夺或可限制的权利
3、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单独股东权:可由股东一人单独行使的权利少数股东权:持有已发行股份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才能行使
权利
4、一般股东权和特别股东权
5、财产权、支配与经营权、救济与附属权
财产权与前述自益权相当支配与经营权是指有关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权利,除表决权外,还包括累积投
票权等救济与附属权是指从手段上保障前两种权利得以充分实现的权利,除表决权和累积投票权之外的大
多数共益权均属此类。
二、股权的法律性质
(一)股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是公司成立后股东和公司各自享有的法定权利,它们因出资行为的完成和公司
的正式成立而同时产生。股权的享有者只能是股东,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享有者只能是公司。
股东为了是公司反映自己的意志,为自己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可以通过行使股权,特别是行使对
公司管理者的选择权和对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权,来实现对公司的制衡。
三、股权的救济
(一)救济的必要性
我国《公司法》以保护股东权利作为其立法宗旨。股权的救济实质上是指股东的股权无法实现或者其合
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对股东的救济。
方式:(1)股东通过行使公司法赋予的权利来使自己的股权得到实现;
得到有效保护,寻求司法救济
(二)股东权利实现预防救济制度体系的配置
事先预防救济方式主要有:
(2)权利仍不能
1、限制控股股东表决权制度
对持有股份有限公司一定比例以上,能有效地影响,甚至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决策的果断你敢所持有股
份的表决权进行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中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
2、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
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的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不得就持有的股份行使
表决权。
3、股东特别调查权
4、董事解任请求权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害股东利益的不称职监事、经理、清算人及时淘汰。
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
一、出资证明书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凭证,是一种权利证书
2、具有证明股东资格的效力,证明股东权利义务范围的效力
二、股东名册效力
1、具有确定股东身份的效力
2、具有推定股东和公司关系的效力
3、具有公示的效力
4、具有公司免责的效力
三、股权的转让
(一)股权转让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照一定的程序把自己的股权让与受让人,由受让人取得股权而成为公司的股
东。
2、法律特征
(1)股权转让是一种股权买卖行为。股权是股东出资形式的对公司的一种控制权,股权转让方转让
的正是这种控制权
(2)股权转让不改变公司的法人资格
(3)股权转让是要式行为。主要表现为股权转让除须符合实体条件外,还应完成法定程序。
(二)转让的限制
1、各国或地区的限制
对向非股东转让出资予以严格限制,一般要求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须经股东会一定比例以上的股
东同意。
2、我国《公司法》的限制
(1)除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外,我国公司法堆在公司内部进行的股权转让采
取自由主义原则。
(2)除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外,我国公司法对向公司外部进行股权转让予以
严格控制。
①股东向非股东转让的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
②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
30日内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
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③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
(3)对于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股权情形,我国公司法规定应当通知公司
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内不行使优
先购买权,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转让的程序
1、公司内部股东变更登记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公
司章程和股东名册有关股东出资额的记载。修改无须由股东大会解决。
2、股东工商变更登记
(1)时间:转让股权之日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
证明
(2)程序:转让方——股东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申请
——依法审核——同意变更斌及在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股东变更登记
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份
一、股份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概念
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公司资本的基本结构单位,也是划分股东权利义务的基本构成单
位。
2、法律特征
(1)股份是公司资本构成的最小单位,具有不可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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