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复习资料大全]司考法理学: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更新时间:2024-11-08 02:44:1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1日发
(作者:济南公积金余额查询)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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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复习资料大全]司考法理学:

和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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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能力[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公民和法人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

1.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

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它是

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公民的权利能力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首先,根据享有权

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前

者又称基本的权利能力,是一国所有公民均具有的权利能力,它是任

何人取得公民法律资格的基本条件,不能被任意剥夺或解除。后者是

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法律资格。这种资格并不是每个公民都可以

享有,而只授予某些特定的法律主体。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

职权的资格,就是特殊权利能力。其次,按照法律部门的不同,可以

分为民事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行政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等。这其中既有一般权利能力(如民事权利能力),也

有特殊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没有上述的类别,所以与公民的权利能力不同。

一般而言,法人的权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解体时消灭。

其范围是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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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

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确定公民有

无行为能力,其标准有二:一是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

果;二是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公民是否

达到一定年龄、神智是否正常,就成为公民享有行为能力的标志。例

如,婴幼儿、精神病患者,因为他们不可能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所

以在法律上不能赋予其行为能力。在这里,公民的行为能力不同于其

权利能力。具有行为能力必须首先具有权利能力,但具有权利能力,

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这表明,在每个公民的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构

成中,这两种能力可能是统一的,也可能是分离的。

公民的行为能力也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其中较为重要的一种分

类,是根据其内容不同分为权利行为能力、义务行为能力和责任行为

能力。权利行为能力是指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的能力。义务

行为能力是指能够实际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责任行为能力(简称责

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它

是行为能力的一种特殊形式。

公民的行为能力问题,是由法律予以规定的。世界各国的法律,

一般都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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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人。(1)完全行为能力人。这是指达到一定法定年龄、智力健全、

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责任的自然人(公民)例如,在民法上,18

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

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行为能力人。这是指行

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只具有部分行为能力的公民。例如,我国民法

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

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我国刑法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公

民视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人)(3)无行为能力

人。这是指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公民。在民

法上,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

在刑法上,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也被视为无刑事责

任能力人。

法人组织也具有行为能力,但与公民的行为能力不同。表现在:

第一,公民的行为能力有完全与不完全之分,而法人的行为能力总是

有限的,由其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第二,公民的行为能力和

权利能力并不是同时存在的。也就是说,公民具有权利能力却不一定

同时具有行为能力,公民丧失行为能力也并不意味着丧失权利能力。

与此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却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

法人一经依法成立,就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一经依法

撤销,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就同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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