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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阳光教育同等学力民法学复习重点
2012-02-1318:02
法学名词解释
1.民法:是调整平行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
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事法律关系:指由民法调整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财产关系的
人身关系。
3.公民:指基于自然状态出生而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5.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
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6.监护:指法律规定的公民或单位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监管和保护的一种制度。
7.宣告失踪:指《通则》规定的,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8.宣告死亡:指《通则》规定的,1、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2、因意外事
故下落不明,从事帮发生之日起满2年。
9.个体工商户:指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个体经营的公民,包括城镇居
民和农村村民。
10.农村承包经营户:指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依法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11.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处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
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一种组织形式。
12.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
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13.法人的权利能力:指法人享有参与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
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14.法人的行为能力: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15.企业法人:指以生产经营为其活动内容,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负盈亏,
向国家纳税的单位。
16.非企业法人:指不直接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是指以国家管理和
非经营性的社会活动为其内容的法人。
17.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
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
18.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是指行为人内在的意思表现于外部的一种形式。
19.代理:是某人(代理人)依据本人(被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法律规定以
及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指定,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
直接由本人承受的制度。
20.委托代理: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所产生的代理。
21.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22.指定代理:是指根据指定单位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23.财产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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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占有:指对物的实际控制和管理。
25.使用:是指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
26.收益:是指利用所有的财产而取得的经济收入或利益。
27.处分:是指决定财产法律上的命运,即对财物的处置。
28.原始取得: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财产所有权第一次
产生或者不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为根据,而直接取得所有权。
29.继受取得(传来取得):指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
得财产的所有权。
30.财产共有权:指同一财产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人法律主体所有的一种
财产权形式。
同等学力民法复习重点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
平原则,公序良俗原
则。
平等原则体现在: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3.民事权益平等
地受法律保
护。
自愿原则体现在: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2.民事主体之间自
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
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1.在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
不隐瞒真相,不作假,不欺诈,还应当给对方提供必需的信息。2.民事法律关系
建立后,当事人应当恪守诺言,履行义务,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
当期待,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
施一定行为。
权力滥用的构成条件:1.当事人有权利存在。2.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3.
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
公平原则体现在:1.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2.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平衡。
3.负担与风险的平衡。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
民事法律关系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
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
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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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民事权利的含义:1.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2.民事权利是民法规定或
者有权的国家机关认可的。3.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民事权利的分类:
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分:财产权与人身权
以民事权利的作用分: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分:绝对权与相对权
以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分:主权利与从权利
以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分: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分:既得权与期待权
以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关系为标准分:原权与救济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
权利。
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权利的权利。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
民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以一定的行为或者不行为,
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民事责任的特征:1.民事责任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承担的责任。2.民事责任以一
方当事人补偿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为主要目的。3.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也有
无过错责任。4.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共同责任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按份责任:是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自按照一定份额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个责任人对外不分份额,向权利人承
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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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责任:是指在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由有关的人对
不足部分予以补充的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给他人造成损害,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责
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害,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当
应承担责任。
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包括:侵权责
任能力和债务不履行责任能力。
监护人的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对被监
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4.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
活动。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6.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自然人住所的法律意义:1.确定自然人权利、义务的享有地和承担地。2.确定有
关组织或者机关的管辖权。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时间计算。4.在涉外民事案
件中,确定法律适用的准据法。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
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
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者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
别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或者业务管理,对外代
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者个人。
法人机关的特征:1.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章程或者条例的规定而设立的。2.
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3.法人的机关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
的机构。4.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领导或者代表机关。5.法人机关由单个的个人或
者集体组成。
法人的设立:是指创办法人组织,使其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而进行的多种连续
准备行为,它是法人成立的前置程序。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内,法人组织上分立、合并以及在活动宗旨、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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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范围上的变化。包括:法人的合并和分立、组织形式的变更。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分立包括新设分立与派生分立。
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法人终止的原因:1.依法被撤销。2.自行解散。3.依法宣告破产。4.其他原因。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特征:1.非法人组织是组织体。2.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
组织体。3.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
合伙:是指由二人以上根据共同协议而组成的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合伙的特征:1.合伙具有团体性。2.合伙协议是合伙形成的基础条件。3.合伙人
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组织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合伙与法人的区别:1.财产性质不同。2.财产责任不同。3.经营方式不同。4.
成立条件不同。
退火的效力:1.退火人的合伙人资格丧失。2.退火人或者其合法继承人有权请求
退还退火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3.退火人应对其退火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
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4.可能导致合伙企业的终止。
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
自然人或者家庭。
特征:1.从事工商个体经营的是单个自然人或者家庭。2.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进
行核准登记。3.个体工商户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
的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
特征: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2.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基
于各种承包合同发生的。3.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商品生产、
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属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
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特征:1.一个自然人出资,生产资料归投资者所有。2.雇工经营。3.具有一定的
生产经营规模。
民事权利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有价证券、权利、非物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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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
支配的物质客体。
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有价证券的种类: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债券,股票,提单。
民事行为的特征:1.民事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2.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
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3.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
为。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
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
目的意思:是指明民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它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
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果的意思,即具有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
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客观理
解的行为。
诺成法律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实践法律行为:是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或交付
标的物的行为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不自由:是指由于他人的不当干涉,使意思表示存有瑕疵。
包括:欺诈,胁迫(威胁、强迫),乘人之危。
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
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威胁:是指行为人一方以未来的不法损害相恐吓,使对方陷入恐惧,并因此作出
有违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者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
背本意而接受对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指在民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
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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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的根据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点:1.应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应是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
实。3.应是由行为人约定的事实。4.应是合法的事实。
延缓条件:是指民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
能发生法律效力。
解除条件:是指民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
法律效力。
附延缓期限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
发生效力,待到期限届至时,行为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
行为。
附解除期限的民事行为:是指在约定的期限到来时,该民事行为所确定的民事权
利和民事义务的法律效力消灭的民事行为。
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直接
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之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
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4.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
人发生效力。
代理的范围:1.代理各种民事行为。2.代理事实某些财政、行政行为。3.代理民
事诉讼行为。
代理范围的限制:1.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行为不得代理。2.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
行为不得代理。3.双方当事人约定应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不适用代理。
代理的意义:1.扩大民事主体的活动范围。2.补充某些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的不
足。
代理权行使的原则: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无权代理。
2.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3.代理人应积极形式代理
权,尽勤勉和谨慎的义务。
滥用代理权的类型: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损害
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
双方代理:是指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为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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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
定本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
理权的事实或理由。3.须相对人为善意。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
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时效: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
律效力的法律制度。包括取得实效和诉讼时效。
时效的条件:1.要有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状态存在。2.一定的事实状态必须持续
一定的时间,即不间断地经过法律规定的时间。
时效制度的作用:1.稳定法律秩序。2.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3.避免诉讼上的举
证困难。
取得实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的
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权利不
受法律保护的时效。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
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
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
间。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1.立法精神不同。(除斥期间维护的是原秩序,诉讼时效维护的是
新秩序。)
2.适用的范围不同。(除斥期间适用形成权,诉讼时效使用请求权。)
3.起算时间不同。(除斥期间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或者权利发生的
时间起算,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4.期间的可变性不同。(除斥期间不能改变,诉讼时效可中止、中
断、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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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效力与法律援用不同。(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当然消灭。
诉讼时效期满后,权利并不当然消灭)
期限的意义:1.决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享有和消灭的时
间。2.决定某些事实的推定时间。3.决定权利的取得和丧失时间。4.权利的行使
和义务的履行的期限。5.决定法律关系的效力的期限。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
物权。
包括:地上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典权、居住权。
用益物权的特征: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
的占有为前提。2.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限物权。3.用益物权是不动
产物权。4.用益物权主要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
地上权:是因建筑物或者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特征:1.地上权是存在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物权。2.地上权是以保存
建筑物或者其他工作物为目的的权利。3.地上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提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
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担保物权的特征: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权的履行为目的。2.担保物权是在债权人
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3.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内容,属
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4.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
使其权利。
抵押权:是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优
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
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只
针对动产)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
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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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偿的权利。(只针对动产)
反担保: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保证主债务人履行主债务而提供的担保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
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
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示转让
人赔偿损失。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于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
有人独自使用的专用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每一所有人享有
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
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
务关系。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
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可
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民事行为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推定形式:是指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
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某种意思表示,从
而使法律行为成立。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
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
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特定物:是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种类物:是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
权利而害及债权的实现时,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本文发布于:2022-08-21 18:42:0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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