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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基础知识
熟悉:合同与法律的关系,代理的基本基本概念
与基本特征,合同代理的基本形式与要求。
掌握: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
内容。
合同
1.合同的概念(见P10):合同又称为契约、
合约,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
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的协议。
2.合同的特征
A.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法律行
为。
B.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
立。
C.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且具
有意思表示的一致性和真实性的协议。
D.合同须具有合法性、确定性和可履行性。
3.《合同法》调整的范围:仅仅调整债权合同
(见P10)
民法中的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合同
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是指债权合
同,即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
止债权关系的协议。我国《合同法》中所称的合
同是指狭义上的合同。
《合同法》分则中列出了:买卖合同;供用
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
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
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15种有
名合同。
法律
1.法律的概念(见P2)法律是一种具有强制
力的特殊行为规范。即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
实施的行为规范。
2.合同与法律的关系(见P3)
A.合同的效力是以服从法律为前提的。
B.合同是一种法律手段。
C.合同关系实际上是一种法律关系。
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合同法律主体关系
A.概念:通常称为当事人,它是合同权利的
享有者(债权人)和合同义务的承担者(债
务人)。
B.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①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成为民事法律关
系主体的有生命的人。包括本国人、外国
人和没有国籍的人。自然人作为合同法律
关系的主体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
民事行为能力。
②法人
法人的概念(见P10):法人是具有民事
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
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成立的必备条件(见P10-11):法人
必须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
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区别“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
“自然人”概念(见P11)。
③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
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参
与民事活动的经济实体或者法人的分支
机构等社会组织。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
定,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a联营企业;b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
c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企业;d不具备法
人资格的社会团体;e其他不具备法人资格
的组织。
2.合同法律客体关系
A.客体的含义:又称为合同的标的,是指合
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所指向
的对象。
B.合同法律关系的种类
a.行为:是指人们在主观意志支配下
所实施的具体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
为。
b.财:一般是指货币资金,也包括有
价证券,它是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停留在
货币形态上的那部分资金。
c.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的、具有使
用价值和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d.智力成果:又称非物质财富,是指
脑力劳动的成果,如专利权、著作权和
商标权等。
3.合同法律关系内容:在合同一般条款中所确
定的合同主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是合同法
律关系的内容。
A.权利所谓权利,是指权利主体依据法律
规定和合同约定,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做出
某种行为,同时要求义务主体做出某种行为
或者不得做出某种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合法
权益。当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法律将予以保
护。
B.义务所谓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依据法律
规定和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必须做出某种
行为或不得做出某种行为,以保证权利主体
实现其合法权益,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代理制度
1.代理的概念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
义,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向第三人做出意思表示
或接受第二人的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权利和义
务直接由被代理人享有和承担的法律行为。
2.代理的法律特征(见P11注意一些关键的字
眼)
A.代理活动本身是一种法律行为,是代理人
为被代理人从事民事法律的行为;
B.代理行为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
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C.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
做出意思表示;
D.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
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3.代理关系通过代理的活动而在被代理人、
代理人及第三人间发生的相互关系。表现为:
A.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是代理与
被代理关系。属代理权关系,为代理的内部
关系。
B.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是间接的民
事法律关系。属代理行为关系,为代理人的
外部关系。
C.第三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是直接的
民事法律关系。属代理行为效果关系,是代
理的外部关系。
所谓第三人,是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
代理关系而言的。
4.代理的种类
A.委托代理概念(见P12):
委托代理必须满足的要件:第一,必须
事先取得委托证明;第二,必须在授权范围
内设立权利和义务;第三,必须以被代理人
的名义设立权利和义务。
委托代理具有四个特征:①代理的后果
特征:代理行为必须是能够产生法律后果、
具有法律意义。②代理的目的特征:代理人
的行为目的是为被代理人设立某种权利义
务。③代理的权限特征:代理人只能在被代
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行为。④代理的责任
特征: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从事
的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
B.法定代理所谓法定代理,是指依据法律
的直接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一种代理。
C.指定代理所谓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
法院或有关主管机关指定而产生代理权的
一种代理。指定代理关系中的被代理人只能
是公民,而且一般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
能力的公民。
5.无效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无效代理行为:
A无权代理;B自身代理;C双方代理;D
恶意串通。
无效代理的法律后果,分别按以下几种不同
情形区别对待:
A.对无权代理的追认与追认后的法律后果:
B.对无权代理的拒绝与拒绝后的法律责任:
C.因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给被代理人造成损
失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D.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E.非善意的第三人的法律连带责任:
F.出现“表见代理”时,法律保护善意第三
人的合法权益。
G.代理人知道被代理行为是违法的仍然进
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
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代理人或被
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H.委托授权不明的:凡是委托授权不明的,
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
人负连带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A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B被代理
是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C代理人死
亡;D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E作为被代
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地位终止的。
二、合同法
了解:合同的概念及类别,格式条款,抗辨权,
保全措施,合同终止,合同解释,建设工程合同
的要求。
熟悉: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合同的主要条款,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缔约过
失责任,合同的鉴证与公证,不可抗力及免责,
建设工程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的有关规定。
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的订立、履
行、变更与解除、违约责任、合同纠纷的处理方
式。
合同的类别(见P15-16)合同的类别是指按照一
定的标准将合同划分成不同的类型。合同的主要
类别有: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或称典型合同与非典
型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买卖合同、赠与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要物)合同(建设工程合
同、运输合同)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6.主合同与从合同(债务合同、为债务合同担
保的保证合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体现在三个方面:
A.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B.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C.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
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2.自愿原则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
本特征,是区别民事关系一行政关系、刑事法
律关系的特有的原则。
3.公平原则
A.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
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
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
B.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意进行磋商;
C.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4.诚信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
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
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这条原则更注重
对履行合同的约束,按此原则:
①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
实信用的行为,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②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
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人性质、目的、交
易习惯来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
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
③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当遵循诚实信用的
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
密等义务。
5.合法原则遵守合法原则是合同法的一项
重要的基本原则,具体包括四个方面:
A.当事人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必须符合法
律和行政法规规定。
B.当事人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必须遵守社
会公德。
C.当事人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不得扰乱社
会经济秩序。
D.当事人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不得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
6.法律约束力原则将上述基本原则归纳合
并后可得到《合同法》的四个基本原则:
A.平等、自愿原则(基本原则)。将平等与
自愿放在一起,是因为他们是相辅相成的。
B.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最高原则)。这一
原则是民事活动(也是合同法)中应遵循的
最高原则。
C.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前提原
则)。
D.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
的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的原则(安
全原则)。
合同的订立
1.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问题《合同法规定如
下:“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
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
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A.合同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
织。
B.合同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
能力。
C.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依法订合同:法人和
其他组织订立合同,必须按照依法具有的权
利行事,方能产生有效的合同。
D.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法律规定,当事人
在订立合同时,由于主观或客观的原因,不
能由法人的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
人亲自签订时,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
同。
2.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A.书面形式包括的内容(见P15)
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各方对合同的内
容(条款)经过协商,做出共同的意思表示和
具体方式。
《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
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
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
和)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
式。”
B.合同的内容指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合
同条款。(见P13-14)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
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
数量;④质量;⑤价款或者报酬;⑥履行期限、
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
同。
3.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除了具备一般合同
应当具备的条款内容外,还应当具备其他条
款:
A.“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
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
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B.“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
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
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
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
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C.建设工程合同中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
的有关规定。
4.合同示范文本与格式条款合同
A.合同示范文本通常由行政主管机关事
先拟定的对当事人订立相关行业合同起示
范作用的合同文本。
B.格式条款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常为
某些垄断性企业)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
出一定格式的合同文本。
5.合同订立的方式要约和承诺是当事人订
立合同必须经过的程序。
A.要约(见P17-18)
①含义: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希望和他人订立
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
列规定:
a.内容具体确定;
b.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
该意思表示约束。
②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件:
a.要约应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的意思
表示;
b.要约必须是要约人以订立合同为目
的而发出的意思表示;
c.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d.要约人须表明在要约的有效期限
内,要约人受要约的约束。
③要约邀请所谓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的
引诱,是指当事人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发
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以当事人
没有法律约束力。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若商业
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④要约生效的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
效。要约生效的时间是指要约自此开始发
生法律效力。
⑤要约的撤回、撤销及失效:
a.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要约人
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
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
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
要约人。
b.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要约人
欲使已经生效的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
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
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
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第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
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第二、受要约人有理
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
合同作了准备。
c.要约的失效:要约的失效是指生效
的要约由于某种原因丧失其法律效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第一、拒
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第二、要约人
依法撤销要约;第三、承诺期限届满,受
要约人未做出承诺;第四、受要约人对要
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⑥关于招标的法律性质各国合同法均认
为招标是要约邀请。
关于投标的法律性质,因其直接向
招标人发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并含
有合同成立所要求的内容特征,各国一
般将其视为要约。
B.承诺
①承诺的含义: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
有效期限内,做出完全同意要约条款的意
思表示。
②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件:
a.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或其合法的
代理人向要约人做出;
b.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完全
一致;
c.承诺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做
出承诺。
③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
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
过行为做出承诺的除外。
④承诺的期限与生效
a.承诺的期限:承诺的期限即是要约
的有效期限。
b.承诺生效:
C.实际经济活动中,订立合同的程序:要
约→新要约→再要约→承诺。
6.合同成立
A.合同成立的含义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各方依照合同订立的程
序,就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取得合意并达成协议
的法律事实。
B.合同成立的法律意义
①合同成立意味着合同内容已为各方当事
人所认可,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明确。
②合同成立即宣告合同订立过程的结束,当
事人各方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并享有权利
已成为可能。
③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是区别
合同责任和其他责任的重要标志。
C.合同成立的时间(见P21)
D.合同成立的地点(见P21)对合同成立
地点的规定,其法律意义表现在两个方面:
①对于涉外合同,往往涉及到法律的适用问
题,从而可能在实质上影院响当事人的权
益;
②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合同成立的地点与合同管理及合同诉讼
的管辖权有关。
7.合同生效(见P22)
A.合同生效的法律规定
①合同当事人应具有合法的资格,即应具有
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要真实。
③合同的内容要合法。
④订立合同的程序和形式要合法。`
B.合同生效的法律意义
①合同生效,意味着合同已依法成立,合同
开始发生以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律约束
力。当事人各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否则
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②合同生效,意味着合同同时具有对第三人
的约束力。`
8.缔约过失责任
A.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缔约过失责任,又
称缔约过错责任,是指由于当事人一方在缔
结合同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
立,或者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因此使
对方遭受损失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B.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
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
者提供虚假情况;
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④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
合同的效力
1.有效合同的成立要件
A.合同当事人应具有合法的资格;
B.意思表示要真实;
C.合同的内容要合法;
D.订立合同的程序和形式要合法。
2.无效合同
A.概念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经合同当事
人协商订立,但因其不具备或者违反了法定
条件,国家法律规定不承认其效力的合同。
B.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合同无效: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
国家利益;
②恶意窜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
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C.无效合同的法律特征
①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
②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指合同一旦被确认为
无效或者被撤销,即将产生溯及力,使合
同从订立时起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③无效合同当然无效;
④无效合同具有履行的非必要性。
D.无效合同的确认及其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
或者一切人均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但只能由人
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无效合同进行确认。
无效合同的法律责任有三种形式:
①返还财产;②赔偿损失;③追缴财产。
E.无效免责条款与部分无效合同
①无效免责条款的含义:所谓无效免责条
款,是指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当事人各方在
合同中预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者免除其
未来责任的条款。
②无效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定:合同中的下列
免责条款无效:
a、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b、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c、提供格式
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
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F.部分无效合同
①部分无效合同的含义:所谓部分无效合
同,是指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违反了法律的
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合
同。
②部分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合同部分无
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
然有效。
G.对于建设工程合同可以判定为无效合同
的补充规定
第一、承包人超越其经营范围、资质等
级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第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但没有依法进
行招标的,或者在招标过程中违反招
标投标法所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的必然无效或可能导致无效的,
共九种情形。
①应当招标的工程未招标;
②招标人泄露标底的;
③授标人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
难或无法确定中标单位的;
④招标人与个别投标人恶意串通,内定投标
人的;
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及大型建设项目,凡是
属于公开招标,而其投标人不足三家,或
者经批准进行邀请招标,而参加邀请招标
的单位不足两家的情况。
⑥招标人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规模、
建设条件、投资、材料)的;
⑦投标人没有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
业资质等级的;
⑧招标人收取投标人贿赂的;
⑨其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瓣行为。
其中:①-⑤项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行为属于
合同必然无效原因。⑥-⑨项属于可能导致
无效的原因(意思表达不够真实)。
第三、没有以书面的形式订立的合同。
第四、违反国家计划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的计划性,主要表现在:
②对国家投资兴建的基础设施,必须服从国
家计划;
③国家在一定时期对某些工程需要做出限
制的,必须服从国家的限制。
第五、违反分包、转让规定的合同。
a、发包人将应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
建设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别发
包给几个承包商的;
b、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将自己
承包的工程全部或部分地分包给第
三人的;
c、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不
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人的;
d、分包人将其分包工程再次分包出
去的;
e、承包人将主体工程、关键结构的
施工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的;
f、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
转包给第三人的;
g、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
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
人的。
H.无效施工承包合同的法律后果
①施工承包合同在尚未履行前被确认为无
效合同时的处理。此时按缔约过失责任处
理。
②施工承包合同已经履行或已经履行完毕
才被确认为无效合同的处理。
首先,从被确认为无效合同时起,双方应当
立即停止履行合同。
其次,先按恢复状态、返回财产的方式处理,
再依过错确定赔偿责任。①工程质量低劣、
已经无法补救,并对社会公众形成危害的;
②工程质量严重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划、计
划、规定的,无论其施工质量如何,必须一
律拆除。
第三、折价补偿。
第四、赔偿损失。
第五、追缴财产,收归国有。
3.可撤销合同
A.概念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当事人在订立
合同的过程中意思表示不真实性,经由享有
撤销权的当事人请求,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
机构依法撤销,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的合同。
B.可撤销合同的法律规定下列合同,当事
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
更或者撤销: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但当事人请求
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
销)。
C.可撤销合同的特点
①可撤销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
合同。
②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
合同;被撤销后,才产生自始无效的法律
后果。
③可撤销合同的撤销,必须要由撤销权人请
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做出。
④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
构撤销合同,也可以变更合同的内容。
D.撤销权消灭的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撤销权消灭:
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
权。
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权事由后
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E.注意事项
需注意: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
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
款的效力。
4.效力待定合同
A.概念效力待定的全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
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
此其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
效,在一定期限内不予补正则无效的合同。
B.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征
①效力待定的合同,其效力处于未确定状
态。
②效力待定的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权利人
的补正行为。
③权利人对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必须是无
条件的。
C.效力待定的合同的的种类
①.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根据法律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在以下三种情
况下是有效的:
a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b纯获利益的合同,如
赠与合同;c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
适应而订立的合同。
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③.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
合同。
④.无处分权的人订立的以处分他人财产为内容
的合同。
5.附条件、附期限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含义和原则
A.合同履行的含义所谓合同履行,是指合
同依法成立以后,合同当事人各方依据合同
条款的规定,全面完成各自所承担的义务,
并实现各自所享有的权利。
B.合同履行的原则
①全面、适当履行原则;
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③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
④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
2.合同履行中条款空缺的法律适用
A.合同条款空缺的含义所谓合同条款缺
陷,是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约
定存在的缺陷。
B.履约中发现合同漏洞的处理原则在实
际工作中,一旦遇到属于该订立而没有订
立,应该详细订立却订得不详细、不具体的
情况,都属于合同漏洞。采用三段式办法补
救:
①由当事人协议补充;
②如不能达成协议的,则按合同的有关条款
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③如果按前两种方式仍然不能确定的,则按
下列原则公平、合理处理。
a、质量要求不明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履行;如两者标准,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
同目的的标准履行。
b、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的:按照订立合同时
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执行政府指导
价按照规定执行。
c、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
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
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
一方所在地履行。
d、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
同的方式履行。
C.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法律规定
3.合同履行中当事人的抗辩权
A.履行抗辨权的含义所谓抗辨权,是指在
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享有依法对抗对方
要求或者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履行抗
辨权可分为:
①同时履行抗辨权;②先履行抗辨权,又称不
安抗辨权;③后履行抗辨权。
B.履行抗辨权的法律规定
4.合同履行的中止(见P34-35)是指合同当
事人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一方
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为
了避免使合同的不履行造成的损失而暂时停
止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法
律行为。
5.合同的保全
A.合同保全的含义所谓合同保全,是指在
合同履行过程中,为预防债务人的财产不当
减少或者债务人不当处分其权利,而危及债
权人的债权时,法律规定允许债务人为保全
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保障措施。
B.合同保全的法律规定在法律上,合同保
全的保障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
①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
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
权的权利。
②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债
权实现的不当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
撤销的权利。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合同的变更
A.合同变更的含义合同变更,是指合同依
法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
当事人依法经过协商,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
订或调整所达成的协议。
B.合同变更的实质
合同变更不会导致原合同关系的消灭和新的
合同关系的产生,仅仅是对合同内容局部的非
实质性的变更。
C.合同变更的条件
①合同关系原已存在。②必须有合同内容的变
化。③合同的变更必须依当事人协议或法律的
规定。④合同的变更必须遵守法定的方式。
D.合同变更的效力
①合同的变更不能对已履行部分旌效力。②
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2.合同的转让
A.合同转让的含义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当事人
依法将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
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按转让的内容不同,
合同的转让可分为三种形态:
①合同权利的转让。②合同义务的转让。③合
同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
B.合同转让的特征
①合同的转让以有效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②合同的转让不改变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内
容。
③合同的转让将发生合同主体的变化。
④合同的转让通常要涉及到两种不同的法
律关系,即原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
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
C.合同转让的条件
①合同有效存在。②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必须
达成转让协议。③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④合同权利的转让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权
利。
D.合同转让的法律规定
①权利转让应通知合同相对人;义务转让应得
到合同相对人的同意;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应
得到合同相对人的同意。②随着权利、义务的
转让,抗辨权也随之转移。③权利与义务的转
让应按规定办理手续。
E.合同订立后合并或分立债权或债务的有
关规定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由合并或分立的当事人承
担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
合同的终止
1.合同解除
以及转让人(让与人)
A.合同解除的含义(见P37)是指在合同有效
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合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
或者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终止合同效力,结
束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行为。
B.合同解除的类型①协议解除。②约定解除
(见P37)。③法定解除(见P38)。法定解除是
指当事人一方根据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行使法
定解除权,从而使双方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
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
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
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迟延
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
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
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
情形。
C.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见P38)合同解除
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
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
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合同的终止
A.合同终止的含义(见P38)
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某种原因归于消灭,客观上不复存在的法律事
B.合同终止的七种情形(见P38-39)
①合同因履行而终止。②合同因解除而终止。③
合同因债务相互抵消而终止。④合同因标的物提
存而终止。⑤合同因债权人免除债务而终止。⑥
合同因债权债务混同而终止。⑦合同因其他情形
而终止。
合同的违约及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的含义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
人一方或者双方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
事法律责任。
2.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与条件(见P32)
A.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
①严格责任原则;(注意:处理缔约过失责任
的原则是:过失责任原则)②补偿性与惩罚性
相结合的原则。
B.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①合同有效成立;②有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
为;③行为人有过错。
3.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见P31-32)合同当
实。
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有:
A、继续履行。B、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具有惩
罚和赔偿双重性。C、赔偿损失。D、采取其他
补救措施。
4.不可抗力及免责
A.可抗力的概念及特点(见P33)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
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
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范围一般包括以下两大类:一类
是自然事件;另一类是社会事件。
B.免责的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
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
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
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
任。
C.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的法定义务
①及时通知对方;②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D.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免责的情形(见
P33)
①对于不可抗力发生在延迟履行期间造成
的合同不能履行,则不能免除责任。
责任。
②不可抗力发生后,如果由于当事人通知不
及时,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扩大,则对扩
大的损失不应当免除
5.违约责任与无效合同法律责任的区别(见
P33-34)
合同的鉴证与公证
1.合同鉴证与公证的含义
A.鉴证(见P39)合同鉴证是指合同管理
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合同的真
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法律制度。鉴证由合同
履行地或合同签订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所
属的合同鉴证处负责办理。
B.公证(见P40)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
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合同的真
实性和合法性的法律制度。公证由各级司法
行政机关领导的公证处负责办理,其管辖权
归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签订地的公证处。
2.合同鉴证与公证的内容鉴证与公证的内
容基本一致。(见P39)
3.合同鉴证与公证的原则鉴证与公证均实
行自愿原则。
4.合同鉴证与公证的区别(见P40)
①性质不同鉴证是管理行政行为;公证是
司法行政行为。
②效力不同
a.证据效力不同。公证具有法定证据
效力,可予以强制执行;鉴证则不具备
强制执行的效力。
b.效力范围不同。鉴证仅在我国行政
区域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证则在域内、外均对当事人具有法律
约束力。
合同的担保
担保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为了使合同能
够等到全面按约履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而采取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
的保护措施。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形式有五种:即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
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
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
的占有,将该特定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
权人在该特定的财产上享有优先受偿权。
3.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
交给债权人占有,将其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
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该动产
或权利优先得到清偿的担保。
质押与抵押的区别:a、质押要发生财产或财产
权的移交;抵押则不需要移交财产。b、质押的
标的物为动产或财产权利,不动产不能用于质
押;抵押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和不动产,财产权
利不能用于抵押。
4.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
在合同中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
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依法有权留置该财产,
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
先受偿。
留置适用的合同有运输合同、仓储合同、加工
承揽合同。
5.定金是指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由合同当
事人一方预先支付给对方的一笔金钱。
定金限额: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价金的
20%。
合同纠纷的处理(见P41-45)
1.合同的解释
2.纠纷的概念
3.合同纠纷处理的四种方式①协商(又称为
和解);②调解;③仲裁;④诉讼。
4.不同处理方式的特征
5.合同纠纷处理的原则
A、协商为主的原则;B、调解优先的原则。
三、招标投标管理
了解:招标投标制度的特点、作用、原则,招标
投标的程序,资格审查的方式、程序、评审
方法,招标文件的组成及基本内容,评标委
员会的组建、评标办法,授标条件。
熟悉: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法定招标方式,招标
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招标前期准备工作,招标代
理的有关规定,评标委员会的职责,评标定标的
原则,中标与合同生效。
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
A、公开原则。B、公平原则。C、公正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招标投标程序
1、公告;2、资格审查;3、招标;4、投标;5、
开标;6、评标;7、中标(授标);8、签订合同
协议书。
土木工程的承包合同,只有在合同成立之
后,且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必须
提交履约保证金保函,并与业主签订合同协议
书。合同协议书签订后,合同方才生效。
资格审查
1.方式、内容(见P67-68)
2.资格审查的程序(见P68)
3.评审办法
4.国内招标文件范本投标人须知第3条第1
款投标人必须通过资格预审并取得投标资
格。当采取邀请招标(或称为有限招标)方式
面不经资格预审时,被邀请的投标人必须按招
标文件要求报送资格后审资料。
招标有关问题
1.法定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一般
5-8家,不少于3家)见(P51)
2.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3.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A.大型基础建设、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
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B.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
融资的项目;
C.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代款、援助资
金的项目;
D.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
他项目。
4.国务院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限额标准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
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A.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
以上的;
B.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
的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C.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
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D.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A、B、C项规定的
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
上的。
5.允许进行邀请招标的情形
A.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
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B.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C.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
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D.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
得的;
E.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6.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
A.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
而不适宜招标的;
B.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
要使用农民工的;
C.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
技术的;
D.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
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E.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
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施工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A.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B.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
经批准;
C.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
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D.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E.完成征地拆迁,或者基本上完成征地拆迁
的工作,以保证可以按施工进度向承包人提
供现场;
F.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8.招标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A.必备条件项目法人已经成立,并符合项
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B.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应具备的条
件
①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
管理、财务管理的能力;
②有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标
底的能力;
③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
能力。
9.招标人招标前的准备工作
A、工程报建;B、选择招标方式;C、申请招标;
D、编制招标文件;E、完成或落实征地拆迁工
作;F、有能够满足招标和开工后连续施工要求
的图纸和技术资料;G、落实建设资金。
10.招标代理的有关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A.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
资金;
B.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
专业力量;
C.有符合规定条件、可以可以评标委员会成
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
下列事宜:
A.制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
格预审文件;B、审查投标人资格;C、编
制标底;D、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E、组
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F、草拟
合同;G、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重点提示:
1.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是“社会中介组织”,
而不是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更不是政府机
构或其附属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
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
其他利益关系”。
2.《招标投标法》并没有特别规定招标代理
机构必须是法人(尽管目前绝大多数招标代
理机构均已改制为公司法人),即法人不是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
备的条件之一。
3.招标代理机构也实行资格制度。
4.招标代理机构本质上是招标人的代理人,
所以应当适用代理的有关规定。
11.招标文件的组成和内容
12.重新招标的情形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
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投标有关问题
1.投标人应具备的合格资质条件
资质条件定义除“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
许个人参加投标的”以外,自然人是不能参加工
程项目的投标的,更不能成为工程建设项目的投
标人。
2.投标人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必须遵守的规
定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
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投标对合同段的要求
投标人必须对整个合同段投标,如果只对某
合同段中的部分工程投标者,招标人将不予考虑
其投标文件。
4.投标分包原则投标人的投标中如果有分
包计划的,必须在投标中遵守以下各种关于分
包的规则:
A.主体和关键性工作不能分包;
B.应提供分包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
等级证书、人员、设备等资料表以及拟分包
的工作量,分包工作量不能超过30%;
C.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
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或劳务分包资质;
D.通过资格预审后,投标人所建议的分包人
如发生了与资格预审内容不符的变更或投
标人提出新的超出资格预审时所提出的分
包范围,必须事先征得招标人的批准,否则
视为无效投标。
5.投标文件的组成(应包括10项内容)
6.投标报价的组成内容(见P99-100)
7.投标五大类禁止行为
A.投标人之间禁止串通投标;B、投标人不
得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C、投标人与招
标人之间禁止串通投标;D、投标人不得以
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E、不得以非法手段
骗取中标。
评标、定标
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A.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B.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
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
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C.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
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
明确。
2.评标办法
A、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B、综合评估法;C
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3.授标条件
4.评标委员会的责任
5.评标定标的原则
评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
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
评标过程和结果。
6.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
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A.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
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B.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
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C.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
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
报价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
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
外;
D.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
一致的;
E.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F.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
议的。
7.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8.中标人的确定
本文发布于:2022-08-21 18:40:1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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