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混同行为的认定依据是什
么?
公司是经过工商局备案的,在市场上经营获取收益的利益
体,从法律上而言,公司一旦成立经营,公司所有人和公司
的资金应该划分清楚,不能出现混合使用的情况,否则就会
视为公司法人人格混同行为,是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今
天,律师365就来给您讲讲公司法人人格混同行为的认定。
公司是经过工商局备案的,在市场上经营获取收益的利
益体,从法律上而言,公司一旦成立经营,公司所有人和公
司的资金应该划分清楚,不能出现混合使用的情况,否则就
会视为公司法人人格混同行为,是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
今天,就来给您讲讲公司法人人格混同行为的认定。
▲一、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理论
所谓的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是指在形式上具有法人资格
的公司与股东之间,或公司与公司之间,在财产、业务、人
员等方面出现混同,导致公司法人丧失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资
格的情形。其主要表现为公司完全由其背后的股东或者公司
所控制,且该种控制达到了使公司丧失独立性的程度。公司
之所以具有独立的人格,是以其财产和责任上独立于其出资
人为前提条件和实质内容的,并因而具有了自己独立的组织
机构、名称、住所、所营事业等。因此,公司法人人格混同
最为常见的表征是财产混同、组织机构混同和业务混同。同
时,这三项特征也是认定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一般标准。
财产混同是指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该公司的股东及其他
公司的财产作清楚的区分。公司财产与其股东和其他公司财
产的分离是公司人格独立的基础。只有在财产分离的情况
下,公司才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地对其债务负责。财产混同
违背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分离、公司资本维持和公司资
本不变等基本原则,潜伏着公司财产被隐匿、非法转移或被
私吞、挪用的重大隐患,严重影响公司对外清偿债务的能力。
通常情况下,财产混同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公司营业场所、
主要设备与其股东的或其他公司的办公设施完全同一;公司
没有独立的账簿及盈亏状况无记录或者记录不实;公司的盈
利与股东的收益之间没有区别,公司的盈利可以随意转化为
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或者转化为另一个公司的财产,而公
司的负债则为股东的债务等等。
组织机构混同是指公司的股东、董事、经理、负责人与
其他公司的同类人员相混同。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它具有独立意识。而公司作为拟制
的法律主体,其意志是通过公司的股东、董事、经理表达出
来的,如果公司的上述人员与其他公司的同类人员完全相
同,则很难保证公司能形成独立的完全基于本公司利益而产
生的意志,这样公司的独立性将丧失殆尽,独立承担责任的
基础也就不复存在。组织机构的混同主要表现在:公司之间
董事相互兼任,经理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统一调配和任命;
公司与股东或两个不同实体的董事、经理完全一致,甚至雇
员也完全一致,即通常所说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业务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或者其他公司之间的经营业
务、经营行为、交易方式等持续混同。业务混同主要表现在:
公司与股东或不同公司之间从事相同的业务活动,公司所从
事的具体交易行为不单独进行,而是受同一控制股东或同一
董事会指挥、支配。股东或其他公司任意干预公司的具体活
动,将自己的意志说成是公司的意志,使公司失去了经营自
主权和独立人格。
但在我国的公司立法中,《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
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即仅对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人格混同进行了规
定,而对公司与公司之间的人格混同并未涉及,不能不说是
一种欠缺。
▲二、公司法人人格混同行为的认定
人的独立人格是公司法制度的基石,因此对于其独立人
格的否认仅是公司法基本制定中的例外情形,适用时应当及
其谨慎。法人人格混同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要件之
一,即当出现公司人格混同时,其法律后果不一定是适用法
人人格否认制度,还必须同时具备其他要件才能揭开公司面
纱,要求关联主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按照《公
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
时,应同时具备三项要件:第一,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第二,逃避债务;第三,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法人人格混同属于第一项行为要
件。
以此可以认定为公司法人人格混同行为。公司一旦成
立,法人就应该为公司的经营负责,而不应该借着法人的身
份,混用公司资产,侵犯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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