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ficialIntelligenceLegislation:Legislator,Content
andCharacteristics
作者:黄甫全[1];曾密成[2]
作者机构:[1]华南师范大学德育神经科学与人工智能实验中心,广东广州510275;[2]华南
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广东广州510275
出版物刊名:学术研究
页码:49-55页
年卷期:2020年第11期
主题词:人工智能;立法;立法主体;立法内容;立法特征
摘要:开展人工智能立法,是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和法理学研究的重大使命与学术责任。基
于人工智能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前提认识,学界亟需从法的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层面系统厘
清中国特社会主义人工智能立法的主体、内容与特征。中国人工智能立法,权力属于全体人民,
主体上分为人民代表大会、行政立法机构和特殊行政主管;有效法律渊源包括基本法、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与特别法规如特别行政区法规和军事法规等;内容上聚焦人工智能主体
的规范,主要涵括交通法、隐私法、医疗法和著作权法等领域;特征上突出表现为:以保障人类利益
为本,以原有法律体系为主,以部分类型与领域立法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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