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体工商户进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的探讨
法律责任主体的认定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处罚工作的首要问题和
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行政执法的准确性,对人力资源社会会保障行政
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管具
有重要的影响.而个体工商户作为一类常见的市场主体,在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个体工商户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规,侵害劳动者合
法权益的违法行为逐年增多,笔者所在的劳动者监察监察部门,对其进
行的处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由于现
有的《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律法规对个体工商户的行政法律责任主
体并无明确规定,在行政处罚实践中也存在不同认识,导致对个体工商
户的行政处罚存在诸多问题。笔者在此就个体工商户的特征、法律主
体地位、如何进行行政处罚进行粗浅的分析、梳理、探讨,以期更加
有利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
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一、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2013年全国市场主体发展情况》显示,
截至2013年12月底,全国个体工商户为4436。29万户,占全国实有
各类市场主体6062.38万户的73。18%,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在十二
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新闻发布会上提到,2014年度全国个体工商户和
私营企业吸纳就业2.5亿人。
个体工商户是公民经依法核准登记,一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为经营
资本,在法定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的一种特殊民事主体。我国《民法通
则》《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核准登记,
从事工商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个体工
商户条例》第二条对个体工商户作出定义: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
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从
本条规定可以看出,个体工商户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其主体是公民;二是
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三是必须依法登记;四是从事工商经营行为.
二、个体工商户的民事法律责任主体地位
(一)个体工商户的民事法律责任主体地位
个体工商户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营主体中较为特殊的一种,实
践中对其作为行政法律责任主体地位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将其作为
非法人组织看待,有的将其作为公民(自然人)看待。
持公民(自然人)观点者认为,我国《民法通则》中,“个体工商户
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位列与第二章第四节,而第二章的即为“公民(自
然人)”。《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核
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二
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由个人
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由家庭财产承担。《关于贯彻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41条规定:
“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
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5条
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
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
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由于《民法通则》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公民"一章中,并明确了个体工
商户的民事责任主体是业主个人或家庭,其登记的字号不是承担民事
责任的主体,因此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参与民事活动的特殊形式,应
作为自然人(公民)对待。《解释》也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时,
是以业主为当事人.
持非法人组织观点者认为,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有经营场所,
有相对独立于个人的财产,可以在银行开设账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
证,还依法享有只有组织体才能享有的商标权,有权签订劳动合同及
请帮工、带学徒,2011年11月1正式实施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取
消了从业人员人数和身份的限制,个体工商户完全具备了“其他组织”
的构成要件,应属于一类特殊的非法人组织。
笔者的见解
笔者认为个体工商户在行政法学范畴内应化归非法人组织,在行政
处罚中对个体工商户法律地位的判定不能引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解释.主
要理由有以下几点:
《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
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故个体工商户的资格
认定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
案件中对个体工商户的行政法律责任主体地位的认定也可以参照
民事法律规定,将提特工商户视为公民(自然人)的一种特使形
式,以营业执照等级的户主(业主)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被处罚
人。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
干问题的意见(试行)》41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
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
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此解释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在
行政诉讼时,是以业主为当事人。虽然行政法律法规没有对个体
工商户的明确规定,但《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
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故
个体工商户的资格认定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故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行政处罚案件中对个体工商户的行政法律责任主体地位的认定也
可以参照民事法律规定,将提特工商户视为公民(自然人)的一种特使
形式,以营业执照等级的户主(业主)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被处罚人。
(二)个体工商户的行政法律责任主体地位
且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41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
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
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
虽然第一种意见在目前是占主导地位的,但是社会是在发展的,情
况是在不断变化的。现在的个体工商户,不只是局限于家庭作坊了,而
现在的公司也有了一个自然人股东的模式.个体工商户的规模未必小于
公司的规模,有的个体工商户比公司更象一个组织、一个单位。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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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希望通过这一拙作,引起大家的思考和探讨,俗
话说真理越辩越明,虽然前面写的不怎样,至少这句话那是相当有道
理的因此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参与民事活动的特殊形式,应作为自然
人(公民)对待.
(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法律责任主体地位
实践中对其作为行政法律主体的地位存在不同认识,有的将其作
为非法人组织看待的,有的将其列为公民(自然人)看待。
持公民(自然人)观点者认为,我国《行政处罚法》对于个体工商户
行政法律责任主体地位并未有相关具体规定,《关于执行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
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案件中对个体工商户的行政法律责任主
体地位的认定也可以参照民事法律规定,将提特工商户视为公民(自
然人)的一种特使形式,以营业执照等级的户主(业主)作为行政处
罚案件的被处罚人。
持非法人组织观点者认为,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有经营
场所,有相对独立于个人的财产,可以在银行开设账户,办理组
织机构代码证,还依法享有只有组织体才能享有的商标权,有权
签订劳动合同及请帮工、带学徒,2011年11月1正式实施的《个
体工商户条例》取消了从业人员人数和身份的限制,个体工商户
完全具备了“其他组织"的构成要件,应属于一类特殊的非法人组
织.
笔者认为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中均将个体工商户(个
体经济组织)作为用人单位的一类,如《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
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也就是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将个体工商户视为一种组织而不是自然人(公民),因为自然人是不
能与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的。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
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但是笔者所在的法院
根据前述民事、行政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时应当被视为公民自然人,那么就应以营
业执照上等级的经营者为被处罚人;如果该个体工商户起了字号名称,
并在工商营业执照上鱼以及在,则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师应当在相关处罚
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经营者。因此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在案件调
查时不能仅凭当事人口述认定经营者,也应注意本那个将未经工商登
记的店名或自创招牌认作“字号”,应当通过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了
解细致法律主题相关资质情况,并通过采集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
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对单位经营人或劳
动者作调查询问笔录等,广泛收集与之相关的书面证据材料予以固定
作证。对具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从事相关违法活动的额,以其营
业执照等级的经营者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责任主体,并在制作
相关执法文书时将该经营者以及其经营时等级使用的字号名称等记载
其中。
三、对个体工商户进行行政处罚应注意的事项和要求
(一)简易处罚应注意的事项和要求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
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此
(二)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
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据此《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三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较大数额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
的权利。实践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这个很个,主
要针对的是“较大数额的”。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三条规
定: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
等行政处罚的属于较大数额。因此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
区域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
律法规的个体工商户作出作出高于或等于500元的处罚处罚决定前,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组织听证。
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或依法进行听证的,将导
致作出的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在行政诉讼中将会败诉。
资格认定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我国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公民"一章中,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民事责
任主体是业主个人或家庭,其登记的字号不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
因此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参与民事活动的特殊形式,应作为自然人(公
民)对待。但对于个体工商户在行政责任上的主体,《行政处罚法》、
《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
《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核准
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民
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
营的,由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由家庭财产承担”。
且第二十六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工
商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二十九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由个人财产承
担;家庭经营的,由家庭财产承担。《关于贯彻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41条规定:“起
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
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民法通则》及
相关司法解释,
我国《民法通则》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公民”一章中,明确了个
体工商户的民事责任主体是业主个人或家庭,其登记的字号不是承担
民事责任的主体,因此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参与民事活动的特殊形式,
应作为自然人(公民)对待。但对于个体工商户在行政责任上的主体,
《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
题的意见(试行)》41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
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
明系某字号的户主"。此解释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在行政诉讼时,是以业
主为当事人。虽然行政法律法规没有对个体工商户的明确规定,但《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
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故个体工商户的资格认定适用《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对个体工商户的有关规定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
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
法。《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
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
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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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条规定: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
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
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劳动保障
监察机构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法律)的情况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个体工商户作为作为用人单位进
行劳动保障监察,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需要,也符合我国实际情
况。因此,在日常执法检查中中,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个体工商户作为
用人单位单位进行监管。
三、对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的几个问题的探讨
个体工商户分有字号和无字号的两类,在行政处罚时,对无字号
的个体工商户,将业主认定为当事人,是不会出现错误的,但对起字号
的个体工商户的当事人的认定往往会出现错误,如将个体工商户的字
号认定为当事人,而未以业主为当事人。如果起字号的业主对行政处
罚有异议,提起行政诉讼,安监部门就可能因当事人认定错误而败诉。
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按照的司法解释,将营业执照登记的
业主作为处罚当事人,在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
由于个体工商户的责任主体是业主,同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将其纳
入生产经营单位范畴,因此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的生产经营
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均是由个体工商户的业主承担。个体工
商户的违法行为分为两类:一是只有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或主要负
责人的违法行为;二是同时有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和主要负责人
的违法行为。
当个体工商户只有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或主要负责人的违法
行为时,那么处罚时,相关处罚条款规定的处罚对象仅为生产经营单
位或主要负责人,条款的适用是不存在争议的.如果处罚条款规定的处
罚对象既有生产经营单位、同时又有个人,那么,在对个体工商户处罚
时,笔者认为应当适用对个人处罚的条款内容,而不宜适用生产经营单
位的处罚条款内容。如总局15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处罚对象有生产
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人员,那么应用此条款对个体工商户进行
行政处罚时,处罚的条款应当适用对个人的处罚,即金额为1千
元以上1万元以下。如果有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则适用不同的法律
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当个体工商户同时存在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和主要负责人的
违法行为,那么就存在如何进行行政处罚及裁量的问题。典型的处罚问
题是个体工商户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条例》的规定,需要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
行行政处罚,因个体工商户的个人属性决定了两个责任均由业主承担.
有人认为,被处罚的都是个体工商户业主,即经营者须因同一事故缴
纳两次,这明显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
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的规定。但
笔者认为,这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这是因为发生事故的个体工商
户同时存在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和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行为,而导
致了事故的发生,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及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行为,
并不是同一个违法行为,处罚是针对的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
违法行为,而不是事故本身.笔者认为,此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分别对其属于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和属于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行为分
别立案查处。当然,从人性化执法及法律公平性角度,应当充分考虑
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规模小,难以承受较大数额的实际情况,酌情
减轻或从轻处罚,既达到教育当事人的目的,又防止发生个体工商户
因无力支付而采取歇业等方式逃避处罚或者发生其它影响社会和
谐稳定的情况发生。
以上仅是笔者的一点个人看法,不当之处,敬请各位安监同行和专
家批评指正,使我们能更好地开展行政执法,体现行政执法的公平、公
正原则,提高我们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本文为互联网收集,请勿用作商业用途
浅议取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行政非诉案件中的法律主体地位
作者:董贵方发布时间:2011-12-2110:17:50
案例索引
(2011)凤行执字第2号环保行政处罚
(2011)凤行执字第3号环保行政处罚
在州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的案件质量评查中,评查员认为本院行政
庭承办的(2011)凤行执字第2号、第3号环保行政处罚二案程序上
存在问题:
基本案情
凤凰法院受理的(2011)凤行执字第2号、第3号环保行政处
罚二案中被执行人凤凰县太子宾馆和凤凰县朝天门宾馆的工商登记确
实属于取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凤凰县环保局就是以二被执行人的工商登
记字号作为行政相对人,对他们的违法行为作出环保行政处罚,分别
处以30000元和40000元。有种观点认为对被执行人凤凰县太子
宾馆和凤凰县朝天门宾馆的组织形式应当表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
不是企业法人。但是本院行政庭在审查过程中,充分考虑案件的实际
情况,也以二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字号作为诉讼主体,符合行政诉讼
合法合理原则。
评析
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对取字号的个体
工商户有的以其字号作为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有的以营业执照上登
记的业主作为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对个体工商户法律地位界定不同,
适用的标准、期限、程序等就会产生很大差异,例如:依照我国《行
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二者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标准方面,就
存在差异:对公民为50元以下或者警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则为
1000元以下或者警告;依照《关于执行〈行政诉讼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公民申请执行期限为1年,而法
人和其他组织则为180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零四条,对个人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金
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那么对于现代经济社会生活中
大量存在的个体工商户,究竟如何界定.
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行政法律中,对行政相
对人的表述仍沿用我国民事主体制度,将其界定为“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并据此设定相对方的权利义务。民法领域内,个体工商户是在
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
个体工商户可以在银行开设账户,向银行申请贷款,有权申请商标专
用权,有权签订劳动合同及请帮工、带学徒,还享有起字号、刻印章
的权利,但在民法学中仍将其定义为自然人。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一条“起字
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
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从以上规定可
以看出,涉及个体工商户在民事案件中的诉讼主体问题,仍然是以营
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适格的诉讼主体,个体工商户在工商登记机关
上的登记字号不能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只能在法律文书中注
明其字号,这也是现在司法实践中所运用的。
但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个体工商户的数量增长,规模也日趋扩
大,取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实际上已经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有固定经营
处所,还可能发生雇佣关系,已经不再是单纯的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
人或家庭,而是一种经济实体、经济组织,完全具备了“其他组织”的
构成要件,取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与“其他组织"无论从构成要件和民
事法律责任方面,可以说是极其相似,但在行政关系中,个体工商户
和个人独资企业作为行政处罚相对人时,却会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
后果,这样行政主体不利于在行政法内部的衔接统一,也不利于行政执
法的公正性、严肃性。从《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九条:“劳动者与
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
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的
规定可以看出,也支持了这种观点。
综上所述,(2011)凤行执字第2号、第3号环保行政处罚非
诉行政执行二案审查中,登记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以其登记的字号为诉
讼主体,合法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
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
元以下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在司
法实践中,特别是在行政处罚中对个体工商户是属于公民还是其他组
织存在一定的争议。笔者就这个问题发表一下自己的见解。
一、个体工商户的含义
个体工商户一词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出现最早的地方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四节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
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
商户可以起字号。
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个体工商户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其主体是公
民;二是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三是必须依法登记;四是从事工
商经营行为.
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理》
第四条第二款又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
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按照此规定,个体工商户
中存在雇佣关系.
二、司法实践中的争议
长久以来,个体工商户在法律上的定义是公民还是其他组织一直存
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个体工商是属于自然人范畴,其理由有以下几
点: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将个体工商户归为第二章
的范畴,及公民(自然人);二是1992年《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40条中关于其他组
织的解释中,未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其中;三是个体工商户不像公司等组
织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因为个体工商户的财产主要是个人财产和家庭
财产。
另一种观点认为个体工商户属于非法人组织,其理由有以下几点:
一是个体工商户具有准组织的特征。因为其存在一定的雇佣关系,此
外,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可以刻公章,可以设立银行账户,还依法
享有只有组织体才能享有的商标权等;二是有其明确的目的。在个体工
商户在依法登记时,有明确的经营范围,所以在其经营范围内享有民
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三是个体工商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该财
产主要用于从事工商经营活动,并以此财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观点主要是在民事法律领域中,但在行政法学范围内,也存在
上述二类观点,且在司法实践中个体工商户属于自然人范畴占居上风.
三、笔者的见解
笔者认为个体工商户在行政法学范畴内应化归非法人组织,在行政
处罚中对个体工商户法律地位的判定不能引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解释。
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
(一)个体工商户应当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
今年4月10日发布的《四川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
三项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在我省境内属于应当申领组织机构代码的组
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是依据国发[1989]75号文由国
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给每个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包括法人
和法人分支机构)颁发的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
码标识,是组织机构的“身份证”,简称代码证。
因此个体工商户在本办法中已被定义为组织机构,必定公民是不需
要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行政处罚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
在民事法律体系内,公民与其他组织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他们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是平等的。而在行政处罚中是具有行
政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构,对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
处罚,其双方的地位并不平等。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所提到的其他组织不能套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其他组织的定义.
(三)个体工商户具有独立的财产
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登记成立。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
理》第八条关于登记内容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在依法进行登记时,必
须登记资金数目。因此个体工商户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该财产主要
用于其经营范围内的工商经营活动.当然个体工商户的财产与其个人财
产和家庭财产不是严格区分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行政处罚中,个体工商应归属于其他组织范
畴。
(来源于2008年7月16日四川卫生监督网站《经验交流》)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个体工商户
是公民还是其他组织
0Kl;
b”j2P&L4PR0
—-论个体工商户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
位
l8mI-@PU*jEo3q-H0
5CRxGRj6D019楼空间V)E4ht6TT2o2]2A
在我们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行政处罚权,对个体工商户实施行政处罚
时,是以业主个人作为被处罚人,还是以个体工商户字号为被处罚人,
即视作其他组织来处理,存在着不同的意见.19楼空间%ysJ&h)
Mu5L/wK
一种意见认为,个体工商户应当以业主作为行政处
罚的对象,即以公民个人作为被处罚人,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19楼
空间85X$u9?M(v?)fA
一、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特别是《行政处罚法》
中未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作为其他组织来对待,所以说,个体工商户作
为其他组织而在行政处罚中具备被处罚人的地位没有明确的法律依
据。
—B9M-mjmH3P%??0二、在民事法律关
系中,个体工商户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
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承担民事法律关系,而是由业主承担民事法
律责任.19楼空间s;Q6v1AH
《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
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
字号。
*Al9TZ”E9t0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
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
以家庭财产承担。
]5q:VXl;n0从《民法通则》的结构来看,个
体工商户列入到了公民(自然人)一章中,因此个体工商户是公民的
一种表现形式,实质上仍然是公民个人。
5HoQ7}C-?^5y1g!}0三、个体工商户不属
于民事诉讼法中其他组织的范围之内,因此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而是以业主作为诉讼主体,由业主来行使和履行诉讼参加人的权利和
义务.
J%d)|*u$t0(一)《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规定:起字号
的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
人,在诉讼文书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19楼空间`J。?yD
|:K
(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这样规定:
SMfJ^X5p”F040、民事诉讼法第四
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
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9楼空间RiD+U7l*U&}:
D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19
楼空间+Hi3Uy
y3Q4TTK%K;G0k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19楼空间
G”iWngj/V7_/M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
企业;19楼空间I1g8F0k|BOUD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
体;19楼空间k[G_&I'c|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19楼空
间1Y1mW~.r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bphAa0(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
构;19楼空间(I+}(k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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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m`F9@7r]Kss0(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
织。19楼空间J*OXrr:X
g~8B
4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
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
其雇主是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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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2sAfA046、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
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
号。
bJ’AgDKXA9a;`ke0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
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19楼空间
8v,M2c'CO—?(MB
综上所述,个体工商户不论在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中,还是在民事诉
讼法律关系中,都不具备独立的法律地位,而是由业主来承担法律责任。
在行政法律规范未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并依照行政法参照民事法的习
惯,个体工商户不宜作为其他组织而成为独立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而应当由业主来承担责任。因此,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处
罚中,个体工商户不宜作为其他组织来处理,而是应当由业主个人作
为被处罚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9D7l7W0~1bC%[HyD0另一种意见,则截
然相反,认为个体工商户应当以其他组织来处理,即个体工商户可以
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来承担行政责任。
1KwZEW5|{*]Ks0一、相关行政法律
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不能作为其他组织而承担责任,也
没有明确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业主个人作为被
处罚人。因此,个体工商户不能作为其他组织,不得成为行政法律关系主
体是没有法律依据的。19楼空间9jubI。xQ"J。
二、《行政处罚法》中明文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见,民事法律规范可以作为行政
法律依据,但这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中,个体工商
户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也不能成
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其他组织,不能作为民事诉讼主体,但并不能
由此推定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个体工商户也不具备独立的行政相对人
地位,也不能成为诉讼主体。19楼空间@yx;ab’kT)m9i
三、有关行政法律规定中,把个体工商户视作独
立的行政相对人。19楼空间3p#|8A/TYn'P[&c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
用本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sK;yV4wI0可见,在《劳动法》中,个体经济组织即个
体工商户视为组织的一种类型,作为用人单位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
独立的行政相对人,能够承担行政责任.
s9P!i-V
DX&D0四、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区别。19楼
空间xs4x-P9~7wBfW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主体
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有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行政相对人违法后所承担的行政责任主要包括惩罚性行政责任和补救
性行政责任两类。惩罚性行政责任主要是行政处罚,包括警告、、
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和拘留等,而补救性行政责任是指限期改正、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等。19楼空间K-
P/gR1WO7E5
虽然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所承担的方式会相同或近似,也可能当事
人因为同一个行为而需要同时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是,引起
二者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所要调整的法律关系也是不一样的。赔偿损
失和都是要支付价款,但其本质是不同的。
8Dq”w^@|:Pw0所以个体工商户作为行政相对人,被行
政机关实施了处罚,虽然最终由业主出资缴纳了,但这并不
等于业主就是违法者。业主之所以有义务出资,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
而引起民事责任的承担。19楼空间Bz10X6B@
五、个体工商户的行为、业主行为和雇员行为和责
任承担的区别。
5S。TVGW+I"n0业主或雇员实施了与个体工商户无关的违法
行为,是业主或雇员的个人行为,与个体工商户没有任何牵连。比如,
业主或雇员驾驶着私家车违反了交通法规而受到了行政处罚。
'xd2i|C0业主或雇员实施了与个体工商户有关的违法行为,那
么应当由谁来作为被处罚人承担责任呢?那么按照个体工商户没有相
对人主体资格的说法,应当由业主作为被处罚人,承担行政责任。对
于业主实施的违法行为,由业主承担行政责任似乎还说的过去,而对于
雇员的违法行为,由业主作为被处罚人是值得商榷的。
uQ&z_+lL3Hi1tb0下面来看这么一个案
例:某饭店系个体工商户,甲是业主,乙是雇员,乙的职责是负责为
饭店做宣传、广告工作。一日,乙在饭店的授意下,将饭店的一些宣传画
贴在了临街建筑物的墙面上,后被城管执法局发现并予以了处罚。如果
以业主作为被处罚人,也就是把雇员实施的违法行为视同于业主的行
为,这样的定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虽然《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
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
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而这正如先前所说
的,这是民事法律规范,不能直接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也不能类推。
即使雇员是在业主的授意下,实施的违法行为,那么从违法行为的构成
上来看,雇员的行为也是符合违法行为各个要件的,那么也应该是业
主和雇员构成了共同违法,而只是以业主作为被处罚人是不妥当的.对
于雇员的行为,是饭店的授意,雇员自身的主观意志是受到约束的,
而把雇员的行为视作饭店的行为,由饭店来承担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
并不违背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从这个案例来看,个体工商户能够也
应当对其雇员因职务要求而实施的违法行为而承担行政责任。当然,
雇员超出合法的职务要求和个体工商户责任承担能力范围所实施的违
法行为,个体工商户则不必为其承担责任。本文为互联网收集,请勿用作商业用途
3FFH—w`uoH7vui0同时我们要明确,
个体工商户不等同于业主的另一个原因,是二者所能承担行政责任形
式的范围是不一致的。个体工商户所能承担行政责任的形式范围要小
于业主所能承担行政责任的范围,比如业主个人可能因违法被处于行
政拘留,而个体工商户则不可能被处于行政拘留的处罚.19楼空间
6J5g(zT9XV8n
综上所述,个体工商户依法登记,持有营业执照,应当具
备了行政法上的人格,在行政法领域,个体工商户和业主是有区别的。
他们应当分别为各自的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而业主为个体工商户
出资缴纳只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要求个体工商户作为行政相对
人,不仅有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执法实践中也是切实可行的。19楼空
间Q&f+[G#x;dc{
结论:虽然第一种意见在目前是占主导地位的,但是社
会是在发展的,情况是在不断变化的。现在的个体工商户,不只是局限
于家庭作坊了,而现在的公司也有了一个自然人股东的模式。个体工
商户的规模未必小于公司的规模,有的个体工商户比公司更象一个组
织、一个单位。19楼空间e3ASCsA
笔者希望通过这一拙作,引起大家的思考和探讨,俗
话说真理越辩越明,虽然前面写的不怎样,至少这句话那是相当有道理
的。
【行政处罚】个体工商户在行政处罚中的法律地位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
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
千元以下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行政处罚中对个体工商户是属于公民还是其
他组织存在一定的争议。笔者就这个问题发表一下自己的见解。
一、个体工商户的含义
个体工商户一词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出现最早的地方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四节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在法律允
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
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个体工商户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其主体
是公民;二是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三是必须依法登记;四是从事
工商经营行为。
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
理》第四条第二款又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
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按照此规定,个体工
商户中存在雇佣关系。
二、司法实践中的争议
长久以来,个体工商户在法律上的定义是公民还是其他组织一
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个体工商是属于自然人范畴,其理由有以
下几点: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将个体工商户归为第
二章的范畴,及公民(自然人);二是1992年《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40条中关于其他组
织的解释中,未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其中;三是个体工商户不像公司等
组织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因为个体工商户的财产主要是个人财产和家庭
财产。
另一种观点认为个体工商户属于非法人组织,其理由有以下几
点:一是个体工商户具有准组织的特征。因为其存在一定的雇佣关系,
此外,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可以刻公章,可以设立银行账户,还依法享
有只有组织体才能享有的商标权等;二是有其明确的目的。在个体工商
户在依法登记时,有明确的经营范围,所以在其经营范围内享有民事
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三是个体工商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该财产
主要用于从事工商经营活动,并以此财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观点主要是在民事法律领域中,但在行政法学范围内,也
存在上述二类观点,且在司法实践中个体工商户属于自然人范畴占居
上风.
三、笔者的见解
笔者认为个体工商户在行政法学范畴内应化归非法人组织,在
行政处罚中对个体工商户法律地位的判定不能引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解
释。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
(一)个体工商户应当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
今年4月10日发布的《四川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三
条第三项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在我省境内属于应当申领组织机构代码
的组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是依据国发[1989]75号文由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给每个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包括法
人和法人分支机构)颁发的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
代码标识,是组织机构的“身份证”,简称代码证.
因此个体工商户在本办法中已被定义为组织机构,必定公民是
不需要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行政处罚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
在民事法律体系内,公民与其他组织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
事行为能力,他们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是平等的.而在行政处罚中是具有
行政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构,对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行政相对人实施
的处罚,其双方的地位并不平等.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所提到的其他组织不能套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其他组织的定义。
(三)个体工商户具有独立的财产
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登记成立。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
行条理》第八条关于登记内容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在依法进行登记时,
必须登记资金数目。因此个体工商户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该财产主
要用于其经营范围内的工商经营活动。当然个体工商户的财产与其个
人财产和家庭财产不是严格区分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行政处罚中,个体工商应归属于其他组
织范畴。
浅议个体工商户的行政法律地位
作者:柯润菲发布时间:2011—11-0718:11:52打印字
号:大|中|小
浅议个体工商户的行政法律地位摘要:个体工商户是我国特有的一种
经济形式,设立程序和要求较企业法人简单,但其存在的范围涉及到市
场经济中的各个方面。在行政诉讼实践中,个体工商户涉诉不在少数,
在裁判时如何确立个体工商户的性质,如何确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这些问题的合理解决有助于促使当事人服判
息诉,做到案结事了,有助于维护社会发展秩序,建设和谐社会。关
键词:个体工商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对象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城
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对个体经济的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截止2010年年底,全国个体工商户达3452。89万户,登记从业人员达
7097.67万人。2011年11月1日,《个体工商户条例》将正式施行,
表明国家为个体工商户的发展提供更完善的法制保障。但是,现行法
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在行政诉讼领域的主体资格,只能参
照民商事诉讼领域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在对个体工商户
进行管理时并未对其主体资格投以更多的关注,导致个体工商户对行
政机关针对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时,往往会因为
主体资格问题而产生严重分歧,因此,明确个体工商户特殊的主体资
格,加强管理和监督,不仅是国家根本法和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
要求,更是社会实践的迫切需要。文档为个人收集整理,来源于网络
一、现状分析。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涉及个体工商户的规定
主要有:(一)民商事领域《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
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
务,个人经营的,由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由家庭财产承担.”《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
见(试行)》41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
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
号的户主。”《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5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
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
为共同诉讼人。”《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
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
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二)行政法律、法
规领域《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
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故个体工商户的资格认定适用《民
事诉讼法》的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七条
规定:“本办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者经
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
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
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
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
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以上列举的部分法律法规可以看出,个体工
商户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社会管理法律法规都将其包
含在管理范围之内,但是对于个体工商户究竟以何种身份和名义参与管
理并未详细规定。笔者认为,导致这一现象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个体工
商户的性质不明确.个体工商户具有劳动者和私有者的两面性,导致行
政机关在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处罚时容易出现主体错误情形,实体正确的
处罚在诉讼中因为主体不适格而面临被撤销的风险。本文为互联网收集,请勿用作
商业用途
二、个体工商户性质探讨。所谓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以个人
财产或家庭财产作为经营资本,依法经国家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并
在法定的范围内从事非农业性经营活动的个人或家庭。(一)个体工商
户与公民的区别《民法通则》将个体工商户列在第二章“公民”下的
第四节中,这导致个体工商户通常被划归为公民这一民事主体的范畴
内,容易使行政机关在对其进行处罚时认为应该适用法律、法规针对
公民的规定,这是一个误区。尽管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的许多方面与
公民有相似之处,尤其是一人独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但深入研究后可
以发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其与公民是两个概念,
两者之间仍存在性质上的差异:第一,民事权利能力不同,作为民事
主体的公民所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公民个体出生,自然享有,终
于公民个体死亡,无需登记注销;而个体工商户的民事权利能力来自我
国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授权。其中《宪法》、《民法通则》
以及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
关于城镇非农业个律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的补充规定〉》、《关于
农村个休工商业的若干规定》以及《个体工商户条例》授予了个体工
商户广泛的民事权利能力,而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
的核准登记,赋予个体工商户具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因而个体工商户
的民事权利能力只有在经过核准,领取营业执照以后才享有,而个体
工商户民事权利能力结束于个体工商户登记注销.第二,民事权利能力
内容方面: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包括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利两大
类。《民法通则》第十条明文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除法律规定经法定程序加以限制和剥夺外,任何人不得剥夺或限制."
而个体工商户只能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
从事经营活动。具体来说就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
限制个体工商户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由于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不同,他们所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无法平等。如果将个体工商户
等同于公民,那就意味着我国公民之间民事权利能力存在不平等。这
将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也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第
三,民事行为能力方面:个体工商户具有特殊的行为能力,与我们不能
把经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单纯归于公民概念相类似,我们不能将经营个
体工商户的个体归于公民这一民事主体范畴.即使由家庭成员共同经营
的个体工商户,也不是所有参与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均能以个体工商户
的名义行使民事行为能力,通常只能由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行户主行使
民事行为能力。文档为个人收集整理,来源于网络
(二)个体工商户与法人的区别所谓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
人资格的取得一般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第一,依法成立;第二,有必
要的财产和经费;第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第四,能够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当个体工商户由多人经营时,与法人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从成立方面看,个体工商户的成立必须符合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同
时必须拥有从事该项行业的资金,可以起字号,必须能独立承担民事
责任。同时,和法人一样,个体工商户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起始与终止
时间都是始于登记成立,终于登记注销.但是,个体工商户与法人之间
确实存在着差异。第一,资金来源不同,个体工商户的资金直接来源有
两个方面,个人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法人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股东的
出资,法人成立后,法人的财产是与出资者个人资产完全分开。第二,
财产责任不同,《民法通制》明确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的财产责任:“凡
是个休工商户,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
财产承担。”这个规定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对个体工商户在经
营活动的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两者的财产责任是一个统一
体。个体工商户用来清偿债务的财产首先是是从事个体工商业所投入
和积累的财产,不足部分区分情形处理:当个体工商户由个人经营时,那
么,清偿债务的财产还包括家庭共有财产中属于个休工商户的经营者
个人的那部分财产;当个体工商户有家庭经营时,除了家庭成员生活
必需品之外,所有家庭财产都应用来清偿债务。法人的财产责任完全
独立,与该组织成员的个人财产责任完全分离.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三)个体工商户的性质的确认从上文的论述可以看出,个体
工商户既不属于公民范畴,也无法归入法人组织,那么,个体工商户的
性质究竟应该如何定义?笔者认为个体工商户在行政法学范畴内应属
于归非法人组织,理由如下:第一,《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规定:“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取消
了原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的限制,与其他经济组织体一样,个体工
商户现在可以在各个行业中广泛进行活动.第二,个体工商户具有准组
织的特征。因为其存在一定的雇佣关系,此外,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可以刻公章,可以设立银行账户,还依法享有只有组织体才能享有的商
标权等。第三,在个体工商户在依法登记时,有明确的经营范围,所以
在其经营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三、个体工商户
在行政诉讼中主体资格的探讨。(一)关于不服一般行政处罚时的诉
讼主体资格。个体工商户的日常行为触犯《行政处罚法》或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如安监、环保、商务等)而被行政处罚时,一般适用民事
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由其业主作为诉讼主体来行使和履行诉讼参加人
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个体工商户有权起字号,也有
权不起字号开展经营活动。对于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行政机关对
其进行行政处罚时,将业主认定为被管理人,一般不会出现错列当事
人。对于有字号,并以字号作为名称的个体工商户,行政机关对当事人
的认定往往会出现错误,经常将个体工商户的字号认定为当事人。在
这种情况下,若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对行政处罚有异议,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往往会因为当事人认定错误而败诉.有的行政机关已经注意到
了被处罚人是个体工商户,但在观念上存在误区,认为个体工商户有
经营场所,有一定的雇工人数,领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完全可以作为
被处罚人。正如上文所论述的,个体工商户与企业法人在一定程度具
有相似性,但二者之间存在本质差别,将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与企业法人
的名称等同是错误的。正确的做法是根据营业执照上认定的个体工商
户性质,按照的司法解释,在对工体工商户进行行政处罚
时,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被处罚人或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
同被罚人进行处罚,在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二)关于劳动争议
领域的诉讼主体资格。《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适用本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在《劳动法》中,个体工商户即
个体经济组织被视为组织的一种类型,作为用人单位在行政法律关系
中作为独立的行政相对人,能够承担行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二
条严格规定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也明确了可以进行工伤认定的“用
人单位”的范围,其中即包括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涉及劳动争议的
行政诉讼案件一般为工伤认定案件,因为,在我国,有劳动关系的劳动
者,才能构成工伤事故的可能,没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无论受何伤害,
都不属工伤事故,不构成工伤事故的保险责任或者赔偿责任。换句话
说,工伤认定要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此类案件适用特殊领域即劳动
争议诉讼领域的司法解释为宜。在这些案件中,个体工商户一般作为
原告对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将其雇员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或作为第三
人参加其雇员不服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
释〔2006〕6号)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
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
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故个体工商户的字号是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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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经济形式,涉及到经济社会生活中的
各个方面,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2013年全国市场主体发
展分析》,截至2013年底,全国个体工商户数量4436。29万户、资本
总额2.43万亿元,同比2012年增速分别为9。3%和23.1%。
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行政处罚是劳动保障监察行政
执法的重要内容。但在行政处罚时,如何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处罚,现
有的《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等行政法律法规对此并无明确
规定,存在诸多问题。
个体工商户是一种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
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已支配的经济形式.在民事和经济活动中,对外
以业主个人全部的财产承担责任,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特殊形式.
虽然有人认为,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可以刻公章,设立银行账户,
有注册商标等权利,表明个体工商户具有组织体的属性,应当将个体
工商户作为其他组织.但笔者认为,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其他组织,而应按
自然人(公民)对待,有关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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