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主体范围的扩展
摘要: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民事权利的最终归属,合理确定民事
主体的性质是保证权利能够正常行使的基本前提。从民法的发展史来
看,也是一个不断扩大民事主体范围的过程。通过分析民事主体范围
扩展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可能性,以进一步完善民事主体制度。
关键词:民事主体;动物权利;动物福利
一、民事主体范围扩展的历史必然性
从法律的发展历史看,法律的历史就是法律主体的扩展史。在奴隶社
会只有贵族是完全的主体,平民只享有部分主体权利,而奴隶则被排
除在主体之外,纯粹是奴隶主的财产,是所有权的客体。在封建社会
的家族中,父亲对妻子和孩子具有几乎绝对的权利。现在这一切都成
为历史,人类已经实现了法律上的平等。但法律主体的扩展并未停止,
法律主体扩展的下一步目标是人类之外的生命,而在人类范围内确立
平等的主体地位只是一场法律革命的开始。既然法律主体的扩展是历
史的必然,那么民事主体的扩展也是遵循这一历史规律的。从民法的
发展史来看,也是一个不断扩大民事主体范围的过程。民事主体的范
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不同的社会形态,或是同一社会形态的不同
发展阶段,权利主体都曾发生过质的变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民事
权利的最终归属,合理确定民事主体的性质是保证权利能够正常行使
的基本前提。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人之外的自然界,一概被民法作为
客体,人类可对其进行任意的支配。人处于支配和统治的地位,自然
物处于被支配和被统治的地位,人与物的关系是不平等的关系。而民
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动物和自然体不能成为民事主
体。随着德国民法典第90条规定的“动物不是物,它们由特别法加
以保护”的问世,关于确立动物的法律主体地位的理论在法学界引起
了激烈的学术讨论。所以,对于民事主体的扩展势必成为历史的必然。
二、民事主体范围扩展的现实可能性
民事主体的范围应进行必要的扩张,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代际公
平”理论和“自然公平”理论。
美国的韦丝教授指出了组成代际公平的三原则:一是保存选择原则,
即每一代人既应为后代人保存自然和文化的资源的多样性,以避免不
适当的限制后代人在解决他们的问题和满足他们的价值时可得到的
各种选择,又享有可与他们前代人相比较多样性的权利;二是保存质
量原则,即每一代人既应保持行星的质量,以便使它以不比前代人手
里接下来时更坏的状况传递给下一代人,又享有前代人所享有的那种
行星的质量的权利;三是保存接触和使用原则,即每一代人应对其成
员提供平等的接触和使用权。从上述代际公平的三原则,可以获得两
方面的意义,指向“未来的”,在于当代人必须留给后代人——健全、
优美的适宜人类后代居住的地球;指向“过去的”,在于当代人必须
清偿前代人留下的“自然债”。
代际公平中后代人权利的行使问题备受关注,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是
可以借鉴英美法上的信托理论。当后代人的利益受到侵犯时由当代人
作为后代人的受委托人直接提起诉讼。
自然公平,是指人类作为自然界的一员,人与其他物种之间在享受生
态利益与承担生态责任方面的平衡问题。关于自然公平,影响较大的
是对关于动物法律地位的争论。
现代动物保护运动的兴起源于环境伦理学的兴起,体现在人与动物关
系的实际状况和相关法律规范的微妙变化上。动物保护运动主要有两
个派别:动物权利主义和动物福利主义。在动物保护问题上存在着两
种理论模式——动物权利论和动物福利论。两个派别对于动物的法律
地位上的持不同的观点。动物权利论者认为动物应该被赋予法律主体
地位。他们认为动物不是物,动物具有不被作为财产或资源来对待的
权利,对待动物的基本权利可以从平等原则考虑。动物权利论是要解
放所有受人类剥削的动物,结束人类剥削动物的历史,最终达到人和
动物和谐共存于地球之上的目标。动物福利论者认为动物不具有法律
主体地位,动物是物,是特殊的物。无论是动物权利论还是动物福利
论,两种理论都体现了民事主体范围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往往理论
都具有前瞻性和超前性,充满了人们对未来的一种寄托和向往。所以,
至于民事主体范围扩大到哪里?则需要在实践中寻答案。
三、结语
对于民事主体的范围问题,它既有扩展的必然性,同时又具备了扩展
的可能性,我们应该客观地对待:既不应圄于旧有的思维模式,也要
进行深入研究,在实践中循序渐进的扩大,以期界定一个合理的民事
主体范围,完善民事主体制度,更好地适应人类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趋
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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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牟楠.论动物的民法保护[J].北华大学学报,2009,(2).
[3]孙江.动物法律地位探析[J].河北法学,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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