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LegalLiabilityofon-profitOrganizationsfor
PublicWelfare:FocusingonFoundations
作者:鲁篱[1];罗颖姝[1]
作者机构:[1]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74
出版物刊名: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页码:54-61页
年卷期:2014年第1期
主题词:法律责任;基金会;责任承担对象;相关利益者
摘要:非营利组织应当承担广泛的法律责任,已经成为实务界与学界的共识。传统观点将非
营利组织的法律责任以部门法为标准,界定为行政、民事和刑事三类。这种责任划分形式未顺
应法律责任发展前景与我国混合立法的现实状况。以承担对象为切入点,分析法律责任的思考
模式,具有对象明确、适用直接的优势,符合诉讼实践的需要。以基金会为例,公益性非营利
组织的法律责任内容,以承担对象来划分,表现为对社会公众、捐助者和受益者的责任。具体
以“捐助人、受益人”为核心,赋予两者监督、检查等实体权利,突出基金会对相关利益者的
责任承担。责任规范形式采取多样化方式,并与具体部门法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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