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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中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分析
董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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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秘密的相关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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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的概念早在夏商时期已经出现,西周时期相关的保密制
度就已经较为健全了
!
#国家秘密的概念也随着历史的发展逐渐变得
清晰#在我国,关于国家秘密概念的界定,主要采取了实质定义加形式
定义的方式,也就是说,!保密法%在高度概括国家秘密实质特征的同时
也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国家秘密的外延和范围
"
#从以上的概念界定中
可以看出,国家秘密的本质是一些&事项",即信息,也就是说,国家秘密
就是一些关乎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的信息,其范围涵盖了政治,经济,国
防,外交等多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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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秘密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
十七世纪的英国政治家洛克就在其著作’论政府%中提出,人们放
弃自己的自由和各种&天赋人权(建立国家的目的只是为了&互相保护
他们的生命$特权和地产,即我根据一般的名称称之为财产的东西#"
#
可见国家存在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所以,
保护国家的安全与利益是一个国家稳定并长期存在的基础#在我国
’保密法%中,国家秘密就被定义为与国家安全,利益相关的事项,保护
国家秘密也就是在维护国家的安全与利益,可见保护国家秘密的必
要性#
#% 各国立法承认国家秘密需要保护
正因为国家秘密关系到整个国家的安全与利益,所以,世界上大部
分国家都以立法形式保护国家秘密#例如美国就有比较健全的保密法
体系,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国家安全法$%!信息自由法$%!国家安
全局法$%以及总统颁布的与保密事项相关的行政命令等#
$
即使有的
国家没有成文的保密法,但也有关于保护国家秘密的条款分布在其他
相关法律中#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由于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
全与利益,所以保护国家秘密显得非常必要,各国不仅承认国家秘密需
要保护,而且大部分国家都通过立法保护国家秘密#
二$网络环境下的国家秘密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一种更快速,范围更广,影响更大的泄密途径
正在形成,各国都面临着网络环境下如何保护国家秘密的重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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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环境中保密工作的复杂性主要是由于互联网的时效性,互
动性,匿名性等特征所造成#首先,互联网的互动性造成泄密的范围
广#互动性是互联网最显著的特点之一,互联网的互动性使得它不再
仅仅是一种大众媒介
,同时也是一种人际交往工具#如果持有国家秘
密的人员将涉密信息放到网上,那么通过网民传递似的转发,泄密信息
的范围将会迅速扩大#
其次,互联网的匿名性使得泄密责任主体难以明确#匿名性是互
联网重要的情境特点,也是影响网上行为的重要因素,它主要是指网民
可以凭借代号暂时隐匿部分或全部在真实世界的身份和特征,网络上
的交往活动不再像一般社会行动那样依附于特定的物理实体和时空位
置#再加上网络的互动性,使得发布者和传播者的身份更难确定#
再次,互联网的时效性造成泄密的损失巨大#互联网在时效性方
面要比传统媒体强,一个网站可以成为一份 #$ 小时随时刷新的报纸#
%
当有涉密信息发布在网上,该信息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被传播到各处,
使得泄密的范围变大,造成的损失不可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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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发展普及的今天,通过网络泄密的事件已经屡见不鲜,从美
国的&维基解密网事件(到日本的&钓鱼岛撞船录像外泄事件(再到中
国新修订的保密法,各国在面临网络泄密新挑战的同时,也在探索着规
制网络泄密的新方法#
&’(’)*+(,( 维基泄密) 是一个大型文档泄露及分析网站,成立于
#""- 年 !# 月,目的为揭露政府及企业的腐败行为##"!" 年 . 月 #- 日,
&维基解密(在’纽约时报$!卫报%和’镜报%配合下,在网上公开了多达
/% # 万份的驻阿美军秘密文件,引起轩然大波#这一大宗军事情报泄密
事件,被认为是美国 !/.! 年&五角大楼文件泄密案(的%" 版本"#
&
#"!" 年 !" 月 ! 日,我国正式颁布施行新的保密法,保密法第二十
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第五十条对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
服务商保守国家秘密义务做出具体规定#
从以上事件中可以看出,在面临相同的网络泄密事件时,各国对网
络服务提供者的规制却不尽相同,我们现在所面临的就是,寻一种合
理,有效的规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方式#
三$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分析
网络服务提供商( 012) 是指为互联网使用者提供信息传输,存储,
处理等服务的经营机构#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服务的性质不同,所承担
的法律责任也应该是不同的#而在我国新修订的保密法规定中,网络
服务提供商所承担的责任是一样的,显然是不合理的,也不会有效的规
制网络泄密事件的发生#
以下笔者将根据不同的网络服务,分析网络服务提供商所应承担
的责任,因为第一类&网络接入服务",在客户接入因特网之后,服务提
供商的硬件设施仅仅成为信息的&传输通道",服务提供商并不控制信
息的内容,
’
所以不作为研究对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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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内容服
务( 032) 即向用户提供各种类型的信息内容,例如,新
浪网中的新闻,就是典型的内容服务#因为在我国互联网新闻的提供
有着特殊性,所以在讨论时可以根据提供内容的不同,将网络内容提供
者分为提供新闻资讯和提供其他信息的两类#
笔者认为,提供新闻资讯的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其提供新闻资讯
的过程与传统媒体向公众提供信息的过程有相似性#一方面,传统媒
体通过记者采访,取得大量的素材之后,再通过编辑,对材料进行整理,
过滤,加工,最终将符合标准的少部分信息传递给公众#同样,网络内
容服务提供商在运作过程中也存在着编辑行为#另一方面,网络内容
*&./)/4)
法制博览
!"#$!%&’ (%)%*+ #"!4)"4( 中)服务提供商又与传统媒体不同,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的规定,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
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不能
登载自行采编的信息$这就意味着有一部分非新闻单位设立的以刊载
资讯为主的网站只能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
闻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在新闻结尾的右下角的括号内还注明了编
辑,这时就可以证明新浪网对此条新闻进行了编辑,并知道该信息的存
在$但是如果国家机关各部门和各单位有充足的证据表明该网络内容
服务提供商已经知晓该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的范围,那么就可以根据!互
联网新闻服务管理规定"认定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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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机服务( 存储服务) 即以自己的服务器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空
间,允许其上传信息,以供其他网络用户浏览或下载$!!" 服务,#$%
服务,个人主页服务均属于主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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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存储服
务泄露国家秘密是现在面临的最重要的互联网泄密问题$笔者认为,
保密法中配合调查,通知删除义务都是合理并且网络服务商可以承受
的,但是发现和报告的义务并不应该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
首先,&’’’ 年国家保密局印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
密管理规定!,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
"
$
根据该原则,对泄密事件承担法律责任的应该是各政府部门和单位相
关的保密人员$但是新修订的!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十条,却把责任
主体扩大,把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也列入其中,这样的规定,让原本属于
政府部门的责任无形中转嫁到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身上,显然是不合
理的$
其次,过重的审查义务会阻碍互联网事业的发展$保密法中要求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发现泄密情况,实质上是要求其对网站中的内容
有
审查义务$但是在提供存储服务的网站中,每天都会有大量的用户上
传各种文件,如果逐一审查的话,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互联网服务提
供商需要背负沉重的负担,会严重阻碍互联网事业在中国的发展$
四#结语
从以上的分析看,新修订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中第二十八条,第五
十条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以及所应承担的泄密
责任的认定上存在一定问题$但是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时代,对互联
网泄密的控制也是势在必行$如何既保护国家秘密又不致使互联网的
发展受阻,是我们所面临的问题$笔者认为,对于防范网络中的泄密事
件,主要应该遵循%源头上把关,制度上保障&的原则$从源头上,做好
保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工作,各部门,单位内部积极采取保密措施,把泄
密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在制度上,需要建立合理完善的!保守国家秘密
法!,细化保密法条款,明确保密事项,理清法律责任$
注 释:
#虞培林,王卫明(!保密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年: 第
&+ 页(
$苏俊雄(!论%国家机密&法益与新闻自由的保护!,"政大法学评
论!,&’’, 年第 +- 期: 第 &./ 页(
%苏志鑫(!试论信息公开背景下的国家秘密保护制度!,)*&* 年 , 月(
&!保密法比较研究"课题组编: "保密法比较研究!,金城出版社,)**&
年版: 第 0, 页(
’同 0(
(腾讯网专题!维基解密大规模公布美国密件"1223: 4 45678( 99(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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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
"虞培林,王卫明(!保密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年: 第
0/ 页(
参考文献:
[&]虞培林,王卫明( 保密法学[E](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学习问答[E](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
[,]F 保密法比较研究 G 课题组编( 保密法比较研究[E]( 北京: 金城
出版社,)**&(
[+]胡正荣,段鹏( 传播学总论[E]( 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
[/]王迁( 网络版权法[E](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上接第 &*& 页)
展趋势来看,责任分配的正义问题将成为环境正义发展的一个新的
焦点$
环境危机是人类社会的普遍性问题,任何单一国家都不能只凭借
自己的力量解决环境问题,必须诉诸于全球性国际合作$传统国际环
境法基于这样的认识架构了以人类为主体的一系列概念和原则,从而
站在全球利益和整个人类的高度对整体意义上的人类行为进行规范$
但全球利益的出现并没有剥夺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主体资格,国家和民
族仍然是现实的利益主体$以环境正义的观点来看,"并不存在相对于
所有人的一般的环境问题,只
存在不同地区和人在不同的政治#经济
和文化条件下生活和生存所面对的具体同的环境问题$当代环境伦理
要重塑现实情怀,就必须转变被抽象人类概念遮蔽的视线,认识到现实
中不同主体的差异#$
’
所以,尽管对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理解
目前在学界还存在一定的分歧,但无疑这一概念或原则的出现至少承
认了国际社会上存在有差异的主体$从这一点看,"共同但有区别的责
任&代表了国际环境法的一个重要的理论转折点,是环境正义原则在国
际领域的法律化$
注 释:
#洪大用(!当代中国环境正义问题的三种表现!,"江苏社会科学!,
)**& 年第 , 期: 第 ), 页(
$马晶(!环境正义的法哲学研究!,吉林大学博士论文,第 &,. 页(
%马晶(!环境正义的法哲学研究!,吉林大学博士论文,第 &,0 页(
&周旺生(!论作为第三种规范的法律正义!,"政法论坛!,)**, 年 -
月: 第 ./ 页(
’王韬洋(!有差异的主体和不一样的环境%想象#$$$%环境正义&视
角中的环境伦理命题分析!,"哲学研究!,)**, 年第 , 期: 第 ,+ 页(
参考文献:
[&]洪大用( 当代中国环境正义问题的三种表现[H]( 江苏社会科学,
)**&,( *,) (
[)]马晶( 环境正义的法哲学研究[I]( 吉林大学博士论文(
[,]周旺生( 论作为第三种规范的法律正义[H]( 政法论坛,)**,( *-(
[+]王韬洋( 有差异的主体和不一样的环境%想象#$$$%环境正义&视
角中的环境伦理命题分析[H]( 哲学研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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