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制度的研究
行政不作为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而言的,这源于法理学上将法律行为
分为作为与不作为,相应地行政行为就分为行政作为和行政不作为。笔者认为,
应当按照行政行为的意识表示和行为形式来划分行政作为和行政不作为,行政不
作为的内涵是: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负有某种法定的行政作为义务,并且
具有作为的主观意志能力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政行为。
关于本文,笔者将其分为四大部分,即:行政不作为的内涵界定,完善
的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制度的意义,我国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制度的主要不足,
完善我国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制度的两点构想。
第一部从三个方面界定了行政不作为概念:行政不作为的内涵与特
征,行政不作为的主要分类和主要表现形式,行政不作为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第二部阐述了完善的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制度的意义:有助于行政
不作为侵权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有助于督促行政主体合法合理行政,有益于促
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三部介绍了近代以来我国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制度的历史发展,
从而对其发展历程有个大概认识,与此同时,笔者从我国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的
受案范围狭窄、缺失国家行政赔偿的救济方式两个方面,着重分析了我国行政不
作为诉讼救济制度的不足,这是本文的重点之一。
最后一部分是本文的另一个重点,笔者针对本文着重分析的我国行
政不作为诉讼救济制度的不足之处,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
不作为诉讼救济制度的两点构想。其一,适当拓展行政不作为诉讼的受案范围,
将抽象行政不作为、侵犯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二,
建立具体行政不作为之国家行政赔偿制度,目前适合将侵犯个人利益的具体行政
不作为纳入国家赔偿范围。我国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制度经过适当的修正之后,
就有可能更广泛更充分地救济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也有可能进一步督促行政主
体合法合理行政,减少行政不作为现象的发生与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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