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身份行为法律探讨
一、"事实先在性";理论及其评析
在主流亲属身份法理论领域,存在着"事实先在性";概念及其理论,该理论深刻影响了
论者对身份行为本质与性质的认识,使得身份行为的法律行为属性变得模棱两可。所谓"事
实先在性";(一说为"事实先行性";),系指法律之事实业已先行存在,而法规嗣后才予以追
认。该理论认为,身份法关系与财产法关系最大之不同者在于"事实先在性";之有无。正是
因为身份关系具有事实先在性之特征,使得以变动身份关系为主要目的之"身份行为";与以
变动财产关系为主要目的之"财产行为";间,存在着截然互异之性质,即身份行为仅具有"宣
言(确认)性";之特征;而财产行为则具有"创设性";之特征。具体而言,非婚生子女之任意
认领行为只不过是亲子关系的宣示(确认)而已;结婚行为也不过是对自然成长的婚姻关系
加以法律上的宣示(确认)而已;而离婚并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合意行为或法院判决所创设,
而实际上应该说,这二种行为仅仅是对于已经破坏之婚姻关系加以宣示(确认)而已;收养
行为也仅不过是对存在的拟制亲子关系加以宣示(确认)的行为而已①。日本"事实先在性
";理论认为,亲属身份关系如果已然成为"既成事实";,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只能为嗣后"追认";。
受日本通说见解的影响,我国身份法学者也认为:由于亲属身份的种类与内容,均在人伦秩
序上早已有所安排与决定,即"先在地";存在,因此亲属身份人只能将该业已安排和决定之
亲属的身份权义,作为人伦秩序所赋予的权利义务,全面加以受领而已。至于法律或身份人
之效果意思,则仅具有就现已存在关系加以确认之意义而已,而绝无创设或形成该关系之功
能。申言之,"先有身份关系,而后法律予以规律;非先有法律,而后成立身份关系。";②
相比较而言,日本学说倾向于认为身份行为对身份关系不具有"创设性";,但并没有否认其"
意思表示属性";③。而我国传统学说倾向于认为身份关系"先在于";法律,当然也"先在于";
行为人,强调法律与行为人对人伦秩序的全盘受领,从而否认意思表示的存在空间,进而逻
辑地否认了身份行为的法律行为属性。
"事实先在性";理论最早由日本已故著名亲属法学者中川善之助教授提出,至今深刻影
响日本学者。
该理论也给我国身份法学者对身份行为的本质属性认识、进而对传统法律行为理论的理
解带来迷惑。
只有正确理解和把握"事实先在性";概念的本质含义,才能合理继受该理论,并客观认
识其对身份行为性质、特征的影响。首先,"事实先在性";不能否认身份行为的"创设性";,
更不能否认身份行为的意思表示属性。亲属身份与其相应的身份关系的确是"法律以前";的
存在。但是,对行为人而言,某一特定"身份";的得丧,一定伴随着相应身份关系的变动,
因此从法律行为的客体与后果来看,身份及身份关系的变动并非是"先在的";。在人伦生活
秩序中,大致有何种亲属身份而该身份关系应有何种内容,社会已经普遍认同并定型化,因
此身份的"创制";的确与主体效果意思无干,即"身份";为所谓"意思表示以前";之事实。但是,
普通自然人变为特定"身份人";、进而与他人形成身份关系,有时仍需经由"身份行为";这一
法律行为媒介。当事人从一般民事主体变成"特殊";的身份人或添加特殊的身份地位,或"解
消";某种身份关系,均不是对既存事实的"确认或宣示";,而是主动对身份进行积极"创设";
或解除。身份行为人运用法律行为工具将一个与己无关的法律关系,"创设";成为一个与己
永续相连的法律关系、或者退出一个与己有关的身份法律关系,从而摆脱该种身份关系的束
缚。身份、身份关系尽管作为人伦秩序的范式已经"定型化";,但在行为人"创设";之前,这
一"先在";的身份关系与行为人毫无干系;正是行为人的表意行为,他们才进入到这种"格式
化";的法律关系。这类似于合同行为中当事人对"格式合同";、"标准条款";的附和意思表示,
只不过财产格式合同的提供者是当事人一方,而身份关系模式的缔造者,是法律或伦理秩序。
质言之,身份行为并不因为"事实先在性";而简单地体现为行为人对身份关系予以"确认";或"
宣言";,而是一定程度的"创设";;而且此种"创设";仍然是通过意思表示而完成的。
其次,应该从人伦秩序与法律秩序的关系上理解和把握"事实先在性";理论。身份法上
的"事实先在性";原理,体现了法律对伦理秩序的迁就态度,身份法也因此具有了"强制性";
特征,即身份的种类、身份关系的内容、身份关系的异动等受制于伦理秩序、进而受制于法
律秩序的强力规制,一如物权法的强制特性。依"物权法定";原则,行为人也不能依意思表
示擅自创设或变更物权关系的种类和内容①。身份关系与物权关系都存在明显的国家强制,
但二者强制的理由和强制的方式有所不同。但无论如何,法律的强制性都不能用来否认法律
行为之意思表示的存在空间。"事实先在性";原理要求法律及当事人尊重人伦秩序之"身份事
实";,对特定社会、特定民族约定俗成的自然的、本质的人伦秩序规则给予肯认或确认。它
表明法律对身份法的介入,不是依据政策便利、经济效益等价值理念而"制定";身份法,而
是充分尊重社会的人伦秩序而"认可";既定的身份关系规则,是法律对人伦秩序的绝对尊重。
对于既成的身份生活事实(如事实婚姻关系、事实亲子关系等),法律应该予以全面肯定解
释并加以保护。
总之,传统亲属身份法领域的"事实先在性";理论,可以解释或说明制定法与人伦秩序
法的关系问题,为我们提供了认识身份法基本属性的依据。在继受这一重要理论时,不能因
此影响甚至左右我们对亲属身份行为法律行为本质属性的认识。
本文发布于:2022-08-21 16:56: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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