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XX律师事务所
关于XXXX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律证字(2014)号
XXXX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本所与主发起
人日照市大海水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海水产”)签订的《专
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书》,指派、两名律师就XX民间资
本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本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出具法律
意见书。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鼓励
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2„27‟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
(鲁政发【2012】18号);
4、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
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3‟号);
5、《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2011版);
6、《日照市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实施方案》;
7、《日照市民间融资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
8、国家和山东省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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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谨作如下声明:
㈠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㈡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对XX民间资本管理公
司出资人的法定资格及条件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各出资人进行了必
要的询问。
㈢公司已向本所承诺:所提供的关于设立莒县昶曦民间资本
管理公司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与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
关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副本与原件或者正本一致,且原件上的签字
和印章均为真实的,一切足以影响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
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㈣本所仅就莒县昶曦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出资人的关联情况
发表法律意见。
㈤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莒县昶曦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申请设立
之目的,不作任何其他目的的使用。
㈥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XX间资本管理公司申请设
立的法定文件之一,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报送,并依法对所出具
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关联交易实施指引》(2011版)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大海水产提供的文件和事
实进行了审查,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出资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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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由日照市XX有限公司为主发起人,
山东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日照XX肥业有限公司共同出资5000
万元设立,住所地莒县青年路XX号。截止本意见书出具日,各
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拟出资额及持股比例分别如下:
㈠出资人日照市XX有限公司,住莒县山东南路260号,法
定代表人XXX,身份证号码XXXXX,出资额2550万元,占总股份
的51%;
㈡出资人山东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莒县浮来山镇前菜
园村,法定代表人XXX,身份证号码XXXX,出资额1450万元,
占总股份的29%;
㈢出资人日照XX肥业有限公司,住莒县招贤镇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XXX,身份证号码XXXXX,出资额1000万元,占总股
份的20%;
上述出资人中的各企业法人均合法存续,均由中国股东出资
设立,不具有外商投资企业性质,且住所均在XX民间资本管理
公司所在地莒县;各自然人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莒县
昶曦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所在地莒县均有住所,符合本法律意见书
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股东资格。
二、关于出资人的关联关系情况
截止本意见书出具日,经审查,莒县昶曦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的各出资人之间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
指引》(2011版)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联关系。
为核查XX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出资人关联关系,本所律师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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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了各出资人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及公司登记材料等文件,对
各入股人进行以了解相关情况为目的的谈话,并获得相应承诺,
同时作了必要的专业调查与核实,并由主发起人大海水产出具了
书面承诺。
三、出资人关联情况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认为:XX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各出资人,具备出资成
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法定资格和条件。各出资人之间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实施指引》(2011版)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联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无副本。经本所指派律师签字
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
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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