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
篇一:股权转让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
股权转让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
兹受a先生委托,就《借款合同书》、《股权转
让合同书》等若干法律文件进行法律分析,并出具
如下法律意见书。本法律分析仅限于审查协议文本
之文字表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一、当事人
1、a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乙方,《借款合
同书》甲方)
2、c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甲方)
3、d公司
4、e公司(《借款合同书》乙方)
二、主要事实
c公司通过债转股的形式以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
的价格向a公司转让d25%的股份(相关情况见
《股权转让承诺书》、《合同鉴证书》、《关于同
意c公司转让股份的决定》、《关于同意变更增加
新股东的决定》、《关于c公司出让部分股权的决
定》、《股权转让合同书》等)。为收购c公司的
股权,a公司于2005年8月向e公司无息借款
人民币借款壹仟万元,并将其在d公司所占有的法
定股权25%其中的20.84%抵押给e公司。(相关
情况见《借款合同书》、《关于同意公司抵押股份
的决定》)。
三、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按照委托人所提供材料顺序进行审
查,但仅列出我们认为需修改或增加的条款,对无
须修改的条款,不再赘述。
(一)关于《股权转让承诺书》的审查意见
1、《股权转让承诺书》第一段第一句规定:“鉴
于我司资金困难,向贵公司所借的人民币壹仟贰佰
万元。”此句的表述不甚明确,建议修改为“鉴于
我司资金困难,向贵公司借款人民币壹仟贰佰万
元。”
2、《股权转让承诺书》第二段规定:“根据转让
合同规定,我方同意以人民币1,200万元的价
押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归债权人所
有,即法律禁止设立流质担保,有关流质条款的约
定无效。若实现抵押权,可通过法院裁判的形式以
抵押物抵偿抵押权人的债权。
(三)关于《股权转让合同书》的审查意见
1、建议在《股权转让合同书》中增加“公司各方
股东同意放弃股权转让优先认购权”条款。
2、如选择协议管辖,可在《股权转让合同书》中
添加“合同签订地”条款。
3、建议《股权转让合同书》第16条补充“保证所
转让的股权不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的条款。
4、建议在《股权转让合同书》中细化股权转让的
相关约定,比如“在本合同生效×日内,甲乙双方
共同委托何人办理股份转让登记;上述股权转让的
变更登记手续应于本合同生效后×日内办理完
毕。”
5、建议在《股权转让合同书》中细化双方的权利
义务约定,如保密事宜、甲方的交付及协作义务、
乙方的配合义务等。以下规范性用语可供参考:本
次转让事宜在完成前,甲、乙双方均应对本次转让
事宜及涉及的一切内容予以保密;甲方应对乙方办
理变更登记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甲方应于本协议
签订之日起,将其在公司的拥有的股权、客户及供
应商名单、技术档案,业务资料等交付给乙方;自
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甲方不再享有
公司任何权利;甲方承诺作为公司股东及/或职员
期间所获得的公司任何专有资讯(包括但不限于财
务状况、客户资源及业务渠道等等)承担严格的保
密责任,不会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占有或
使用,亦不会用于自营业务.
6、建议在《股权转让合同书》中添加违约责任的
约定。以下规范性用语可供参考:本协议正式签
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
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
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任何一方违
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7、建议在《股权转让合同书》中添加变更及解除
条款规定。以下规范性用语可供参考:本协议的
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
议。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本协议继续有效。双方
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的履行时,须订立书面协议,
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四、声明
以上法律意见,仅供委托人参考。
xx律师事务所
200x年x月x日篇二:借款法律意见书范本
法律意见书
某某公司:
贵公司来函咨询,贵公司拟从社会渠道特定个人手
中筹措500万元,初步接洽年息为7%,低于同期
银行贷款利率8.6%一事,我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回复如下:
一、关于贵公司下属下属子公司向个人借款合同的
效力问题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
与贵公司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规定:“公
民与非金融贵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之间的借贷
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
认定有效。”同时,在《关于人民法
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还规定:“民间借
贷的利率可以适用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
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4倍之内的利息,依
法受法律保护,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贵公司下属下属子公司与特定个人签订借款合同
属于民间借贷,借款合同有效,但利息超过银行同
期贷款利率的4倍的部分不受保护。
二、关于贵公司下属下属子公司向个人借款利息的
税前扣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公司所得税暂
行条例规定》第6条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
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
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
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
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如果按
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的,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
如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应该进行纳税调
整。
贵公司下属下属子公司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年
息为7%,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在税前
扣除。
三、贵公司下属下属子公司向个人借款不属于非法
集资
《关于审理刑事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
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此外,为方
便实践,《解释》还对的具体特征要件予
以细化,明确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
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
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个人向30人
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
贵公司下属下属子公司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且针对
特定对象借款,故不属于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或者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况,不属于。
依据贵公司反映材料分析,贵公司下属下属子公司
借款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受我国《合同法》的调整
和保护,不属于。
某某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篇三:建设工程合同审查
法律意见书
关于工程合同审查的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
我于2013年10月14日收到工程施工安装合
同,并立即对该合同进行了认真审查,现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
见:
一、出具本《合同审查的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
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消
防监督管理规定》、《关于审理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意思
表示是否真实、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合同
的形式是否合法、完备等。
三、本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法律分析及对策措施
(一)乙方是否具备分包主体资质不明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取得
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
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
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
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
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根据《建筑法》的相关规定:“施工单位可以将非
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部分工程
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
责任。
本消防工程施工安装合同并未明确乙方的资质条
件,出于合同应合法的角度考虑,应首先确认乙方
的资质条件,不应将专业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
质的施工单位,否则会因为违反《关
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的解释》第1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
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无效)而被确定为无效,而对于此无效合同,
依据《建筑法》关于发承包的规定,在建设工程经
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要求支
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从上可知,与不具备相
应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会给我
公司带来管理上的麻烦,且不能确保我公司在工程
施工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为此,在与施工
单位签订合同时应严格审查其资质条件,并收集其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建造师证
等加盖其单位公章的证书复印件。
(二)本工程是否遵守分包要求以及是否履行了有
关程序不明确《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
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
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建筑法》第
29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
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
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
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本工程合同属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直接签订的
合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
理办法》第7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
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对此这份合同在签订之前
应对建设单位和相关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总承包
合同予以明确,确定是否存在总承包合同。并注意
在确定消防工程安装合同时,应按照《招投标法》
的规定进行招投标。另施工单位应在施工过程中服
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对所承包的分项工程承担
责任,在分包工程发生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
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时,建设单位既可以追究
总承包单位的法律责任,也可以追究分包单位的法
律责任,这些内容应在分包合同中予以明确。
《建筑法》明确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
程再分包。法律对施工单位对外分包的工程有限制
性规定,对此,本合同中应在乙方的义务项中进行
约定。
(三)合同中工期的约定不明确、不规范
本建设工程合同只规定了总工期,建议增加开工日
期、竣工日期项,并将工程进度的时间计划予以明
确,防止对方在施工中间拖延时间。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应由施工单位在开工前7日
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开工申请,由监理工程师根据建
设单位的决定向施工单位下达开工通知书。
(四)施工单位质保期及质保金的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第四款规定: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第41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
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
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
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
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
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
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本工程合同的保修期限为一年,建议修改为2年;
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的义务应在乙方权利义务中
予以明确。质保金的返还也应在合同中或另行签订
的保修协议中进行约定。
(五)违约责任规定不详细、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
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
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
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根据以上
规定,为了很好的维护双方的合同权利,为了保障
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能够及时挽回损失,建
议在承包合同中列明双方违约的责任,同时也应区
别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或方法。
本合同违约责任第1项的“”,建议改为“违约
金”。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消防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验收以及与公安消防部
门的联系由建设单位负责,乙方作为施工单位应保
证消防工程的施工质量应满足消防工程设计及相
关消防工程标准的要求,因此第2条建议进行相
应修改。
(六)双方代表的职责、进度计划、延期开工、暂
停施工、工期延误、工期提前、工程验收以及合同
生效时间的约定不明确
本工程合同缺少上述各项的约定,建议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对其进行约定。
(七)关于质量保证
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所要求的优良标准
于法无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
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
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
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合
同法》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的,发
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
程”,建议对该项进行修改。
(八)关于合同纠纷的解决
建设工程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
24条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
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
当在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
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辖。同时,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还可以依据合同中约
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
构申请仲裁。因此对于本合同纠纷的解决我公司应
从经济、便利的角度选择管辖法院或者采用签订仲
裁协议进行仲裁的方式进行解决。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合同的起草、审核是一项系统工程,须符合
民法、合同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般原理。
上述修改仅是在本合同基础上的微调,与原合同相
比更为合理和完善。
(二)依据公司目前情况来看,公司应当建立相应
的标准合同版本,以方便执行并抵御法律风险;在
合同的签订中应当建立合理、高效的合同评审制
度,所有合同的签订必须经专业人士的审查,重要
合同的签订可由专业律师参加谈判。
(三)合同的目的在于维护合同标的的顺利实现,
维护我方的正当权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建立
完整、独立的合同履行档案,严格执行合同条款,
并妥善保管和完善合同履行的相关证据。为以后可
能出现的法律纠纷做准备。
五、声明与保留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提供的相关资料,从专业角度
发表本人的看法和意见,在不能排除有关材料的局
限性的情况下,我的判断和意见也可能存在相应的
局限性。因此,特别指出: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未经本人书面许可,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
人出示,并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本文发布于:2022-08-20 16:08:3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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