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

更新时间:2024-11-15 11:35:0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0日发
(作者:嫖娼要承担哪些责任)

借款合同审查法律意见

篇一:股权转让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

股权转让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

兹受a先生委托,就《借款合同书》、《股权转

让合同书》等若干法律文件进行法律分析,并出具

如下法律意见书。本法律分析仅限于审查协议文本

之文字表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一、当事人

1、a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乙方,《借款合

同书》甲方)

2、c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甲方)

3、d公司

4、e公司(《借款合同书》乙方)

二、主要事实

c公司通过债转股的形式以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

的价格向a公司转让d25%的股份(相关情况见

《股权转让承诺书》、《合同鉴证书》、《关于同

意c公司转让股份的决定》、《关于同意变更增加

新股东的决定》、《关于c公司出让部分股权的决

定》、《股权转让合同书》等)。为收购c公司的

股权,a公司于2005年8月向e公司无息借款

人民币借款壹仟万元,并将其在d公司所占有的法

定股权25%其中的20.84%抵押给e公司。(相关

情况见《借款合同书》、《关于同意公司抵押股份

的决定》)。

三、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按照委托人所提供材料顺序进行审

查,但仅列出我们认为需修改或增加的条款,对无

须修改的条款,不再赘述。

(一)关于《股权转让承诺书》的审查意见

1、《股权转让承诺书》第一段第一句规定:“鉴

于我司资金困难,向贵公司所借的人民币壹仟贰佰

万元。”此句的表述不甚明确,建议修改为“鉴于

我司资金困难,向贵公司借款人民币壹仟贰佰万

元。”

2、《股权转让承诺书》第二段规定:“根据转让

合同规定,我方同意以人民币1,200万元的价

押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归债权人所

有,即法律禁止设立流质担保,有关流质条款的约

定无效。若实现抵押权,可通过法院裁判的形式以

抵押物抵偿抵押权人的债权。

(三)关于《股权转让合同书》的审查意见

1、建议在《股权转让合同书》中增加“公司各方

股东同意放弃股权转让优先认购权”条款。

2、如选择协议管辖,可在《股权转让合同书》中

添加“合同签订地”条款。

3、建议《股权转让合同书》第16条补充“保证所

转让的股权不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的条款。

4、建议在《股权转让合同书》中细化股权转让的

相关约定,比如“在本合同生效×日内,甲乙双方

共同委托何人办理股份转让登记;上述股权转让的

变更登记手续应于本合同生效后×日内办理完

毕。”

5、建议在《股权转让合同书》中细化双方的权利

义务约定,如保密事宜、甲方的交付及协作义务、

乙方的配合义务等。以下规范性用语可供参考:本

次转让事宜在完成前,甲、乙双方均应对本次转让

事宜及涉及的一切内容予以保密;甲方应对乙方办

理变更登记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甲方应于本协议

签订之日起,将其在公司的拥有的股权、客户及供

应商名单、技术档案,业务资料等交付给乙方;自

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甲方不再享有

公司任何权利;甲方承诺作为公司股东及/或职员

期间所获得的公司任何专有资讯(包括但不限于财

务状况、客户资源及业务渠道等等)承担严格的保

密责任,不会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占有或

使用,亦不会用于自营业务.

6、建议在《股权转让合同书》中添加违约责任的

约定。以下规范性用语可供参考:本协议正式签

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

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

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任何一方违

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7、建议在《股权转让合同书》中添加变更及解除

条款规定。以下规范性用语可供参考:本协议的

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

议。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本协议继续有效。双方

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的履行时,须订立书面协议,

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四、声明

以上法律意见,仅供委托人参考。

xx律师事务所

200x年x月x日篇二:借款法律意见书范本

法律意见书

某某公司:

贵公司来函咨询,贵公司拟从社会渠道特定个人手

中筹措500万元,初步接洽年息为7%,低于同期

银行贷款利率8.6%一事,我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回复如下:

一、关于贵公司下属下属子公司向个人借款合同的

效力问题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

与贵公司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规定:“公

民与非金融贵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之间的借贷

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

认定有效。”同时,在《关于人民法

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还规定:“民间借

贷的利率可以适用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

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4倍之内的利息,依

法受法律保护,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贵公司下属下属子公司与特定个人签订借款合同

属于民间借贷,借款合同有效,但利息超过银行同

期贷款利率的4倍的部分不受保护。

二、关于贵公司下属下属子公司向个人借款利息的

税前扣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公司所得税暂

行条例规定》第6条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

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

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

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

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如果按

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的,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

如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应该进行纳税调

整。

贵公司下属下属子公司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年

息为7%,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在税前

扣除。

三、贵公司下属下属子公司向个人借款不属于非法

集资

《关于审理刑事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

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此外,为方

便实践,《解释》还对的具体特征要件予

以细化,明确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

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

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个人向30人

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

贵公司下属下属子公司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且针对

特定对象借款,故不属于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或者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况,不属于。

依据贵公司反映材料分析,贵公司下属下属子公司

借款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受我国《合同法》的调整

和保护,不属于。

某某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篇三:建设工程合同审查

法律意见书

关于工程合同审查的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

我于2013年10月14日收到工程施工安装合

同,并立即对该合同进行了认真审查,现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

见:

一、出具本《合同审查的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

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消

防监督管理规定》、《关于审理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意思

表示是否真实、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合同

的形式是否合法、完备等。

三、本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法律分析及对策措施

(一)乙方是否具备分包主体资质不明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取得

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

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

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

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

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根据《建筑法》的相关规定:“施工单位可以将非

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部分工程

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

责任。

本消防工程施工安装合同并未明确乙方的资质条

件,出于合同应合法的角度考虑,应首先确认乙方

的资质条件,不应将专业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

质的施工单位,否则会因为违反《关

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的解释》第1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

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无效)而被确定为无效,而对于此无效合同,

依据《建筑法》关于发承包的规定,在建设工程经

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要求支

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从上可知,与不具备相

应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会给我

公司带来管理上的麻烦,且不能确保我公司在工程

施工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为此,在与施工

单位签订合同时应严格审查其资质条件,并收集其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建造师证

等加盖其单位公章的证书复印件。

(二)本工程是否遵守分包要求以及是否履行了有

关程序不明确《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

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

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建筑法》第

29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

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

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

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本工程合同属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直接签订的

合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

理办法》第7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

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对此这份合同在签订之前

应对建设单位和相关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总承包

合同予以明确,确定是否存在总承包合同。并注意

在确定消防工程安装合同时,应按照《招投标法》

的规定进行招投标。另施工单位应在施工过程中服

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对所承包的分项工程承担

责任,在分包工程发生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

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时,建设单位既可以追究

总承包单位的法律责任,也可以追究分包单位的法

律责任,这些内容应在分包合同中予以明确。

《建筑法》明确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

程再分包。法律对施工单位对外分包的工程有限制

性规定,对此,本合同中应在乙方的义务项中进行

约定。

(三)合同中工期的约定不明确、不规范

本建设工程合同只规定了总工期,建议增加开工日

期、竣工日期项,并将工程进度的时间计划予以明

确,防止对方在施工中间拖延时间。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应由施工单位在开工前7日

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开工申请,由监理工程师根据建

设单位的决定向施工单位下达开工通知书。

(四)施工单位质保期及质保金的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第四款规定: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第41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

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

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

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

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

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

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本工程合同的保修期限为一年,建议修改为2年;

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的义务应在乙方权利义务中

予以明确。质保金的返还也应在合同中或另行签订

的保修协议中进行约定。

(五)违约责任规定不详细、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

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

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

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根据以上

规定,为了很好的维护双方的合同权利,为了保障

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能够及时挽回损失,建

议在承包合同中列明双方违约的责任,同时也应区

别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或方法。

本合同违约责任第1项的“”,建议改为“违约

金”。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消防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验收以及与公安消防部

门的联系由建设单位负责,乙方作为施工单位应保

证消防工程的施工质量应满足消防工程设计及相

关消防工程标准的要求,因此第2条建议进行相

应修改。

(六)双方代表的职责、进度计划、延期开工、暂

停施工、工期延误、工期提前、工程验收以及合同

生效时间的约定不明确

本工程合同缺少上述各项的约定,建议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对其进行约定。

(七)关于质量保证

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所要求的优良标准

于法无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

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

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

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合

同法》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的,发

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

程”,建议对该项进行修改。

(八)关于合同纠纷的解决

建设工程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

24条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

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

当在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

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辖。同时,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还可以依据合同中约

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

构申请仲裁。因此对于本合同纠纷的解决我公司应

从经济、便利的角度选择管辖法院或者采用签订仲

裁协议进行仲裁的方式进行解决。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合同的起草、审核是一项系统工程,须符合

民法、合同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般原理。

上述修改仅是在本合同基础上的微调,与原合同相

比更为合理和完善。

(二)依据公司目前情况来看,公司应当建立相应

的标准合同版本,以方便执行并抵御法律风险;在

合同的签订中应当建立合理、高效的合同评审制

度,所有合同的签订必须经专业人士的审查,重要

合同的签订可由专业律师参加谈判。

(三)合同的目的在于维护合同标的的顺利实现,

维护我方的正当权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建立

完整、独立的合同履行档案,严格执行合同条款,

并妥善保管和完善合同履行的相关证据。为以后可

能出现的法律纠纷做准备。

五、声明与保留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提供的相关资料,从专业角度

发表本人的看法和意见,在不能排除有关材料的局

限性的情况下,我的判断和意见也可能存在相应的

局限性。因此,特别指出: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未经本人书面许可,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

人出示,并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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