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名词解释1

更新时间:2024-11-14 10:59:5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0日发
(作者:房贷计算方式)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1.法系

法系既不同于法律体系,也不同于法的历史类型,是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

法的源流关系的差异,以及法的内容和形式上的某些特点,对各国和地区的法所

作的分类。

2.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法所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

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所作的分类。

3.立法

法的制定,即立法,是法的运行和实施的起始环节,也是关键环节。立法是

指制定、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以及把法律规范系统化的活动。

4.守法

法的遵守,即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行

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

5.执法

法的执行,即执法,也称法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

动。广义上的法的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

的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上的法的执行,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在

行使其职权的过程中,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司法机关对法的实施是指法的适

用。

6.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所谓成文宪法,是指用统一的书面文本的形式(通常表现为宪法典)来规定

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具有规范明确、条文系统、便于执行和监督的

特点。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是1787年的美国宪法,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

的宪法都是成文宪法。

所谓不成文宪法,是指没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由具有宪法性质的各种政治文

件、法律文件、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组成的宪法,具有弹性大、适应性强但规范

不明确、容易重复矛盾的特点。英国是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典型代表。

7.政体与国体

政体,即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去组织反对敌人、

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国体与政体紧密相关,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体现国体。

国体,通常称为国家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具体来说就是国家

由哪个或哪些阶级统治或管理以及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8.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所谓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按

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自治

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现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制

度。

9.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公民所享有并行使的不受任何差别对待地、平等地享有宪法和

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以及要求国家在任何情况下无差别地予以保护的权利。

10..民主集中制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主

要表现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

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

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实行集体领导制度,

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这两种领导制度都是民主集中制的体现。

11.犯罪

《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

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

国有财产或者劳动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

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

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2.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确定某一具体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

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13.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

罪结果的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14.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而共同实施的犯罪。共同犯罪

是与个人单独犯罪相对应的一种特殊犯罪形式,其不等同于若干个人犯罪的简单

相加。

15.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

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16.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

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7.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因某种表面现象,足以使相对人

相信该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

法律效果的代理。

18.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

以直接取得或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

定,担保物权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19.债权

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享有权利的人

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债权,债务人负担的

义务称为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

务,债务人有义务满足债权人的要求,这种关系就称为债或者债权关系。

20.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

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21.著作权

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

的专有权利。

22.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23.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应继承的份额由该被

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的制度。

24.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民事义务,侵害民事权

利主体的民事权利,依民法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5.商事关系

商事关系,是指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6.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公司作为法人,要具有相应的机关去经营管理公司

事务和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27.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数量的股东依法设立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的股份,

其成员以其认购的股份金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28.保险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10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

务关系的协议。”

29.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是指依照破产法规定,企业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程

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的机构或个人。

30.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

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31.消费者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接受经营

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市场主体。此外,农民购买、使用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生产资

料的生产性消费活动,

32.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关于劳动权利、义务而发生的争议。

33.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与产品有关的制造商、批发商或零售商等各方对产品因存在缺

陷而在被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并造成用户或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承

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34.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

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5.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

的有关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

36.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

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37.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依法

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38.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所实施的行政法律制裁。

39.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

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行

为的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裁决的活动和制度。

40.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处罚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原则,是指行政主体行使处罚权

必须具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处罚

法定原则包括处罚主体合法、处罚依据合法和处罚程序合法。

41.一级复议原则

一级复议原则,是指行政争议经过行政复议机关一次复议并作出裁决即告终

结,即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不服,也不得向行政机关再次申请复议,而只能寻求

其他救济途径进行解决,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2.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就案件所争议的事实和法律

问题,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依据,互相进行反

驳与答辩,从而查明案件事实,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3.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在诉讼中谁负有提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义务,负有举证责

任的一方不能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时,将承担败诉或其他不利后果。

44.诉讼管辖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以及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

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是在法院内部具体落实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

45.民事诉讼第三人

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

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他人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

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当中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外人。

46.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

在我国,专门机关主要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1.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

2.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在刑

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既是侦查机关,又是公诉机关,同时还是法律监督机关。

3.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任务是审判刑事

案件,并通过审判活动,调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

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应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和裁定。

47.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

是否将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审判的诉讼活动。

48.国家主权豁免

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而享有的不受他国管辖的特

权。国家主权豁免包括:①未经外国同意,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为被告,以

外国国家财产为标的的诉讼,但是可以受理以外国作为原告或者对作为原告的外

国提起反诉的案件。②未经外国同意,一国法院不得对外国的国家财产采取诉讼

保全或强制执行。

49.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关系应该适用

何种法律的规范,又叫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

50.反致

反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反致包括狭义的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狭

义的反致,是指对于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

国法,而该外国法的冲突规范却指向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结果使用了本国的实

体法,基本的公式为A→B→A。

51.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指各国在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具有相对确定的内容、对当事人

不具有当然约束力,但在一定领域内为大家所普遍遵循的原则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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