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申诉书

更新时间:2024-11-09 04:34:2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0日发
(作者:社旗租房)

申诉书

申诉人:,男,1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

证号码

被申诉人:,男,1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

证号码

一、请求事项:

1.依法讨回一次性医疗赔偿余款XX元。

2.对被申诉人拖欠赔偿,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法院予以处罚。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长民一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

确,应予以维护。

(一)原《民事调解书》第一条:被告支付原告60000元,其中被

告于2015年11月9日一次性赔偿还原告本次诉请的医疗费

41056.85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XX元。

(二)但被申诉人自2015年12月31日至今未支付剩余医疗赔

偿费XX元,至今已四年有余。

(三)《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

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

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

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

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

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

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

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

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

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

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

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

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

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

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XXX至今未将医疗余款付清,存在推诿扯皮,

拒不执行行为,是对国家法律的藐视!

恳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维护()长民一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

依法对被申诉人进行强制执行。如果拒不执行,要依法查封其名下

财产,限制其人身自由,还申诉人公道,维护国家法律的威严。恳请

贵院早日执行。

此致

长丰县人民法院

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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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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