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对房屋拆迁补偿款执行的法律思考

更新时间:2024-11-09 10:11:4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0日发
(作者:差旅费报销单)

试论对房屋拆迁补偿款执行的法律思考

论文摘要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对房屋共同共有,房屋拆迁获得

的补偿款主要用于购买安置房,基层法院遇到了对房屋拆迁补偿款执

行的难题。本文从实践出发,试对拆迁补偿款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进行分析,探寻兼顾法院、拆迁部门利益的执行之道,从而达到高效

执行、和谐执行的目标。论文关键词房屋拆迁补偿款执行冻结

提取反规避 近年,国家经济迅猛发展,城镇得到改造,农村

进入集中居住化时代,拆迁在我市已司空见惯。地方政府首要保证拆

迁任务圆满完成,且认为房屋拆迁补偿款性质类似于住房公积金,用

于保障拆迁户基本生活。据初步统计,每年我市平均有五百余户拆迁

安置计划,随之在法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屋、附属物被拆迁的比例亦

呈同步上升趋势。实务中,遇到的城镇拆迁户有符合置换门面房的条

件,有的农村拆迁户符合置换到五套套间的条件,当作为拆迁户的被

执行人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对被执行人能采取的执行措施

大大受限。如对拆迁补偿款一刀切不准强制执行,则导致被执行人逃

避执行义务,不符合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一、对被执行人的拆

迁补偿款执行现状的调查对我市某园区已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

议调查后显示:产权所有人对未来房价攀升预期值较高,接近九成的

拆迁户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仅不到一成拆迁户选择纯货币补偿方

式。据初步统计,近两年我院执行实施科送达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

通知书十五份,拆迁部门最初签收了五份送达回证,未久拆迁部门已

拒绝在送达回证一栏签字,法院目前更多是采取拍照留置送达;被执

行人的房屋被拆后,至今未有相关部门主动履行提取拆迁补偿款至法

院的义务。法院在对被执行人的拆迁补偿款执行时,拆迁部门不配合,

致使执行难度加大,影响了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导致申请执行

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并对法院工作产生误解。本年

度,曾有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房屋已拆除,法官至今未执行到被

执行人的拆迁补偿款”为由多次信访。二、拆迁部门在协助冻结、

提取房屋拆迁补偿款中存在的问题(一)大多数拆迁部门认识不到

位,不愿意协助实践中,拆迁部门以拆迁涉及社会稳定、城市发展

为由,要求法院与地方政府对接。拆迁部门不从法入手,先想部门利

益,再思与被执行人关系,后虑与申请执行人感情,导致不配合法院

执行的理由层出不穷。有认为执行是法院工作,直接拒绝协助;有拆

迁部门负责人在法院败诉过,存有对抗看戏心态,撺掇被执行人家属

法院要说法;有因刚做通拆迁户工作,要求法院承诺如被执行人反

悔,必须负责,以期按时将土地交付给项目方,保障及时完

成拆迁任务。(二)少数拆迁部门协助被执行人偷龙换凤拆迁部

门收到法院的法律文书后,有少数部门利用时间差打插边球,损害了

申请人的利益。我院近年送达的十五份冻结、提取拆迁款的法律文书

到拆迁部门后,被执行人与政府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中仅两起为被执行人名字,其余拆迁户名全用被执行人其他成年家属

名字。另有两起违规比较明显,申请人通过熟人获得了被执行人的安

置协议书复印件,被执行人在上述协议书中是领取拆迁款人。法院查

询安置协议时,拆迁部门以安置补偿档案涉密,专人保管且需领导批

准为由,约法官别日查询。法院按约前来查询,一起拆迁补偿款领款

人已被变更,已非申请人提供的安置补偿协议复印件中的被执行人,

一起该笔拆迁补偿款项在法院第一次查询的当日下午即发放完毕。

三、法院执行房屋拆迁补偿款受到阻碍的原因分析(一)拆迁部门

工作人员“中国式乡土人情”的心态原因中国人有熟人怕作对的

考虑,拆迁动员工作由当地乡镇(街道、园区)负责,协助执行的拆

迁部门亦相同。拆迁部门的工作人员与被执行人处于“熟人社会”中,

各自担任多重角,可能互为亲戚、朋友、同学、邻里。一旦得知对

被执行人不利消息后,如不告知或主动协助法院冻结、提取被执行人

拆迁补偿款项,则有可能影响其人际交往关系。(二)拆迁部门考

虑拆迁利益易受损的现实原因经济发展须加快产业投入,政府要满

足投资者建设需求,必须及时拆迁。若拆迁不成,拆迁款不到位,被

执行人利益也得不到保障,拆迁部门利益也受损。实践中,法院一旦

对拆迁补偿款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无法对抗已生效的判决,则以

拆迁款未足额发放为由,拒绝腾房,若案件涉及巨额民间借贷纠纷,

矛盾更易激化,被执行人家属对抗情绪更大。拆迁部门曾叹苦水:都

为政府工作,与法官个人肯定没恩怨。事事协助法院,必定造成十有

九拆不成功。解决拆迁部门房难拆的难题后,肯定配合法院,否则法

院无论对拆迁部门如何都不能解决问题,并且罚金出自政府的财

政最终亦入财政账户。(三)对房屋拆迁补偿款如何执行未明确规

定的法律层次原因法院认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

被执行人可获得的补偿款属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人民

法院请求拆迁部门在被执行人可领取的金额范围内,协助冻结、提取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合乎法律规定,然拆迁部门认为其有两点理

由拒绝协助执行,其一被拆房屋系家庭共有财产,补偿款非执行人个

人财产,且房屋拆迁补偿款属于该户的生活必需品,专款专用,法院

对此部门款项无权执行;其二补偿安置协议由被执行人以外的成年家

属签订并已约定由其领取款项,此部分款项与被执行人无关,法院亦

无权执行他人财产,应由拆迁部门直接支付给协议的向对方。四、

执行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有效途径拆迁部门是协助执行拆迁补偿款

的主体,在执行工作中作用举足轻重。鉴于法院与拆迁部门同为政府

的工作部门,在法律及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拆迁补偿款如何执行时,

一旦二者利益冲突,应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求同存异。中央政法委、

曾联合相关部门下发了有关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的文件,

法院应主动将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反映给当地的党委和政府,最大

限度地争取党委和政府的配合支持,争取出台本地联动执行拆迁补偿

款的指导意见,并可运用出台的《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

行行为的若干意见》中“运用代位权、撤销权诉讼制裁规避执行行为”

这一措施。在执行中如能善于利用此规定,则能打消拆迁部门的后顾

之虑,具体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畅通信息交流,就共识部分建立协作机制1.法院在冻结房

屋拆迁补偿款前,对被执行人家庭人员组成、建房申请、房屋建造年

代、房屋四址、房屋占地的土地性质等应了解透彻。在此基础上,可

按区域将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执行标的函告分管拆迁的部门负责人。

每年年初,拆迁部门将各乡镇(园区、街道、办事处)拆迁计划提供

给法院,以便法院及时掌握该区域内被执行人财产状况。2.为防止

出现拆迁部门工作人员透漏执行信息,应落实专人接待法院调查被执

行人拆迁情况,不得借故拒绝、拖延及泄露执行机密,同时法院可相

对固定冻结、提取拆迁补偿款的承办人,便于减少摩擦、积累感情。

3.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不大时,拆迁部门直接签收协助执行文书,并

对被执行人做好法律释明工作,明确告知其抗拒执行的法律后果,督

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其相应的义务。如冻结的补偿款进入支付期,被

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拆迁部门则及时通知被执行人的

拆迁补偿款所存金融机构,由法院到金融机构采取扣划措施。对金额

不大的案件,如未签收协助执行通知书,则不得列被执行人其他成年

家属为安置协议相对方,法院扣划措施同前。4.如安置房办证条件

成就,对被执行人及其他拆迁安置户,应严格根据协议办证且不得减

少任何一方的份额,以防止转移财产情况出现。(二)对未达成共

识部分,告知利于拆迁的法律救济途径1.对被执行人仅为一人户籍

时,根据本市居民最低居住面积标准保留其安置款项,法院对其他款

项可予以冻结、提取;若以其他同住成年家属签的订协议,拆迁部门

不适宜主动协助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根据《关于人民法

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代为提

起析产之诉。(被拆迁房屋的全部补偿款-一套安置用房的价格)*生

效判决中确定的被执行人所占份额=被执行人的富余安置款项。因已

保障该户必需的生活住房,且该款已不具有共有财产属性,法院可直

接提取,法律文书可表述为“冻结、提取案外人名下属被执行人享有

份额的拆迁款项XX元”。2.如析产后,被执行人户未签订拆迁协

议的,法院可参照夫妻家庭共有财产处置方案,询问其他共有人是否

愿意折价归并。如果愿意折价归并,法院直接执行折价款项。如果不

愿意折价归并,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兼顾拆迁,判决房屋的具体使用,

并利用新民事诉讼法中变卖措施,由法院公开变卖,申请执行人优先

购买,届时拆迁部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该部分房间的拆迁补偿价格,

从而既达到执行变现,亦利于拆迁部门做剩余拆迁工作。3.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

六条:对被执行人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

查封。根据该规定,法院对农村房屋进行查封、张贴公告并书面告知

被执行人的成年住户下列法律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

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如利

害关系人或案外人对查封行为或被查封的房屋产权权属有异议,可提

出书面异议,否则房屋拆迁时本院将作出冻结、提取该房屋替代补偿

款的裁定。由于法院已经告知救济途径,如无人提出异议,案外人一

旦领取拆迁执行款,法院可责令拆迁部门追回相关款项。(三)未

达成共识前,法院对被执行人家属领取拆迁补偿款的执行方案被执

行人家属领取的拆迁补偿款中含被执行人的安置款项,如其家属既不

代偿其债务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则被执行人的行为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债务人无偿转让财

产,且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如果情节恶劣,则符合《关于依法制

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20条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家属与被

执行人属于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家属为被执行人。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申请执行人对被

执行人家属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行为,可向执行局书面申请认定被执行

人和案外人规避执行的行为无效或申请撤销该行。如任何一方对该执

行局的认定结论不服,可通过执行异议途径进行救济。同时,申请执

行人亦可直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执行人无偿放弃拆迁

补偿款的行为,而对于明显是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申请执行人直接

申请追加领取拆迁补偿款的成年家属为被执行人,由法院直接执行其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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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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