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实施后反贪侦查工作应如何调整

更新时间:2024-11-13 04:10:2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0日发
(作者:成都电子眼)

律师法实施后反贪侦查工作应如何调整

《律师法》实施后,反贪侦查工作应如何调整修订

后的律师法将于XX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律师法修订内

容与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密切相关,特别是有关律师会见

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的新规定,势必促使侦查工作进一

步走向透明、公开,增加办案的不确定因素,增大收集、固

定证据的难度,这对我们原先的侦查观念、侦查方式、侦查

能力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首先要更新观念,正确看待。

律师法的修订是我国法治建设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对于保

障律师执业权利,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统

一正确实施以及社会公平正义都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当积

极适应、认真执行法律规定,而不能怨天尤人、消极抵触。

同时也要看到,律师法修订实施为我们适应新形势下反腐败

查办贪污贿赂案件工作的要求,提升自身业务水平、规范执

法办案行为提供了新的机遇。具体到侦查办案工作,我们应

当着重在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技巧性上下功夫,逐渐强

化由证到供的侦查思维模式。同时,注意淡化侦查人员的角

优化意识,相信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在把握案件

侦查主动权的前提下,加强彼此间的沟通和交流,赢得律师

对侦查工作的理解与配合,以更加充分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

合法权益,保证侦查工作能在良好的环境、氛围中展开。

其次要未雨绸缪,积极应对。从侦查实践的角度来看,关键

要做到六个“更加注重”:一是更加注重全面收集证据,

充分实践证据的客观原则。修订后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和三十

五条的相关规定,使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比以前更为便

捷,律师获取对犯罪嫌疑人有利证据的渠道更为顺畅,控辩

双方的较量已提前到侦查阶段。实践中,侦查人员应牢固树

立证据意识,坚持客观、全面收集证据原则,不仅要收集犯

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注意收集无罪、罪轻的证

据,并尽量预见到此类证据会对后面诉讼所造成的影响。做

到以证据定性每一笔事实,从公诉角度收集每一笔证据,使

每个证据的取得都符合法律程序,证明力达到法定要求。

二是更加注重案件的初查工作。初查既是立案的前提,又是

立案后侦查工作乃至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新律师法一旦实

施,律师介入侦查的时间就将提前到嫌疑人第一次接受讯问

之日。为了有效防止律师介入后对案件查处造成的不利局

面,我们可适当将侦查重心前移,更加重视立案前的初查工

作,对证据不足、不到位的,慎重使用风险决策,降低案件

风险。实践中对案件线索必须进行客观、全面地审查,真正

做到察微析疑,进行较为准确的筛选与甄别,准确把握初查、

立案时机,有效运用查询、询问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

权利的措施,做好查案的基础性工作。对经过初查,认为符

合立案条件的,要抓住有利时机,果断决策,做好与立案侦

查的衔接工作,为下一步的立案和侦查打下坚实的基础。这

不仅有利于提高案件查处的质量与效率,更能有效降低查处

案件的风险度。三是更加注重首次讯问。首次讯问开展

得顺利与否直接决定后期侦查工作的开展,因此要高度重视

对首次讯问的策划,通过强化审讯预案的制定、审讯谋略的

运用以及灵活把握强制措施的时机等措施改善首次讯问的

质量。在初查的基础上,尽可能多地掌握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对于讯问的目的与要求、步骤与重点、策略与方法、时间与

地点的选择、怎样解决讯问中可能出现的僵局和紧急情况

等,都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正确把握嫌疑人的心理状态,有

的放矢地制定恰当的讯问方案,充分运用说服教育、情感影

响、使用证据、利用矛盾等讯问的方法和手段,适时运用侦

查谋略,对嫌疑人加压或减压,不断强化侦查人员自身心理

对抗的能力,在知己知彼的基础上,把握时机、以奇制胜,

以便尽快地、有效地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四是

更加注重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的灵活适用。在职务犯罪侦查

工作中,强制措施作为一种重要的侦查手段,不仅可以保障

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还有深挖犯罪、促进侦查工作纵

深发展的特殊效果。讯问、搜查、查询、冻结等侦查措施是

实现侦查目的,收集调取证据,及时有效查明犯罪的根本手

段和途径。但这并不代表采取强制措施是每个案件必经的程

序,每一个侦查措施都必须要在查办案件时使用。对于强制

措施和侦查措施的运用不应当过于死板和程式化,应该从有

利于侦查工作角度,与其他侦查措施有机组合,当宽则宽,

当严则严,在政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时适当灵活运用。

如,对于那些畏刑心理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如果主动如实交

代,认罪态度好,罪行不是十分严重的,可以考虑不采取强

制措施或采取较为缓和的强制措施。另外,强制措施和侦查

措施的有效运用,在一定程度上会营造一种氛围,何时采取

何种措施,均应围绕有利于侦查工作的开展来决定。五

是更加注重外围调查取证和完善固定证据,减少对口供的依

赖。口供作为一种直接的定案证据,对定案有重大影响,但

口供的不稳定性和善变性,也一直是侦查实务中一个难以解

决的问题。因而,我们必须更加注重外围调查取证工作,不

断提高收集口供以外其他证据的能力,综合运用法律规定的

各种措施和手段,在不同的地点、范围内,组织力量对两个

或两个以上的相关调查对象或案件事实同时进行取证,充分

收集证据材料,综合审查判断各证据的关联性,及时补充完

善证据,用声像、文字等证据形式予以固定,有效实施全程

同步录音录像,将其本身所具有固定和补强证明力的功能得

以最大、最优的利用,以减少证据变化的可能性。六是

更加注重办案效率,快侦快结。俗话说“兵贵神速”,要彻

底转变侦查神秘化的观念,坚决摈弃车轮、人海战术,在扎

实做好一些基础性工作的前提下,整合侦查资源,集中优势

兵力,速战速决。这不仅有助于提高效率,节约侦查成本,

更能有效遏制侦查中可能出现的跑风漏气和嫌疑人串供、翻

供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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