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说明

更新时间:2024-11-14 11:19:3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0日发
(作者:有限合伙企业人数)

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说明

1.什么状况是无财产可供执行(能否会拘留

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也不能拘留被执行人。由于人身权大

于财产权,你这里没有冒犯刑法,是由民法规制的,不用拘留。不过

你在义务未履行之前,无论什么时候,只需你有财产都会被执行,没

有执行期限制。

1,要分清是有力量而有意躲避执行,还是,的确无财产执行。强

制执行是指依照法定程序,通过详细的强制措施,实现法律文书确定

的内容的行为。强制执行有以下措施:

(1)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或者其他劳动收

入,如工资、奖金、稿酬等,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供给家属的

必需生活费用;

(2)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3)责令当事人当面交付财物或者票据;

(4)强制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5)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6)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存款的划拨或转交。

2,假如是的确无财产执行的,不能适用刑法的拒不执行判决、裁

定罪(第313条)不适用治安管理惩罚法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也不适用司法拘留。

3,只要有力量执行而拒不执行才能进行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刑

罚。行政拘留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惩罚条例。刑事拘留的法律依据

是刑事诉讼法。司法拘留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次序和在刑事审判中扰乱法

庭次序,情节严峻尚未冒犯刑法的人赐予在肯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

在的一种强制措施。拘留期限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适用拘留措

施,必需是对于极少数有严峻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经一再劝说训

练,仍坚持不改的,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报人民法院院长审

查后,作出打算书。对打算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

不停止打算的执行。

2.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该怎样办

实践中,并不担忧被执行人声称“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

而最担忧的是被执行人就是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假如被执行人确无财

产可供执行,法院也会束手无策,申请人只能等被执行人有财产时,

再申请法院执行。但假如被执行人有意隐匿财产,拒不执行,申请人

应当从三个方面给其压力:

其一,追加被执行人延期执行的罚息。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假如被执行人到期没有履行义务,应当按应

给付金额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延期付款违约金。这样算来,假如

被执行人拒不领取应付的欠款,每拖一天,就要多领取许多违约金。

而对于执行法律又没有规定期限,只需被执行人还活着,哪怕是20

年,30年,都不行能躲掉履行领取的义务。对于一个盼望正常生活

的人来说,早日结束被法院围追堵截及传唤的日子,也是其内心的盼

望。

其二,乐观协作法院,清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法院执行庭的人手有限,又是日理万机,每个法院手里总是有几

十上百个案件,法官对某一当事人下的工夫相对较少。因而,为早日

实现本人的权益,当事人本人也要实行肯定的措施寻求被执行人财产

的线索,必要时,可以再请一些专业调查机构予以帮助。假如感觉法

院的力度不够,或认为法院有意拖延,可以多和主方法官沟通沟通,

以避开双方的误会。假如确属承方法官办事不力,或办事拖拉,可以

通过其上一级领导或其他监管机构帮助处理。

其三,关怀被执行人动向,准时向法官汇报。

只需被执行人有新的收入,扣除生活必需部分,剩下部分就可以

被执行

3.申请强制执行了但对方无财产可供执行怎样办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法院可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

逾期被申请执行人仍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

结、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假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也可以由法院实

行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以促使被执行人

盲目早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假如在法院实行了上述措施后,仍无法执行的,则可由法院裁定

中止执行,等以后发觉了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可随时再恢

复执行。《民事诉讼法》其次百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

公民死亡,需要等待承继人承继权利或者担当义务的;(四)作为一

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逝后,恢复执行。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盼

望对您有所关心,感谢。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其次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

公民死亡,需要等待承继人承继权利或者担当义务的;(四)作为一

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4.刑事强制执行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中止执行情形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其次百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

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

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

需要等待承继人承继权利或者担当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已

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权人的破产申请的;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

执行的;7、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

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8、一方当事人申

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9、仲裁裁决

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其次百一十七条其次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恳求,并供应适当担保的;10、根据审判监督

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依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

行裁定书中止执行。

5.被执行人员无固定收入,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通知要拘留罚

1、假如你讲得都是实际状况,二审法院的确存在程序违法的

问题,你也存在教训沉痛。

2、聘请的律师不得力,申请延期开庭,应当律师提出、交涉。

3、你应当申请再审,虽然说申述不影响执行,也应当提出申述。

4、被执行人无固定收入,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司法拘留没有法

律依据,只要在有条件执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状况下才能司法拘留。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加人或者其他人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情节轻重予以、拘留;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阻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逼、贿买方法阻挡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

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蔽、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

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

勘验人、帮助执行的人,进行污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的;

(五)以暴力、威逼或者其他方法障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6.申请执行后,发觉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应当怎

样办

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强制执行的期限为6个月。

因我国现阶段尚无自然人破产制度,因而对自然人而言,其本身

担当的是无限责任。也就是在被执行人存续期间,除债务人自愿免

除债权外,无论经受多长时间,只要清偿其全部债权才能解除其对

债务人的义务。

因而,强制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的案件,并不意味着债权人责

任的免除。被执行人不具备履行力量时,执行遇到临时妨碍,待执行

妨碍消退后,申请人仍可以要求法院对被执行人债权重新实行强制

执行措施。

在执行期限后,如何通过“后执行程序”保障当事人债务的实现

是现阶段理论界讨论的主题。司法实践中也为维护申请人胜诉利益

的“后执行程序”设计供应了宽阔的试验平台。

依据现阶段司法实践来看,在强制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的案件能

得到以下两方面的法律爱护:一方面,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停止计算。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同时申

请执行期间使用时效中止、中缀的规定。

因而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期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属于申

请人一方提出要求履行义务,申请强制执行时效中缀。虽然执行过

程中可能由于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暂停执行措施,但申请人要求被执

行人履行义务的恳求始终处于持续形态。

因而直至案件执行完毕之前,申请强制执行期间应当处于中缀形

态,此段期间不予计入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另一方面,申请人享有

有条件的恢复执行权。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案件中止执行的,待案件中止

缘由消退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司法实践中,

执行期限内未实际执行完毕案件的“后执行程序”对恢复执行的做

法进行了自创。

允许当事人在能够供应执行线索的前提下对未在执行期限内执

结的案件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由执行法院根据恢复执行程序对未执结

的案件以“后执行程序”救济。在后执行程序的保障下,申请人有

权要求被执行人完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司法实践中,“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作为期限内未实际执结案件

的退出方式在2006年后得到广泛运用,2021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

确规定了该结案方式。“经过财产调查未发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

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

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

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

制。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是指执行程序开头后,人民法院根据执行程

序要求,实行了相应措施、穷尽了执行手段后,在查明被执行人确

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力量的状况下,由执行法院裁定案件阶

段性终结、临时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制度。同时“本次执行程序终

结”方式自创了执行中止制度规定:发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力量时,申请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

行。

此处的恢复执行就是“后执行程序”的保障。因而,即便在法定

6个月强制执行期限内案件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未执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也可在发觉执行线索后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由

执行法院根据恢复执行程序实行强制执行措施,要求被执行人完全

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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