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实施的成效、问题与
对策
妇女
权益保障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全
省县级以上政府都制定了”十一
五”妇女发展规划,将妇女发展
目标纳入了经济和社会发展总
体规划,明确提出维护妇女各项
权益的目标,并将实施规划的责
任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通过不
断探索,多层次,多渠道的妇女
维权工作机制已经建立并逐步
健全.妇女维权工作不断向法制
化,社会化方向发展.二是妇女
的政治权利保障逐年推进,妇女
领导干部的培养力度逐年加大,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妇女比例
有所提高,村民委员会中妇女成
员比例大幅提高.三是妇女的劳
动权益和财产权益保障持续加
强,省有关部门采取有力的措施
积极促进平等就业,切实规范劳
动用工,努力提高社会保障水
平,”农嫁女”问题逐步引起重
视.四是妇女的人身权利和婚姻
家庭权益保障更加深入,全省各
级公安,司法机关将日常办案与
专项行动相结合,采取制定法规
规章,完善预防救助机制,加强
行政和司法保护等多种措施,预
防,制止和打击拐卖,妇女
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
罪活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分析
(一)”农嫁女”权益保障亟
待加强
“衣嫁女”一般是指农村出
嫁,离婚,丧偶的妇女体,广义
上还包括未婚但未离开农村的
大龄女青年和入赘的女婿等”准
农嫁女”体.因身份上的流动
性等特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及
其衍生的相关经济权益更容易
受到不合法,不合理的侵害.
一
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
到实现.根据二轮地承包政
策,各地农村在土地承包中普遍
实行延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
减地”,绝大多数”农嫁女”在原
居住地的承包地被保留,但由于
种种原因,”农嫁女”实际上很难
回娘家从事耕种或向娘家主张
其承包权益.也有一些”农嫁女”
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经营权
的情况下,就被收回了其原有的
承包地.
二是征地补偿款,集体经济
组织收益分配权得不到保障.一
蝗村在收益分配时往往歧视,剥
夺”农嫁女”合法权益,”农嫁女”
土地承包权益问题从而演变l为
征地补偿款,集体经济组织收益
分配和今后生活的保障问题.
三是它基地权益难以落实.
按照土地管理法,国土部门审批
它基地以户为单位,一户只能批
一
处宅基地;按照口管理政
策,离婚妇女申请户口单立的,
需要有房产作为新户口的迁入
地,必须提供能够证明房屋所有
权和使用权已经分割的汪明材
料申报5)-/~登记.由于一一些离婚
妇女没有分割列房屋成原来的
丈夫不愿意提供相应的材料,导
致无法提供符合报户口条件的
材料,实践中公安机关就不批准
其立户,后果是该离婚妇女无法
申请它基地.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
方面的:
1,重男轻女传统观念影响.
农村村民(也包括部分女村民)
中有少人认为出嫁,离婚的妇
女没有理由争分土地及经济利
Jf-一
些基层干部反映,自治章
程,村规民约侵害妇女:地经济
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
2,历史和现实的利益冲突.
随着土地承包和征收工作的开
展,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与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复杂性,土地
承包关系的稳定性与”农嫁女”
的流动性所造成的矛盾和利益
冲突突出.一些富裕的城郊村,
城中村,可享受的经济利益多,
嫁进来的妇女户口要迂进来,嫁
出去的却不愿意把户口迁出去,
土地及经济利益纠纷经常发生.
3,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
格标准不确定.目前,我国还没
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认定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通常由村
里决定,标准的多样性,导致资
格的不确定性.在待遇上相应存
在不确定性,有的全部享受,有
的打折,有的完全没有,这是引
发”农嫁女”经济权益纠纷的重
要原因.
4,执行法律政策不统一.在
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之处,又
存在执行不到位问题,实践中
“农嫁女”土地承包权两头不落
实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5,对村民自治的法律规章
还存在盲区.--一些村以村民(代
表)会i义或村委会决议,决定,自
治章程或者村规民约等形式侵
害”农嫁女”依法应当享有的t
地权益及由土地权益衍生的经
济权益.
6,救济的缺位或失效.一些
行政部l,-j未依法履行监督指导
职能,对侵害”农嫁女”权益行为
的处理相互推诿,无所作为.一
些法院以村民自治,执行难为
由,对受理”农嫁女”土地承包经
营权和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
件设置限制条件或者干脆不予
受理.此外,土地承包到厂],没有
机动用地,一些地方荏收益分配
中未预留资金,导致仲裁裁决和
法院判决难以执行.
(二)妇女受家庭暴力侵害
现象仍不容忽视
据统计,2006年,全省各级
妇联接到家庭暴力的信访案件
为2512件,占全部信访量的
12%;2007年为2351件,占
12%;2008年为2255件,占
14%.家庭暴力对婚姻家庭的稳
定带来很大的伤害,对妇女儿童
的负面影响,艮深,有的甚至演变
为重大伤害致死案件.家庭暴力
的屡鼷发生和禁而不绝,有多方
面原:
1,妇女本人反家庭暴力难.
妇女往往抱着”家丑不可外扬”
租f寄希望丈夫改正的心理,采取
隐忍的态度.部分妇女由于经济
地位上的弱势,或者面临威胁,
对家庭暴力不敢或不愿公开.
2,家庭暴力界定难.现行婚
姻法虽然创制了禁止家庭暴力
的法律制度,但对什么是家庭暴
力以及对遭受家庭暴力未离婚
受害人的保护问题缺乏明确规
定.妇女权益保障法此方面的规
定也比较原则,可操作性较弱.
3,家庭暴力取证难.家庭暴
力发生在家庭内邙,具有隐蔽
性,长期件和复性,从精神冷
落,言语攻击到肉体伤害,是一r,
个积累变化的过程,性惯难以界乏-I-
定,证据难以固定.另外,受害妇
女证据意识不强,没有充分注意≤
收集据,大数施暴者又蛮横r”n
元理,邻居’般不愿作证.
4,家庭暴力处理难.一些部
门反映,家庭暴力具有反复性,
外力干预不能毕其功于一役.家甬
窿暴力引发的治安案件与其他
戆
0
i0
萤
日
萑
主
?
治安案件又有不刷,处理可
能进一步激化矛盾,导致家庭的
破裂.”家庭暴力是家务事”,”邻
居不问,居委会不劝,单位不管,
不出人命司法机关不理”,这既
是一种传统观念,也是出于”清
官难断家务事”的现实无奈.
三,进一步做好法律法规实
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农嫁女”权益保障
1,及时出台全省性的”农嫁
女”土地权益问题的指导性意
见.指导性意见的制定主体是省
政府,具体内容包括农村十地承
包,土地征用费,集体经济收益
分配的基本原则,方法,程睁等,
以维护”农嫁女”应有的权益垒
少是最低限度的利益为目的:指
导性意见总体上不是强制性的,
允许各市县甚至村民委员会,根
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细化.但
这种补充和细化原则上应当更
有利于保障妇女权益.
2,进一步明确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资格界定是集体经济权益
分配争议的焦点,有关部门应当
积极建议国家制定专门的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省人大
常委会也有必要对这个问题进
行更为深入仔细的研究,并通过
立法手段明确”农嫁女”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
的条件,程序以及救济途径等内
容.在省人大常委会未制定正式
的法规之前,省政府应在其指导
性意见或者专门制定的规范性
文件中先行明确有关资格问题,
以满足实际之急需,等条件成熟
时,再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3,加强村民自治章程,村规
民约的备案,审查和撤销工作.
村民自治是法律确定的基层民
_
蕊
?
主的重要表现形式,但夏处r
“自治”与”法治”的关系.对自治
章程,村规民约及其他村民(代
表)会i义通过的决定,应当进
合法性审,违法的则予以撤
销,以防止”K丰程序巾的教
人暴政”.
4,全省各级法院进一步畅
通司法救济渠道.建议省政府
台指导性意,肯人大常委会自
身要存地方立法十进行必要的
尝试和探索.同时,建议省高院
督促全省法院按照最高法院
2005年的司法解释继续受理
“农嫁女”案件,进?步开展”伏
嫁女”案什受理,审理执行情
况的调6开工作,从浙实际
发,总结已取得的经验,出台指
导性意,尽早统一和规范伞省
各地的做法,畅通全省法院司法
救济渠道,实维护”农嫁女”合
法权益:
5,积极推进全省农村土地
承包纠纷仲裁工作.2009年6
月,国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侵害农
忖{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可以
申晴仲裁,为处理”农嫁女”案件
提『扯了一条新的途径.地复认
真总结农村十地承包纠纷仲裁
试点上作经验,依法受,处
“农嫁女”土地纠纷案件.
6,深化农村体制改革.从调
研情况看,有两方面的配套制眨
应当加快建市佃完善一是,籍
制瞍改革.针对农村户口与它
地审批互为条件的问题,省级仃
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建议级部
门及时修改完善相关政策规定,
同时结合浙江省实际,拿出具体
解决办法,l刀实解决离婚妇女的
居住问题.二是村级集体经济的
股份制改造.将户口与居住地,
承包地上j承包经营权适当剥离,
把承包经营权,村级集体资产以
忮份形式量化到包括”农嫁女”
内的个人,对落实和维护”农
嫁女”的土地经济权益具有重要
尝意义.
(二)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
鑫力
1,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律法
规.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
法巾部有禁止家庭暴力的原则
规定,但实践中较难操作.制定
单行的家庭暴力法规,可以更
具体,深入,有利于切实维护
女在婚姻家庭中的人身权利.
建议将制定《浙江省预防和制止
家庭暴力条例》列入2010年省
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一类项目.
在借鉴兄弟省市立法经验的基
础,通过制定条例,准确界定
家庭暴力的定义与范围,明确预
防家庭暴力的部门职责,落实妇
女庇护所等制度措施,规范家庭
暴力案件处理程序.从长远看,
由国家制定反家庭暴力的专门
法律是分必要的.
2,多措并举,预防为主,标
本兼治.要把预防第一的思想贯
彻到防冶家庭暴力的各个方面0
政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各司其
职,依法维护妇女的人身权利.
安机关应当作为制止家庭暴
行为的第一道防线,各级妇联
组织耍充分发挥”娘家人”的作
用,联合各方力量,积极工作,为
女解决实际问题.村(居)民委
员会也要对家庭暴力案件进行
必要调处,防止矛盾激化.同时,
建议省高院对制发”人身安全保
护裁定”的做法进行研究,如条
件成熟,住全省法院加以推广.
(责任编辑王秀英)
本文发布于:2022-08-20 12:10:0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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