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学习:离婚协议约定归一方所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
的房屋仍然可以执行
一、裁判要旨
《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房产归
配偶一方所有,但是双方未进行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登记,物权的
转让不发生效力,涉案房产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另一方所
负的债务,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二、案例索引
《周凤珠与青岛威邦贸易有限公司、周春海案外人执行异议
之诉案》【(2017)最高法民申3915号】
三、争议焦点
离婚协议约定原共有房产归配偶一方所有的,在未进行转让
登记时是否产生物权的转让效力?
四、裁判案例
最高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核心问题是:周凤珠对于作
为执行标的物的涉案房产,是否具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
益。
第一,《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
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
规定,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
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日商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周
春海对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应向山东福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
付回购货款及收益50591600元的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属于对外担保之债,根据上述复函的规定,涉案债务不应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周凤珠与周春
海于1991年9月27日结婚,于2015年7月28日自愿离婚;2012
年10月,周春海购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扬路xxx号xxxx室、
xxxx室房产。该房产购买于周凤珠与周春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虽然只登记在周春海一人名下,但是在周凤珠、周春海未举证证
明归个人所有的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为夫妻共
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
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周凤珠与周春海
于2015年7月28日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房产归
周凤珠所有,但是双方未进行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登记,物权的转
让不发生效力,涉案房产仍属于周凤珠与周春海夫妻共同所有。
第三,《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
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
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本案涉案债务虽然
属于周春海个人债务,但是涉案房产属于周凤珠与周春海夫妻共
同所有,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因此,一审法院驳回周凤珠关于排
除对涉案房产执行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的处理结果亦无不当。
第四,《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
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
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
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本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说理中认
为涉案债务属于周凤珠与周春海夫妻共同债务,在适用法律上存
在不当之处,但是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
规定周凤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
本文发布于:2022-08-20 12:03:4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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