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学习:离婚协议约定归一方所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仍然可以执行

更新时间:2024-11-15 09:56:0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0日发
(作者:社会养老保险的种类)

案例学习:离婚协议约定归一方所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

的房屋仍然可以执行

一、裁判要旨

《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房产归

配偶一方所有,但是双方未进行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登记,物权的

转让不发生效力,涉案房产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另一方所

负的债务,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二、案例索引

《周凤珠与青岛威邦贸易有限公司、周春海案外人执行异议

之诉案》【(2017)最高法民申3915号】

三、争议焦点

离婚协议约定原共有房产归配偶一方所有的,在未进行转让

登记时是否产生物权的转让效力?

四、裁判案例

最高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核心问题是:周凤珠对于作

为执行标的物的涉案房产,是否具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

益。

第一,《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

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

规定,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

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日商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周

春海对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应向山东福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

付回购货款及收益50591600元的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属于对外担保之债,根据上述复函的规定,涉案债务不应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周凤珠与周春

海于1991年9月27日结婚,于2015年7月28日自愿离婚;2012

年10月,周春海购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扬路xxx号xxxx室、

xxxx室房产。该房产购买于周凤珠与周春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虽然只登记在周春海一人名下,但是在周凤珠、周春海未举证证

明归个人所有的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为夫妻共

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

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周凤珠与周春海

于2015年7月28日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房产归

周凤珠所有,但是双方未进行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登记,物权的转

让不发生效力,涉案房产仍属于周凤珠与周春海夫妻共同所有。

第三,《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

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

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本案涉案债务虽然

属于周春海个人债务,但是涉案房产属于周凤珠与周春海夫妻共

同所有,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因此,一审法院驳回周凤珠关于排

除对涉案房产执行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的处理结果亦无不当。

第四,《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

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

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

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本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说理中认

为涉案债务属于周凤珠与周春海夫妻共同债务,在适用法律上存

在不当之处,但是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

规定周凤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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