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更新时间:2024-11-08 23:34:2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0日发
(作者:产品销售合同)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审判监督程序是《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种针对个别案

件的独立的审判程序,并非一般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普通民事

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审判监督程序是纠正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

效力的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即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

质的审判程序,与其他诉讼程序相比,它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

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享有审判监

督权的人民检察院及符合再审申请条件的当事人。

第二,依审判监督程序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裁判,既包括第一审法院审理的已发生的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或者调解协议,也包括二审法院审理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

或者调解协议。

第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前提条件,必须是案件的裁判

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第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法院,可能是再审案件的原审

人民法院,也可能是再审案件的上诉审法院;同时,上级人民法

院和都有权进行审理,并依法重新作出裁判。

第五,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时限的规定与其他程序不同,除

当事人申请再审须在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外,无论是

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还是人民检察院基于审判监

督权提起抗诉,都不存在时间性的限制,只要符合法定的再审条

件,任何时间都可提起再审。

第六,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已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具有强制性和稳定性,任何人

都无权改变,当事人必须依法执行该生效的裁决。只有当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或者当事人依法

申请再审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才能对该判决、裁定或调解再次

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第七,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不交纳诉讼费。因为

再审案件大部分是错案,造成错案的原因是法院审判人员的主观

疏忽或徇私舞弊,对错案再审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是有失公允

的。

审判监督程序的设立,是人民司法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有

错必纠的原则在诉讼程序制度上的具体体现,是我国民事诉讼

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监督程序的适用,对于保证案件的质

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完善民事诉讼程序制度都有着

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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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伶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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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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