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审判监督程序是《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种针对个别案
件的独立的审判程序,并非一般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普通民事
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审判监督程序是纠正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
效力的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即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
质的审判程序,与其他诉讼程序相比,它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
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享有审判监
督权的人民检察院及符合再审申请条件的当事人。
第二,依审判监督程序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裁判,既包括第一审法院审理的已发生的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或者调解协议,也包括二审法院审理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
或者调解协议。
第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前提条件,必须是案件的裁判
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第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法院,可能是再审案件的原审
人民法院,也可能是再审案件的上诉审法院;同时,上级人民法
院和都有权进行审理,并依法重新作出裁判。
第五,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时限的规定与其他程序不同,除
当事人申请再审须在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外,无论是
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还是人民检察院基于审判监
督权提起抗诉,都不存在时间性的限制,只要符合法定的再审条
件,任何时间都可提起再审。
第六,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已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具有强制性和稳定性,任何人
都无权改变,当事人必须依法执行该生效的裁决。只有当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或者当事人依法
申请再审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才能对该判决、裁定或调解再次
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第七,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不交纳诉讼费。因为
再审案件大部分是错案,造成错案的原因是法院审判人员的主观
疏忽或徇私舞弊,对错案再审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是有失公允
的。
审判监督程序的设立,是人民司法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有
错必纠的原则在诉讼程序制度上的具体体现,是我国民事诉讼
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监督程序的适用,对于保证案件的质
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完善民事诉讼程序制度都有着
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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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伶俐
本文发布于:2022-08-20 11:48:3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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